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要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
只是比之前的专业类别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另外,由于今年是调整后的第一年,考试工作没有准备好,今年暂时不考了,但是明年肯定还要考。
以前这种考试只是在交通部行业内的,现在已经提升了,你可以到 国家人事考试网上看到相应的考试计划。
㈢ 谁知道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做些什么高分求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时间:2008/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㈣ 急!明天就要!
一.
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 公 室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宣传、机要、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负责全局性工作计划、规划、总结、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组织等政务工作。 5、负责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综治安全、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和机关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 6、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部门负责人:徐红)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建、工会、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外事工作、科技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下属单位和局管干部工作。 2、负责管理工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实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3、组织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实施,科技成果管理和申报省(部)科技奖工作。 4、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和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 5、管理局及局属单位队伍建设、组织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及后续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全省质监行业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三、质量监督处(部门负责人:戴晓栋)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办理主管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负责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人员工作质量;组织对受监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交底和质量监督抽查。 3、负责主管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和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并按省厅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4、受理质量举报,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四、安全监督处(部门负责人:褚彬潜)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主管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组织对受监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交底和安全监督抽查;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4、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5、受理施工企业安全“三类人员”考核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审查。 6、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经验交流活动。
五、定额造价处(部门负责人:颜韶辉)
(一)部门职责 1、负责省管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造价审查。 2、负责省管项目的投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审查。 3、组织省管项目施工阶段造价与合同履约检查,受理省管项目合同履约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4、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价格指数。
六、资质管理处(部门负责人:吕聪儒) (一)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结合全省监理行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申请、复查和定期检验的初审工作,负责丙级监理资质的评审、许可和发证工作;负责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4、办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 5、制定我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部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开展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 6、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七、检测管理处(部门负责人:林军)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和专项类资质等级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发证、年检复查等工作。 2、承担试验检测招投标的行业监管工作。 3、承担交通部组织的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中实体检测的委托事项。 4、负责全省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从业行为和工作质量的抽查和行业管理工作。
八、纪检室(部门负责人:陈国骏) (一)部门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2、查处局管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行为。 3、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综合治理腐败有效措施,监督检查局各处室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质监行业风气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纪检工作力度和整体水平。 5、指导和检查局各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6、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行政许可的执法流程、对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规范。
㈥ 平安交通实施方案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殷切期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平安交通实施方案,一起来看看吧!
平安交通实施方案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号)、《福建省交通质监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质监【2**】63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本项目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高速公标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FA1实际,制定本方案,特上报贵公司。
20**年4月7日
长泰美宫至陈巷高速公路FA1合同段
“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1号)、《福建省交通质监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质监【20**】63号)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本标段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13年开始在我FA1合同段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一、活动目标
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为抓手,以剩余大桥、复杂地质条件工程和夜间施工为重点,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进一步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切实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实现杜绝重特大
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一)每年事故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不发生重大事故。
(二)争取获得市交通质监局推荐省部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标段,争取获评省级“平安工地”示范标段。
(三)本合同段考核评价达标。
(四)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教育逐步到位、施工安全风险有效控制。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我FA1合同段高速公路建设“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项目部成立“平安交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本标段“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长泰美宫至陈巷高速公路FA1合同段“平安交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洪顺
副组长:邵有德、李福友
办公室主任:李杰
组 员:张红伟、富鸿鑫、张兆学、王磊、邹建飞、李小白、郑利、丁广祥、崔昌得。
联系人:张红伟,电话:18759770003
各施工队也相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推动本标段“平安
交通”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活动内容
(一)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五项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长效机制和完善隐患整改“四不放过”机制,对隐患整改实行“零容忍”管理,深化交通建设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格问责。
(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交通工程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评定,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三)实行施工作业限时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停止作业,施工人员每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遏制疲劳作业。
(四)深入推行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桥梁、隧道工程必须全部开展评估。
