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地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工地火灾天天发生,作为建筑工程现场从业人员,要有“防范于未然”的意识,学习并实践施工现场的防火和消防知识,不能把安全当儿戏,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与各位一起来看看建筑工地防火安全教育注意事项须知。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2、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如钢结构的安装焊接。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均应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材料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
(3)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车辆畅通,有人值班巡逻。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间,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同时敷设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险物品之间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10m,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30m 。
(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
(9)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有相应的方案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平面布置、组织义务消防队等。
1、施工期间的消防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应含有消防安全方案及防火设施布置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1)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的强光源。
(2)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等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3)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4)从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6)施工现场使用的大眼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7)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人数,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配备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
(8)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
(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3、灭火器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房间岀入口、通道、走廊、门厅及楼梯等部位。
(2)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以方便人们直接看到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这一要求的目的是:
1) 便于人们对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
2) 方便扑救人员安全、方便取用;
3) 防止潮湿的地面对灭火器性能的影响和便于平时卫生清理。
(4)设置于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应正面竖直放置。
(5)对于环境于燥、条件较好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m。
(7)灭火器不得放置于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8)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灭火器报废年限的,必须强制报废。
4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存放易燃材料仓库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材料露天仓库四周内,应有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贮量大的易燃材料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材料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材料仓库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髙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防火单元。
(7)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8)对贮存的易燃材料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保持良好通风。
(9)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
(10)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清洗于净后方准装运易燃物和可燃物。
(11)仓库或堆料场内电缆一般应埋入地下;若有困难需设置架空电力线时,架空电力线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与易燃堆垛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13)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4)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碘钨灯引起火灾。
(15)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形成检查记录,贮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二)电、气焊作业场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2)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对设备做保温、冷却、隔声、隔热的,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三)油漆料库与调料间的防火要求
(1)油漆料库与调料间应分开设置,且应与散发火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2)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品种,应分库存放。
(3)涂料和稀释剂的存放和管理,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4)调
『贰』 工地防火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未雨绸缪,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吗?
一、消防:消防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总称。
A、消防燃烧的条件: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坏燃烧的条件,最终达到防火的目的。
B、扑救:就是根据不同的燃烧的条件,采用不同的灭火方法(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隔离灭火法、抑制灭火法)。有时甚至使用几种方法,掌握进攻时机,协助配合,使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得到破坏,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C、注意消防通道的畅通。
二、四种基本灭火法
1. 窒息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就是根据可燃物燃烧需要足够的空气(氧)这个条件,采用适当措施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者采用不燃物质或惰性气体冲淡(稀)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氧气的助燃而熄灭。这种灭火方法适用于扑救密闭的房间和生产装置、设备容器内的火灾。
2. 冷却灭火法:冷却灭火法就是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必须达到一定温度的条件,将水或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着的物体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终止燃烧。
3. 隔离灭火法:隔离灭火法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的这个条件,将与燃烧物体邻近的可燃物隔离开,使燃烧停止。
4. 抑制灭火法:抑制灭火法是将灭火剂喷在燃烧物体上,参与燃烧反应过程,使燃烧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离基,从而使燃烧终止
『叁』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版灾能力
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权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
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
3.火场警惕。
4.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
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
5“懂”火场逃生方法
『肆』 公路隧道消防原则
为防止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隧道工程施工防火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二条 要加强隧道施工人员防火知识培训,增强施工人员防火意识,提高火灾自救能力。制定隧道防火工作预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加强日常消防检查。
第三条 根据隧道工程地质、施工工艺和隧道施工设施配备、材料使用情况确定隧道防火重点部位和区段,设置警示标识,制定专项安全防火措施,确定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责任。
第四条 隧道内的电气线路应悬挂设置,接头应紧固可靠,电气线路的导电能力应与负荷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五条 对长、特大隧道内大型电器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柜、变配电室)设置安全防护栅栏,设置警示标识,每处配备4kg干粉灭火器1~2个,其四周2米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隧道内值班电工必须定期对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并做好巡视维修记录备查。长、特长隧道内所用电缆宜采用非延燃电缆和电线。
