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的;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第四条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第六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在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
(二)受理电力用户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
(三)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四)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反窃电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第七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窃电相关工作。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窃电和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
接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条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加强反窃电技术和装备的推广、使用,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配备合格的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并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第十三条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没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供电营业的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第十五条电力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❷ 电力营销系统用电检查计划怎么制定
篇一: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局各部门、供电所: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规范用电检查工作管理,提高用电管理水平,严历打击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我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全县人民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陕西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由公司营销科统一组织、调度局的用电检查工作,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和各供电所配合进行,人员主要由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组成。
二、检查程序要求(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1、用电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用电检查资质,而且持有有效的用电检查证件,每次检查小组人员不少于2人。
2、用电检查程序必须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程序进行。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定《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3、检查工作完成后,由营销部向主管领导汇报总结。
三、检查纪律
1、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2、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3、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四、用电检查工作安排
1、各供电所应根据不同季节的用电特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用电客户,结合线损管理状况,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辖区内的自主用电检查活动,以防范窃电和违章用电为主要目的,制定相应的用电检查计划方式并安排好人员,至少每月进行检查一次,用电检查的行业范围和客户群由供电所自行安排。各供电所的计划安排要每月提前上报营销科备案,各种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2、局营销科结合县域范围内社会经济状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抽调局相关部门人员和供电所人员对重要客户、重点嫌疑对象采取突击检查或夜间检查活动。营销科结合供电所用电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供电所的用电检查工作,并对用电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五、职责分工
1、营销科具体负责用电检查的总体安排布置,督促检查工作总结和每月用电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并对用电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安监科负责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领导,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3、营销科负责督促用电检查计划的落实及工作协调。
4、各供电所负责组织实施,并明确一名兼职专管理员,负责工作记录、档案整理、填报报表及资料管理。
六、具体要求
1、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的检查,年度到户检查率100%,主要检查其安全性,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此项工作由各供电所实施,安监科配合检查。
2、315KVA以上配变用户检查到户率100%,此项工作由营销科配合供电所完成。
3、10KV线损超标的路别,夜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路别每月不少于1次。综合配变超9%的台区,月度夜查不少于3次。
4、各供电所的每月用电检查计划必须在实施之前上报营销科。
七、用电检查总结、汇报
每季度用电检查工作完成后,营销科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向用电检查主管领导进行工作汇报
篇二:2014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司(局)属各供电所:
为了确保2014年各类设备可靠、经济运行,深入有序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有力地打击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规范用电秩序,切实为市场开拓增供增效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2014年度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一、2014年用电检查的工作重点
一一般性检查
1.认真、及时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容量、变比等,主要管理单位、联系人、电话、受电电源、设备编号、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互感器变比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生产班次、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
2.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3.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连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和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5.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6.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7.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配置是否合理;
8.检查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调度通讯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9.检查受电端电压质量;
10.检查客户功率因数情况和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督促客户达到规定功率因数要求;
11.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12.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完好性;