(五)积极鼓励参建单位尝试和推广使用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坚决淘汰质量安全隐患大的落后设备和施工工艺。
四、实施步骤
“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开展时间为2013年起至2017年止,连续开展5年,每年都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
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阶段(每年1月份至3月份)
按照活动目标和活动内容,对本单位“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具体情况进行科学部署,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特色,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确保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平安交通、人人有责”的良好活动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每年4月份至10月份)
认真按照制定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及工作质量要求,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为抓手,推进“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相互交流学习、检查和评比、观摩等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好的做法,有效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总结表彰和提升阶段(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 要对年度“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方法,完善具体措施,持续巩固创建活动实效。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监管单位监督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自我考
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阶段(每年1月份至3月份)
按照活动目标和活动内容,对本单位“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具体情况进行科学部署,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特色,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确保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平安交通、人人有责”的良好活动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每年4月份至10月份)
认真按照制定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及工作质量要求,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为抓手,推进“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相互交流学习、检查和评比、观摩等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好的做法,有效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总结表彰和提升阶段(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 要对年度“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方法,完善具体措施,持续巩固创建活动实效。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监管单位监督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自我考
核评价工作。对开展不力的施工队予以通报批评;我标段也将按要求在建范围内适时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比工作,对考核不达标的施工队挂牌督办,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对发生事故,或挂牌督办整改不力,未销号的工程不能评为示范等级,示范施工队积极组织开展部省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推荐工作。
(二)推行“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全过程管理,制定评比标准,按“活动目标”、“活动内容”的要求和“平安工地”达标验收标准进行考核、评先。积极开展“平安工地”活动,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年度考核评价等级达标或示范的工程项目,参建推选为“平安交通”先进单位;同时我合同段将依据省厅、省质监局出台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考评标准,开展“平安交通”考评工作,每年通报各施工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三)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各部门各施工队要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通过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推动“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在各施工队扎实有效开展,发动广大工人积极参与并监督,夯实“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平安交通实施方案二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方针。严格按照项目办《“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布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契机,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统领、以“检查整改”为抓手,实施“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全面布局,全员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202省道阜阳至阜南段改建工程02标“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稳步、高效开展。
二、 总体目标
(一)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活动的各项安排都要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
生、确保广大参建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杜绝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发生,坚决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
的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的最为有力的保障,也是安全生产责任归咎的基本依据。通过本次创建活动的开展,不但可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且可以分阶段对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清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管理人员。
(三)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
传力度,不定期、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参加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四) 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
度的总和,一个单位的安全文化是个人和集体的价值观、态度、能力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产物,它决定于健康安全管理上的承诺、工作作风和精通程度。通过本次创建活动,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讲安全、人人
为安全做件小事的独具特色的安全文化。
三、 活动主题
平安交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四、 活动内容
1. “平安交通”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公司相关制度、项目办、监理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措施。
2. 成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夯实人力资源基础,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
能动性。
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部组织管理体系,从项目经理、总工,
到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所肩负的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考核与绩效挂钩的长效机制。
4.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
计,编写安全技术交底书,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5. 加强对危险源的防控措施。项目部组织对合同段内危险源进行辨识、分
析、评价。通过对其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定性或定量分析,从而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等级。根据危险等级的不同,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危险源的预控和与相关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相关信息沟通交流的工作。
6. 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治力度。项目部安全生产科联合工程科编制安
全检查表,并结合施工进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专职安全员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对合同段内安全生产、老路保通保障条件及其状态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与整治。安全检查不留死角,杜绝走过场,一经发现隐患,严格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对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除严格按照项目部安全奖罚原则进行惩处,还要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
7. 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项目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参
建人员安全受教育权的实现。除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还要不定期的参加班组班前教育培训,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8.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项目部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报监理办、项目办或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安全施工方案开展施工。配备应急器材,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水平和应急能力。
9. 做好安全内业资料的报送与整理归档工作。
五、 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 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3月—2013年4月)
