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防错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其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其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活动,提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等。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网络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监督主体与资格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告。还可以授权在相关政府部门官网及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职能等有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资格;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工勤人员、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等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等实行动态管理。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业务及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行政执法资格,分别领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监督、亮证执法。
3. 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手机上答题后如何查询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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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七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5.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七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第八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 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是第一次吗
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不是第一次,因为行政执法证每年10月份左右考试。
一般考试都是在下半年左右安排,不同地区略有差异。比如潍坊11月9日-11日,2021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举行。全市4375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配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新修订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须按程序申领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此前,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多为2至3年,到期后可继续申领,不需再考。
相关知识:
在考试内容上,上海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报名时间根据往年公告来看大多是8月底或者9月初旬,笔试时间9月下旬或者10月上旬,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不需要考专业科目。
简单地说行政执法类工作人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这类人员通常是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强制的监管、处罚。他们对法律法规只有执行权没有解释权。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行政执法人员告别一考定终身 须5年一考证
7.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考试怎得最高积分
日常签到,完善个人信息,达到学习时间,考试题目全对,积分就高。
培训就是培养+训练,通过培养加训练使受训者掌握某种技能的方式。国内培训主要以技能培训为主,侧重于行为之前。
商家为了刺激消费者消费,而使用的一种变相营销的方式。比如,满多少积分可换购某样商品。积分获取的途径:购物、做任务、参加某种活动等。
8. 贵州省行政执法培训系统忘记密码怎么半
9. 贵州省行政执法培训系统密码忘了怎么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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