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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业务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9-17 07:41:57

Ⅰ 扶贫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力提升农技服务水平(普惠政策)。要不断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配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用车用房,开展农技人员培训。要加强对特色种养业的指导与服务,要探索建立县级重点脱贫产业技术人才库,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技部门、科研院校、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开展合作;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重点推广一批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解决精准扶贫产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技术和项目进村入户,以技术入股等形式领办或创办利益共同体。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户、示范基地,通过试验示范,带动周边贫困户脱贫致富。依托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等农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的普及培训。加强分类指导与服务。要针对不同贫困群体,确定不同类型的脱贫产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支持产业发展和就业项目,落实扶贫措施,重点支持发展包括设施园艺、食用菌、中药材的栽培;大力发展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的养殖业;带动包括农副产品加工、手工艺品作坊加工等的加工业;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等。对有劳动能力但无经营能力的贫困人口,重点加强转移就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劳务输出增收。对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创业能力的贫困人口,重点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休闲观光等新兴产业。对有经营意愿但经营能力弱的贫困人口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实施项目带动,利用扶贫资源入股,创新股份合作、集体经营、联户经营、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元产业化扶贫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对经营不了承包地和经营效率低的贫困人口,开展土地流转脱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Ⅱ 农村扶贫政策

一、国家扶贫农村政策
1、贯彻落实扶贫政策方针
主要就是政策传达到村里,村干部们落实不到位。很多扶贫资金都没有发放到真正贫困的农民手中,而是被假贫困户冒领,因此扶贫工作一直没有多大成效。扶贫驻村工作队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落实真假贫困户情况,坚决不允许冒领补贴的现象发生。
2、帮助贫困人口制定脱贫计划
扶贫工作不仅仅只是从经济上给予贫困户一定的补贴,补贴只是暂时的,最根本的扶贫思路就是帮助这些贫困人口制定行之有效的脱贫计划。制定脱贫计划必须结合贫困户的家庭情况及当地的实际,为其找到一条能够实现脱贫的新出路。只有帮助贫困户努力提高自身经济能力,才能真正摆脱“贫困户”的帽子。
3、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我国有不少农村被标榜为“贫困村”,这些贫困村里的村民基本上都属于贫困户,要想村民们都富裕起来,首先要帮助村集体发展,发展集体经济,只有村子共同富裕了才能带动更多的村民实现真正脱贫。
4、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下派扶贫驻村工作队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对农村的各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不被挪用,真正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另外推动落实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为扶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精准扶贫申请条件
1、家庭住房及生活设施较简陋,没有轿车及高档家电等。
2、致贫原因合理,像因为赌博吸毒等致贫的不纳入扶贫对象。
3、在城镇没有商品房及门面。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扶贫要求(各地方具体标准不一样,比如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要求的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310元。)。
5、没有家庭成员在体制内工作或者担任村干部。
综上所述相关的内容介绍,关于农村扶贫一直是国家的重要事情,在一些政策的出台之下可以帮助更多的农村富裕起来。但是我们需要清楚其中的一些政策,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大家看完之后就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在国家方面有着什么样的政策。这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事情,通过扶贫可以让农村居民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Ⅲ 扶贫政策有哪些

扶贫政策如下:
1、精准扶贫。根据不同地区的贫困情况、不同的家庭情况进行精准的帮扶,因地制宜的来帮助贫困地区脱贫。针对低保户、特困家庭、孤儿、乞讨人员为救助对象;在对残疾人相关的康复、技术培训和补贴方面也进行补贴款;
2、教育扶贫。针对教育薄弱的地区,加大扶贫力度。增强贫困地区教育基础、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使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能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
3、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提升健康服务,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兵救助、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医疗“一站式”平台的搭建等方面进行健康扶贫,基本完善医疗制度,能大幅度减少贫困地区的疾病;
4、光伏扶贫。部门贫困地区的光照条件好,通过对这些地区实施光伏扶贫,使大部分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年收入增收3000余元;
5、异地搬迁脱贫。对贫困地区进行搬迁工程,使搬迁后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在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同时确保搬迁后的贫困家庭有相应的工作来维持家庭收入;
6、免费的职业培训。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或未受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为其创造条件。使贫困家庭的劳动力能在人力资源市场得到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为贫困家庭创造劳动力的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Ⅳ 扶贫政策有哪些

