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师营销的介绍
律师营销,可以理解为让当事人更方便地找到合适的律师,让律师体面地获得更多的案源;进而在当事人的参与互动下,对案件质量或工作质量进行良性管控;在诉讼业务中以追求个案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非诉业务中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客户最满意的效果,最终实现客户价值。在西方国家,研究市场营销的学问称为市场营销学,简单来说就是研究企业如何以顾客为中心,采取各种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帮助顾客实现真正价值来获取利润。自1912年哈佛大学学者J.E.哈格蒂(J.E.Hagerty)出版第一本《市场营销学》以来,市场营销学领域不断发展,尤其是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新经济下的市场营销学更有了巨大的进步。
⑵ 如何做好律所营销
最近十年,中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执业人数发展到万人,执业机构发展到了1万多家,业务收入增加到80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律师业市场这块蛋糕将会变得越来越大。 但是,这幅诱人的场景掩饰不了一个事实: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两极分化极为严重,少数律师事务所为滚滚而来的案源应接不暇;而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由于自身实力有限再加之缺乏有效的营销策略,长期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为了能够多分得一杯羹只得采取一些非常规甚至非法的手段。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律所的步步紧逼,山欲雨来风满楼的紧迫局面更使我国律师业竞争进入了一个白热化阶段。 如何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就成了摆在各律所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当采取内外兼修的策略:即对内提高律师素质,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加强律所管理;对外实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营销战略。 一、律师业的市场营销概念及特征: 市场营销来自于英文Marketing一词,美国市场营销协会1960年最初对其所下的定义是:引导产品及劳务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或用户所进行的一切企业活动。具体指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以及实现企业目标,通过创造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活动。 它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满足生活消费或生产消费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层次有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社会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更加复杂。这就要求努力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市场营销的根本任务,就是努力解决生产和消费的各种矛盾,使生产者的供给与消费者的需求保持一致,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统一。市场营销就是通过执行其基本功能,创造出经济效用,发挥其解决产销矛盾的作用,以达到消费者和企业双赢的结果。 根据营销客体的不同,市场营销可以分为消费品营销和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属于服务营销的一种,它相对于消费品营销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而非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这就使得消费者(即当事人)在消费前难以通过直观的方式评估其质量。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其他有形商品前,通过比较颜色、款式、气味等参数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而对于法律服务则只能依赖于经验、别人介绍等间接方式来进行取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服务的接受是建立在一种牢固信任感基础之上的,这就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更需要实施市场营销战略,在感性层面上使消费者产生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依赖。 2、异质性。不同于有形商品的规模化批量生产,服务基本上是由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为,那么就决定了任何一项服务都有它自身的特质。法律服务在这一点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当事人所处社会阶层不同、生活环境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服务也必然不尽相同。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面对不同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法律服务针对于所有社会层面的问题,大到公司上市、并购小到工伤、离婚都需要律师的介入,这就使得任何两项法律服务都是大相径庭的。 3、易逝性。法律服务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被储存、转售或退回。更加之一项法律服务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既可能关乎其生命安危(比如死刑犯的辩护),又可能影响其财产权益。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一方面提供服务时本着一种忠于当事人的严谨态度,另一方面必须制定有力的补救措施。 二、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策略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营销策略: 1、品牌策略品牌是企业为自己产品和服务规定的商业名称和标志。由于品牌象征着企业的信誉,标志着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往往根据品牌来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尤其是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来讲,品牌的确立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于消费者在其它商品的选择上直接感知占主要因素,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当事人在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上,更多的是建立在对服务者的信任上。信任的基础就来源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所以品牌是律师事务所竞争最有利的武器,律师事务所只有走品牌经营之路,才能有效地占领法律服务市场。 品牌策略的实施途径: (1)提高服务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灵魂。律师事务所只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服务质量分为过程质量和产出质量。比如具体的诉讼判决就是属于产出质量,而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的倾听技巧或恭谦态度等就是过程质量的体现。两者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相互作用。律师事务所提高服务质量就需要从提供服务之始就注重每一个细节,从接触当事人的时间、地点到会见时的衣着、谈吐,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些细微末节的东西都会对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认知产生影响。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办案或提供法律建议的过程中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2)搞好品牌代号的设计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代号包括律所的名称和标识,它代表了律所的文化内涵和服务理念。