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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管理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2-09-20 10:01:05

①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如何写

一、施工组织设计说明 1
1.1编制依据 1
1.2编制范围 1
1.3编制原则 2
1.4 编制所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
1.5施工指导思想 3
1.6施工组织原则 3
二、工程概况 3
2.1工程概况 4
2.2自然地理条件 4
2.2.1地形地貌 4
2.2.2工程地质条件 5
2.2.3水文与气象 5
2.3施工条件 6
2.3.1工地交通条件 6
2.3.2主要筑路材料 6
2.3.3工程用电 7
2.3.4工程用水 7
三、施工组织规划 7
3.1施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7
3.1.1施工组织机构 7
3.1.2施工队伍的组成和施工段落的划分 7
3.1.3施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7
3.2主要临时工程 12
3.2.1施工驻地建设 12
3.2.2施工运输便道及便桥 13
3.2.3砼搅拌站及桥梁预制场 15
3.2.4爆破品仓库 16
3.2.5弃土场 16
3.2.6施工用水 16
3.2.7临时供电 16
3.2.8主要临时设备工程数量 17
四、施工顺序及进度计划 18
4.1分项工程施工顺序 18
4.1.1总体施工顺序 18

4.1.2各分项工程施工顺序 18
4.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20
4.3工期保证措施 21
五、主要工程、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25
5.1工程重、难点分析 25
5.1.1工程重、难点 25
5.1.2施工对策 26
5.2路基施工方案、方法与工艺 26
5.2.1工程概况 26
5.2.2施工组织及其工期安排 26
5.2.3土石方调配方案 27
5.2.4主要施工机械配置 27
5.2.5施工方案及方法 28
5.2.5.1路基清表施工方案 28
5.2.5.2基底处理施工方案 30
5.2.5.3填土路基施工方案 31
5.3桥涵工程施工(方案)方法与工艺 36
5.3.1工程概况 36
5.3.2施工组织及工期安排 36
5.3.3整体施工方案及方法 37
5.3.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方法 39
5.3.4.1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 39
5.3.4.2一般工程施工方法及要点 52
5.4排水及防护工程 60
5.4.1工程概况 60
5.4.2施工组织及工期安排 60
5.4.3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 60
5.4.3.1施工方案 60
5.4.3.2排水工程施工方法 60
5.4.3.3防护工程施工方法 61
六.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保证措施 61
6.1.质量保证及措施 62
6.1.1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 62
6.1.2常见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64
6.1.3材料采购的质量保证 71
6.1.4检测设备 73
6.1.5正确处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措施 74
6.2工期保证措施 74
6.2.1生产要素保证 74
6.2.2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施工进度 75
6.2.3技术保证 76
七.冬季和雨季施工安排 77
7.1冬季施工安排 77
7.1.1路基工程 77
7.1.2桥涵混凝土及砌体 77
7.2雨季施工安排 78
7.2.1雨季施工安排 78
7.2.2雨季防洪措施 79
八.质量保证措施 80
8.1质量目标 80
8.2创优规划 80
8.3质量领导小组 82
8.4自检体系 83
8.4.1质量检查制度 83
8.4.2技术交底制度 83
8.4.3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84
8.4.4质量汇报工作制度 84
8.4.5质量事故申报制度 84
8.4.6优质优价制度 85
8.5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85
8.6贯彻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85
8.6.1 管理职责 85
8.6.2资源管理 86
8.6.3产品实现的策划 87
8.6.4测量、分析和改进 88
8.6.5安全控制 90
8.7质量事故申报制度 91
8.7.1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91
8.7.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 91
8.7.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追究责任 91
九.安全保证体系 92
9.1安全目标 92
9.2安全保证体系 92
9.3安全保证措施 92
9.3.1路基工程 92
9.3.2桥梁工程 94
9.3.3防护工程 95
十.环境保证措施 96
10.1工地植被及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 96
10.2水土保持措施 96
10.3动物保护措施 97
10.4大气环境措施 97
10.5降低噪音措施 98
十一.文明施工管理 98
11.1施工现场管理 98
11.1.1文明施工目标 98
11.1.2现场施工管理措施 99
11.2办公、生活设施 99
11.3建设工地良好文化环境 100
11.3.1场容场貌 100
11.3.2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100
11.3.3文明施工教育 100
11.3.4职工文化生活 101
十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1
12.1防洪度汛措施 101
12.2廉政建设措施 102
12.3紧急处理措施 103
12.4合同段协调施工措施 104
12.5农忙季节及春节期间施工措施 105
12.6交通保障措施 105
12.7预防疾病传播措施 106
12.8防火、防暑、防盗措施 106
12.9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维修方案 107
12.10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108
十三.附表 108
表1.分项工程进度年计划(斜率图) 108
表2.工程管理曲线 108
表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08
表4.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框图 108
表5.施工总体计划表. 108

② 城市道路工程可行性方案设计说明书

城市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一、规划设计说明书
1、道路地理位置图
道路在地区交通网络中的关系及沿线主要建筑物的概略位置。
2、概述
(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有关评审报告及设计委托书;
(2)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3)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现状评价及沿线自然地理概况
(1)道路现状评价;
(2)现状交通量及技术评价(交通量、车辆组成、路口交通流量与流向特征及路口、路段饱和度等);
(3)沿线(控制性)建筑、河流、铁路及地上、地下管线等情况;
(4)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如河流设计水位、流速、地下水位、气温、降雨、日照、蒸发量、主导风向、风速、冻深等;
(5)工程地质资料;
(6)地震基本烈度及对大型工程构筑物区域地震分析评价。
4、工程概况(规划简况)
(1)工程地点、范围、规模、建设期限、分期修建计划;
(2)规划简况:着重阐明设计道路、立交在规划道路网中的性质、功能、位置、走向、相交道路的性质、功能;
(3)远期交通流量流向的分析,设计小时交通量的确定,荷载等级的确定;
(4)主要交叉路口渠化处理方式,如选用立交,需阐明其必要性及选型依据;
(5)如为改建道路,需说明原有道路情况,包括路面和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种类及强度、交通流量情况、车速、排水、路面完好程度以及沿线行道树树种,树干直径等;