13.检查客户变配电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14.检查客户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15.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6.对零度客户进行抽检,核实用电情况;
17.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18.检查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措施;
19.检查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20.法律规定的其它检查。
二专项检查
1.特殊性检查: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须确保供电,对相应范围客户进行专门用电检查。
2.季节性检查:按每年季节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防污检查、防雷检查、防汛检查、防小动物检查等。
3.事故性检查: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对客户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
4.营业普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对客户基础用电信息、供用电合同的执行情况及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检查,组织对线损较高的抄表区域进行专项检查;
5.各供电所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活动;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进行定期或突击性专项检查;
6.营销部定期对供电所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定期对供电所的用电客户的业扩报装用电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进行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对新装客户现场专项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及下发整改通知书;开展对欠电费客户催收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专项的检查,确保我公司(局)2014年电费的全部回收;
7.专项检查是否按程序及相关规定在计划停电、检修停电和其他停电时通知用电客户,并做好了解释、宣传工作。
二、检查周期
1.对所有大工业客户、直供客户、小水电并网客户定期在春季、秋季进行全面检查两次;不定期三次;
2.对低压非居民客户、动力客户集中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3.对居民照明客户根据各配变台区线损完成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集中检查年不少于一次。
三、用电检查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电力法》所赋予的职责;
2.检查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3.用电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用电检查必须持有相关领导签发的《用电检查工作单》;
5.现场检查中必须做好《用电检查现场工作记录》;
6.用电检查过程中严禁出现“通风报信”等情况。
四、落实措施
1.各所要根据公司(局)下发的用电检查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年度、季度、月的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2.要建立完善用电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方案;
3.每季度对用电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中进行分析总结,用电检查工作纳入季、年度考核;
4.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总结上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篇三:电力二00四年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一、用电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用电检查程序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二、定期检查周期:
1、对所有专变企业通过春季、秋季安全检查进行全面检查两次;
2、对低压非居民客户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今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3、对居民照明客户根据各配变台区线损完成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三、定期检查的内容:
1、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容量、变比等,主要管理单位、联系人、电话、受电电源、设备编号、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互感器变比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生产班次、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
2、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3、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连锁装置的可*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和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5、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6、检查供用电合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7、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配置是否合理;
8、检查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调度通讯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9、检查受电端电压质量;
10、检查客户功率因数情况和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督促客户达到规定功率因数要求;
11、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12、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完好性;
13、检查客户变配电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14、检查客户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15、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6、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17、检查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措施;
18、法律规定的其它检查。
四、专项检查:
1、特殊性检查: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须确保供电的应对相应范围客户进行专门用电检查;
2、季节性检查:按每年季节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防污检查、防雷检查、防汛检查、防小动物检查等;
3、事故性检查: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全面、系统的检查;
4、营业性普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对客户改造、供用电合同的执行情况及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检查,组织对农村和城区内线损较高的抄表区域进行见抄、检查;
5、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进行定期或突击性检查;
6、定期对供电所和用电营业所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7、定期对供电所和用电营业所的用电客户的业扩报装用电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进行稽查和考核;
8、协助供电所和用电营业所对欠电费客户进行停电、催收,确保本局二00四年电费的全部回收;
9、按规定的时间对计划停电、检修停电和其他停电通知重要用电客户,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篇四:县供电公司2014年用电检查计划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用电检查工作,确保2014年用电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用电检查基础管理档案,按照公司2014年工作整体要求,依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重庆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2014年用电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客户安全用电管理