扶贫政策有精准扶贫,异地搬迁脱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光伏扶贫,免费的职业培训。
具体内容如下:
1、精准扶贫,根据不同地区的贫困情况,不同的家庭情况进行精准的帮扶,因地制宜地来帮助贫困地区脱贫。针对低保户,特困家庭,孤儿,乞讨人员为救助对象,在对残疾人相关的康复,技术培训和补贴方面也进行补贴款;
2、异地搬迁脱贫,对贫困地区进行搬迁工程,使搬迁后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在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同时确保搬迁后的贫困家庭有相应的工作来维持家庭收入;
3、教育扶贫,针对教育薄弱的地区,加大扶贫力度,增强贫困地区教育基础,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使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能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
4、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提升健康服务,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救助,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医疗一站式平台的搭建等方面进行健康扶贫,基本完善医疗制度,能大幅度减少贫困地区的疾病;
5、光伏扶贫,部门贫困地区的光照条件好,通过对这些地区实施光伏扶贫,使大部分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年收入增收3000余元;
6、免费的职业培训,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或未受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为其创造条件。
扶贫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如下:
1、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2、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3、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Ⅳ 扶贫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农业法》
颁发时间:1993年7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种子法》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  --  --   南宫市卫计局召开卫生计生系统健康扶贫知识培训会

       南宫市卫计局自开展健康扶贫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党和领导的指导方针,始终跟随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更进一步的宣传健康扶贫政策知识,提高本系统人员的健康扶贫知识储备,7月3日,我局召开了卫生计生系统健康扶贫知识培训会。

   健康扶贫知识培训会由卫计局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冯灵巧局长主持会议,她再三强调卫生和计生系统人员增强健康扶贫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次培训会是惠民政策的广泛普及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卫计工作人员本质业务知识的重要平台。

健康扶贫专班杨坤宏主任在培训会上做了详细讲解。杨坤宏主任结合工作实际,从健康扶贫政策、健康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和健康扶贫专项救治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讲解;为健康扶贫工作的惠民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本系统工作人员更进一步的增长了健康扶贫知识,了解了健康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我局推动健康扶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Ⅶ 国家关于知识扶贫的政策

所谓“知识扶贫”是指通过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逐步提高贫困人口自身的生产、生活能力以增强贫困人口自身的“造血”功能为宗旨使其依靠自身的力量摆脱贫困。
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传授给人既有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道理其实很简单,鱼是目的,钓鱼是手段,一条鱼能解一时之饥,却不能解长久之饥,如果想永远有鱼吃,那就要学会钓鱼的方法。

经济扶贫是授鱼,而知识扶贫是授渔。知识扶贫是教给他怎样去打鱼,经济扶贫只是给了他多少鱼。经济扶贫是治标,知识扶贫是治本。送人鱼,饱一顿;教人渔,益终身。由此,就引出了我方的观点:知识扶贫比经济扶贫更重要!理由如下:

俗话说:“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新时期,帮助弱势群体脱贫致富最根本的工作在于知识扶贫。通过知识扶贫,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升文化素质,使之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提高再就业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脱贫致富。
国家知识产权局扶贫支教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在全国派驻多只支教队!

Ⅷ 那些扶贫政策

教育项目:主要涉及校舍的建设、危房改造、对贫困学生和教师的资助。 3. 医疗卫生:主要涉及修建和改建县、乡镇、村卫生院所,购置医疗设备,逐步实现村村有卫生室、开展医生培训和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4. 人员培训:“治贫先治愚”。提高贫困人口素质,让农民掌握脱贫致富能力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交部每年投入资金对两县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种植、养殖技术等劳动技能、医疗卫生、教育师资,以及普法、扫盲、妇女维权等。 5、整村推进:整村推进是国家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扶贫措施。主要是集中资金、综合扶持,改变村庄的落后面貌,整体推动贫困村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整村推进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内修建道路、建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沟渠、兴建沼气、推广种植、养殖项目等。 6. 产业扶贫: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村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引资主要领域有:边境商贸开发、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水能发电、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副产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追问: 为什么不查村级干部呢? 回答: 那属于反腐的工作,不是扶贫的内容

Ⅸ 教育扶贫政策

教育扶贫政策是通过在农村普及教育,使农民有机会得到他们所要的教育,通过提高思想道德意识和掌握先进的科技文化知识来实现改造和保护自然界的目的,同时以较高的质量生存。
扶贫攻坚是“十三五”规划的重中之重,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举措。如何确保贫困人口彻底稳定消除贫困,笔者以为须从根源入手,教育扶贫是彻底稳定脱贫的重要推手。
国家要拔除贫根,随着扶贫工作进入冲刺期,需要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技能培训、易地搬迁、保障兜底等多管齐下。教育扶贫就是营造起扶贫扶志扶智的环境,解决人的素质先脱贫,转变一些贫困人群的“等靠要”观念,引导贫困农民家庭主动发展致富。
据国家最新公布的农村教育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发展还比较滞后。弥补教育“短板”,就得解决城乡、东西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
首先要在观念和政策上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强东西部教育资源交流。其次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吸引高端人才投身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利用互联网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提供平等、开放的远程教育平台,从而缩小城乡、东西部的教育资源差距。
《关于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1.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提升高等学校特别是省属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人才和智力支撑。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与片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选择部分有一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重点帮扶,支持其发展壮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2.加大高等学校招生倾斜力度。认真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等,扩大片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3.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扶贫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信息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省内高校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在片区内加快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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