一个简洁鲜明的代号能够在第一时间给当事人留下清晰的印象和深刻的感知,使当事人在短时间之内对律师事务所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比如,原野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徽记就充分体现其服务的宗旨、范围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及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3)加强有形展示由于法律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除了通过报刊、朋友介绍等媒介获取信息之外,需要通过有形线索对服务进行判断。加强有形展示旨在以律师事务所的有形设施或服务场景加深当事人对律所的认知,从而促使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有形展示的内容如下表: 服务场景其他有形物外部设施内部设施名片外部设计装潢风格网页周边环境布局手册停车场所空气质量/温度办公用具标志收费依据律师着装宽敞明亮的办公场所、有条不紊的服务环境等等硬件设施既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体现,也能使当事人在接受服务时产生愉悦感。加强其建设将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信赖感。 2、关系营销策略关系营销策略本质上代表了一种典型的营销转变;由获取/交易中心到以保留/关系为中心的转变,其目标是建立和维持一个长期顾客群体。该策略主要针对企业当事人而言,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不断遇到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这就需要律师事务所尽力维系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建立长期合作。同时,法律服务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充分信赖之上的。因此,通过简单的维系手段就可以有效占领大量市场。关系营销策略的实施途径: (1)个性化服务前已论及,法律服务具有异质性的特征。每个当事人所需要的服务都是不尽相同的。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根据服务客体的要求设计不同的服务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2)监测关系通过定期调查当事人对服务价值、质量、满意度的感知程度,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在现阶段服务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改进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公共关系策略公共关系策略不同于上点所述的与当事人的关系策略,它指的是律师事务所运用信息传播手段,使自己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活动。其价值在于,首先,在社会上树立律师事务所声誉,扩大影响;其次,建立与当事人之间双向沟通的渠道。 公共关系策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比如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设置专栏,解答市民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参加街头法律咨询活动。通过这些形式,一方面加深了市民对该律师事务所的亲切感和信赖感,同时也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回报社会的作用。 4、市场细分策略术业有专攻,法律市场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都不可能擅长于任何类型的案件。同时,当今社会发展一日千里,不断涌现出新生事物,比如由于近十年来网络的普及,出现大量的网上侵权案件,这些在以前都是闻所未闻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想要对所有法律案件的处理都能做到驾轻就熟,从时间、精力上看是不太现实的。这就需要各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的人员配置和市场需求以及现实环境,找准市场定位,从而确定目标客户群。 但是,由于当前的法律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市场份额极其有限。通常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还是采取不分种类,一概通吃的策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充,律师事务所可以逐步确定自己的服务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又能方便当事人对服务者的选择。 5、广告策略现代社会的卖方市场,早已告别了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讲究的是好货也得常吆喝。由于法律服务业的复杂性,当事人在选择服务者时,不能像商场里选购商品一样,一目了然另外,当事人缺乏相关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使得当事人在选择时,理性分析占的比重较小,更多的是依赖于一种感性的感知。广告所起的作用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介来影响潜在客户的态度、观念和行为。广告策略的实施要点: (1)具有针对性。广告的目的是刺激消费,因此必须针对顾客心理特征、消费偏好等选择设计方案,突出广告主题。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对象从消费动机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从共性上讲,当事人所需要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个性而言,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每一个当事人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企业和个人、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都有较大的差异。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在前述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针对自己的目标客户群设计广告,以达到有的放矢、立竿见影的效果。 (2)广告用语简洁、鲜明。对正义的期盼、对权益的渴望是当事人接受法律服务最大的初衷。律师事务所的广告用语就应当切合当事人的这种心理,以一条简单的广告语让当事人对其产生信赖感。比如,原野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就简明扼要地向当事人表明了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服务理念,给人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 总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服务市场的完善,市场营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必将凸显出来。
⑶ 律师营销的律师营销的分类
罗伯特·丹尼认为:“法律服务的市场营销是通过服务客户的需要和要求,对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务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动的有效执行。”律师的营销分为:隐性的律师营销和显性的律师营销。
隐性的律师营销
隐性的律师营销是指律师不是向外界采用攻击性的“大声广播”来推销自己,而是通过自己平时的语言、行为,专业能力、做人、品德、服务的态度、方格来赢得口碑,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进行的营销往往是效果最好的,所赢得的市场也是最稳定的,下面我们首先来探讨隐性营销的几种方式。
第一: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律师的核心生存力,竞争力,一个没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是不可能在律师界混下去的,更不用说如何去赢得客户的信任,在过去,内陆很多律师是什么案件都办理的多面手,事实上,真正能给他们带来丰产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律师业务,也就是这个律师最精通,最擅长的业务,而客户在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化律师之间往往会选择专家律师,市场的需求决定产品的供应,律师只有实行专业化,才能给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律师只有专业化,才能品牌化,只有品牌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一个对法律某个领域做得相当专业的律师,在此领域,他的专业就是他最大的营销方式,田文昌律师被业界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难道不是因为他专业的原因吗?年轻律师在刚入行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的未来有所规划,正确选择自己的专业领域,在这个领域做大做强,赢得客户良好的口碑,何愁没有案源?