1.1-4月开展春季客户安全检查,以专线、专变客户防雷专项检查为重点,检查客户用电设备的防雷安全完好性。主要检查内容有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备定期预防性试验检查。
2.9-10月开展秋季客户安全检查,以检查专变客户的设备预防性试验为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变压器、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等一、二次设备的定期预防性试验。
3.节假日、大型政治活动等特殊巡查,确保客户供电。重点巡查清理曾经发生过超级跳闸事故的客户、重要客户、政治中心,重要场所和易燃易爆客户用电。
4.6月份和12月份各开展一次客户保安电源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用户是否有双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客户发电机等备用电源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客户事故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的发生,同时检查供用电合同和自备电源管理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完善,补充完善合同相关条款。 5.加强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重点检查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客户变电站是否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电值班人员是否有资格接受调度命令。进一步健全大客户电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6.强化了客户安全用电管理,特别是高危客户的安全用管理,做好高危户客户配置的应急保安电源管理工作,帮助客户完善事故停电应急预案,全面提升了高危客户停电应急处理能力。
二、加大反窃电、违章力度,建立反窃电、违章常态机制
1.每月定期开展反窃电和违章用电检查活动。根据各供电所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检查周期规定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1)高压专线供电客户,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重要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检查次数;(2)高压非专线客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3)低压非居民供电客户,每12个月至少抽查一次;(4)低压供电居民客户,每年按不低于百分之三的户数比例抽查,。
2.每月不定期开展反窃电和违章检查活动,并建立常态机制。根据线损和举报不定期开展反窃电和违章检查,营销部用电检查专责每月开展用电检查和到所检查各供电所用电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不得少于3次,各供电所每月开展用电检查不得少于3次。
3.7月至9月和11-12月开展夏、冬季反窃电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用户、餐馆、娱乐场所、发生过窃电行为的用户和偏远不易检查的用户等。
4.开展线损和专变客户数据分析活动,建立专变客户数据统计表,每月对专变客户的电量、电价、功率因数等数据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加大反窃电、违章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窃电是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典型案例的打击情况,提高群众依法用电的意识,为反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减少查处窃电时发生冲突的机会。
6.开展用电检查人员反窃电技能培训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用电检查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用电检查档案
1.结合营销系统现代化建设,完成营销系统用电检查模块的上线工作,在开展定期检查的同时对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进行维护。
2.进一步完善高危及重要客户安全用电运行档案,建立高危、重要客户安全隐患档案,做到“一患一档”。
❸ 打击窃电经常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摘要:在法制化环境下,用电检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窃电者给予强有力的打击。由于窃电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实施窃电的主体构成日益复杂,窃电案件案值不断加大,查处窃电需要运用一些技巧,做到知已知彼,从而更好的为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对策在现行法制环境下,由于供电企业已不具备用电监察行政执法职能,但供电企业作为实施用电检查工作实施的主体,为能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在现行法规赋予的权利下,针对不段更新的窃电技术,研究有针对性的反窃电技术,以保证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反窃电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低检查客户用电属于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的一个重要工作。目前,由于部分供电企业存在电力客户多、用电检查人员数量少、用电检查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不齐全,以及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的流程和方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从而导致电力行业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致使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不高。(2)窃电证据难取由于电能有别于其他商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同时完成,因而电能被盗不同于其他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表现:①窃电现场难于保持,窃电者完全可以迅速销毁窃电工具,不留下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隐蔽,大多安装在室内对检查工作造成困难:③电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④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却做不到其他违法者的人赃并获,因为被盗的电能供电企业不可能马上知道其具体的金额,查证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再确定具体的电能数据。鉴于以上特点,供电企业一方面对窃电者的检查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已取得证据的可信度常在司法实践中又遭遇质疑,因为查证出的证据一般都缺少时间准确确定和人员证明。其结果是:供电企业的损失不能被较快的、全额的追回;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为严重的是,窃电行为日益严重,对全社会的用电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3)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思想水平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用电检查工作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有着检查工作的实际难处,很多人不配合用电检查工作,利用各种方法逃避检查。种种社会现象造成了检查人员松懈对待检查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社会因素必然会导致恶性循环。用电检查人员的管理水平也普遍不强,对于窃电行为没有很强的预防意识,发生了窃电行为也不会主动去寻找线索,联系群众找到根源,管理水平问题主要是由于检查人员没有联系群众的亲和力,对待工作只是一味地例行公事,缺少群众基础的检查工作很难做到完美。更有甚者,为了一些短期利益,用电检查人员自身还会出现违法行为。2、提高反窃电的管理措施(1)采用专用计量箱柜,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2)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窃电与反窃电是一对矛和盾,在窃电技术不断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供电企业要多开展用电检查培训,让越来越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每一次窃电案例的教训,从中获取经验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做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确灵活运用,才能对付千变万化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检查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水平。