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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登录

发布时间:2023-05-23 13:15:24

⑴ 教师基础教育培训网登录入口地址

教师基础教育培训网登录入口地址: http://px.gp.enete.com/

8月26日-27日,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的陕西省国培计划管理者高级研修班在陕西举行。来自全省各地市以及项目县管理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共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高教社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沈强作为受邀高校代表在国培项目高校组论坛上做了题为《助力陕西省乡村优秀青年小学数学教师域外提升项目》的主题报告。

报告从国培计划3.0的整体要求出发,结合高教社教师发展中心长期从事教师培训的实践经验,重点介绍了青年教师域外提升项目的设计思路,着重阐释了青年教师如何通过集中培训、基地研修、“学习共同体”建设,实现从“教的专家”到“学的专家”的成长蜕变。此外,报告还介绍了高教社基于信息技术2.0,在教研教学智能化解决方案方面进行的探索。高教社的报告赢得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大家对高教社在青年教师培养和信息技术与教师教研融合领域的积极探索表示了高度肯定。

本次会议旨在通过集中学习研讨,把握******教师队伍建设的新方向与新要求,交流分享“国培计划”项目实施经验,确保国培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年度陕西省国培计划招标中,高等教育出版社顺利取得陕西省国培计划的集中和远程资质,将继续为陕西省的基础教育教师成长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⑵ 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首页登录地址

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首页登录地址: 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 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net.cn) 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江苏省电化教育馆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的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的教师教育网站。 江苏教师教育网以整合全省教师教育资源,大规模、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教师培训为主要任务,设有教育要闻、政策文件、教师培养、教师培训、教师职称、教师资格、人才工程、资源中心等8个一级栏目,近60个二、三级栏目,提供教师教育资讯、视频直播、网络课堂、BLOG等多种服务。 4月8日中西部田家炳中学教学领导力培训班顺利开班,本次培训由常州市教育局主办,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承办,田家炳基金会全程进行经费支持,是常州教育与田家炳基金会的首次携手合作。 在开班仪式上,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李岩致欢迎辞,安徽省池州市田家炳中学副校长胡志勇代表学员发言,培训的促成者常州市教委原主任、基金会顾问汪鹤鸣先生深情讲述了自己与田家炳老先生的深厚情谊,并介绍了基金会近半年来各个项目的开展情况。香港田家炳基金会高级干事肖开廷要求参训学员不负春光,学有所获,并对田家炳中学互助模式再次提出了新的希望。整个开班仪式由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陆虹伊主持。 常州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杭永宝同志做了首讲,杭局长简要介绍了常州经济的发展情况,常州教育的文化传统与亮点特色,以及常州教育未来发展思路,学员们表示杭局长的讲座对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借鉴价值。 本次培训班为期五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专题讲座与问答;第二是阶段是沉浸式学习体验;第三阶段是名校考察与案例分享。学员们通过主题分享,将深入理解常州教育坚持十多年“学校主动发展项目”给学校带来的内生动力机制,并在沉浸体验中感受“聚焦课堂与学习·促进学科素养的落实”的转型发展新路径,最后通过学校创新实践的案例分享,感知信息时代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的挑战与发展机遇。本次培训将拉开中西部各田家炳中学与常州各校交流的序幕,促进合作共赢,增进田家炳各学校之间的情谊,让“田中一家亲”的概念更深入人心。

⑶ 川师教务处官网登录入口地址

川师教务处官网登录入口地址: http://jwc.sicnu.e.cn/

四川师范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大学、国家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高校及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是四川省举办本科师范教育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学校位于四川省省会——成都市,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二个校区。

办学历史悠久。学校创建于1946年,其诞生与 东北大学 有直接的历史渊源。抗战初期, 东北大学 内迁到四川省三台县办学。抗战胜利后, 东北大学 迁回沈阳,留川师生在原校址上创建了私立川北农工学院。1949年,学校吸纳西山书院,更名为私立川北大学。1950年,学校合并私立川北文学院,组成公立川北大学,迁址四川省南充市,改称川北大学。1952年,以川北大学为主体,合并川东教育学院(原乡村建设学院)、 四川大学 和华西大学的部分专业,组建四川师范学院。1953年,原重庆师范学院部分系科师生进入四川师范学院。1956年,四川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迁到成都狮子山。1964年,原成都大学(现 西南财经大学 )数理化三系并入我校。1985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1999年,原煤炭部成都煤炭干部管理学院整体并入我校。

