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开办艺术培训班需要什么条件
办学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
国内有三个部门可以审批个人辅导班:
(1)工商局,办个培训业务的个体户或公司就行,手续最简单;
(2)教委的职教科;
(3)劳动局的职业培训中心。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文件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简介: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从5个方面推进减负,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以及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2018年9月,武汉市教育局,公布2018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Ⅱ 我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不知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当事人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全国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建议到当地教育部门咨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确的信息,在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所想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这种机构一般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有制定相应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手续和资质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Ⅲ 注册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教育复培训机构注册应具备下列制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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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开办钢琴培训班需要什么证件
1、个体工商户抄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3张
5、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公共卫生许可证
7、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机构退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培训对象在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或者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的,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
2、培训对象在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应当按照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已经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
3、民办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诺,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
4、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双方无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退费到位。
Ⅳ 办家教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
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
(5)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在住宅内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载明招生专业。
招生广告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夸大培训效果;
(二)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四)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二)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
(三)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培训对象登记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Ⅵ 办一个艺术培训班需要什么证件
办学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
国内有三个部门可以审批个人辅导班:
(1)工商局,办个培训业务的个体户或公司就行,手续最简单;
(2)教委的职教科;
(3)劳动局的职业培训中心。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文件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简介: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从5个方面推进减负,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以及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2018年9月,武汉市教育局,公布2018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Ⅶ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价格、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有关事项,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名称变更需由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审批机关批准外,其他同时涉及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先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Ⅷ 要开办一个培训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开办一个技能培训班的具体流程:
1、网上录入信息。
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录入信息并提交。
2、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Ⅸ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5项)
3.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共135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6项)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审批类型行政
许可非行政许
可审批1
市发展改
革委
企业(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
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
3
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
√
6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7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8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0
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湖北省实施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
1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
[2009]16号)
√
12
市城乡建
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br
Ⅹ 想在武汉开国学培训教育、包含书法、国画、茶艺、古筝、象棋等教务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3、办学场所。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可以到“教育局”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以上是我办理办学许可的时候参考的,但是你记住:1:办学有2种,一种是中小学的辅导,到教育局和民事局办理
一种是职业培训类,要到劳动局和民事局办理2:你只要有关系,有人帮忙,速度快,并且花钱少,有些东西没有也行,但是没有关系的话,很慢,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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