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
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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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② 怎样用适当的发问引导客户说下去
[经典回顾]
我们知道,一个有效的沟通是需要双方的相互交流才能够进行下去的,但是,有时候我们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客户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不愿意说很多的话,因此我们也无法了解到客户的真正需求,这将会给我们的沟通造成很大的困难。
面对这样的客户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巧妙的发问引导客户说下去,激发客户表达的欲望,从而了解客户更多的信息。
对于一些没有经验的销售员在与客户的沟通中,我们会发现,整个沟通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销售员在说个不停,而客户却只是一个旁听者,这使客户根本没有融入到销售的过程中来,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形成很好的互动。对于一个优秀的销售员,他会很好的利用发问的技巧,让客户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面,从而让客户投入到我们的销售中,这样我们就会很容易的发现客户的需求点。在销售行业中有这样一个5/55定律,一个销售员在和客户沟通中用5分钟的时间进行提问,而把55分钟留给客户,让客户来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根据心理学研究,在沟通的过程中说话的人总是快乐的,这种快乐会让客户表现出真实的需求。
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会突然出现彼此沉默的气氛,这时如果我们用自顾自说的方式来打破这种沉默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这种沉默的出现可能是因为某种话题的结束没有很好地衔接而造成的,如果销售员这时用适当地发问来引导客户,就会重新激发客户表达的积极性。
[案例分析]
刘晓是一个国内著名燃气灶的销售员,一天他正在店里整理客户信息表,这时进来了一对年轻夫妇,看似新婚不久的样子,刘晓急忙热情地迎上前去:
刘晓:“您好!欢迎光临某某灶具直营店,请问我能帮您什么吗?”
客户:“我来看看你们的厨具,看有没有适合我们的。”
刘晓:“那我为您介绍一下吧,这边是……”
说着刘晓把各个价位的厨具都介绍了一遍,可是客户却没有说一句话,还是在四处转着,这时刘晓试探性地问道:“不知道您需要一个多大价位的厨具?”
客户:“我先看看在说吧!”
显然是客户故意避掉了刘晓的提问,依然在四处看着,还不停的和老婆说着什么,刘晓看出这对夫妇是一个性格比较内向的客户,不善于和陌生人沟通,过了一会儿,刘晓问道:“我们店刚进了一个新款的厨具,您一定会非常喜欢的,我带您去看看好吗?”
这对夫妇听了刘晓说有新款的,爽快的说:“好啊!我们去看看。”
刘晓把客户带到这个厨具前说:“这就是我们的新款厨具,您看这个款式您还喜欢吗?”
客户:“不错,款式挺好看的,不过有没有黑色的?”
刘晓:“有的,您真有眼力,黑色是销量最好的一个颜色,您看我们这个档速是双速的,您家里平时几个人使用?”
客户:“平时两个人,有时候可能会来一些朋友,所以最好是可以调速的……”
……
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很多的提问,首先是“请问我能帮您什么吗?”这个礼节性的提问,目的在于掌控谈话的气氛。在销售员为客户介绍完产品之后出现了沉默,这时销售员为了引导客户问道“不知道您需要一个多大价位的厨具”目的在于询问客户的需求。
客户的回答“我先看看在说吧!”一下让整个谈话陷入了僵局。这时销售员以介绍新款产品为由重新引导客户的谈话,在接下来的介绍中,销售员没有像客户刚进店一样自顾自的介绍产品,而是在介绍到一个环节后向客户提出相应的问题,这使客户完全地投入到了整个的销售当中,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提问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销售阶段销售员应该采用不同的提问方式,比如:
在客户刚进店后我们会问道:“我能帮您吗?”、“您需要多大价位的呢?”这种方式为开放性提问,目的在于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选择性的发问,有时候我们说了很多,可客户却是避而不答,继而不能确定客户的需求范围,这时我们需要提出选择性的问题,来引导客户说出自己的需求,客户面对这种类型的提问,一般都会做出一个选择,这种方式的提问同时也会起到一针见血的作用。
提问的最终目的就是引导客户接受我们的产品,所以,如果我们在对客户的基本信息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用引导式的提问指引客户做出一定的反应。比如,有一个客户买一台车用于接送客户,我们可以问题:“不管是外观还是性能这都会给人一种高档次的享受,在客户面前一定会让您更有面子,不是吗?”等。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目的是引导客户能够继续和我们沟通,提高成交的效率,我们所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给客户一个清晰的回答方向。其次要客观,不要让客户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产生压力,提问的目的是引导客户沟通的继续,了解客户的需求,而不是迫使客户接受我们的想法。
[巧手点金]
销售员适当的提问已经成为销售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方法,但是,在进行提问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不要质问。在吵架、争辩的时候很多人采用的是质问的语气,目的是为了更加的强调自己的观点,但在与客户的沟通中,切忌用质问的方式问问题,这样不但达不到我们的目的反而会让情况更加的糟糕。
第二、不要同时提出很多的问题。有的销售员由于急于求成,一次提出很多的问题让客户进行回答,而客户最容易记住的可能是最前面的一个问题,这时后面的问题就会被忽略。其次,一次提出过多的问题失去了引导客户继续说下去的意义。
有效的发问方式较多,可以在销售的过程中不断地挖掘和总结,一个有效的发问,往往能够快速的促进成功。