学科门类齐全。学校是全国首批硕士授权单位,第十批博士授权单位,举办有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建设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82个本科专业,其中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4个、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17个;建设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四川省重点实验室1个、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3个,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国别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10个,建有四川省省级大学科技园。

师资力量雄厚。建校以来,学校先后涌现出了以著名墨学家伍非百、我国社会学和民俗学的创始人之一李安宅、我国教育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刘绍禹、楚辞学专家汤炳正、文献学专家屈守元、训诂学专家刘君惠、凝聚态物理学专家赵敏光、拓扑学专家刘旺金、非线性分析专家丁协平为代表的一批知名专家。学校教师先后获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人,“国家*领军人才”1人, “国家*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人,“国家”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1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116人, “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30人,“四川省”10人,“天府*”2人,“四川省教学名师”12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标兵、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28人,四川省优秀教师、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川省师德标兵等共39人次。另外,学校还特聘了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国家“”、国家“杰青”等20余位高层次人才。

育人成效显著。学校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俱乐部及省级大学科技园,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创办有1所具有33年历史的“校中校”——四川师范大学美育学校。学校建有“质量工程”国家级项目90项、省级项目429项,其中,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3项,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各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5门,“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9部,学生承担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435项,学校获近三届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2项、四川省教学成果奖96项(其中一等奖31项),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全国教育专业学位优秀硕士论文6篇,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近三年获得奖项49 项(其中一等奖及以上10项)。办学71年来,培养了以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言荣、中国科学院院士唐勇、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郭鸿为代表的30余万名各类毕业生,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科研成果丰硕。“十二五”以来,学校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近4000项。其中,科技部科技支撑(重大研发)项目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重大、重点)、国家艺术基金等国家级项目300余项,省部级项目700多项。实际到校科研经费2.5亿余元,学术论文发表数量1.1万余篇,其中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SCI/SSCI一区等高级别论文近400篇,授权发明专利155项,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000多项。2018年,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位居省内第2,省属高校第1,全国师范类院校第13位,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数省内第1,全国师范类院校并列第3。

对外交流广泛。学校是四川省高校对外交流中心之一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和接收澳门地区保送生的高等院校,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的110所院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关系,培养各类层次的境外留学生,并开展各类层次、不同国别的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在韩国延世大学、巴基斯坦卡拉奇大学合作建立了2所孔子学院,与巴基斯坦佩德罗中学共建孔子学堂。建有日本研究中心、韩国研究中心、中俄文化交流中心、中法文化交流中心,与韩国延世大学合办“成都世宗学堂”。

社会服务有力。学校是“国务院民族团结先进集体”,长期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尤其是教育事业发展,设有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四川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四川省分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四川省教师继续教育四川师范大学培训中心、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全国首家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培训基地等省级培训及研究机构。长期对口帮扶甘孜州理塘县、凉山州普格县、广元市苍溪县、广安市武胜县等贫困县。2017年,学校牵头成立C5教育精准扶贫联盟,先后在南充市仪陇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广元市苍溪县、达州市达川区、巴中市恩阳区、凉山州普格县、甘孜州理塘县建立“四川新农村建设学院(乡村振兴学院)”,助力精准脱贫,振兴乡村发展。

四川师范大学扎根巴蜀大地办大学,服务治蜀兴川新战略。******,全体师大人坚定以,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致力于把学校发展成为人民教育家诞生的摇篮、优秀校长成长的基地、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转化的平台、国家和四川省教育的高端智库, 认真履行四川师大引领区域教师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传承创新中华文明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的能力。目前,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和谐,朝气蓬勃,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

⑷ 奥鹏教师培训网官网入口地址

奥鹏教师培训网官网入口地址: https://passport.ourteacher.com.cn/

奥鹏教育创建于2001年,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在的国家开放大学)发起,教育部红头文件正式批复得以成立,目前,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已接受全国近50所试点网校的委托,通过在全国建立的1800多家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为300余万名学员提供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本科二学历等9大类400多个专业的学历教育支持服务。

