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怎么样办理
去当地农业站,农业局办理,
❷ 农业部为什么要出台 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❸ 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体哪个部门办理
当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局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❹ 农产品检验合格证如何办理
不知道你想要办理的具体有什么要求,如果具有法律效应的,官方的,最好去当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那要看你大批的,还是少量的,少量的就算了。
❺ 食用农产品需要执行标准吗
法律分析:需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❻ 农业执法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摘要 一、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三下乡”、日常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宣传,上半年累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场(次)培训人员50余人,出动专业技术人员60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500余份,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监管奠定基础。
❼ 怎样办旋耕机推广鉴定证 合格证 三包凭证及检验报告
1、推广鉴定证抄只有生产企业在省一级农机鉴定机构可以办理,你需要和所在省农机局或鉴定站联系,具体的办理手续不完全一样,但通常鉴定站都会指导你申请的。
现在申请应该还赶得上申请明年的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迟了就难说了。
2、合格证是你作为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时提供的,不需要别人给你办,你自己做就可以。
3、三包凭证同合格证,但需要符合国家关于农机的三包规定。
4、检验报告是你在办理推广鉴定证书时,鉴定机构对你的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办理了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机构就会给你检验报告。
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❽ 农产品合格证需要请第三方机构代办吗
不需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❾ 国产水产品是否需要标识标签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1-24
❿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在生产、经营、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被加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养殖、捕捞或人工采集天然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投入品是指用于种养过程中使用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业生产资料和动植物激素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或行业标准,保证食用安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经贸、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检疫监督机构依其职能分别对生产、流通和加工领域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其他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接受生产者、经营者的委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检测。
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级市场、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企业、仓储企业应建立检测机构或委托其它检测机构对其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对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药物的农产品,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销毁。
相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实施直接销毁或移交有权处置的主管部门处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用地的规划,其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质量标准、卫生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禁止向农产品生产用地、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
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用于农业生产,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八条在农产品的种养殖生产过程中,应依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包括花果除草剂),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中草药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制剂。禁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兽药、鱼药及抗生素等生物制品。
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对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制剂的应当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在销售时应当说明农药的用途、用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等相关注意事项。第九条农产品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标明产品的生产者、产地及生产日期。第十条畜禽及其产品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并凭其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第十一条下列农产品禁止上市:
(一)药物残留超过无公害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不按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禁用药物或其他药物残留超过国家、省、行业标准的各类鲜肉和冰冻肉。
(四)其它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十二条经营和加工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含有违禁农药、兽药、鱼药或超标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三)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四)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产品标志或产品证明书。
(五)其他违反国家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对农产品经营加工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凡进入本市经营、加工的农产品应由供货人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标明原产地。第十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级市场、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等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检测规程和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检测记录,自设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对进入经营、加工场地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二)查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及其他产品合格证明。
(三)配合检验检疫监督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检。
(四)接受对其经营加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存有疑虑的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检测。
(五)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