(6)简述工程建成后的功能和效益:对道路路网的影响,缓解干扰提高车速和服务水平的程度。根据以上内容,阐明工程修建的意义。
5、道路设计
(1)道路规划情况,包括规划位置、道路规划等级,规划横断面、竖向规划、地上、地下杆管线位置、主要交叉路口的规划;
(2)技术标准与设计技术指标;
(3)平面和纵、横断面设计原则及内容;包括设计道路位置、走向、平面控制点的确定,道路竖向设计的原则及控制因素,设计横断面布置形式,宽度和断面组合的确定与规划横断面和现况横断面(改扩建道路)的关系,现况与新建地上、地下杆管线与设计断面间的平面与高程的配合原则;
(4)设计方案比选及远近期结合和近期设施方案;
(5)纵、横断面设计方案比选;
(6)沿线各种交叉设置方式方案比选,实施方案路口(含平交、立交)交通流量、流向分析、交通组织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原则及各部分的基本尺寸和主要设计参数;
(7)路基、路面结构设计方案比选,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及内容,包括路基水温及土质、路基强度设计,路面结构类型及设计路面厚度的确定,包括荷载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参数、结构组合、材料选择。利用旧路工程,需做旧路强度测定与技术论证;
(8)桥梁、隧道及附属构筑物设计原则及内容:包括立交桥梁、过河桥、隧道、大型涵洞、过街设施、公交停靠站、挡墙及交通工程设施;
(9)道路排水方式选择的依据:排水设计频率的确定,方案比选,如为雨水泵站,应确定泵站位置、形式和构筑物标准;
(10)附属工程包括: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11)沿线环境保护设施及评价;
(12)新技术应用情况及下阶段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
(13)工程建设阶段划分;
(14) 设计配合:各类新地上、地下杆管线、沿线文物古迹、特殊建筑、相关部门(规划、业主、管理单位、县、乡、村)的联系配合;
(15)存在问题与建议:包括需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下阶段设计工作的建议。
二、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勘测及设计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复以及协议、纪要等。
三、设计图纸
(1)平面总设计图(包括设计道路(或立交)在城市道路网的中的位置,沿线规划布局和现状重要建筑物、单位、文物古迹、立交、桥梁、隧道及主要相交道路和附近道路系统);
(2)平面设计图(包括规划道路中线位置,红线宽度、规划道路宽度、道路施工中线及主要部位的平面布置和尺寸。拆迁房屋征地范围,桥梁、立交平面布置,相交的主要道路规划中线、红线宽度、道路宽度、过街设施(含天桥和地道)及公交车站等设施,主要杆管线和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等);
(3)纵断面图(包括道路高程控制点及初步确定纵断线形及相应参数,立交主要部位的高程,新建桥梁、隧道、主要附属构筑物和重要交叉管线位置及高程,立交应包括相交道路和匝道初步确定的纵断,如设有辅路或非机动车道应一并考虑);
(4)典型横断面设计图(包括规划横断面图、设计横断面图、现状横断面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现况或规划地上、地下杆管线位置、两侧重要建筑、路面结构设计图);
(5)广场或交叉设计图(包括主要尺寸、形式布置、公交车站、过街设施、渠化设计、局部部位的竖向等高线设计图);
(6)挡土墙、涵洞及附属构筑物图;
(7)交通标志、标线布置图;
(8)工程特殊部位技术处理的主要图纸;
(9)桥梁、排水、监控、通信、供电、照明设施图。

③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第三条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 通过多方案的比选,
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计字2377号文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准计划任务书的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计划任务书第四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⒉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⒊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⒋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⒌按几阶段设计,各阶段完成时间;
⒍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⒎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⒏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第五条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第六条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⒉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⒊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第七条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三、设计文件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⒈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附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⒉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⒊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④ 铁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计

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路基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指导书》详细资料,字数受限写不了这么多了。
60、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享有8项权利并应尽4项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享有8项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63条 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3.6.10.12.24.26.28.29.30.31.32.35.40.53.55.56.57.58.59条)。
2、使用机械设备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5、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6、在电杆、接触网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7、在埋有电缆、管道或其他建筑物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必须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监管监控措施。
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3)驾驶室或操作室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第64条 夜间施工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班组长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针对夜间施工,明确各项作业内容,强调安全生产监管监控重点任务。
3、夜间施工严禁采用红、黄、绿等易混淆行车信号的色光灯。
4、施工场地照明设施必须充足,完善。并应有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
5、照明及生产用电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6、施工现场应适当增设防护人员;防护员应着带白色荧光标志的防护服;施工领导小组成员、施工负责人、领工员和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等应带便携式照明灯。
7、防护绳应采用白色荧光的或带白色荧光标志。
