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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20 07:33:32

① 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第二章任务、对象和形式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一)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促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第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轮训班,利用业余、农闲时间集中学习、宣讲,鼓励自学;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专栏和报刊、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制作放映法制影视剧及幻灯等作品;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
(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特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晓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定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材。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到有教学计划,有学习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考试或考核。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或考核。第十五条公安、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暂住人口和待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②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执法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务求实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的进程,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使该项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法治建设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重大事项,加强检查和监督。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研究、部署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分;

(四)研究处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要求,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第九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四)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治知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类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校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第十四条各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第十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③ 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讲、文字、图像等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障。第八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事项;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组织和指导编印法制宣传教育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和考核。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一条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或者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辖区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第十三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牧区雇用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第十四条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第十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八条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④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第十一条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每年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其法律素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⑤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十七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行政拘留人员、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⑥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基本内容和重点对象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与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工作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七条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及对其的要求是:
(一)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四)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常识。第九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一)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采取辅导、讲座和集中办培训班、轮训班的形式进行。对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利用业余、农闲时间,采取集中学习、辅导等形式进行。
(二)办好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研究拟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拟定法制宣传教育考核标准,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全事宜。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法制宣传教育材料。编印用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依照国家关于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培训、考核、考试等制度。第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列入文化事业工作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成绩有考核。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⑦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宣传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法制宣传教育资料;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兼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暂住人口、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培训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委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条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第二十一条凡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实施和规模征用土地、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⑧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制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其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工作;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项。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等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结合执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普及法律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根据其工作特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和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和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任命领导职务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的考试或者考核。
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负责制。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检查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指导与服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
各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试、考核制度,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记功或者授予相应称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十八条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地方、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授予其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⑨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我们又将迎来新一轮的努力,先做一份 工作计划 ,开个好头吧。工作计划的开头要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1

20__年是我局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 教育 ,紧紧围绕__ 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的安排,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全面落实本局 “五五” 普法规划所制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及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切实解决本局群众普遍反映的 热点 问题,为__ 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继续巩固我局五五普法以来的一切成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到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将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重点

(一)普法教育

1、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抓好重点时间、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1)机关干部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干部 法律知识 读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全年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不少于四次。

(3)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4)在企业中大力开展《 劳动合同 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握正确导向,利用送法进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抓好社会面的法制宣传

(1)利用固定宣传栏,重点围绕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围绕局机关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围绕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

(2)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撰写稿件进行广播或者广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论法”宣传。

(3)局普法办组织好3月法制宣传月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全年不少于二次。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办办好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强依法行政和机关自身建设。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职能,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过参加培训、考试,取得有效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各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树立大服务的理念。

2、长效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争取县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设、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具体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划分阶段性实施。各部门在突击整治的同时,制订长效性管理机制,采取有效 措施 ,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的职责。

2、落实法制宣传人员队伍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按照本计划安排,认真组织法制讲座、培训。

3、实行工作考核。各股室对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都要认真做好台帐资料的登记归档,有关数据、信息每月报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年终组织考核验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当前新形势下的迫切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在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更到位,把这两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2

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局关于法制建设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扎实推进依法制理,我中心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现将20__年度法制建设总体情况和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推动法制建设顺利实施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为保证____局关于依法制理工作的实施,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我中心成立了中心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领导实施全中心开展法制建设工作,决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成立了法制建设工作办公室,明确了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心法制建设规划,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制理工作。

2.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普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

学法制度。中心领导组把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内容纳入 学习计划 ,安排相应的法制知识学习。二是建立集中培训制度。明确每年举行两次集中普法培训时间,开展“法制宣传月”活

动以及“12〃4” 法制宣传日活动。三是建立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本着 “以考促学”的宗旨,坚持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定期对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行考试和考核,学法用法考核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考试结果和考核情况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四是建立定期汇总制度,我们将普法依法制理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部署,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妥善解决法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法制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一是我们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同时分年度制订了工作计划,并根据科室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二是制订定出台了工作方案。另外,我们还明确由“六五”普法依法制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常年检查督促,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 总结 。

(二)精心组织,形式多样,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20__年以来,中心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了法制宣传教育同政治教育、理论学习一道安排,一道抓落实。

