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
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的重点对象:
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
派驻的形式:
主要分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采取单独派驻;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采取归口派驻。此次首批8家派驻纪检组,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省政协机关实行单独派驻,其他6家纪检组实行归口派驻,8家派驻纪检组共覆盖42个部门和单位。
根据改革方案,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或者班子成员,以方便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组长作为驻在部门党组或班子成员,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专门履行监督职责。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专注监督执纪问责。
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由省纪委安排和管理,省纪委对派驻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派驻机构干部由省纪委统筹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
一些人担心,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一块儿办公,“一个锅里吃饭”,纪检组组长还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实施监督时会不会心存顾虑、拉不下情面呢?对此,省纪委有纪律保障。省纪委领导指出,中央纪委对派驻纪检组长有明确要求:“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省纪委要求8位派驻纪检组组长把这句话牢记在心,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大胆监督。
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限
◆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贰』 如何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管理
刘国春 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全国上下相继实行了纪委、监察局向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及部分事业单位等重要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这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体制,将对突出监督职能,切实加强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那么,,使之更好地发挥有效的作用呢?笔者认为理顺管理体制是基础,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关键,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能力、作风、协作、纪律五方面问题是根本途径。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真正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按照现行的纪检监察管理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支配权,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人事、工作经费等方面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附性很强,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则仅局限于业务上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向部门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样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工资是部门发的,待遇是部门给的,说白了,吃穿还得靠部门。鉴于上述局限,一个州(市)纪委书记与州(市)委书记是上下级关系,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州(市)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试想一下,这样的关系,这样的工作机构,能监督好党政一把手吗?能真正发挥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督作用吗?因此,要加强监督力度,第一,理顺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体制是一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的是现今纪委书记不再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这不但提升了纪委的职能,减少了层级关系,使得纪委书记有了更大的工作空间,也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检查监督的效率。第二,纪检监察机关向部门派驻的机构干部队伍实行组织人事、工作经费垂管制,建立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紧密联系、与派驻部门人、才、物完全分离的专门机构,加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威慑力,否则,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一软一短的现实想必监督效果折扣不小。二、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能力、作风、协作、纪律“五个不够”,建设一支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客观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之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保持了较好的整体形象。但是,客观地说,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五个不够”表现尤为突出。(一)思想不够稳定。在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辛苦,“栽刺不栽花”、“吃力不讨好”,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与其他经济部门干部相比,奖金、福利、补贴差距较大。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是别人能去的地方自己不能去,别人能拿的自己不能拿等等这些宽严有别的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落差,导致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二)能力不够全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反腐倡廉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违纪案件广泛涉及到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违纪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诡秘,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反调查能力在不断增强。而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同一地域工作,知识结构单一,办案手段传统,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的专业人才为数不多,执纪能力相对落后。(三)作风不够过硬。一是冲不破“人情网”。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与违纪人员工作、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碍情怯面,顾虑重重,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二是顶不住“说情风”。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出现某些领导干部或为违纪人员求情过关,或是滥用职权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情况,对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放弃原则,屈从让步。三是碰不得“硬对手”。对于某些“特权”违纪人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斗争精神,或害怕打击报复,或畏于权势,不敢碰硬,为自己留“后路”。(四)协作不够到位。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互不通气,难以形成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整体合力,难免有些案件重复办理,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甚至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交叉案件的处理上,有时出现移交不及时、不移交等情况,影响了案件查处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五)纪律不够严明。有人认为只要进入了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进了“保险箱”。实际上,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西方资产阶级思潮的侵袭和腐蚀,同样存在腐败与反腐败、渗透与反渗透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注意职业形象,与涉案人员牵扯不清,到涉案单位吃吃喝喝。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遵守办案纪律,存在跑风漏气的现象。有些纪检监察干部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执纪违纪,身陷牢狱等等这些都是律已不严的表现和后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五个不够”,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坚持教育、监督、制度和激励并重的原则。一是抓教育,夯实思想基础。突出教育的重点,加强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时刻牢记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加强纪律观念的教育,引导干部自觉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创新教育的形式,打破纪检监察工作比较沉闷的局面,少搞说教,多搞活动,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灌输转化为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比如,多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书画比赛等赛事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到各个单位、各个层面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等活动,让干部走上前台,在教育别人的过程中教育自己,确保教育的效果。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恒,经常化、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工作再苦再忙再累,坚持既定的学习制度,雷打不动。二是抓监督,规范言行举止。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采取定期召开民主生话会,展开激烈的思想交锋,把给每个人相互提一条以上的意见作为制度来开展并长期固定下来。主要领导带头执行制度,对每一个人逐一点评,既点评工作,更要点评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纪委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要经常下到干部所联系的单位听取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的动态,多与干部办过案子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当事人对干部工作的反映,特别是有无执纪违纪的现象。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专门设立针对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举报箱,主要领导要经常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收集情况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抓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建立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门槛,实行资格准入,力求凡进必考,逐步缩小组织任命的比例,扩大法定考试进人的比例,坚决杜绝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好基础。建立挂职锻炼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让干部多学习多接触经济管理、金融证券、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取长补短,与时俱进,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一方面,根据工作需要,新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每两年培训一次以上,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建立末位淘汰制度,逐步探索领导点评、干部自评与社会他评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每年对纪检监察干部考评一次,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淘汰出队伍。四是抓激励机制,创优工作环境。高规格配置纪检监察机构,让干部有威信。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进一步明确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宽松工作互不干涉,让干部有作为。具体来说,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编制服从工作,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要人给人,要钱给钱,尽量少抽调和借用干部,少增加基层和涉案单位的负担。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把派驻人员的编制纳入机关干部编制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提高政治经济待遇,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自己要求调出的,应优先考虑,与纪委机关规格相一致,高看一等,厚爱一层。