8、应设置专人对材料、机具、弃料的堆放进行管理和巡检。
9、应设置专人对行车限界进行巡视与检查。
10、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夜间施工,不得简化作业程序,安质检查人员应加强巡视检查频次,随时制止违章违纪作业,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11、作业完毕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监护人员,检查行车限界及施工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2、施工场地照明设施不完善,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13、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音。
14、项目部营业线施工期间,必须坚持干部夜间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第65条 施工临时道口管理安全规定:
1、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2、按规定程序办理铺设临时道口的手续。既有线上施工临时道口的设置,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配置道口基本设备和防护信号备品,并与所在工务段双方签订安全协议,经批准单位检验合格,通知施工单位后方可设置及启用。
3、按批准的时间铺设临时道口。启用施工临时道口时,应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细则。
4、各种道口标志及栏木、护桩等,应保持齐全。
5、施工临时道口必须派专人看守和清扫;应按规定开关栏木和
显示信号,保证铁路行车和车马、行人的安全。
6.对间断看守的道口,应在靠近道口的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所设置开放、间牌。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
7、道口启用后,使用单位应加强道口设施的养护维修。
8、按批准的时间拆除临时道口。若需延长使用时,应提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拆除,恢复线路原状。
第66条 营业线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1、一般规定:除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高处作业人员及架设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身体必须健康,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4)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5)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检测后方可使用。
(6)高处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衣着要灵活、轻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鞋和易滑鞋。
(2)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3)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并防止挂钩滑脱。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4)高处作业人员不准在没有防护设施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5)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处,要搭设工作平台,平台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小于1.2米。
(7)高处作业所用的铁凳、木凳、人字梯等,要拴牢固,并设防滑装置。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8)铁凳、木凳支垫两点间的跨度不得大于3米,铺板宽度不得小于30cm。
(9)高处作业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0)高处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应随时清扫干净,清扫过程不得向下抛掷物件或垃圾等。
(1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12)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必须经过力学计算,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
(13)施工作业场所可能发生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防护棚、安全网的搭建及拆除,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层同时进行拆除。
(15)每天工前应对高处作业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防护设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必须立即整改。施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6)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
(1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8)严禁酒后作业。
第67条 营业线施工起重作业的安全规定:
1、一般规定:除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2)起重机械进入营业线施工必须经过审查并批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场作业。
(3)起重机械进入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一机一人、人随机动、专门盯控”的工作原则。盯控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
(4)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会签、预审、审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物等),发现不符合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核实天气情况。大雪、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严禁起重作业。
3、起重作业中的安全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方案的编制人员汇报,会同编制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必须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吊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进行吊装作业。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吊装80吨及以上货物、设备、构件时,风力达到五级时必须停止作业。
(8)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夜间工作应有良好的照明。
4、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4)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接触网,必须和接触网保持绝对足够的安全距离,既有线通过列车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
(7)起重作业不得靠近其他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0)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无专人指挥或信号不明、不清楚、光线暗淡时不吊。
(2)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雷电天气不吊。
(3)高压输电线下及被吊物品超负荷时不吊。
(4)起重臂下或被吊物上站人及被吊物上有浮放物品时不吊。
(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物品无安全控制措施时不吊。
(6)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体不明重量不吊。