第二:律师的人品也是赢得客户,赢得市场的又一隐性利器,作为一个年轻律师,专业能力是比较弱的,我们目前无法通过专业能力去赢得客户,因此人品营销就成了我们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敬业、勤奋、用我们的人格去夺得客户的赞誉和认可,是我们赚取第一桶金的资本,当然这并不是说资深的老律师就不需要注意人品了,同样,人品的营销在老律师的营销战略中依然重要,但事实上我们很多律师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最终也失去了客户,现实中,我发现很多律师没有耐心,对客户所咨询的问题总是说: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知道,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等等,其实这都是一种不敬业的态度,是对人品营销的漠视,我相信很多客户都是不愿意去找这样的律师来代理案件的吧!一个不注意自己人品的律师怎么能把案件办好呢?事实也证明:律师的发展最终依靠的是老客户,老客户尤其是作为“带圈”的老客户能为律师带来源源不断的案源,维系老客户,通过老客户发展新客户都是律师人品不断传颂的结果,而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客户是稳定的,可靠的,因此我敢大胆的推断,老客户是律师一切案源的源头,是律师营销的终极目标。
第三:服务态度是律师开拓业务,维系客户,赢得口碑的重要筹码。曾经在东莞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农民工由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便去咨询律师(心里并不打算请律师去解决这个案子),这位律师深谙营销之道,很周密细致的给这位农民工兄弟进行解答,提出方案,并主动要了该农民工的电话,事后,该律师又主动打电话给他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在此过程中给他无偿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好心的律师终于有了回报,最终农民工兄弟把这个案件委托给这位好心的律师代理,成功讨回经济补偿金,并把他的服务态度在企业其他员工及他的老乡中进行传颂,获得良好的口碑,许多原本不打算请律师代理的其他农民工也纷纷效仿,把自己的法律纠纷交给这位律师办理,这就是一个良好服务态度获得案源的典型例子。服务态度我把他分为案前、案中、案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很重要,案前服务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客户是否把该案件交给你代理,案中服务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成功代理,并获得肯定,而案后的服务态度是决定是否能维护好老客户,由老客户带来新客户的重要因素,作为律师我们不能只重视案前服务,案子到手,就服务态度急剧下降,这是一种典型不计后果,只想做一次代理的行为,一个成功的律师之所以有源源不断的案件可做是因为他们把优质的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贯穿整个案件始终。
显性的律师营销
显性的律师营销是指律师主动出击,利用电视广播媒体,报纸,网络等攻击性方式去推销自己,争取案源,希望达到立竿见影效果的方式,这也是最传统的营销方式,也是目前业界比较喜欢采用的营销方式,如何做好显性营销,做适合自己的营销是我们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下面我选取几个最常见最实用的营销方式来进行说明。
律师博客营销,现在随着一种已经为很多人熟悉的“博客”的普及,人们也就开始关注和探讨一种新兴的营销方式——博客营销及其博客营销的价值了。除了像之前中顾等传统营销方式外,我们也有很多律师顺势而行,建立了自己的博客,以博客作为自己营销的阵地,来宣传自己。对于很多年轻律师来说,这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营销手段,也是最适合他们目前的现状的营销方式,但是博客营销也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应该遵循他的规律,尽量使博客营销达到最好的效果,当然博文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将自己所办理的经典案例和所作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撰写成博客,不论是作为新闻,还是发表辩护词、代理词、案例分析,也或是谈谈自己的办案感受,只要是自己亲身经历和办理过或接受咨询过的典型案件或事例,都给它写出来。这无疑是自己的一张名片。客户通过博客看到你曾经办理过或接触过该类似案例,且有过成功记录的话,就很有可能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找你帮忙。关注时事热点,并就此写些涉法的评论和文章,展示自己的风采,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二来潜在客户可以通过阅读评论来认识你,了解你的风采,势必会进一步扩大对你了解度、认同度,以至提高你的知名度,进而达到成为你的忠实客户。
