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于市场推广,让消费者免费试用,怎么写会计分录
将自产产品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应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 自产产品用于推广时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其为视同销售
③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④ 用于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的酒需要视同销售吗
用于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的酒需要视同销售。
因为市场推广的库存商品,属于回自产货物答或者外购货物。这两者都是应税项目。
1、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方面的话就相当于视同销售,购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进项税,卖出时要计算销项税,再按差值家增值税。你这样理解的对的。
2、而外购货物的话在外购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卖出时按全部的销项税交增值税,但如果外购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也就是 不征收销项税 假如进项税已抵扣的话要做进项税转出。
3、如果自产和外购都用于应税项目的话,按照正常计算计算即可。
⑤ 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推广为什么会计上又不确认收入
因为从会计角度考虑,其虽然是流出了企业,所有权是发生了转移,但不满足其他确认收入的条件,比如说没有现金流入,也就是没有相关直接经济利益流入本企业,所以不确认收入。
⑥ 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如何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宣传展览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⑦ 广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涉及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内产交换,容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⑧ 如何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