(3)加强系统内外反窃电和用电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区域的用电状况也不一样,各地开展的反窃电行动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组织系统内各单位的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学习反窃电行动开展得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将好的反窃电经验在全国推广。(4)加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它的落实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稳步发展,甚至电网的安全稳定。单位可以定期开展用电整治专项活动,紧抓整治契机,重点开展”安全用电、文明用电”主题宣传活动,明确告知用户窃电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开展此项活动时,可以发放印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单、安全用电手册、安全用电示意漫画等。在配合宣传的同时,可抽调电力检查人员在窃电较为突出的地区设点讲解,对电力政策、法规进行面对面的讲授,倡导文明用电,打击窃电行为。(5)采用多种方式来检查窃电1)经常性检查法。检查人员要经常进行用电检查,尤其是对于线损偏高的线路或台区要重点检查,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检查电能表、检查连接线、检查互感器。做到检查要经常,这样有利于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对窃电者也有警示作用。2)电量检查法。根据客户的用电设备容量及其构成,结合考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检查实际计量的电度数。3)仪表检查法。用普通的电流表、电压表、相位表进行现场定量检测,从而对计量设备的正常与否做出判断。4)用电能表检查。当互感器及二次接线检验确认无误而怀疑是电能表不准时,可用准确的电能表现场校对。(6)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用电客户虽然是供电部门的服务对象,历来供电部门对于窃电行为都是以劝说、催缴为主,但是对于一些窃电行为恶劣的用电客户有必要通过法律渠道对其进行制裁。对于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窃电行为,为了防止其对社会用电行为造成极坏的影响,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在用电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窃电的证据,并对窃电现场进行拍摄和保持;对于能够提供法律证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情节严重的窃电单位最好能够同公安部门一起进行收集证据和催缴活动,这样有利于震慑窃电者,保护用电检查人员。3、结语由于窃电技术的不断更新,高科技在窃电技术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多,这对反窃电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要不断的总结工作经验与方法,建议以线损异常为突破点,对线损异常的线路和台区进行重点检查,在计量表计检查方面重点检查电流电压量的采集是否正常,抓住主要矛盾解决才能事半功倍,注重交流,才能更好的提高反窃电水平。
❹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和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供电、用电计量装置的;
(五)故意使供电、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指使、教唆、帮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专用窃电装置。第四条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
(二)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查处供用电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制止、查处窃电行为。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举报窃电行为。
对举报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保密,经查证举报的窃电行为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第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按划定的供电营业区范围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进行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应当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不得拒绝。第九条 经现场检查有窃电嫌疑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取证:
(一)向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三)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收集窃电的证据;
(四)提取或封存窃电装置;
(五)依法申请证据保全。第十条 经现场检查有证据证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向窃电者发出《制止窃电通知书》,要求窃电者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窃电量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十一条 窃电量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由供电企业认定。用户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裁定。第十二条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在高电压上窃电的,计算窃电量还应当乘以相应的倍率。第十三条 窃电时间难以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与窃电用户生产的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抄见电量;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照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减去窃电后的抄见电量。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窃电时间至少按180日计算,但最多不超过365日;生产经营用户每日至少按12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第十四条 窃电电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窃电量乘以窃电期间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窃电行为和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窃电行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进行调查,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不能认定有窃电行为的,予以撤销。
(二)窃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窃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❺ 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下列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
(一)在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
(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
(七)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
(八)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
(九)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防范,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第五条鼓励单位、个人对窃电和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自觉维护供用电秩序。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经常进行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