律师的网站营销,就是律师通过建设网站、推广网站的方式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网站营销是律师投资小,见效快、收益大的重要营销方式,但是律师的网站营销也有其策略性,盲目的网站营销并不一定会带来应有的效果,网站就像人的衣服,光有华丽的外表,没有丰富的内容,是很难争取到案源的,一个理智的客户在阅读律师网站的时候,并不是只看网站的华丽程度,而是看该网站是否内容新颖,见解独到,是否能真正解决客户的问题,很多律师都做网站,但是为什么有的律师案源多有的律师案源少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师网站内容少,很多都是抄袭他人网站的成果,或者直接把法条往自己网站上挪,更有甚者许多律师网站建立之后,以为一劳永逸,疏于管理,几个月下来网站很少更新,内容还是刚建立之初的样子,这样的态度,即使有网站也等于无网站,营销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想网站营销达到自己想像的效果,律师应该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把自己最近办理的案件在网站上与网民进行分享探讨,把对时事热点进行的评论录入网站,并设立网友留言区,交流区,帮助网民解决法律咨询,与网民探讨法律问题,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律师进行公益诉讼是律师迅速提高知名度的最快捷的办法,目前,在中国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要你有心,只要你有魄力,只要你能折腾,随处都可以找到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案件,而媒体往往会关注公益诉讼,社会公众更会关心公益诉讼的过程,这也恰恰是在另外一个方面给律师做了一次免费的广告,而这样的广告都会赋予律师一个法律斗士,正义化身的称号,起到的广告效果都是既积极又正面,引起的轰动效应不言而喻,1996年,丘建东打响了“一块二”公益官司,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其本人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该案发生后,丘建东的名字响遍大江南北,家喻户晓,知名度可想而知,在之后,公益诉讼案件像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乔占祥律师的“春运涨价案”熊武律师的“出租车空驶费案”等等无不使这些律师声名鹊起,享誉业界,然而他们都是利用了案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虽然有点搭便车,炒作之嫌,但是其推销效果确实值得我们借鉴的。
律师的广告营销就是律师通过广告的方式来推销自己,或者说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某种形式,来传达律师的相关信息,很多人认为律师广告营销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律师广告成本高,被认为是一种浪费的营销手段,而我认为只要律师广告做到恰到好处,适合自己,完全是一个有效的营销手段,在交通广播频道担任法律嘉宾对交通肇事后的处理以及交通险等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相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营销策略。其实广告只要找准客户,找对潜在的市场,其营销的效果往往是最大的,一个律师不可能去一本女性美容杂志上解说交通问题吧,这样的广告只会适得其反。早几天去祖庙逛街,发现很多汽车上印着卡通图片,觉得很新颖,很漂亮,转念一想,要是将来我有一辆小汽车的话,我会在我的汽车上印上我胡开梅的律师名片,车开到哪里,停到哪里,我的广告就做到哪里,也许这样的方式,效果并不一定明显,但是这样永久而廉价的广告,何乐而不为呢?说不定哪一天就有人因为车身的广告而成为我的客户呢?