第七条 严格隧道内施工动火的监控。隧道内确需进行明火施工或进行电、气焊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划定安全区域,清除其四周10米内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当确需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对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离,并设专人负责监视和安全防护。
第八条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按有关施工规定进行。在隧道内用火必须进行书面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用火。用火作业前认真对隧道内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在确认绝对安全并在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检测、监督下方能进行施工,一旦报警应立即停止施工。瓦斯隧道洞口要设火种、火险检查点,严禁进洞人员将火种带入隧道内。对非作业人员进洞坚持严格检查登记制度。
第九条 需要在隧道内进行气焊(气割)时,在隧道外应预先对焊(割)炬、气管和开关进行检查,确保良好,无油脂。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条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十一条 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清除火险隐患。
第十二条 向隧道内送风的鼓风机周围3米内禁止明火作业,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风机引起火灾。在隧道内斜、竖井口、横通道口明显处悬挂1~2个灭火器,以备用。
第十三条 在隧道内维修设备时,清洗零件的油盆与照明灯具之间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
第十四条 在隧道内整理或加工火工品时,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碘钨灯照明。若无其他灯具照明时,碘钨灯与火工品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使用其他灯具照明时,火工品与灯具之间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
第十五条 在隧道内移动变压器时,必须把各方面电源全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的设备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必须从变压器高、低压两侧断开,经接地并确认释放完了变压器内的残留电源后,方可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守护断电开关。隔离开关把手必须锁住。
『伍』 消防培训内容建筑消防基础知识
建筑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节 建筑物的分类及构造
第二节 建筑火灾的发展和蔓延规律
第三节 建筑材料的分类及燃烧性能分级
第四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五节 建筑耐火等级
第六节 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要求
第七节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第一节 建筑物的分类及构造
一、建筑物的分类
二、建筑物的构造
一、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建筑物内是否有人员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分类
(二)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类
(三)按建筑结构分类
(四)按建筑承重构件的制作方法、传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类
(五)按建筑高度分类
(六)高层民用建筑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七)工业建筑按生产类别及储存物品类别分类
(一)按建筑物内是否有人员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分类 1.建筑物 2.构筑物
(二)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2.工业建筑 3.农业建筑
(三)按建筑结构分类 1.木结构建筑 2.砖木结构建筑 3.砖混结构建筑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5.钢结构建筑
(四)按建筑承重构件的制作方法、传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类 1 砌体结构 2.框架结构 3.钢筋混凝土板墙结构 4.特种结构
(五)按建筑高度分类 1.高层建筑 2.单层、多层建筑 3.地下建筑
(六)高层民用建筑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七)工业建筑按生产类别及储存物品类别分类
『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消防安全来教育培训规自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柒』 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
『捌』 建筑工地的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饿,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8.工地施工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所有电器机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防止烧坏设备。
9.在用喷灯、电焊机以及必要生火的地方,要填写用火申请登记和设专人看管,随带消防器材等,保证消防措施的落实。施焊时,特别注意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用完后要检查,确认无火后再离开。
10.在高空以及施工现场作业,如配管放配线,设备安装及开通调试中,必须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顺利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造成不应发生的事故。
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部委关于工程消防法规和有关条款。
12.经常配齐、保养消防器材,做到会保养、会使用。认真贯彻逐级消防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玖』 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范文
可以依据以下内容改即可
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财产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 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 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 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措施、设施和器材;
(五)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 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 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
(三) 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 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 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 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 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管道,采用管径不小于Φ50镀锌钢管,每层必须设置阀门,配备相应长度的管道进入楼层,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根据建筑物面积和高度配备相应的蓄水池和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满足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 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安全适合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也应当设临时存放点,并落实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当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工地,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可(易)燃物品,应当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下列危险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一) 在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二)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三) 交叉施工中由于明火作业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场所;
(四) 散落火星对毗邻建(构)筑物构成威胁的场所;
(五) 周围有彩钢夹心板、防水材料等易燃建材的部位或场所。
第十九条 禁止在工地建筑物、构筑物内熬炼沥青。
第二十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工地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要求:
(一)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工棚")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二)工棚使用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间不能超过16人。每幢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工棚必须开设一门一窗,门必须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得小于1.2米,不准设置门槛。
(四)工棚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五)建筑工地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火灶设置必须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并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
(六)工棚每50米应配备一具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处的火险隐患应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地的消防安全的单位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领导,日常监督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可详见项目安全责任制中对各级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的划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