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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网络培训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28 21:53:55

Ⅰ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公司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Ⅱ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以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求。第三条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含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局级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市管杰出专家以及上述三支队伍的后备人才。第八条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培训类型与内容第九条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离岗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就职前培训。培训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的人员。
(二)任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资格培训。培训对象是: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晋升职务后在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
(三)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进行的创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离岗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十条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研究领导艺术,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水平。
(三)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学习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离岗培训侧重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权力与义务、纪律与操守、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及其他内容。第四章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分工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按照市委的要求,根据深圳发展的客观需要,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市干部培训的制度性规定以及中长期培训规划、计划或纲要。具体负责全市副局级以上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干部、各区处级以上干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二类以上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驻境外人员、市管杰出专家和市管三支队伍的后备干部的调训;负责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会同市外事办负责全市干部的涉外培训;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公务员(干部)的调训;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第十三条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市评荐中心)会同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属一、二类企业中层和三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属各企业分别负责本企业基层员工的培训。

Ⅳ 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哪些方面的特点

一 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庆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干部教育培训要迎合好干部的需求,对症下药,切忌演讲式的培训

二 从严对干部进行教育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内容,从严对干部教育培训,主要是严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上,严在加强政治品质修炼上,严在保持队伍纯洁上

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样也要与时俱进,在把握新誉镇凳趋势中捕捉新机遇,在顺应新要求中谋求新发展。新常态下的干部教育工作,要把提升各级干部的落实能力摆在核心位置,出实招、求实效

Ⅳ 干部应当参加的教育培训有哪些

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 以脱产回培训、党委(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
进行。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 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 调训。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 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 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 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 ”等技术手段。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 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 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 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 相长。
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Ⅵ 山东党员网络学院线上怎么上线学

山东党员网络学院线上学的方式:方式一:网站学习“灯塔-党建在线”网站首页右侧,点击进入“山东干部网络学院”。方式二:手机APP学习:打开“灯塔-党建在线”APP下载更新(苹果版手机APP更新稍有延迟),点击“干部网络学院”模块。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省委《规划》实施意见,更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效,省委组织部升级改造“灯塔-党建在线”干部学习网,建设“灯塔-山东干部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正式上线运行了。
网络学院是全省干部网络学习管理和开展干部网络教育培训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全省培训资源整合、培训覆盖拓展、培训精准定制等模式创新的有效载体。服务对象:网络学院面向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群团机关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扩大至面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社区)基层干部直接开展培训。注册登录:采用省委组织部统一上传学员信息、各级各部门联络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维护完善、干部个人注册登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根据干部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单位参学人员,及时组织完成注册登录,确保应学尽学、应训尽训。平台功能: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网络学院陆续开通学习考试、网络班级、电子展馆、直播课堂、信息管理、档案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同时,已实现部分符合条件学员跳转中国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功能。

Ⅶ 求: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 完成在线学习办法

我就是缩短完成时间的捷径,可代劳。

(7)干部网络培训条例扩展阅读:

上海干部在学习城2020年学习要求

1. 2020学年在线学习的学习时间段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习时间段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2. 2020学年在线学习的学习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全国和上海《2018-2022年上海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总体要求,2020学年在线学习的学习要求为:(1)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非公务员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总时间不低于50 学时。(2)学员必须完成重点专题班学习要求。

3. 2019学年超额完成的学时和学分是否可计入2020学年?

答:2019学年超额完成的学时不计入2020学年,由学习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记入学员年度学习历史记录。

4. 已经学过的课程重复学习,学时是否重复累加?

答:课程的学时只计算一次,重复观看,获得学时不累加,学习时长累加。

资料来源:上海干部学习城-学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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