⑷ 律师如何营销
律所和律师需要来改变传统源的获客经验,开拓全新的“互联网+营销”获客模式,通过触发更多的用户,得到更广大的客群青睐。
当前法律服务行业进入一个由To B到To C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形势下,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将进一步深化。对于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而言,一个好律师不仅仅需要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更要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力。这就对律师行业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法律服务行业获客思路提出了新的挑战。
利用网络发挥“搜索+信息流”双引擎优势,细化律师、律所及法律服务平台三大法律行业客群,通过落地页搭建支持、线索转化优化和运营能力开发,提供针对性和精细化的营销解决方案。
⑸ 律师营销策略的律师营销方案制定
营销策略的成功取决于事务所的专业服务是否达到乃至超越了客户满意度。所以,只有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把握客户需求的相同点和差异性,才能把整个法律服务市场根据客户的投资方背景、规模、地域、行业、法律需求内容等众多因素,细分成许多各不相同的小市场,进而根据事务所的人力和关系资源优势,制定相应的营销计划。如果不对社会需求进行分析了解,而是仅仅考虑自己的资源情况,单纯从事务所自身条件出发选择专业方向,这种定位往往难以与中国目前激烈变化的市场需求相吻合,自然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对于市场的分析,可以从总体环境和发展趋势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具体内容是:
总体环境分析。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费收入总额单项收入额、各种服务项目的构成比例和特点,根据专业和服务层次等多个参考标准来划分和研究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体构成特点。另外,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进行历史和现状分析。
根据现在律师的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总是与社会经济热点相结合,这一规律已经被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例如发源自1989年的房地产热,在全国催生了大量的房地产法律业务;1993年开设证券市场,形成了至今成为中国各大律师事务所支柱产业的证券业务;1999年中央政府对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处理大量的不良资产项目,从而为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型的资产重组业务。 对于消费者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群体定位。即目标消费者群体是什么?数量有多少?分布在那些地域和行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截止至2001年年底,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数是56770家,投资偏重于第二产业,主要分布在中国东部地区。”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在实践当中,对于提供区域性服务的事务所,应当将消费者的群体定位收窄至事务所服务范围内进行细化研究,得出更精确的分析结果。
需求特征。根据消费者群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异性因素,分析该消费者群体的需求特征。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有外国资本参与,在经营管理上带有浓厚的外国色彩,但又必须要求与中国的法律制度互相融合,所以必然在企业管理、财务、税务、知识产权、人事制度方面有大量的法律需求。在服务语言上,外资企业的管理高层必然要求一定的外语服务。
决定购买的因素。对于一项法律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决定购买行为的因素很多,资本、经济、人文、社会评价乃至心理因素,仔细研究以往案例,找出消费者决定购买因素的组合,再对各项因素进行差异和重要性比较,从而得出因素组合体系,可以为成功的市场分析奠定基础。 分析对手主要是分析对手的总体情况、竞争优势和营销策略三个方面。总体情况包括了经营业绩、市场占有份额、关键客户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竞争优势主要是分析竞争指对手独特的竞争能力,例如技术秘诀、人力资源等。营销策略要从对手的定价、质量标准、客户定位等方面进行分析。
例如:分析证券上市业务的竞争对手,主要从收集对手的主办律师经历、关键客户名单、以往成功案例和业绩入手,分析对手的人力资源状况、市场占有率、承揽业务方法和服务流程,从而找出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所在,有针对性地制定竞争对策。
⑹ 律师营销策略的律师营销市场规划
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从80年代初萌芽到现在,才经历了短短20多年的时间。期间在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大背景下,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生着复杂变化,了解历史上的各种变化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中国法律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市场有五项发展特征:
从卖方市场到卖方市场。在80年代初期,律师总数不多,而且很多都是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现职人员当中直接抽调而组成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管理和区域管理色彩。所以当时可供选择的律师并不多。但自从1986年开始律师资格考试和90年代初开始推行事务所体制改革以来,大量律师涌入市场,作为平等的服务提供主体展开竞争,给当事人提供了充裕的选择。
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公开。在80年代初期,当事人选聘律师往往在内部小范围当中进行,通过上级、同行关系网络或者内部员工推荐的方式。有时候,律师往往依靠中间人提供的信息和介绍,再加上自己的一点资历和口才,就可以承揽到这项业务。但是,现在许多大型法律服务项目正在尝试逐步公开投标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要求,要求参与的事务所对服务项目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服务建议方案,而且还要详细列出事务所的工作模式、专业特长和资历等内容提供参考。这对律师的执业水平和事务所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事务所的整体发展。