奥鹏教育在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业务稳步向前发展的同时积极研究国家教育政策、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分析互联网时代继续教育学习者学习需求,通过边研究,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的方式,形成了“互联网+”时期高校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截止2016年底,已与全国110多所普通高校开展合作,为合作伙伴提供集平台、资源、网上助学一体化的专业运营支持服务。 奥鹏教育广泛与各类远程教育办学机构建立多形式、多层面的合作,为求学者提供更多和更好的选择,为推动我国继续教育行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

奥鹏教育18年来累计服务学历学生达300余万人。奥鹏教育通过全国的渠道支撑平台、一站式的服务、强大的技术支撑,在远程学习服务过程中始终关注用户的需求变化及体验感受。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以用户为中心,关注用户体验,鼓励用户积极参与学习支持服务手段的创新,是奥鹏教育的核心追求。

奥鹏教育在全国1800余家学习中心设置了近4000个咨询坐席、300余学业顾问坐席,以千门课程的10大门类学科为单位设置了200余位学术性专家坐席,以及在教材、教学、学籍、学务、考试、技术等方面的100余位二线支持运营部门节点经理,为学生提供实时、非实时师生交互以及学科专业指导。 ;

⑸ 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往年的怎么打印

去校门口商店可以打印。
高等学校是本科院校、专门学院和专科院校的统称,简称高校。高等学校主要分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中国大陆高等教育系统拥有双一流、部省合作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等项目来推进高校建设。

⑹ 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陆入口

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陆入口: https://www.jste.net.cn/cmsplus/test/jszg/index.jsp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⑺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https://pxglpt.zje.gov.cn/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 https://pxglpt.zje.gov.cn/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的准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设创新型服务型部门,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实行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要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统一领导相结合。省委教育工委实行工委会决策制度,省教育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 工委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工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2次。工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和教育部党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与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加强对委厅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任务;

3.研究决定上报省委、教育部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全省教育系统及委厅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党内规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省教育的重大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6.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高校省管领导人员、浙江树人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委厅机关在职在编干部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不含省教育考试院副处级)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7.按照纪律检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事项,通报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

8.审议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职责分工、因公出国(境)计划、处级以上干部培训等;

9.研究确定全省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0.研究决定厅机关的人员调动和直属单位的用人计划管理、公务员招录、考核奖惩、政务处分、干部培训、职工福利等;

11.落实党管人才要求,研究决定全省教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宏观意见和重要政策;

12.其他需由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工委会参加人员为工委委员,非工委委员的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委、组织处、宣教处负责人和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等列席(干部议题除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工委会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委员参加。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工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工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实行厅长负责制,一般每月召开2次。厅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就讨论事项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厅长办公会议议事。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务院及教育部、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上报省政府、教育部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一般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安排、评优评先评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教育行政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厅机关重要合同协议、大型资产购置与处理等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

6.其他需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厅长、副厅长、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工委委员和办公室、法规处负责人和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厅长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厅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员对会议所讨论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部门提请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外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和高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八条 完善会议决策的落实机制。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之后,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按照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求,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公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会和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应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对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必要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公文规则

第十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相关要求办理公文,遵守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报送委厅领导审阅和批办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拟办、呈送,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送签公文。

第十二条 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拟办、分送。推行电子收文和协同传阅机制,不断提高办文办事效率。主办部门要主动办理,会办部门要及时协办。无充足理由,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推卸办文责任。主办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协同办公系统。

第十三条 发文审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公文均通过电子政务处理。除存档外,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印刷。正式公文一律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或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行文。内设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必要的工作沟通可以处室名义印发便函。制发公文时,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需要多个部门会签的公文,会签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知悉修改内容并认真研究是否吸纳。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委厅领导审签。办文各环节应签署经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应事先协商一致。上报省委、省政府或代拟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协商一致;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委厅主要领导出面沟通一次,仍有分歧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公文按照以下规则签发:

1.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报送的上行文;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对地方、高校的批评通报;向上级主要领导报送的材料,由分管委厅领导审核,委厅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外出时,可授权相关领导签发。

2.回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文件,履行工作程序性的公文,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性会议通知,以及其他常规性文件,可由分管领导签发。