传播媒体应当对损害电力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加强防范窃电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推广和采用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第八条电力企业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电力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第九条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必须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用电检查人员。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配合检查。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加以制止,保护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户对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支付违约使用电费。第十三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和妨碍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四条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当事人;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❻ 如何辨别偷电
第二节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所谓窃电,是指用电客户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取各种手段窃用电能的行为。
窃电方式可归纳为两大类:
.在电能表、互感器和二次回路上做手脚,使计量装置少计或不计。
.在计量装置前的一次回路上窃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使其不计量。
第二节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一只电能表计量电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电压、电流、功率因数三要素和时间的乘积,因此,只要能改变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使电能表慢转、停转甚至反转,从而达到窃电的目的。
第二节常见窃电的基本方法
一、欠压法窃电
二、欠流法窃电
三、移相法窃电
四、扩差法窃电
五、无表法窃电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一、欠压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电能计量电压回路的正常接线,或故意造成计量电压回路故障,致使电能表的电压线圈失压或所受电压减少,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的目的,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欠压法窃电。
二、欠流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计量电流回路的正常接线,或故意造成计量电流回路故障,致使电能表的电流线圈无电流通过或只通过部分电流,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的目的,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欠流法窃电。
三、移相法窃电
窃电者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改变电能表的正常接线,或接入与电能表线圈无电联系的电压、电流,有的还利用电感或电容特定接法,从而改变电能表线圈中电压、电流间的正常相位关系,致使电能表慢转甚至倒转,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移相法窃电。
四、扩差法窃电
窃电者私拆电能表,通过各种方法改变电能表内部的结构性能,致使电能表本身的误差扩大,以及利用电流或机械力损坏电能表,破坏电能表的运行条件,从而达到少计量电量或不计量的目的,这种窃电方法就叫做扩差法窃电。
五、无表法窃电
未经报装入户就私自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用电,或有表用户私自甩表用电,叫做无表法窃电。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使用窃电装置窃电
窃电装置一般有电工型和电子型两种
电工型窃电器可以输出很大的反向电流,使电能表在有负荷时停转或反转;
电磁干扰仪窃电工具使表计不转、转慢或反转;
永久磁铁窃电器使表计不准;
电子型窃电器一般安装于计量箱内,窃电者可以遥控操作达到窃电目的。
六、新的技术方法窃电
.使用电能表编程器窃电
其窃电特点为:
既不改变电能表的时间,也不调整电能表的时段,更无须开启电能计量装置,而只是利用电能表编程器更改峰、平、谷用电量的比例,即降低高峰和平段电量,增加低谷电量,从而保持总电量不变,利用电价差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
第三节防窃电技术
所谓防窃电,是指窃电未发生前,通过采取管理措施或技术措施,使用电客户难以实施窃电的一切活动。
第三节防窃电技术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办事规则等进行规定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营业人员的思想素质。
()加强法制教育,使用电人员能利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电力企业的利益。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加强《电力法》等电力供应与使用有关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用户知法守法。
()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组织制订防窃电管理制度,并督促基层班组贯彻执行。
()实行线损承包考核制度。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每年组织开展多次用电普查和定期用电检查或突击检查。
()组织制订防窃电的技术措施和计划。
()推广应用防窃电和反窃电的新技术、新产品。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二)建立防窃电管理
.业扩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对业扩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确定供电方案应该同时考虑是否有利于防窃电,对不利于防窃电的供电方案应采取补救措施。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在对用户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时,应采用防窃电装置。
()用户工程的中间检查时,要特别注意用户隐蔽工程,防止用户预先做手脚。
()用户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阶段要与有关人员共同把关。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计量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计量方式选择。对高压专用变压器用户,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并采用专用计量柜、专用计量箱;对高压用户和低压三相大用户,采用装设主、副两套计量装置提高窃电难度。
()建立和完善计量装置台帐。
()对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验和定期轮换制度。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2.计量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4)新装和增容的用户工程在装表接电环节上应及时准确地做好资料传递工作,避免出现空挡而被用户乘机窃电。
(5)电能表编程器管理。编程只能在试验室完成,现场不允许编程。
(6)现场发现计量装置损坏、伪造或启动计量装置封印,计量二次接线被更改等窃电迹象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前往查处。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抄、核、收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制度
()搞好营业普查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台帐,为有目的查处窃电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抄表人员的管辖范围实现定期或不定期轮换,以便削弱人情关系网和防止内外勾结窃电。
()严格执行抄表复核制度,每月抄表复核完毕,应将电量异常情况的用户统一填表上报,以便组织人员去查明原因。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抄、核、收管理过程的防窃电管理制度
()抄表人员在抄表过程中发现有窃电嫌疑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实行抄表考核制度。
()抄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但要掌握如何正确抄表和正确计算,还应掌握有关计量知识和用户各类用电设备的基本知识。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用电检查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开展用电普查工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工作计划。
