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高手帮写联合推广协议谢谢
给你样文,你修改下聚购游戏运营伙伴联合推广协议
您好,欢迎您注册并使用重庆聚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购)游戏联合运营系统;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内容,注册成功开启服务即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规定,视为已签订本协议成为受本协议约束的聚购游戏联合运营商(以下也称“游戏运营伙伴”)。
一、聚购游戏推广运营伙伴的工作内容:
1. 使用您的网站,或者以网站为依托的其他场所(如大学,居住小区、网吧等)推广聚购游戏(目前可推广《笑闹天宫Online》,如聚购以后增加新的游戏,则另行公告,并自动补充到推广的聚购游戏中)。
2. 在您的网站,或者以您网站为依托的其他场所,使用各种网络推广工具,引导玩家进入游戏,指导玩家进行游戏初期的操作,使新玩家尽快融入到游戏中来。
二、运营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聚购游戏联合运营系统,获得我们提供的绑定代码。登录聚购推广中心,熟悉我们的推广工具,获得相应宣传代码,植入您的网站,您也可以根据网络推广的需要自己制作宣传页面。
2. 在您的网站,或者以网站为依托的其他场所,介绍新玩家认识并了解游戏的特色和优点,吸引新玩家进入游戏。您网站的用户可以直接登录我们的游戏,并自动计算成您的贡献。所有贡献分成期限为协议约定期限。
3. 游戏营运伙伴须保证在进行聚购游戏推广之前已经获得相关的许可,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您同意聚购对此免责。
4.提高运营收入,有必要:
1)您的网站提供新用户入门知识,指导新用户创建人物以及在游戏中如何升级,让他们尽快融入到游戏世界中。
2)建立必要的互动版块,耐心解答用户的各种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何购买点卡、何处下载客户端。
3)及时为用户提供游戏资料和相关信息,以确保资料完整性。
5.运营合作伙伴分成比例为所发展的绑定用户官方游戏服务区的商城消费额的15%。
6.游戏运营伙伴需遵守聚购公司联合运营系统公布的相关补充协议及政策制度、公告等。
7.运营合作伙伴应维护双方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聚购公司相关涉及聚购公司利益的事件。
三、聚购公司权利和义务:
1. 聚购游戏联合运营系统提供业绩查询数据以供游戏运营伙伴随时了解工作业绩。
2. 聚购公司授权所有游戏推广运营伙伴皆可以推广聚购游戏(目前可推广《笑闹天宫Online》,如聚购公司以后增加新的游戏,则另行公告,并自动补充到推广的聚购游戏中)
3. 每月25日前业绩提成超过80元时,可申请提现;如申请提现,需在您的帐户资料里正确填写您完整的银行帐户信息及完善公司信息或个人信息,我们将合作报酬再扣除营业税和银行手续费共5.5%后的部分直接打入运营伙伴指定的建设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或者支付宝帐号。其他支持银行另行通知。
4. 聚购享有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在修改协议公布之日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的提出视为对本协议的终止,聚购应于下一个付款日向游戏推广联盟支付其应得款项;若游戏推广联盟在72小时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5. 聚购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10天以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游戏推广运营伙伴,并且提前5日在网站中发布公告予以通知,并最迟于协议终止后下一个付款日支付游戏运营伙伴应得款项,如因您资料中登记的联络方式不正确而导致联络失败的,聚购不能也不会对因您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您的资料未能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6. 聚购不会在未经您授权时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您申请时提交的真实资料,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执行以上条款,如有一方随意更改本协议或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本协议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有纠纷,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重庆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2. 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若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则本协议自然终止。
3. 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上述条款中未明确及包含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所有本合同的附件均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 本协议自您按下确认键并完成所有注册手续时生效,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如须续约,聚购将以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公告形式向游戏推广联盟发出续约通知。
② 急需要品牌推广合同的范本,谁有啊
希望可以帮到你
品牌推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国家政策的重大改变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于接获他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善。
(4)其它订约前或履约中双方不可预料之情事变更状况。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终止、解除和取消协议,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取消协议后售后服务必须由甲方负责或甲方授权第三方承担,但第四条第7项之义务仍继续有效。
4. 双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冲突进行平等的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先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为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登录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据以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台湾法律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碍难行,仍提付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须为台湾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据以中国经贸仲裁协委员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国法律为主
九: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延伸的附件如经双方代表人签署,与本协议共为一体、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