编制活动实施方案,创建领导机构,周密部署、全面布局,层层动员,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在项目部宣传栏,桥涵施工围挡等明显处,通过标语、简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交通平安”活动。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 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5月—2013年10月)
严格按照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活动的内容,有计划、分步骤、抓重点的推进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群防群治等七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与相关单位关于事故控制信息的交流,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 总结经验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
对“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建活动的实效。
六、 实施办法
(一) 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夯实人力资源基础,项目部成立“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孙成斌 电话:13505588844
副组长:刘家亮 电话:13965715553
成 员:陈沛林、薛鸿儒、姜震、刘泽英、葛友付、王学武、宫新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泽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平安交通”的协调工作。
“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本合同段内“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二) 编制方案、保障措施
结合标段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标段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创建活动切实结合我标段实际,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 加大投入、夯实保障基础
项目部加大对“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人力、物力的投入,通过全体参加人员的共同努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系统的安全性,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
(四) 强化监管、跟踪负责
项目部广泛接受监理办、项目办、参建工人、过往行人、沿线居民的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建议,逐步改进、完善项目部“平安交通”实施方案。
平安交通实施方案三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发展,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压降违章,根据《全市交通系统创建平安交通点暨开展安全管理提高年活动实施意见》,集团公司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平安交通示范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确保生产安全为己任,以科技兴安为切入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实施隐患治理,精心培育安全文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开创更加科学、更为规范、更具特色的安全管理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以不发生群死群伤责任事故,优质完成安全专项活动确定的各项任务,交通安全工作继续稳居全市、全省交通系统前列为目标,确保今年创建率达到40%以上,到2011年,创建率要达到80%以上,至2012年创建覆盖面达到100%。通过三年的努力,所有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都要达到平安交通示范点的层次,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创建标准
根据活动要求,集团公司以创建平安示范单位、平安示范客运站、平安示范修理厂、平安示范车队为主要目标,根据以下标准完成创建任务:
1、平安示范单位:有完善的平安建设法制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装备体系和应急体系,有健全的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有较强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队伍保障、综合防范和管理创新能力,无重大安全、治安事故和案件。
2、平安示范客运站:站容整洁,服务氛围浓,环境优美,各类设施齐全有效,标识规范;站务员仪容整洁、文明服务、举止规范,站务作业流程合理,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设施操作技能;对进站车辆考核制度健全、考核到位;安检仪设置到位,有效做好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各类应急救援、疏散通道畅通有效,各类消防、防盗器材设施齐全。
3、平安示范修理厂:具有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健全的安全组织、网络图、分布图、管理实施细则、监控方法、明确控制级别;各类作业点、工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齐全并上墙;岗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签订责任书,操作人员熟悉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无火警工伤事故;各类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每工位
配置灭火器,专人负责,并挂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消防重点部位夜间值班人员在岗,杜绝火种;电器电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配备设置符合要求。
4、平安示范车队: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对全体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照、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能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和车辆进出场检验制度,无机损事故发生,维修计划落实,质量管理到位;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健全,有防火、防爆、防触电制度,无重大工伤事故发生;车辆安全停放制度健全,有责任书及现场图,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齐全;能全面实施GPS监控和“事故隐患,危险点(源)监控法”。
四、活动安排
(一)全面发动阶段(2010年8月15日前)。各单位对创建活动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方式营造声势,层层动员,人人参与。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0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各单位根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创建的具体要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排定序时进度,加强督查检查,逐项落实各项既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10月至11月15日)。各
单位对照创建目标和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和考核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对工作滞后、活动成效不大的单位予以重点指导帮助。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考核考评。在此基础上,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创建活动组织评价考核。
五、活动要求
各单位要将此次创建活动当作下半年的重大工作认真对待,将其当作是加强安管建设的有力契机,要强化组织领导,仔细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无差错”管理,培养技术过硬、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打造市民满意、百姓放心的飞鹤品牌,提升公司整体社会形象。
1.提高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是安全监管的依据和依托,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允许“缺斤短两”,必须坚决维护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所有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必须经过安全论证,所有的安全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审议,做到科学决策、正确决策;所有的安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必须定准定细定实,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不虚设。对安管制度的落实要体现真抓实管,敢抓敢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触犯安全规章的,要加大处理考核力度,做到零宽恕、零容忍。
2.提高安全文化教育渗透力。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行为指南和内在动力,各单位要一如既往的重视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系统学习,领导干部要深刻领悟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本级的安全责任;管理干部要熟知抓管理必须抓安全的义务和做好安全工作的基本方略和要领;一线职工和从业人员要通晓安全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安全教育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针对阶段性特点设置培训内容,通过技能比武、知识答辩、岗位竞赛、典型引路、案例警示、亲情嘱托等各种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3.提升隐患排查治理预控力。各单位要在落实“事故隐患危险源点监控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实施“监控法”的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重要部位、岗位和生产设备、环节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查清每一处“危险源”、每一个“高危岗”,对事故苗子能够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4.提升安全应急救援保障力。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应急体制、机制、规章制度,出现问题时,能真正做到应对有策、临危不乱。根据自身安全职责,本着从难从严从实的精神,严密组织常规性、专项性、综合性实战实况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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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已经停考了,那接下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靠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是暂时停考,是取消准入,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而不是彻底取消。目前可以报考建设部的监理工程师考试。
目前各个工程项目都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7)公路水运安全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资料来源:网络:监理工程师)