()每月抄表完毕,根据电脑收费系统提供的用户电量突变(突增或突减)和公用变压器、线路的线损异常情况,制定针对性检查计划。
()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窃电行为,举报电话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有效合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和保密制度。
()对专用变压器用户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用电检查。
一、防窃电的组织措施
.用电检查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用电检查人员到用户实行查电的人数不得少于人,夜间查电还应适当增加人数。
()用电检查人员参加用户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时,应注意检查防窃电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按照《电力法》等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法规规定,对查出的用户窃电行为应严肃处理。
()用电检查人员查处窃电时,若有串通用户、弄虚作假或者受贿渎职的行为,一经发现按规章制度处理。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一)采用专用计量柜(箱)或专用电能表箱
()高供高计专用变压器用户采用高压计量箱;
()高供低计专用变压器用户采用专用计量柜或计量箱;
()低压用户则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能表箱;
()单相居民用户采用集中电能表箱。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二)封闭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至计量装置的导体
一般情况下变压器二次套管到计量柜(箱)的导体采用电缆连接来达到防止搭接的目的;当变压器容量较大,采用铜排或铝排连接时,可用热缩材料进行一次封闭或做涂漆处理。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防撬铅封
封印是作为查处窃电的重要证据,因此,对封印的基本要求是既要难以伪造,又要便以识别真伪。
为确保防撬铅封能达到预期效果,对铅封的使用应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办法。
(四)采用带止逆器或双向计量功能的电能表
使用止逆器可阻止电能表反转,使用双向计量电能表可实现正反向电能计量,即使窃电者设法使电能表反转,但电能表具备双向计量功能,也无法达到少计量的目的。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五)规范电能表安装接线
()单相表相、零线应采用不同颜色的导线对号接入,不得对调。
()单相用户的零线要经电能表接线孔穿越电能表,不得在主线上单独引接一条零线进入电能表。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五)规范电能表安装接线
()三相用户的三元件电能表或三个单相电能表中性点零线要在计量箱内引接。
()三相用户的三元件电能表或三个单相电能表的中性点零线不得与其他单相用户的电能表零线共用。
()认真做好电能表铅封、漆封,尤其是表尾接线安装完毕要及时封好接线盒盖,以免给窃电者以可乘之机。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六)低压用户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三相电流型漏电保护开关的防窃电作用其原理示意图如图所示。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时,三条相(火)线均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零序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为零,漏电保护开关不动作;当用户对地漏电或有欠流法、移相法窃电导致三相电流之和不为零时,一旦大于整定电流,漏电保护低压断路器将动作断开电路。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七)计量电压互感器回路配置失压记录仪或失压保护
采用失压记录仪或失压保护这项措施,可以对欠压法窃电起到一定防范作用,帮助供电企业及时发现高压计量装置电压回路异常情况。
(八)采用防窃电电能表
防窃电电能表按指令的执行方式区分,主要有三种形式:①断电式;②记录式;③报警式。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1)断电式防窃电电能表的操作。用户窃电时断路器自动切断用户电路,用户中止窃电后又自动取消断电指令,恢复向用户正常供电。
(2)记录式防窃电电能表的操作。用户窃电时自动记录窃电时间,以及当时的运行参数,为查处窃电提供证据。
(3)报警式防窃电电能表的操作。用户窃电时自动发出声、光信号报警信息。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九)防窃电新技术应用
.外围防护型
()智能控制计量箱
这种计量箱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①箱体机械强度高,具有闭锁、防撬等功能;
②采用电子密码钥匙控制,授权方式和改码方便灵活且便于保密;
③通过智能控制装置,当表箱门被非法打开后自动断电,且无法自行恢复送电,为用电检查人员准确查获窃电行为提供依据。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全封闭防伪封印
这类封印与旧式铅封相比,其防窃电功能和适用范围基本相同,但其功能实现的方式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①采用独特的微电子防伪技术,每一颗封印具有单独防伪标记;
②工艺流程引用先进的封闭式,分序、分段和监控式管理全过程,使每一颗封印具有绝对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③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每一颗封印都有一个流水编码,可进行微机化、规范化管理,而且真伪判别方法简单有效,可由便携式现场判别仪或电脑自动识别系统进行确认。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功能集成型
这类产品主要有各种单相、三相防窃电电能表。由于其设计思路是在电能表所具有的电能计量功能的基础上增加防窃电功能,包括电压、电流、相位异常记录,开表盖记录等防窃电功能,所以叫做功能集成型。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在线监测型
()远程抄表系统和电力负荷控制系统
这类产品能提供多种异常报警功能,主要报警功能有:
①计量箱门及表盖非法打开报警。
②终端上电、停电报警。
③表计故障报警。
④终端编程时间更改报警。
⑤客户电量突变报警。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主要报警功能有:
⑥电能表停走报警。
⑦计量装置参数更改报警。
⑧电能表通讯异常报警。
⑨电能表失压断流报警。
⑩负荷过载报警。
二、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智能式断压断流计时仪
这类产品用于就地监测用户计量回路的运行状态,可对各种非正常工作状态进行判断记录,并且显示和打印出结果。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防窃电产品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窃电方法起防范作用,而且每一种防窃电技术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就有必要采用多种防窃电产品进行合理配置,以便达到更好的防窃电效果。
第四节反窃电技术
所谓反窃电,是指当窃电行为发生后,通过一切方法查证窃电事实,并利用法律、法规打击窃电行为,追回窃电损失的一切活动。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二、查处窃电的工作程序
三、窃电的证据获取
四、窃电数额与罚款电费的计算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一)直观检查法
所谓直观检查法,就是通过人的感官,采用眼看、鼻闻、耳听、手摸、口问等方法,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从中发现窃电的蛛丝马迹。
.眼看。
()检查电能表
)检查表壳是否完好,表盖及接线盒的螺丝是否齐全和紧固,电能表进出线是否固定良好。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电能表是否倾斜,正常情况下应垂直安装,倾斜角度应不大于1℃。
)机械表的圆盘是否转动,电子表是否有脉冲闪烁。
)电能表安装处是否有机械震动、热源、磁场干扰等情况。
)检查铅封是否被启封过,表箱是否加锁。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接线
)检查接线有无开路或接触不良现象。
①检查二次保险和一次保险是否开路,尤其要注意二次保险是否拧紧,接触面是否氧化;
②检查所有接线端子,包括电能表、端子排、和的接线端子等;
③检查绝缘导线的线芯,要注意线芯被故意弄断而造成的开路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接线有无短路现象。
①检查不经接入的低压用户电能表的进线端,主要看进线孔有无形短路线情况;
②检查经接入的电能表。除了要检查电能表进线端,还应检查的一次或二次以及从二次端子至电能表间二次线有无短路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有无越表接线和私拉乱接现象。
①检查越表接线,对于高供低计用户,一方面要注意在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至计量装置前有无旁路接线,另一方面要注意该段导体有无被剥接过的痕迹;对于普通低压用户,即要注意检查进入电能表前的导体靠墙、交叉等较隐蔽处有无旁路接线,还要注意检查邻户之间有无非正常接线。