从单一型的关系营销到复合型的市场营销。在初期的时候,选聘律师的权力往往只集中在当事人的一把手或者主管领导手中,缺乏比较客观透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所以,很多律师运用单一的关系营销策略,集中搞好和当事人主要领导的关系,就可以承揽到业务。但是现在情况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很多重大项目的律师选聘工作,往往要集体讨论拍板。而且在选聘标准上,事务所的专业特长、法律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乃至服务质量都被纳入了考虑范围。因此,市场的变化要求律师不仅要讲求建立和巩固社会关系网络,还要注意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价格竞争到价值竞争。在初期的时候,律师专业分工不明显,律师的作用也不突出,因此,价格差异成了当事人最容易对比的决定性因素。但随着律师专业分工发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当事人逐步从单一对比价格转变为注重满足需求,专业分工和服务质量已经成为当事人更加关心的因素,这对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也起到了指引性的良性作用。
从名律师到团队模式。当年,名律师曾经是当事人一度争相聘请的对象。但是,当名律师逐渐因为精力和事务所经营模式所限,无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给予足够关注的时候,当事人开始不再盲目追求律师的名气,转而注重法律服务实效。团队工作模式讲求律师之间的分工合作,专业特长互相搭配,更能够保证服务质量,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2.1 依靠过去经验作营销计划的指南
与法律服务的制定和实施依靠经验积累不同,一份成功的营销计划应该是成功经验和科学数据分析的结合体。但是,一些律师长期忽视对市场营销策略的科学研究,过于依赖自己或者同行的成功经验。“我过去就是这么干的”,这是一句律师经常挂在口边的话。根据过去经验去推行市场营销计划,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快速变化和成长当中的市场,经济热点和规则迅速转换,过去的成功经验往往却是今天的失败根源。
2.2 过于依赖和相信广告和媒体
广告曾经是市场营销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在广告攻势越来越猛的今天,消费者对广告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根据2000年美国广告联合会发表了一份报告称,只有16%的消费者认为电视、杂志广告能提供信息,不足27%的消费者觉得报纸上的广告有用。可见,人们对广告的信任程度比以前严重下降。我国的情况也将如此,虽然目前广告业正处于急剧增长时期,但人们已经对满天乱飞的广告表示出极度厌烦和反感的情绪。事实告诉我们:广告仅为营销策略当中的一部分,它可以加强产品的市场地位和发布信息,但无法为事务所树立专业形象和领先地位。
2.3 模仿对手的成功经验
对手成功有多方面的因素,有自身特点,也有环境造就的原因。例如90年代初的证券律师崛起,除了律师自己要对业务投入大量时间研究和逐渐熟悉之外,千方百计地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好关系,争取到一张证券律师的考试证书是入门的前提。而现在,取消除了司法资格考试之外的各种行业准入资格考试,是司法部门努力争取的目标,也是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我们一味还停留在热衷于追求获得各种准入资格之上,就会最终发现落后于现实情况。如果不考虑各方面的条件而一味模仿别人,永远只能走在别人后面。
2.4 在进行营销时只考虑五个、甚至更少的决策项
在制定营销计划时,只考虑到某个或者某几个决策因素,例如:个人关系、营销目标、定位、广告策划、定价标准、产品和服务规格等,也会导致营销计划的失败。例如:为了提高客户的忠诚度,热衷于和客户进行各种交际应酬,企图通过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而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这种做法的错误在于忘记了客户要求的是专业服务以及随之而来的整套价值,良好的私人关系固然可以获得客户的感情,但却不能左右客户基于经济利益之上所作出的商业决定。
2.5 市场判断依赖于某几个关键客户的判断
有些律师对市场的总体判断往往来源于某几个大客户的意见和价值判断,对于市场的判断可能来源于与客户的晚餐谈话或者打高尔夫时候的闲聊。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如果不对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这种做法无异于盲人摸象。了解市场的具体方法很多,设计调查问卷、电话或者访问身边朋友、现有客户群、参加各种行业会议或者订阅行业杂志,都是了解市场的好方法。要进入和占领市场,首先就必须熟悉市场,这是百试不爽的规律。
2.6 片面强调满足当事人需求
根据传统的营销观念,有些律师片面强调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地为当事人达到目标。结果不仅容易因为使用非正规手段,给律师带来种种执业风险。而且往往会置律师于两难境地:由于当初承诺太多,以致当事人的期望过高。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其实,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经常会对法律服务报以不切实际的幻想和希望,一个优秀律师,不仅要学会如何利用正当手段努力满足当事人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疏导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为其设计出一套成本和收益比最佳的解决方案。
2.7 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营销策略和回报目标
律师虽然是专业人士,却往往是市场营销的门外汉。律师对于制定市场营销计划的知识,可能只来源于日常生活经验的积累,或者是从报刊杂志上只言片语所得,甚至是对于电视广告的个人领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制定和实施律师营销计划,往往会导致营销计划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营销策略和回报目标,从而导致营销计划的失败或者短期行为化和功利化。按照案件律师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介绍人回扣和佣金的做法,就是营销计划短期行为化和功利化的表现。
比较科学的做法是,营销计划不能是一个愿望或者理念,必须规定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市场采取特定的行为,从而获得特定的市场份额或者收入额。例如:对于一个房地产部门而言,开拓房地产业务的计划至少包括:
要寻找那些房地产公司?例如:国营、集体、内资或外资,本地或者外地;
如何接触这些公司?广告、寄送法律计划书、学术研讨会还是政府部门介绍;