㈧ 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考试大纲(2007年版)》
二、试验检测员考试大纲
略
第三章 《公路》
一、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略
二主要考试内容
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⑴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了解: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及划分方法;关键项目、规定极值等概念。
熟悉:检评程序;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工程质量评分方法;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项工程计分规定。
⑵路基土石方工程质量检查项目
了解: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基本要求;土方路基、石方路基的外观鉴定;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实测项目;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基本要求和外观鉴定;挡土墙和砌石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外观鉴定;其他分项工程的基本要求。
熟悉:一般规定;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的实测关键项目;排水工程的一般规定;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实测项目;墙背填土的基本要求;挡土墙和砌石工程的实测项目;其他工程的关键实测项目。
掌握: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实测关键项目;管节预制、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检查(雨水)井砌筑、土沟、浆砌排水沟、盲沟的实测关键项目;挡土墙、墙背填土和砌石工程的实测关键项目。
⑶路面面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了解: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外观鉴定;沥青贯入式面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路缘石、路肩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
熟悉:一般规定;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实测项目和基本要求。
掌握: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实测关键项目;压实度、厚度、弯沉、抗滑性能等的检查和评定方法。
⒉沥青混合料与水泥混凝土
了解:沥青混合料类型及其特点;沥青混合料高温稳定性、低温抗裂性、水稳定性的概念;沥青混合料各项技术指标概念及所代表的含义。
熟悉:空隙率大小对混合料性能影响;沥青混合料中沥青用量表示方法,沥青含量和油石比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换算方法;马歇尔试件不同密度定义,常用密度检测方法;车辙试验的目的及操作步骤;针对不同粒径矿料与沥青的两种黏附性试验方法;水泥混凝土原材料要求;影响水泥混凝土强度和工作性的因素;水泥混凝土凝结时间测试。
掌握:马歇尔试件成型方法,影响试件制备的关键因素;确定一个标准马歇尔试件混合料用量计算方法;马歇尔试件毛体积密度、表观密度及最大相对理论密度试验操作过程;马歇尔稳定度试验操作及注意事项;水煮法和水侵法操作步骤;几种常用沥青含量检测方法;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内容;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点;水泥混凝土强度试验;水泥混凝土工作性试验。
⒊路面基层与基层材料
⑴路面基层
了解:基层的一般规定、分类、外观鉴定;基层的类型、级配要求、适用范围;石灰工业废碴类材料的石灰、粉煤灰、土等技术要求。
熟悉:基层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混合料组成设计的目的和要点。
掌握:基层的实测关键项目;压实度、强度等的检查和评定方法。
⑵路面基层材料的试验检测
了解:理论计算法确定半刚性基层材料的最大干密度;顶面法测定室内抗压回弹模量的试件制作与准备。
熟悉:EDTA滴定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石灰或水泥剂量的测定方法;石灰、粉煤灰无机结合料的试验方法;烘干法测定含水量的试验目的、适用范围;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劈裂试验方法;承载比(CBR)试验方法;确定最大干密度的试验方法;柔性基层材料标准密度试验方法。
掌握:EDTA滴定法的测定方法;烘干法测定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含水量试验步骤;无机结合料稳定土的击实试验步骤、要点与计算;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试件的制备和养生、强度要求;劈裂试验试件的制备与养生;顶面法测定室内抗压回弹模量的试验步骤;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测试的操作步骤。
⒋路基路面现场试验检测
⑴路基、路面压实度检测
熟悉:现场密度试验检测方法与适用范围;灌砂法、环刀法试验注意的问题;核子密度仪试验的适用范围与试验要点。
掌握:压实度概念;灌砂法标定筒下部圆锥体内砂的质量的步骤与要点;灌砂法标定量砂的单位质量的测定步骤与要点灌砂法测定现场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密度计算;环刀法测定现场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密度计算;核子密度仪试验的试验步骤;钻芯法测定沥青面层密度的试验步骤与要点。
⑵弯沉检测方法
了解:弯沉值的概念。
熟悉:贝克曼梁法测试弯沉的目的与适用范围;弯沉测试车轴载的要求;贝克曼梁弯沉仪组成。
掌握:贝克曼梁法测试弯沉的步骤与计算。
⑶回弹模量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贝克曼梁法测试回弹模量的目的、适用范围与试验步骤;承载板法测试回弹模量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熟悉:回弹模量的常用测试方法。
掌握:承载板法测试回弹模量的步骤与要点。
⑷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劈裂强度试验方法
熟悉: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劈裂强度试验步骤与要点。
掌握: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样检查内容。
⑸平整度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颠簸累积仪(VBI)与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相关关系的建立;车载式颠簸累积仪法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试验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熟悉:平整度的概念、常用检测设备及指标;3m直尺测定法、连续式平整度仪法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试验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掌握:3m直尺测定法、连续式平整度仪法的测试步骤。
⑹路面抗滑性能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路面抗滑性能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路面抗滑性能的测试方法与原理;横向力系数测定车的适用范围、设备要求、测定步骤及其测试数据处理。
熟悉:手工铺砂法、摆式仪法的适用范围;摆式仪测定摆值的温度修正;路面抗滑性能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手工铺砂法的试验与计算;摆式仪测试中橡胶片的要求;摆式仪测试的试验步骤与要点。
⑺路面结构层厚度试验检测方法
了解:常用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熟悉:挖坑法、钻芯取样法检测厚度的要点。
掌握:挖坑、钻孔的填补要点。
⑻沥青路面渗水性能检测方法
了解:沥青路面渗水系数概念。
熟悉:沥青路面渗水试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掌握:沥青路面渗水试验步骤与要点。
⑼CBR值现场检测技术
了解:路基填料CBR值要求;长杆贯入CBR间接推算法。
熟悉:土基现场CBR值测试方法。
⑽弯沉检测新技术
了解:自动弯沉仪和落锤式弯沉仪的工作原理。
⑾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检测新技术与路面雷达测试系统
了解:激光路面平整仪;摩擦系数测定设备;激光构造深度仪;路面雷达测试系统。
㈨ 如何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进行行政执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 、 、 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等,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 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及支持系统的新建、改建 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是指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 派设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1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质量监督专职机构,有 条件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立质量监督专职机构, 在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依照本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列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 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大修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工程 项目划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 供应单位等(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 程质量的义务,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接受、配合质量 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有关 单位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 督机构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 2 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检举。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上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 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 于总人数的 70%; (二) 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和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完整的部门机构,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 织管理制度; (五) 省级及以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与建设规模相当的公路水 运监督人员,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能力。 3 省级以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 定。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 质量监督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野外工 作的相关补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涉及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在工程费用中专项列 支。