我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以学习计划,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我们以-----服务工作为重点,通过发放业务指南、宣传资料单和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以开展 “法律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为载体。

(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依法制理水平

1.进一步规范全市------服务工作。

2.积极推行------公开话,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理顺工作关系,及时化解矛盾,推进各市场综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规划

(一)切实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20__年度的法制建设工作,健全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20__年法制建设工作具体 实施方案 。

(二)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评估制度、工作激励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法制建设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将法制宣传教

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尽快组建工作组,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为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保证法制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四)全面推进法制实践,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经营制度,严格依法经营程序,强化行为监督;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制度标准;完善和推广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进依法经营的实践形式,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二○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3

一、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依据市、县六五普法规划,结合我部实际,深化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场所工作,推进六五普法深入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场所工作。坚持党组学法制度,进取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年度学法考试和新提拔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普法教育,增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本事水平。

二、突出重点,加强法制 文化 建设

抓好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六五普法深入开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牢固树立大普法理念。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繁荣法治文化,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力和感染力,扩大覆盖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为推进全县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的目标供给法治保障。

加强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进取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群众文化建设的融合,广泛调动群众(尤其是信教群众)参与的进取性。充分利用各种宗教活动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等时机,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围绕各种宗教活动日、重大节日和应对重大事件,开展宗教领域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法规宣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各种宗教活动日、重大节日以及应对重大事件特殊时期,进取开展维稳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置重大事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取开展法制宣传。以12〃4宣传日为契机,创新12〃4活动形式,丰富12〃4活动资料,进取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三、创新工作 方法 ,推进普法宣传深入人心

创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 经验 、好做法,健全完善各项学法用法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机制等,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工作方式,进取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公民中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覆盖率,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继续坚持健全各项制度,努力构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普法大格局,确保组织落实。采取措施,强化保障。完成全年普法工作,要有组织、制度、人员、经费作保障。要采取进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普法职能发挥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尤其是组织、人员、经费保障问题,强化普法各项职能,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的圆满完成。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4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提升村建设和依法管理的水平,根据村“七五”普法工作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为此特制定20__年我村普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镇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大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方法

1、充分利用板报专刊、法制橱窗、法制图片、固定 标语 、等形式,交叉开展法制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等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制氛围中受到更加有效、更加深入的法制教育。

2、充分利用宣传栏、活动室、法制宣传学校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中心工作,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科学技术、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村建设,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 事迹 。

3、进取联合上级部门,开展“四进村”活动,宣传相关法律,并为村的依法治理供给服务,解决群众涉法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稳定。

4、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制专刊、法制展板、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对群众和广大妇女、青少年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预防吸毒、贩毒,预防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防止群体性冲突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5、进取开展《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宣传,依法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贴合村情民意的《村民自治章程》。

6、重点抓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以保障村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策事项真正代表多数村民意愿。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取协调,精心部署。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村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开展普法工作。要杜绝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着眼于长远发展、全面发展,注重村民主法治建设和其他工作的结合。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5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普法工作基础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推进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真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保障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职责制,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_大和十_届_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__-20__年)》,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本事。

(二)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重点做好近年来新修订新颁布的《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司法 》、《行政诉讼法》、《 广告 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相关规章,以及新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法制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要经过举办集中授课培训、专题讲座、疑难案例研讨、案件评查、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执法人员分层分类培训,抓好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之了解掌握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资料,法律条款修订的背景、目的,以及对实际执法的影响。

(三)进取向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近年来新修订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进取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丰富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周”、“江淮普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日、活动日等,大规模开展宣传活动。利用门户网站开设法治宣传教育专栏,进取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工商法规,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法治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三、认真谋划“七五”普法工作

20__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紧紧围绕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的要求,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谋划部署,以创新、务实的精神制定“七五”普法规划,为新一轮普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0__年12月10日前将20__年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总结 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在20__年12月10日前将20__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情景和相关(包括开展法规宣传活动、系统内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企业法规培训等方面)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送市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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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如何进行普法宣传

将传统法治宣传与多种网络传播手段、新媒体产品形式结合起来,强调各类创新产品版共促,如动权画、漫画、沙画、实景视频等;实现多种传媒手段并行,如微信、微博、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将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相结合,实现更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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