可以采取什么营销策略?将一名律师从资产部加强到房地产部、在外部聘请专项顾问、合并一组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等等;
回报目标是什么?预计收费金额将提高多少或者市场占有额百分比将提高多少。
2.8 只有律师在洽谈过程当中才是进行营销
有观点认为,只有律师与当事人洽谈过程当中才是进行营销,而其他员工则是内部工作,与营销无关。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律师与客户洽谈和介绍事务所情况固然是在营销,但律师助理要尽快答复客户的电话,主动为客户寻找资料和报告工作进度,这种及时主动的服务其实也是在进行营销。因为这种不是以推销服务为目标的服务其实是在清晰地告诉客户:事务所对客户的重视程度和服务水平达到了什么程度,事务所的营销目标到底是为了赚取律师费还是帮助客户实现真正价值?一个细微的实在举动有时候比一百句动听的广告词更能够打动顾客的心。 3.1 塑造鲜明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并获得全体成员认同和追求的价值取向和理念,以及由此反映在策略制定、人文文化、行为规范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整体。它最先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日本等国引入企业管理当中。它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其人性化和科学化的特点,得以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众多大企业成功的根本保证。
事务所企业文化一般由企业使命、经营理念、企业定位、发展策略、远景目标、核心价值观和标识等系列描述组成,但在具体描述上各不相同,例如:
世界著名的澳洲第一大所——万世基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观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出色的客户服务;吸引、激励、发展、挽留优秀人才。”
长期以来,律师行业更多地强调律师行业与其它行业,律师机构与企业的差异,而忽略二者在质量控制、队伍建设、品牌塑造、企业文化乃至市场拓展等诸多方面的共性,不积极借鉴和学习其它行业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方法,由此形成普遍性的不良现象是:强调个体,忽略机构;重眼前利益,轻长远打算;讲个人英雄,不讲团队合作。“手工作坊式”、“个体户联合办公式”的律师事务所比比皆是,大行其道。究其原因,除了旧体制的原因及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制分配制度外,企业文化的欠缺是一个主要原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所已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法律服务市场较发达的北京等地,一些领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固然有其高素质的人才体系和相对发达的法律市场因素,但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这些事务所都拥有着自己的独特企业文化体系,使事务所在快速发展当中得以始终保持统一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准,为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奠定了牢固基础。
3.2 突出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
如何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竞争中突围而出,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呢?如果说专业水平是基础,差异化则是关键。客户最终选择的肯定是那些能够带给他们带来最大价值的产品服务,所谓的最大价值往往是与其他竞争者相比有明显差别优势的服务。例如:服务差异,即突出服务品种、服务方式、质量和价格明显区别于其他竞争者;人员差异,通过雇佣和培训手段,运用比竞争对手更好的人力资源取得更强的竞争优势;形象差异,通过建立自己的独特品牌区别于竞争对手等。
在客户需求相同的前提下,每一位律师都在向客户做着同样的工作,描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最终成功获得客户委托的律师,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定与众不同,这就是差异性所在。在许多领先事务所的差异化战略当中,强调团队服务制度、主动服务模式、讲求实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等是主要内容。
3.3 造就服务质量的有形性特色
法律服务的无形性,为客户评价和法律服务质量造成了困难。为了让客户更容易和直观地评价法律服务,我们必须使法律服务质量有形化。有形性的方法很多,包括:事务所的简介风格、法律建议书和网站内容;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书写风格和对客户利益的关注态度;服务当中的及时、迅速和主动程度;雇员的精神面貌、回复客户问题的时间;甚至包括了办公室的外观布置等等。
3.4 追求更深层次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分别对应市场营销策略的三个层次,投机、媚俗和信仰。价值取向的最表层价值是以“境遇价值”为中心,属于投机性的市场营销行为,例如:“如果有人落水,就向他推销救生圈”,因为落水的“境遇”创造了救生圈的“价值”;价值取向的内层价值是以“消费者偏好”代表,即以社会普遍评价为基础的选择偏好、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是以“媚俗”为基础的营销观念;价值取向最深层观念是“信仰”,即代表着消费者群体理想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等的理想方式。
现在的法律营销策略存在着严重的“投机主义”,即多以表层的“境遇价值”展开营销活动。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有些法院门口往往游荡着很多介绍人,当有人官司缠身需要进出法院时,他们就立刻围上去推销法律服务,这与”救生圈”是同一个道理。这种投机性营销必须面对着客户评价的易变性,当客户境遇发生改变时,所需产品的价值就会迅速降低。例如:对于一个饥饿的人,第一个馒头最有价值,第二个馒头价值降低,第三个馒头可有可无,第四个馒头可能白给都不要。如果要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而非投机来经营,就必须努力往价值取向的内层和深层观念发展,研究和培养消费者偏好,树立价值信仰。
⑺ 青年律师的律师营销怎样做
这个问题很复杂,而且每个人也都不一样,不好一两句话说清楚,可以给你说说大概:你可以通过网络推广,比如网络、腾讯等;你可以通过多参加老乡、同学的聚会;你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或者商业聚会认识一些商业人士;你可以通过学术或者出书营销自己;你可以通过你之前优质服务过的客户;你可以通过参与一些公益的活动或者诉讼提升宣传自己;你可以通过与媒体合作等等。但主要的还是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形象和专业服务,这个才是最重要的。因为你是专业律师,专业才是你立命之本!