②检查私拉乱接,是指针对那些未经报装入户就私自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用电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互感器
)检查互感器的铭牌参数是否和用户手册相符。
)检查互感器的接线是否正确。
)检查互感器的变比选择是否正确。
)检查电压互感器连接组别应与电流互感器连接组别相对应,以保证电流和电压间的正常相位关系。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鼻闻
二次线若开路或负荷严重过载,内部故障等均会引起过热,使绝缘材料挥发出焦臭味。
.耳听
)电能表内若出现摩擦声、间断性卡阻声,表明有擦盘、机件松动情况。
)有明显“嗡嗡”声表明有开路情况;有“嗡嗡”声则表明负荷过载。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手摸
)手指轻摸铅封表面,通过手感判断检查铅封是否被启封过。
)电能表运行时表壳上能摸到振动感,说明表内机械传动不平衡。
)开路,过载,刚停电时手摸、外壳有灼热感。一次开路失压一段时间后,手感温度会明显低于手温。
.口问
询问用户最近生产经营情况,供电设备有无异常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二)仪表检查法
.用钳形电流表检查
()检查时将相线、零线同时穿过钳口,测出相、零线电流之和。单相表的相、零线电流应相等,之和为零;三相表的各相电流可能不相等,零线电流不一定为零,但相线、零线之和应为零,否则必有窃电或漏电现象。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对于低压电流互感器,分别测量一次和二次电流值,计算用户的实际变比并与电流互感器铭牌对照,若二次电流为零或明显小于理论值,则通常可能是电流互感器断线或短路。
至于高压电流互感器无法直接测量一次电流的,可通过测量其低压侧一次电流后换算成高压侧的一次电流,然后和低压电流互感器一样进行计算和判断。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用电压表检查
()检查有无开路或接触不良造成的失压或电压偏低。通常先检测电能表进出线端子,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往方面检查。
①单相用户电能表的检测。正常时电压端子的电压应等于外部电压,无压则为电压回路开路或电能表的进出零线开路,电压偏低则可能是电压回路接触不良或者电能表零线串有高电阻。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②不经接入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检测。无压则为电压回路开路,电压偏低则可能是电压回路接触不良或者某相电压回路开路,同时中线断(这时一个元件电压为零,另两个元件的电压为线电压)。
③采用接线时三相两元件电能表电压回路的检测。正常时三个线电压约为,若三个线电压相差较大,且有某相线电压为零或明显小于,则有断线或接触不良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有无极性接错造成的电压异常。例如当接线的一相极性接反,则检测时会出现某个线电压升高至倍正常线电压;当接线的一相极性接反,则检测时会出现某个线电压变为相电压。
3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出线端至电能表的回路压降。正常情况下三相应平衡且压降不大于。
①三相平衡但压降较大,则可能是线路太长,线径太小或二次负荷过载;
②出线端电压正常但至电能表的某相压降太大,则可能是某相接触不良或负载不平衡,也可能在某相回路中有串联阻抗。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用相位表检查
可用普通相位表或相位伏安表,通过测量电能表电压回路和电流回路间的相位关系,从而判断电能表接线的正确性。用相位表检查主要适用于经互感器接入电路的电能表。测量前应确认电压正常,相序无误,并注意负荷潮流方向和电能表转向,以免造成误判断。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三相两元件电能表接线的相位检测。通常可采用如下两种测法:①测量进表线与、、的相位差;②测量进表线与、与的相位差。
()三相三元件电能表接线的相位检测。通常可采用如下两种测法:①测量进表线与、、的相位差;②分别测量与、与、与的相位差。
测量过程应做好记录,并根据实测数据画出向量图,然后导出功率表达式来判断接线的正确性。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装设监测电能表检查
()对于采用高压专线供电并在线路末端计量的用户,在馈线出口处还应装设一套监测电能表。
()对于普通用户可采用适当分区后在干线或主分支线装设监测电能表,以便发现问题和侦查窃电,同时也有利于供电部门内部抄表考核。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用电能表现场校验仪检查
电能表现场校验仪配有精密钳形电流表,在不拆表、不断电的情况下,测量电压、电流、功率及电能表误差,三相校验仪还可显示各项电压、电流的大小、相量间的相位差及相量图,报告接线识别结果并通过配套软件计算出差错电量。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用计量装置综合测试仪检查
计量装置综合测试仪既能检验计量装置误差又能快速方便地判断故障原因,主要功能如下:
()在不停电、不打开高压计量箱、不与高压线路接触条件下,测定整个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
()在不停电、不改变计量回路接线的条件下,检测低压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实时测量低压计量装置的电压、的一次和二次电流、有功功率、相位角、功率因数及频率。
()能直观显示低压计量装置三相电流、电压的相量图,并提示错误接线。
()配合钳形电流表可测量低压计量装置的的变比、极性、比差和角差。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三)线损率分析法
电网的线损率由理论线损和管理线损构成。其中,由电网设备参数和运行工况决定的线损为理论线;由供电部门的管理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线损电量为管理线损。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三)线损率分析法
从线损率指标入手侦查窃电的方法步骤如下:
()利用计算机收费系统监测各条高压配电线路和公用变压器的线损率,及时发现线损异常情况。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做好统计线损率的计算和分析。
()做好理论线损的计算、分析和推广理论线损的在线实测技术。
每月、每季,每年度定期计算统计线损,并定期召开线损分析会,应对逐条回路、逐台公用变压器进行统计、分析、比较,及时掌握线损动态。
及以上电网可采用计算机辅助计算为主;电网可采用计算机辅助计算和线损测量仪表在线实测;电网则宜采用估算法为主。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通过加强管理,减少用电营业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电量损失。
()从时间上对线损率变化情况进行纵向对比。
例如某线路或某台配电变压器的线损率在某个时间段突然增加或突然减少,在理论线损的计算(或实测)、分析、对比统计线损得出差值后,如果差值较大,就应进一步查找管理线损的构成因素和检查有无窃电现象。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从空间上对线损率差异情况进行横向对比。
例如某条线路或某台配电变压器的线损率和别的设备参数和运行工况类似的线路或配电变压器对比,若线损率明显偏高,这种情况下就不必进行理论线损的计算分析,而直接查找管理线损因素和检查有无窃电行为。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四)用电量比较法
()检查用电量增加的原因。
①抄表日期是否推后了;
②抄表过程是否有误,如抄错读数、乘错倍率等;
③季节变化、生产经营形势变化等原因引起实际用电量增加;
④上月及前几个月窃电较严重而本月窃电较少,或无窃电了。
一、侦查窃电的方法
()检查用电量减少的原因。
①抄表日期是否提前了;
②抄表过程有误,造成本月少抄了;
③实际用电量减少了;
④原来无窃电而本月有窃电,或本月窃电更严重了。
❼ 业主偷电物业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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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教唆或者指使、帮助他人窃电。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第四条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对干扰、阻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
