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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网络推广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2-06-14 23:58:37

❶ 律师网站如何做推广

本人第一次发文章,欢迎各大大指教指教!律师这个神圣的行业,需要大量专业知识和头脑去为客户处理法律问题。我国网络发展一日千里,很多律师也有自己的网站。可是,律师网站做好了,怎么让客户找到你?怎么吸引客户主动联系你?这个时候就需要网站的推广策划了。 当然,笔者本人认为,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先把网站内容丰富好,而网站内容丰富好,第一步是先把网站的公司简介写好,要写得清清楚楚,包括你承接什么业务,处理过什么案件等等,让客户了解你,认识你,因而联系你。 以下是其中一个网站的公司简介,大家不妨参考一下 清远律师为清远及周边地区客户提供各类法律律师咨询,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本清远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中山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法学讲师,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清远、广州、肇庆、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经验丰富,执业14年以上。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和[信誉第一、质量为本、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承办过数百件刑事、经济、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你找清远律师的最佳选择。 本清远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与专业律师团队和法律专家队伍, 担任过数十家清远知名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一众拘留律师以强大的律师团队和专业法律法理为后盾,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基于对当事人需求及项目背景的深刻理解,侧重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个性化积极解决方案,并精益求精,至诚守信,成功地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若干骄人成绩。

❷ 新律所如何在网络上进行推广

网络推广手段适用于绝大部分产品,您是卖服务的,肯定也可以。
1、从自身网站优化出发,这所谓SEO方法
2、竞价排名,找目标客户群聚集的地方投放硬、软广告

❸ 各位律师,对网络宣传律师行业有什么看法

对此,似乎各地律协宽严不一,但如果只是做律师事务所的一般宣传、推广,不涉嫌虚假广告、夸大其辞,应该都是合法的。

本地很多律师事务所就是通过网络宣传很好地取得了知名度。

有关律师是不是可以做广告,这件事一度颇有争议。有的地方律师协会曾经一度明确规定禁止律师个人做广告,后来全国律师协会又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现在律师做广告已经没什么障碍,只是要做得得体、有效才有价值。
常见的律师广告形式有:
1、电视广告,因费用昂贵,很少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见得多的律师参与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电视栏目,以栏目嘉宾或主持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对提高律师的知名度很有帮助。
2、报刊杂志广告,这种广告形式见得比较多,尤其是刚刚从业的律师,往往都通过种方式来招揽业务。这类形式的广告也有软硬广告之分,硬广告是律师或律师直接在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而软广告则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新闻、解答、专栏、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这样的广告成本很小或没有成本压力。
3、户外广告,包括在公共场合的建筑、车站、道路边等悬挂或张贴广告牌、条幅等,也有律师事务所在公交车上做广告。
4、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因价格低廉,深受律师的喜爱,而且现在有很多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律师的广告业务。
5、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广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把自己办公室或工作室设在司法机关的附近比较显眼的地方,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
广告吸引的往往都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了法律上的困惑和麻烦需要解决,通过广告寻求可以提供咨询或服务的律师,确实现在因为社会环境发生改变,很多人在需要律师的时候却一下子找不到律师。

❹ 律师行业怎么做网络推广

上海.刑.天.大叔.团队列了一些常见的律师广告形式,供大家参考:
1.电视广告
因费用昂贵,很少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见得多的律师参与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电视栏目,以栏目嘉宾或主持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对提高律师的知名度很有帮助。
2. 论坛营销
组织论坛、参加论坛很时髦,争取机会在论坛上做主题演讲,然后通过媒体的“炒作”,效果会很明显。
3. 大师营销
通过参加研究生培训、EMBA培训和拜访大师来汲取营养、充实自己。现在是知本社会、数字社会和人脉社会,知识、信息和人脉决定着律师的眼光和高度。
4. 政治营销
律师不仅要会办案、会做人,还要有政治意识,积极参政议政,为法治中国建言献策。
5. 公益营销
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作为职业法律人,完全有能力、有义务提起公益诉讼,既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又提高了自己的社会知名度。
6.网络营销
有预算的话,还可以找专业的网络推广公司哦,对方会给你制作专业的营销规划,这种方式更快捷更安全的。

❺ 律师网络营销怎么做才有效果

建议来你做细分市场,为什么这源样呢?
首先,目前网络上很多律师所做网络营销,同质化很严重,造成的结果是大家效果都不好
其次,网络上找律师,商家和客户在信赖感建立方面基本做的不太好。
最后,我想你也想自己能再当地成为一个有品牌的律师事务所,那么为什么不集中所有资源做重点突破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假如你在民事纠纷法律方面做的最好,那好,其他业务不要宣传,重点推广这一块业务,把这一块业务你的所有优势介绍清楚,给客户留下一个非常专业的形象,那么你就很容易吸引来优质客户,而且见效会非常快。
做网络营销,多就是少,少就是多,做好取舍,律师网络营销见效是非常快的。

❻ 律师事务所实习论文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虽然正式实习是要在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才进行的,但我抱着上进的心态在大二过后的暑假里就去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了,时间是从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至八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国傲。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国傲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吴局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作为还没有毕业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况且我还只是个大二学生。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王建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王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如帮沈在林律师去嘉兴车管所查车籍档案,也跟着应律师、周律师去平湖、桐乡、乍浦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❼ 求有关于律师的论文

律师事务所薪酬设计的探讨

(一)提成制
多年来,提成制在律师服务行业一直占主导地位。其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个人多办案、多创收,其价值取向侧重于增加业务数量。但缺点是不利于律师的培养和律师之间的合作,管理松散,缺乏团队精神,人员流动频繁,律师缺乏归属感,容易形成出工不出力的工作态度,不仅降低了律师的服务质量,而且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维护和发展。
(二)工资制
工资制的优点在于管理严密、收入稳定。但其缺点也非常明显:难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律师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受限。律师被动地接受案件,导致律师无法形成自己的专长,从而出现“样样干,样样不精”的情景。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而且缺乏挑战性,使得律师个人才能不能充分发挥,造成人力资源的抑制和浪费,难以留住优秀人才。
(三)工资加提成制
工资加提成制的优点在于人员相对稳定,适合建立团队架构与律所的文化;管理灵活,律师有一定选择性与伸缩性,同时也不缺乏约束性;有利于维护律师事务所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品牌建设。缺点是太关注提成,难免会造成律师之间的相互比较,甚至会不经意的引起矛盾的产生,影响团队精神,从而抑制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四)积点制
积点制是目前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新型薪酬分配制度,它把律师分成不同等级,形成一种等级工资加计时传统考核的薪酬分配模式。其优点在于相对公平,团队精神明显,便于个体管理和团队管理,提升事务所的知名度;积点标准统一,考核指标明确,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便于提高工作积极性。缺点在于等级制度森严,不易跨级,导致优秀、杰出人才流失;律师能动性不能得到有效体现和提升;级别繁多,完成原始积累时间过长,压力增大,使部分律师失去耐心而跳槽。
分析目前律师业推行的提成制、工资制、工资加提成制、积分制的利弊,按照律师事务所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和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共建和谐的分配宗旨,只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且能激发才能的“薪酬”机制,才能实现既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无限潜能,又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和发展的双赢局面。可见,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是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和动力。
三、律师事务所薪酬体系的构成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因此,薪酬体系的规范和创新是新时期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要求。摈弃原有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弊端的薪酬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科学有效的薪酬机制,是律师事务所适应市场并提高竞争力的发展方向。

❽ 求一篇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左右。拜托啦!!急

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4.1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4.2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4.3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4.4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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