⑻ 律师营销的定义
律师营销所下的定义:
罗伯特·丹尼 (Robert W Denny)认为“法律服务的市场营销是通过服务客户的需要和要求,对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务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动的有效执行。”[1]
唐·依特金(Donhkin)认为:“市场营销的确包括了广告,公共场所的讲话,社会关系网络,客户关系以及其他的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只是用来实现市场营销的一些工具。市场营销的核心是一种分析、制定和实施战略目标的过程。”[2]
克里斯朵夫G.吉尔森(Christopher G.Gilson),林达C.考利(Linda C.Cawley)和威廉母R·修密特(William R.Schmidt)则认为,任何营销活动,包括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骤是分辨和确认事务所(企业)服务项目或产品的目标市场,或者特定的消费者群体。
第二个步骤是集中事务所的所有资源,为这群消费者进行服务,以取得他们的满意。[3]
爱得华·普尔(Edward Poll)将律师市场营销表述得更加简明扼要,他说:律师“市场营销意味着赢得和保持顾客或者客户。”[4]
律师营销具有三个特征:律师营销指向的市场是特定的、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律师营销不仅仅指纯营销活动,如广告、律所手册、公共关系等,还包括律所满足客户利益需要和要求的全部活动。如电话程序、办公程序,出账单的方式等;律师营销只是律所为实施发展战略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而不是目的。核心和目标是分析、制定和实施律所的发展战略。
刘卫通俗地说:律师营销,就是让当事人更方便地找到合适的律师,让律师体面地获得更多的案源;进而在当事人的参与互动下,对案件质量或工作质量进行良性管控;在诉讼业务中以追求个案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非诉业务中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客户最满意的效果,最终实现客户价值。
⑼ 隐性律师营销和显性律师营销方式分别有哪些
隐性的律师营销方式:
1、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律师的核心生存力,竞争力,一个没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是不可能在律师界混下去的
2、律师的人品也是赢得客户,赢得市场的又一隐性利器。作为一个年轻律师,专业能力是比较弱的,目前无法通过专业能力去赢得客户,因此人品营销就成了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敬业、勤奋、用人格去夺得客户的赞誉和认可
3、服务态度是律师开拓业务,维系客户,赢得口碑的重要筹码。
显性的律师营销方式:
1、律师博客营销。现在随着“博客”的普及,人们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兴的营销方式——博客营销及其博客营销的价值。
2、律师的网站营销。就是律师通过建设网站、推广网站的方式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网站营销是律师投资小、见效快、收益大的重要营销方式
3、律师进行公益诉讼是律师迅速提高知名度的最快捷的办法。目前,在中国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要你有心,只要你有魄力,只要你能折腾,随处都可以找到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案件,而媒体往往会关注公益诉讼,社会公众更会关心公益诉讼的过程,这也恰恰是在另外一个方面给律师做了一次免费的广告
隐性律师营销:是指律师不是向外界采用攻击性的“大声广播”来推销自己,而是通过自己平时的语言、行为,专业能力、做人、品德、服务的态度、方格来赢得口碑,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的营销赢得的市场是最稳定的
显性律师营销:是指律师主动出击,利用电视广播媒体、报纸、网络等攻击性方式去推销自己,争取案源,希望达到立竿见影效果的方式,这是目前业界比较喜欢采用的营销方式,如何做好显性营销,做适合自己的营销是律师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