(二)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查处供用电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协助分安、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反窃电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配备供电监督人员。第七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依法制止、查处窃电行为。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具体承担本供电营业区内的反窃电业务工作,应当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反窃电技术和装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检查,并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窃电案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窃电行为的查处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并加强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经现场检查有窃电嫌疑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十二条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当事人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向窃电者发出制止窃电通知书,窃电者应当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对窃电者当场中止供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三条被中止供电的窃电者在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因供电设备性能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说明情况。第十四条故意向被中止供电的窃电者转供电的,供电企业可以对转供电者中止供电,转供电者应当承担擅自供出电源的违约使用电费。第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有证据的窃电行为应当在3日之内立案:
(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二)用户或者群众举报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的。第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的供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等。第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立案的窃电案件,应当及时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窃电案件调查报告。第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视案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不能认定窃电行为的,予以撤销;
(二)对窃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三)对在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❾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供电企业以及与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行为。第四条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第五条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反窃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反窃电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窃电行为的预防第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向用电户宣传正确使用和节约电能的重要意义、方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窃电的危害性,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反窃电教育。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和设备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
供电企业进行预防窃电技术改造时,用电户应当予以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按规定对供电线路、用电计量装置和用电户用电情况进行用电检查,维护电网安全和供电秩序。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依法约定用电计量装置的保护、维护责任和用电户从事窃电行为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居民用电户、供电企业和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计量装置的保护。由于供电企业责任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调换;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用电户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第十一条用电计量装置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封。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后,应当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并加封,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供电企业在规定的周期内认为用电计量装置需要检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检定并承担费用。第十三条用电户对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由双方共同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经检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电户承担;误差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保密,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应当追缴电费数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奖励资金由供电企业支付。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将能够证明窃电行为已查证属实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供电企业。第三章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其计量不准、失效;
(五)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
(六)删除、修改供电企业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七)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八)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超过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用电;
(九)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
❿ 举报窃电行为对举报人是否有奖励
对检举、查获违约、窃电行为人员的奖励:
举报奖励每笔(次)底线金额为20元。
用电监察人员直接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4%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供电企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6%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600元。
供电企业其他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8%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非供电企业人员署名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后,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5%计发奖金。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对直接参与打击违约和窃电工作的公安司法机关有功人员,每次每人计奖50—100元。
同一窃电(违约)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电力监察大队或电力监察中队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窃电(违约)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案件由电力监察大队受理。电力监察大队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支付奖金审批程序为:电力监察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初审—总经理审批—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电力监察大队领奖通知后两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携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填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