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必 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质量监督职责及内容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 制定提高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 织实施;制定有关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规章,制定质量监督技术规范;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章及工作制度,指导全 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督查活动;了解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 4 4、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 和资格管理工作及信用评价工作; 5、具体承担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 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6、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7、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国家级和部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 9、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检举、投诉, 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或辖 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辖区)质量 监督有关制度及实施办法。 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所属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1、监督从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受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下一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监理、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的资 质和资格日常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 4、依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 5、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所监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或评定工作; 6、了解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 况并发布质量信息;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总结和交流质量监督 工作经验; 7、受理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质 量问题的检举、投诉,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 可采取以下措 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 拍照、录像等; 3、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或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 建设单位委托或指定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5、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有重大质量隐患和影 响结构安全的,应当责令停工; 6、在委托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 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3、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 6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试验检测工作程序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 监督检查; 4、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的 资质及其人员资格进行验证; 5、对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实施监督抽 查; 6、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及时性、规范性、客观性进 行监督; 7、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 续受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报 备开工报告前三十日内, 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 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法人 (建 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7 第二十八条 对办理监督手续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抽查 的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加 强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现场签发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 、 《公路水运工程责令限期返工通知 单》或《公路水运工程责令停工通知单》 ;现场监督人员、有关专家、 相关从业单位人员应当在通知单上签字。对质量管理问题、违法的质 量行为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工处 理; 对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 责令停工整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责令限期返 工通知单》或《公路水运工程责令停工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 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必要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进 行复查。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应当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按 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 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督查中确认需要进行试验检测的工 程项目,可现场签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通知单》, 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通知单》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试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根据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 的规定, 对项目组织交工质量检测, 按照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督查情况向项目法人出具 《公路工程项 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项目交 8 工质量检测报告》 。对实体工程的质量检验,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 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前不少于三十日内,项目 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水运工 程建设项目交工前不少于三十日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质量监 督机构提交《水运工程交工质量评定申请书》 。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 查达到交工检测、质量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测、评定。对不 具备检测、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不予检测、 评定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对整改后达到检测、 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重新申请交工检测、评定。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六十日内,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书》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对项目组织质量鉴定,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并向项目竣工 验收委员会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于竣工质量鉴定中的 实体工程质量检验,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 单位完成。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 9 应当在收到申请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 ,对符合竣工质量评定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 竣工质量评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评定书》 ,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或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整改, 达到竣工质量鉴定或评定条件后重新申请竣工质量鉴 定或评定。 第三十三条 相关从业单位对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鉴定或评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或评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活评定的质量监督 机构申请复核,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鉴定或评定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示身份, 在进行与作出行政处罚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应使用统一式样的文书、证书,其格式 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0 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 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 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勘察、设计、监 理、检测和施工的企业和人员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 大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 定》 (交通部令[2005]第 4 号)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令[2000]第 3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11
㈩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