① 武汉大学图书馆的馆办刊物
1、《武汉大学图书馆馆讯》
主要介绍武汉大学图书馆服务内容与工作动态,为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指导,并发布图书馆界重要资讯。
2、《文献资源建设》
主要介绍国外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方面的研究和发展动态,为国内同行提供最新专业信息,促进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和发展。本刊属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3、《测绘科技文摘》
为测绘学科建立的特色资料库,提供专业检索。
4、《水利电力科技》
主要介绍国内外水利电力科学发展的信息和文献综述,季刊;
5、《评价与管理》
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介绍科学评价相关理论、方法、指标和技术,追踪学科前沿和热点,及时报道本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致力于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沟通科学研究与市场、社会的联系。其读者对象为校内外本领域研究人员、有关政府部门领导、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本刊系内部赠阅和交流的非卖品。
6、《新世纪青年》
是为响应共青团中央1998年“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而成立的。书屋依托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精心挑选了青年思想教育、素质教育等领域的健康、优秀图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青少年关心的话题,不断选择和补充新书,服务于广大青年师生。
② 常见书刊有哪些
常见书刊有:《意林》、《青年文摘》、《中国国家地理》、《科幻世界》、《华夏地理》等。
1、《意林》
《意林》始创于1979年,曾用刊名《春风》。是由长春市委宣传部主管,长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中文版半月刊杂志。“意林”始于公元787年。唐朝封疆大吏马总集诸子百家言论精华,编成《意林》卷。
2、《青年文摘》
《青年文摘》是一本面向全国、以青少年为核心读者群的文摘类综合刊物,刊物集萃来自报纸、期刊、图书等大众媒体的名篇佳作,旨在为青少年打造一个丰富生动、健康向上的精神空间。
3、《中国国家地理》
《中国国家地理》,1950年创刊于江苏省南京市,原名《地理知识》,是关于地理的月刊,本刊内容以中国地理为主,兼具世界各地不同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和事件,并揭示其背景和奥秘,另亦涉及天文、生物、历史和考古等领域。是中国大陆著名的有关地理的杂志。
4、《科幻世界》
《科幻世界》是1979年科幻世界杂志社编辑出版的杂志,前身是《科学文艺》和《奇谈》,至今已有四十年的历史;有数据显示《科幻世界》发行量最少的一期仅七百份,最高时发行量40万份,现在每月也有10万份的发行量,是全世界发行量最大的科幻杂志。
5、《华夏地理》
《华夏地理》俗称《华夏地理杂志》,创刊于2001年2月,涉及地理、生物、科技、考古等各方面内容,从多种角度深度报道不同主题。《华夏地理》作为美国《国家地理》杂志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作伙伴,和全球32个版本同步刊出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的精彩内容。
③ 如何把图书馆的期刊做好创新工作
一、设置专门的人员对过刊进行管理
开设过刊借阅室,并指派专人进行过刊及借阅室的管理,可以通过细致的装订、详细的记录使得过刊遗漏或丢失现象减少到最低。而且,馆员在排架的过程中,需根据类别和年代分类,以达到对过刊的有效管理,方便读者查找。同时注重结合教学、科研的需要,对过刊进行二次文献加工,编制各类专题数据库、专题索引等,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书刊一体化互动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图书馆的人力资源,让更多的人力资源去从事深层次的文献资源开发,如编制馆藏二、三次文献等。
二、树立开放的服务理念
就目前而言,高校图书馆过刊服务理念,是只面向本单位读者的被动式服务理念,削弱了期刊的交流功能和社会利用功能,阻碍了为读者服务宗旨的全面实现,忽视了阅览室场所的阅现刊、借过刊、藏合订本的一体化功能建设,忘却了为读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最终影响到过刊的有效利用,因此要树立开放的职业意识与服务理念,确立正确的职业观、服务观,开放共享馆藏各载体期刊资源,不断追求服务高效率、高质量和高层次,实现提高期刊利用效率、利用效果、利用效益的最终目标。
三、加大对过刊重要性的宣传力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特别是数字图书馆的主页来宣传纸质过刊的重要性是加大过刊宣传力度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查找方便,可以直接把过刊目录和订购的情况公布在图书馆主页上,也可以在图书馆内专门设计一个过刊宣传栏,对新增加的装订刊、停止装订的过刊进行通报。此外,要注重合理布局,从一定程度上讲过刊的合理布局也是过刊宣传工作的手段之一。由于期刊内容丰富,在网络环境下过刊的传统排架方式必须转向自动化,以保证读者能轻而易举地查询到所需的刊物,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过刊资源的开发
一方面,应着眼于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发展,根据教师的科研课题和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需要,注重专业性过刊资源的开发,主动为读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要注重特色性过刊资源的开发。每个图书馆都应积极建设自己的特色资源,并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地开发,既可以提供本校读者利用,又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应适当延长现刊使用时间,以缓解过刊装订时无法利用的问题,实行藏借阅一体化,从而提高过刊的利用率。
五、开展过刊外借服务
一方面,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需要。图书馆肩负着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任。由于受到时间的限制,教学科研人员很难抽出时间到图书馆去阅览过刊,因此,过刊外借既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具体体现,又是期刊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过刊外借也是提高期刊利用率的需要。一直以来,许多图书馆的过刊利用率很低,过刊外借可使文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法。此外,过刊外借可缓解因经费不足而造成的借书难的问题,又可以促使期刊数据库的建设费用转化成活的资源,可谓一举三得。
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过刊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对过刊管理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要大力加强其素养的提高。首先,过刊管理人员应树立全局观念,提高认识,端正服务态度,注重学习,积极探索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不断摸索过刊管理规律,并且对过刊使用情况经常调查研究,将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优秀过刊提供给他们,使过刊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再次,要开阔视野,关注国内外高等学校的过刊管理,积极汲取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不断完善高校的过刊管理工作。
总之,新时期图书馆过刊的利用与服务应在传统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馆藏过刊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开发,使过刊资源得到充分地利用,从而更好地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④ 请问报纸、刊物和宣传品的区别相关法规等
法律不可能涵盖或者规定任何概念
法律上也有学理解释和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通常说的语文中的名词解释
报纸:是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
刊物: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一般名称固定,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宣传品:为了进行宣传而印刷的物品
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报纸的审批
第三章 报纸的登记
第四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五章 报纸的变更
第六章 报纸的经营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一××××)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 。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第四条 正式报纸的合订本(含缩印本)、应视为报纸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条 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
第六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简报),称为“非正式报纸”。“非正式报纸”属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任何报纸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三)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
(七)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八)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九)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报社因新闻业务需要,接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记者站。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报社不得设立社外编辑部或类似机构。
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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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纸的审批
第十条 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创办正式报纸,须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书,中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三)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四)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五)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六)资金来源。
申请书上述六款内容不周全或申报不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同一名称的正式报纸的不同版别、文种,一般按不同报纸对待,须分别申请“国内统一刊号”。
第十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非正式报纸或由非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由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均按创办正式报纸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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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纸的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程序为:
(—)报纸主办单位填写“报纸申请登记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二)登记机关对“报纸申请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发给“报刊登记证”,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