3.外单位联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对等和分工由相关领导审签。

4.紧急公文如遇领导外出,可由主办处室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代签,或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委厅直属各单位依据部门职责以各自单位名义对外行文,委厅OA系统一般不分发直属单位文件,门户网站也不刊载直属单位文件。

第十七条 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从严控制公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倡简化文件,委厅下行文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须执行发文立项制度,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日常业务工作往来和简单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过钉钉或OA工作快递直接发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省领导批示件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委厅领导的批示件,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办理,15天内反馈批示领导。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委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为委厅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心组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8次,其中专题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至少有2至3人作中心发言。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包括集体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专题读书会和论坛报告会等。委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动学习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开设“处长讲堂”,定期由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宣讲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五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调研制度。每年初确定一批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委厅领导每人至少领衔1项调研课题。省管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一年不少于2个月,委厅领导蹲点调研时间不少于1周。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调研时间不少于省管干部。重要政策出台之前,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研究作为基础。

第二十二条 树立良好的调研作风。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调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开门搞调研,倡导不打招呼、不听汇报调研。推进调查与研究相结合,既摸实情、找问题,又出实招、解难题。对调研时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实行“回访”。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委厅建立实行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务虚会、党风廉政分析会、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处长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

务虚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重点分析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研究推进工作的思路,每年至少召开1次。

党风廉政分析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

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集中开展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综合分析。工委每年至少在党内通报1次意识形态情况,每半年向省委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 处长例会由委厅主要领导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厅领导主持。处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落实工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重要工作;

3.交流布置有关工作任务;

4.通报相关问题;

5.其他事项。

处长例会由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委厅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会同相关领导共同召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教育局、高校参加,专题研究某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执行,重要事项需提交工委会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召开。党员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委厅机关全体党员,离退休支部书记,直属单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干部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委厅机关在职在编全体干部,离退休支部书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试院正处以上干部。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定期上好党课。每月至少开展1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组织活动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办会审批,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开支。各类会议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和计划管理制,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经费预算需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提倡运用视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视频会议。由各地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初根据组织部门通知文件部署进行集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厅直属单位及时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

2.本单位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建设及其他大额资金安排,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等经济活动;

3.本单位班子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调整,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层以上干部集中调整,以及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调整;

4.本单位内部分配制度重大调整;

5.本单位以及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舆情,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隐患;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重大事项要在正式决定前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重大事项采用书面报告,可专题行文上报,也可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紧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隐患,可先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形式的报告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分送领导班子集体或相关委厅领导,并通报相关处室。口头形式的报告,可由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向委厅分管领导以至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健全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外出要按程序请假。

1.委厅主要领导出国(境)、出省,要按省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其他委厅领导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应向主要领导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2.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干部处备案,由办公室向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向分管领导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按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3.各部门外出组织集体活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各部门应避免全体人员在工作时间同时外出,确保有人值守办公。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加上级重要会议之后,要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代替其他领导参加会议的,要及时把会议情况向被代会领导报告,重要的内容要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委厅重要事项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制度。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的政治职责。统一报文出口,规范报告程序和形式,提高请示报告质量。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省性督查检查活动审批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面向基层开展各类督查,努力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督查检查,减轻基层负担。完善检查评比考核计划管理和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检查评比。进一步减少各类“进校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年初及时分解年度教育工作任务,并按季度督查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督查。督促好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育督导。落实法定的教育督导职责,积极发挥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全面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

第九章 依法治教

第三十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强学法用法,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和能力建设。通过“法治微课”等方式,每年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学法至少3次。全体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都要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育立法。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建议,向省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类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根据程序代为拟定草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前应先填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申报表》报省政府办公厅立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起草代拟稿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处室制订规范性文件,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并由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都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提请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同时提供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政策解读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推行“掌上办公”“掌上办事”。

第四十二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推进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委厅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十章 全面从严治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工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教育工委定期对政治生态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网络、社团等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审核。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与公民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委厅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服务群众,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健全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厉行勤俭节约。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八条 坚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 自觉接受监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完善舆情收集机制,主动收集新闻媒体、论坛、微博、微信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做好核查和指导工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核实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干部大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中列明的主体责任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教育工委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及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1月15日前向教育工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前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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