(7)起重机械设备有故障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吊。
(8)被吊物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时不吊。
(9)歪拉斜拖及锐角、刃角不垫好时不吊。
(10)钢丝绳不合格时不吊。
6、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第68条 轮胎式起重机安全规定:
(1)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支脚必须支垫牢靠(轮胎均需离开地面),回转半径及有效高度以外5m内不得有障碍物。
(2)工作前必须发出信号,空负荷运行5min以上,检查工作机构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牢靠。
(3)起重机驾驶员、起重工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不得各行其事,工作现场只许由一名指挥人员指挥。
(4)吊起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cm左右,停机检查制动器灵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绑扎的牢固程度,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5)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6)起重物不准长时间滞留空中;起重机满负荷时,禁止复合操作;风速大于10m/s时,不准起吊任何物体。
(7)起重物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起吊物吊在空中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8)起升和降下重物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保持机身的稳定,防止重心倾斜,严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9)禁止吊物行驶。工作中不准进行任何维修保养工作。
(10)起重作业结束时,不得同时进行回转臂杆和收支脚。
(11)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起重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必须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71条 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铺设轨道前,应做好施工调查,了解铺设地段的环境和条件,制定确保施工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方案。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细化施工组织设计。Ⅰ、Ⅱ级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
4、Ⅰ、Ⅱ级施工前,必须召开专题生产会议,由施工负责人周密布置工作,明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监控措施,明确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任务分工,明确重点监控处所及监控关键项点。
5、做好工前施工准备(劳动力充足、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状态良好),对全体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和安全责任。
6、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和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7、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
(1)按规定设好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2)按照放行列车条件和有关规定,做好封锁线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禁扩大准备作业范围,特别要注意确保封锁前最后一趟列车安全通过施工现场。
(3)由驻站联络员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发布封锁区间的命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登记手续。在明确得到封锁区间的调度命令后,由驻站联络员通知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认无误后,首先下达设好各项防护措施的命令,然后下达开始封锁线路进行施工的命令。
(4)在双线地段进行封锁线路施工时,应随时检查作业人员和各种材料机具是否侵入邻线限界。
(5)封锁结束开通区间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全面检查线桥等行车设备是否达到开通的条件,材料、机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并且不侵入邻线,工程列车是否全部撤离封锁区间,然后下达撤除停车防护措施的命令,再下达开通区间的命令。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销记手续后,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开通区间的命令。
(6)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计划开通区间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向车站值班员并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时组织力量尽快开通区间。
(7)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爆破作业时,开通区间前除全面清除影响行车的障碍物外,还必须确认没有哑炮,方可开通区间。
(8)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破坏线路稳定性的作业开通之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进行线路巡养。
(9)利用封锁线路或停电进行多专业多单位参加的较大规模的施工时,必须指定一个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封锁登销记手续,严禁多头办理登销记手续。
(10)对施工过渡的临时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11)对联锁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必须遵守一人指挥、一人操作、一种方式控制道岔的施工原则。
8、夜间进行封锁线路施工,应执行夜间施工的安全规定。
9、安质检人员应加强工作力度,随时制止违章违纪作业,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10、封锁线路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大型施工机械的监控工作力度。
11、施工过程中应设置专人对材料、机具、弃料的堆放进行管理和巡检,并应设置专人对行车限界进行巡视与检查。
12、电气化区段设置回流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化区段轨道施工断开钢轨时,在接触网不停电的状态下,必须设置回流线。
(2)应有电务、供电人员在场配合与监护,共同协商确定回流线的设置方案。
(3)一般应按照“一纵两横”在被拆除轨道两端轨节间一股钢轨上纵向安装一条、左右轨节间横向各安装一条铜导线,导线两端夹在相邻的轨底上。
(4)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70㎜2。
(5)施工作业完毕后,必须经过供电人员检查确认,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可撤除回流线。
第76条 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进行现场调查,核对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对既有线的现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会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认真研究,予以解决,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
