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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11 12:45:59

1. 办理装饰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什么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在成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各地区有不相同的地方,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都需要什么材料!急!!

延期企业申请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请。
(一)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三)-(五)、(七)-(十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
除延期申请表外,企业延期申请资料(包括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延期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办理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有哪些要求

2018年新办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根据要求,需要准备十三项必要材料: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北京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六.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九.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十.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十三.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5. 重庆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三)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企业均通过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利等专业资质类别的企业,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门审查后审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构为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四)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委)。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八)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四个副本。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委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市建委申请补办。
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发包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施工业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
《规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事实等书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或根据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相关部门书面告知的违法事实等,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外地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建委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十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等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行政处罚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二)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二十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安全教育培训材料怎么写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用的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需要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的

7.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
(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5)学员管理制度;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的。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和各有关专项培训等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广东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不含日常的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广东省中、高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员的培训工作。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驻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的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属(在县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核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
各级考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 考核及发证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
4、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负责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驻粤的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各类人员。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训的考核采取闭卷考核,试题由省组织各市、县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考核标准,结合推广使用的教材,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机构综合建设广东省统一的试题库,供各级考核机构使用。各级考核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
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应如实填报《发证报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考核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考核责任制。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考核标准外,其他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委托有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规定的证书外,其他包括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证等有关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已制作的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负责印制。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的卫生、安全状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与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专职教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学员的出勤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有关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8. 生产安全培训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9. 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公示意见进行陈述,对陈述材料有何要求

照着准备材料应该不难,我就是自己做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当地省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等。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不予认可。跨专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九种类别。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和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缴纳保险费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合格证明。
企业应提供设备、机具清单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的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3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必须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出具的评价合格报告方为有效。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及施工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提供救援方案、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0. 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方法:

一、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

二、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三、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10)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扩展阅读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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