③ 具体销售指引
1、目标客户: 现有城镇家庭、中小政企商户单固话用户
2、方案目的:目前紧密型融合套餐推广已回遇到瓶答颈,需推出简化、卖点突出的松散型套餐;
该套餐较原紧密型融合套餐略优惠 3、方案卖点加装乐享3G/畅聊,组合成松散型e6/通信版套餐,手机与固话本地互打免费办理天翼手机套餐,送固话月租等额话费,多办多送;
手机固话一个号,来电一个也不漏,固话手机同振4、渠道营销要点
锁定现有单固话客户,通过政企客户经理上门、电话营销和小区促销等方式开展针对性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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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⑤ 网络兼职,让搜索引擎为我们指引
只要知道上网,对搜索引擎应该都不陌生,就算只是菜鸟级网民,都知道要在网上找自己想要的信息,必须得通过搜索引擎来实现。但凡是网站都备有这样一个方便用户查找资料的搜索引擎。对于我们国人来说也有非常熟悉,并非常喜欢用的搜索引擎。现在网上的相似信息简直有如恒河之沙,如果没有它,网民想要知道什么知识,就必须得一点一点慢慢地、细致地去找,现在有了它,只要打开搜索网页输入要查找的内容,眨眼间可以搜索出成长上万条相关信息,网民可以很快从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搜索引擎(searchengine)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并将处理后的信息显示给用户,是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的系统。搜索引擎是网站建设中针对“用户使用网站的便利性”所提供的必要功能,同时也是“研究网站用户行为的一个有效工具”。高效的站内检索可以让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目标信息,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产品、服务的销售,而且通过对网站访问者搜索行为的深度分析,对于进一步制定更为有效的网络营销策略具有重要价值;从网络营销的环境看,搜索引擎营销的环境发展为网络营销的推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效果营销看,很多公司之所以可以应用网络营销是利用了搜索引擎营销;就完整型电子商务概念组成部分来看,网络营销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向终端客户传递信息的重要环节。搜索引擎已经和网络息息相关,我们要在网络上进行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它,包括网络兼职,可以说搜索引擎是我们网络上最好的老师。想要进行网络兼职,第一步就得靠搜索引擎来找到合适自己的兼职工作。现在如果有不懂的事情问到别人,别人就会告诉我们:网络一下就知道或者谷歌一下。所以说,热爱搜索、善于分析搜索结果,可以让我们学到很多东西。以前我们遇到疑难都是到处问人,也许花费很长时间都没有结果。现在一搜索,或许几分钟就解决了问题。在找网络兼职的过程中,如果怀疑某个兼职工作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骗人的。就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来知道,往往会出现准确的答案,利于自己判断事实真相。网络上的信息量和知识量丰富得超乎人们的想像,热心人士也不计其数。如果自己在做某件事的时候遇到了困难,无论怎么琢磨也没有成功,这时只需要搜索一下,网上肯定有你要的答案,因为早已有高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只需要依样画葫芦就能解决。本来以为很难的事情其实就那么简单,搜索引擎作为免费的老师,手动一动就能帮自己解决问题,如果说不喜欢用搜索引擎并且表示出鄙视,只能说明此人很懒,这种人怎么能在网上赚到钱呢!当我们打开搜索出的网络页后,先看看这个网站的内容和定位是不是适合自己。或许以前上网时常常烦恼于那些网络广告。但从此刻开始,你已经下定决心要成为网络兼职大军中的一员,遇有兼职类的广告就要点开看看,并借鉴以使自己能想出新创意来,此后,你就一步一步的迈向了成功。而且,搜索引擎上经常不断地更新信息,方便我们查找新的网络兼职工作。热爱搜索,善于搜索,方便我们快速了解事情真相,快速解决自己的困难,也能快速帮助我们找到理想中的网上兼职。
⑥ 电话营销中怎样引导客户
销售过程中,不是你被客户引导,就是客户被你引导。通常衡量是否是销售的高手,很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看你是否可以通过引导客户,让客户意识到他的问题所在,而通过你的介绍,可以使客户意识到你就是他的唯一选择。 ???顶尖的电话销售在引导客户时,心中始终有一张GPS导航地图在指引。引导不仅仅是会提问,会SPIN这样的技巧那么简单。我们通过研究发现:顶尖的电话销售在引导客户时,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第一:顶尖的电话销售人员其引导的出发点是100%从客户的利益出发,而不是自己。只有100%从客户角度从发,说出来的话,提出的问题才有可能让客户对你产生信任; ???第二:专业的人一定是按专业的流程做事情,顶尖的销售在做引导时也不例外。但他所以来的销售流程根源来于客户的心理决策流程。一般而言,客户与你之间的关系都是经过了陌生、接受、兴趣、选择、怀疑、渴望、相信等这几个阶段。 ???相对地,销售人员对应客户的心理变化,分别应该以开场白、建立信任、刺激欲望、产品说明、异议处理、促进成交、承诺保证等阶段与之相对应。 ???顶尖的电话销售充分理解这个阶段的客观存在,而他们比普通销售高明地地方在于:他们可以借助策略加速推动销售进程,表现就是更高的成交率以及缩短销售周期。比如,以咨询客户意见的形式以打消客户的陌生戒备感,以不断给予有价值的资讯以建立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感。策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属于行销,而非销售。科特勒曾说,行销的作用就是使销售变得多余。 ???所以,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主张对高级的电话销售人员主要应实行电话行销策略培训的原因之一。而基础的电话销售技巧培训只适合销售新人。对那些已经熟练掌握销售技巧的高级电话销售而言,技巧反而不是那么重要了,他们可能比培训师更懂得应用那些小伎俩。
⑦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