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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网络教育培训系统

发布时间:2023-02-22 07:21:44

1.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登录:http://jxjw.sdns.wljy.s.e.cn/mh

山东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官网登录: http://jxjw.sdns.wljy.s.e.cn/mh 山东大学 继续教育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是我国最早从事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在近60年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把继续教育作为人才培养与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学校继续教育坚持不懈的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学历教育,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取得了显著的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成果。 学校现有网络教育专业83个、成人教育专业35个,作为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有主考专业27个;现有网络教育学习中心77个、成人教育函授站17个,分布在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成了基本覆盖全国的继续教育办学网络。学校是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部委批准的教育培训基地,先后建成了“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基地”、“全国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基地”、“全国社工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等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8处。 2000年以来,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30万余名,授予4万余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先后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培训15万余人次。学校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合实施了“全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计划”项目,目前已在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18个学习中心,累计培养毕业生1万余名,成为我国执业药师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校探索建立了“服务行业发展、服务企业成长、服务区域建设、服务职业教育”的“四个面向”继续教育人才培养与人才发展模式,以网络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深度融合,突出服务行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积极推动老年教育、社区教育,为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伴随着高等继续教育的改革发展, 山东大学 继续教育将着力在进一步明确目标定位、理顺办学体制、完善治理机制上下功夫,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动继续教育实现“质量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与规范发展”,为实现“创办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相匹配、国际视野下的一流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建设具有 山东大学 资源优势与办学特色的互联网生态平台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而努力奋斗。 ;

2. 安全员C证考试成绩咋个查询

安全员考试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或中国教育协会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所以查询都可以到各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比如山东省安全员查询方法如下:

1、打开浏览器,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网络教育培训系统扩展阅读

一、介绍

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实行持证上岗,安全员C证属于一种上岗证明,证明你拥有在该行业领域工作的能力,属于国家职业技术技能鉴定证书。

二、区别

职称都是通过评审的,但证是评审的其中条件之一。其余的还有论文,文凭,从事专业的年限等。

三、报考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
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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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东建筑业网

关于“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成绩查询,准考证别面确实是写着“考试结束60日后可在山东建筑业网查询考试成绩”,但是11月25日考试完一直到过了元旦才发现哪里能够查询到是否考试合格,暂且是个办法吧。这样避免了又是需要企业登录又是下载客户端又是需要电子狗的麻烦,可以个人自己查询下。

登陆“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网址是“

我考的B证,其实哪个证都相对来说挺简单的,祝你好运吧!

5. 山东教师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登录怎么样

『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网如何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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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向下拉滚动条,找到你要培训的种类:例如中小学教师远程非学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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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济南市教师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无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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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怎样登陆山东教师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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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输入身份证号码
密码是姓名的专全拼属

『伍』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 怎么进入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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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山东教师远程教育网登陆密码忘记了

得找学校管理员,让他帮帮忙

6. 山东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学习班今年什么时候

您好,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学习班今年将于2020年4月开始招生,学习班将持续到2020年7月,学习时间为200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安全防护、安全检测、安全技术等。学习班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安全工程师和安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授课,学员需要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学员将获得安全工程师再教育证书。

7. 用ipad可以登录山东省安全生产在线模拟考试系统吗

ipad用的苹果自带的浏览器,考试系统一般都是支持各种浏览器播放的,只要在ipad中用浏览器打开即可。
完整的支持时下主流浏览器
不必担心因为用户浏览器的不同而导致用户体验不一致,MTA在线考试系统完全采用B/S架构的技术,我们支持绝大多数主流的浏览器,如:IE,火狐,Chrome,360,猎豹等。

8.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一、山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山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https://shandong.xueanquan.com/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山东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山东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为增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山东省开展秋季学期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讲活动。10月16日下午,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宣讲活动走进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淄博市市场监管局邀请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程师范丽进行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的讲座,让师生接受到专业、科学的教育指导。

10月16日下午,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程师范丽、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葛金锋、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家传、淄博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科长宋树亮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初一全体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参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校长杨长征主持会议。

会上,范丽教授通过从身边熟悉的食品、食品安全例子给大家讲述了如何识别身边的健康与不健康的食品。还利用视频等形式,引导师生及食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安全风险,让老师和学生们更深层次的掌握了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树立强烈的健康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葛金锋在致辞中讲道,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直以来,为了让老师同学们在学校吃得安全、放心,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学校食堂提升工程,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等,构筑起校园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起来。

9. 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登录网址是什么

2020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网址为:https://shandong.xueanquan.com/
温馨提示:可以依次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也可微信快速登录!
2020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包含:安全动态、共享资源、帮助中心、平台公告等四大部分内容。
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旨在为学校和孩子建立科学化、常态化、信息化的学校安全教育体系。目前,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移动版已正式上线,各位学生、家长都可以下载移动版,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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