『叁』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形式:
所有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监督权限和方式:
1、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3、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4、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6、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8、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3)派驻机构培训扩展阅读:
最大限度发挥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
『肆』 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及经费支出由哪个部门负责
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伍』 乌鲁木齐海关怎么样
乌鲁木齐海关在新市区北京南路,建筑很壮观,我一个朋友在那工作,工资待遇很不错,上下班有专车接送。
乌鲁木齐海关始建于1944年,当时称“新疆关”, 由国民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署设立。1950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通令,将“新疆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迪化关”;1954年2月13日,海关总署电令“迪化关”更名为乌鲁木齐关1981年8月1日,正式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198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乌鲁木齐海关为正局级海关。
派驻机构:现场业务处、驻库尔勒办事处。
隶属海关:阿拉山口海关、喀什海关、霍尔果斯海关、吐尔尕特海关、红其拉甫海关、伊宁海关、塔城海关、阿勒泰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机场海关。
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海关总署乌鲁木齐教育培训基地。
乌鲁木齐缉私局隶属机构: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喀什海关缉私分局、伊宁海关缉私分局、塔城海关缉私分局、阿勒泰海关缉私分局、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监管区域很大,有166万平方公里。
『陆』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体委系统资金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体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委审计局)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家体委设立的派驻机构,受国家体委、国家审计署的双重领导,委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国家体委、国家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要求和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国家体委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审计业务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委审计局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体委系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三条审计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委审计局对下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实体协会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和科研经费分别进行经常性审计或轮审,并考核其经济效益;
2、对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国际比赛,组织或参与审计监督;
3、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开工、复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和停建、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
4、对国家体委系统重大的、政策性强的财务收支,如捐赠、赞助、集资、增收节支的经费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5、对国家体委筹建的援外基建项目和重点援外教练组的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体委拨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训练、竞赛、专项维修经费以及拨给训练基地的经费,有重点地实行跟踪审计;
7、负责培训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
8、负责制定国家体委的审计规章制度;
9、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0、承办国家体委和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者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创收等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国家和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
5、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6、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规章制度,应抄报本单位内审机构和委审计局各一份;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预决算、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制止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五)委审计局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报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委审计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可报经委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停止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委有关部门执行;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委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委领导或国家审计署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被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委审计局申请复审。委审计局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柒』 人事档案一级标准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人事档案一级标准是事管理档案的建立。内容包括如下:
1、人事管理档案应在员工到职一周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将员工到职后形成的人事资料收集完整,待员工经试用期考核通过,正式录用时将其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移交的人事资料要依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审核,发现有人事资料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索,以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3、对营销人员、送货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收取学历证原件;对外派财务人员还需收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对营销人员及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需收取担保文件。
4、收取员工相关证件时,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对方,一份存入档案袋(盒)查验。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严格保管。
5、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盒)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及档案资料清单等内容,依档案材料分类目录顺序排列,各类资料以形成时间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经办人姓名。
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7)派驻机构培训扩展阅读:
职工档案的权责
1、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2、员工的人事资料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并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人力资源部。
3、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必须是一级部部长(含)以上的领导在其所属员工晋升、奖惩、异动、了解基本情况时方有权调阅。
『捌』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才交流中心的电话号码
0797-5622640
『玖』 新疆社保工 资调 整办法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访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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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县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有哪些
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 人民法庭 正科
县直属机关就是县的直属单位,就是各个局、部、委。
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地震局、宗教局、档案局;
组织部、宣传部;
县委办、政府办。
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是县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县直机关和市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主要职责 :
(一)根据县委对市级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的决定、指示,负责制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参与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机关党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县委反映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四)负责指导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理论学习和部门中层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
(五)负责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审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县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同意后审批);审批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七)领导县直机关纪工委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负责审议和批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处分决定。
(八)负责调整和理顺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
(九)负责指导下一级机关党(工)委的党务工作。
(十)领导县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县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这些组织的重要工作,支持其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