(三)“报纸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除留存报社、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各一份外,另一份应由登记机关于报纸登记后十五天内报送新闻出版署备案。所在地暂未建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机关留存二份。
第十八条 报纸登记注册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报纸名称的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非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
第二十条 “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办报单位在六十天内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予以登记注册。如要继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报纸经登记注册后半年不出版的, 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要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纸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三十天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停办手续。
报纸出版过程中,若报纸的主管部门没有承担或通过正式文件表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则该报即自行失去继续出版的合法权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该报登记。报纸注销登记,应由其主办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纸因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登记的,应由其主办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报纸办理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报纸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善后事宜、由报纸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报纸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以后,报社不得再以报纸名义继续进行新闻业务活动和其他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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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在报纸的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否则属非法出版。
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第二十五条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报纸,必须与“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正式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
(一)“国内统一刊号”;
(二)出版日期;
(三)期号;
(四)发行方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
(五)报社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
(六)定价;
(七)印刷厂名称;
(八)“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非正式报纸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全称及编号。需收取工本费的,应标明工本费数额。
第三十条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缴送样报、合订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报、合订本。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出版的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可出版试刊。
第三十二条 正在申报而未获批准创办的报纸,其筹备组织和人员,不得以该报社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地报纸(含非正式报纸)每年的有关情况统计,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于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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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报纸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
第三十五条 正式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变更主管部门应由其主管部门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名称、文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 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三十八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定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 中央单位的报纸, 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 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
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第四十条 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 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正式报纸如连续三个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正式报纸需合并为一家报纸的,由各有关报社的主管部门共同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合并。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非正式报纸的变更,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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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报纸的经营
第四十四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应持报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凡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的经营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经营广告业务,须持“报刊登记证”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获准后方可开展广告业务。
报社开展广告业务,应由报社的广告部门及专职广告人员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四十七条 正式报纸为报纸、期刊刊登广告,须验明其“报刊登记证”;为图书、音像出版物刊登广告,须验明其出版单位。
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和图书刊登广告。
第四十八条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返 回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报社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直接给予报社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
(六)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七)撤销登记。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报社因受到处罚或报纸停刊而对读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报社负责赔偿。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本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处罚,须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给予本条第(六)、(七)款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第五十条 报纸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假冒、伪造、变造“报刊登记证”、“内部报刊准印证”、报纸刊号和非法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返 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涉及报纸行业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图书馆核心期刊有哪些哪些是比较好发的
北大核心目录图书馆类期刊排名:
1 中国图书馆学报
2 图书情报工作
3 大学图书馆学报
4 情报学报
5 图书馆论坛
6 图书馆建设
7 图书馆杂志
8 图书情报知识
9 图书馆
10 图书与情报
11 情报理论与实践
12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3 情报资料工作
14 现代情报
15 情报科学
16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17 国家图书馆学刊
18 情报杂志
这是最新图书馆核心期刊的排名,排名靠后的相对好发一些
⑥ 图书 核心期刊 有哪些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18种) 序号刊名主办单位 1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 2 情报学报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3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4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 5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6 情报理论与实践 中国国防科学技术信息学会,中国兵器工业第210所 7 图书情报知识 武汉大学 8 图书馆杂志 上海市图书馆学会,上海图书馆 9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宁夏图书馆学会,宁夏图书馆 10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 11 情报资料工作(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会刊) 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 12 图书与情报 甘肃省图书馆,甘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等 13 图书馆论坛 广东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图书馆学会等 14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天津图书馆等 15 情报杂志 陕西省科技情报学会,陕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16 情报科学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吉林大学 17 档案学通讯 中国人民大学 18 档案学研究 中国档案学会
⑦ 请问:宣传单和书刊的定义及其区别是什么
宣传单:就是以宣传为目的的单张印刷品,上边内容当然就是你需要给客户了解的如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等,你需要向对方表达什么就写什么了。最好内容不要太多,简洁明了,图文并茂,精美一些可以让客户印象更深,也可达到比较理想的宣传目的。
书刊:书籍和刊物
区别?你可以分析出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