3、营业线路基施工应加强对既有路基下沉变形、路堑边坡稳定、山体滑动面的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特别是在特殊土质(指软土、膨胀土、黄土、盐渍土、冻土等)地区修建第二线路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加强监测。若发现异常情况(路基下沉、变形、边坡开裂、山体滑动面移动等)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及施工人员安全。
4、营业线路基为挖方或半挖半填地段上拓宽路堑修建第二线时,应先行修建边坡上的排水系统,注意观察并保持既有路基边坡的稳定性。
5、改建或增建第二线路基施工应避免污染道床、扬尘,注重环境保护。同时,应避免堵塞、破坏排水设施。增建第二线位于营业线上方时,应设防止土石滚落的防护措施。
6、改建或增建第二线路基施工,对铁路运营有严重干扰的地段,应采取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和施工方便的有效措施。必要时,应考虑便线通车过渡的技术方案。
7、临近既有路基进行石方爆破或爆破拆除圬工建筑物的施工,必须制定专项爆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8、路堤施工中,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坍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应离开填方坡脚线5m以外,并设警告标志。在泥沼、淤泥地带填筑路堤采用人工清淤时,应探明泥沼性质及深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高边坡路堤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在营业线一侧填筑高路堤需挖台阶时,应有确保营业线线路稳固的措施。
9、桥涵缺口的填筑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锥体和后台路基填土,宜采用顺序作业,填土和夯实作业必须避免相互干扰。
(2)锥体坡面铺砌宜与逐层填筑的土方保持在同一高度。
(3)锥体护坡上不得停放夯具,作业人员不得在护坡下休息。
10、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并进行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的片石,应在施工区域边线外分类集中堆放,严禁将杂土(或边坡清表土)及拆除后的片石混合后,作为新路堤的填料。
(2)应协调地进行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与新建路基土方的施工作业。应合理地分段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拆除一段填筑(开挖)一段,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施工,不得影响既有路基的稳定及行车安全。
(3)不得大面积地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既有路基护坡片石的拆除应自下而上分层进行,应严格控制分层高度,每层不得超过台阶高度加0.5m。
(4)拆除后的片石应采用人工搬运或搭设带拦挡设施的滑道向下运输,并堆放在施工方案中指定的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11、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开挖路堑应定期对坡面、坡顶的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分层开挖时,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重叠作业。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弃土时不应影响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稳定,严禁在泥石流沟堆弃土石。
12、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岩堆开挖前,必须将坡面的松动危石清除。在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地段不得搭盖工棚、堆放机具。
13、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地段施工中,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期间不宜开挖堆积体,严禁夜间施工。
14、拆除既有挡土墙并进行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既有挡土墙前应全面了解挡墙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实地调查挡墙的类型、尺寸等,并在拆除前确认其强度。应编制专项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路基加宽施工需拆除既有挡土墙时,应合理地分段(宜纵向分段拆除),拆除一段,随即加宽一段路基,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施工,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
(3)路堑拓宽拆除挡墙时,应按纵向分段、水平分层的顺序拆除,拆除一层,开挖一层。挡土墙高度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与既有线路之间设置硬质围挡,防止物料侵入铁路限界。
(4)拆除既有挡土墙应避开雨季施工。不能避开时应先疏通墙顶截水及墙底排水设施,备齐备足防雨应急材料。拆除过程遇到暴雨时,应停止施工并对路基或边坡采取必要的支护及覆盖措施,派专人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5、毗邻营业线线路施工挡护墙,如开挖挡护墙的基础有碍路基稳定时,应采用挖马口的方式,分段开挖,随挖随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不砌。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支撑、防护。
16、轨下路基的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开挖的长度确定扣轨或吊轨的数量和列车速度,报请路局批准。
(2)当连续3根枕木被挖空,必须用扣轨加固线路。
(3)支护应紧跟开挖,爆破作业后、下雨后和每次列车通过后均应进行检查,发现开裂、变形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4)开挖地段应设专人检查、看守,如发现有坍塌或线路状态有变动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行车有影响时,必须在铁路恢复到良好状态后,方可放行列车。
(5)派专人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及施工人员安全。
(6)应及时整治既有线路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17、严格执行营业线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18、严格执行营业线夜间施工的安全规定。
19、汛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报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临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的开挖施工,应在汛期前完成,防护工程亦应在汛期前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工程,必须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必须渡汛施工的工程,必须编制防洪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演练,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⑤ 高速公路施工方案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本上有这几个步骤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1、路基土石方施工方案 2、路基土石方施工方法及其技术措施(这主要为路基挖方与路基填方等)3、特殊路基处理施工 4、路基防护、排水工程施工5、桥梁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技术措施5、涵洞、通道施工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6、隧道施工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7、路面工程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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