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气安全知识
使用煤气的注意事项
1.使用燃气后,务必同时关闭灶具开关和燃气管道阀门;
2.经常检查内胶管连接处是否容用卡子固定及胶管是否老化、开裂;
3.发现异味,立即敞开门窗,并及时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漏;
4.长时间使用燃气必须通风换气;
5.请仔细阅读燃气购气发票背面的燃气安全宣传内容;
6.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严禁使用红外线灶具。
(1)宣传煤气扩展阅读:
除了厨房燃气泄漏以外,卫生间也是燃气中毒事件常发区域,尤其是冬季。这些燃气中毒事件多发生在出租屋内,因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屋内,且没有通风装置,天气一冷,门窗被关紧使煤气燃烧不充分,从而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导致中毒。
专家建议,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勿关闭门窗,缺氧对人的危害很大,大脑缺氧会导致脑细胞产生不可逆的坏死,出现痴呆、反应迟钝等后遗症,严重的甚至中毒死亡。
⑵ 燃气安全宣传标语是什么
如下:
1、燃气安全系万家,小心使用保平安。
2、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要有人照看。
3、使用燃气讲安全,保护家人第一位。
4、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在浴室内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5、燃气泄漏勿轻视,通知邻居要及时,及早报警莫迟疑,安全第一人人知。
6、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液化气钢瓶。
7、液化气易燃易爆,请小心使用。
8、购买气具要小心,使用燃气应当心,安全操作勿担心,储放问题莫轻心,人人做到齐开心。
9、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小心使用石油气。
10、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⑶ 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内容是什么
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内容如下:
(1)不准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用具。如需拆、改(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供气单位同意。
(2)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3)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住人。
(4)不准在燃气管道是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5)不准私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6)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⑷ 营口消防集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燃气安全到底有多重要
燃气安全是非常重要,现在家家户户做饭几乎都用的是燃气,那么对于燃气问题是关乎生命问题,只有每个人都做到安全的使用燃气才能减少燃气问题的出现,如果一旦出现燃气泄漏,其影响是非常广、非常深。
燃气问题或许大家比较了解,因为有出现过家庭火灾的情况,也都遇到过是燃气泄漏,而且大家也能够知道燃气泄漏以后所带来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一、燃气问题关乎你我他
燃气问题非常关键,毕竟这种问题是关乎你我他毕竟一旦出现了问题,不仅是自己遭殃很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燃气问题平时要做到及时的宣传,燃气的安全问题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对燃气安全问题并不是很了解,可以向相关的部门了解并获得消防安全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燃气安全意识。
⑸ 征集燃气公司宣传标语、广告词
源于中国 气顺万家
——我不管你是否匿名,如果采用,希望尊重本人的知识产权
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拓展资料:天然气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燃气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分配工作根据单位安排。具体来说天然气公司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燃气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国有企业,过去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归政府的公用事业局管理。
燃气的供应、管理,属于公用事业,服务业。适用商贸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后,不再分行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中石油垄断的属于国家战略的企业,城市内的天然气输配管道,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天然气长输管道,属于国家战略的垄断企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⑺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履行燃气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中办理相关许可。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区)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者确认的燃气管道线路衔接技术方案。第十条禁止在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发生炉煤气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管道燃气管网。
在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者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燃气的设施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国家安全评价标准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⑻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制气(煤制气、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与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站。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已经建成的瓶组气化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充足的燃气气源;
(二)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四)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燃气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职务、职称证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燃气工程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安全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六条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
(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需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签订供气合同,燃气生产企业应保证正常供气,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三)燃气作业中的运行、灌装、安装维修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企业标志证件;
(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因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不得强制燃气用户到其指定的单位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⑼ 做一次居家安全使用煤气宣传活动的目标是什么
目标就是为宣传安全用气从而增加客户信任度。然后增加客户。增加收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