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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协会成立

发布时间:2022-09-06 03:57:42

『壹』 武汉枫叶国际学校的所得荣誉:

2008年3月,被周恩来邓颖超研究中心授权成立“周恩来班” ;
2008年6月,被中国教育专家委员会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授予 “课题实验校”称号 ;
2009年3月,被湖北企事业信誉建设研究中心、湖北省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授予“湖北省信与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
200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局授予“东湖开发区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
2009年12月19日,在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所、湖北省刘道玉教育基金会及中国教育报湖北记者站组织的“湖北省第三届优秀校报校刊评选”中获特等奖 ;
2010年2月,被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予“2009年度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
201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师德先进集体”称号 ;
2011年3月,被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授予“阿尔伯塔大学重点生源基地”称号 ;
2011年3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局授予“民办教育机构(学校)2010年年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
2011年12月22日,被中国教育报湖北记者站、湖北省学校文化研究会及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会联合授予“2011年度湖北省学校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
2011年12月,在楚天都市报组织的“2011楚天金口碑教育机构评选”中获“年度湖北最佳教学环境国际学校”称号 ;
2012年2月,被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授予“2011年度涉外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
2012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团体优秀奖” ;
2012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电影配音比赛一等奖” ;
2012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英语小合唱比赛一等奖” ;
2012年9月,被武汉市教育局授予“武汉市教育系统教书育人优秀示范岗”称号 ;
2012年9月,被武汉市教育局授予“武汉市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
2012年12月22日,被中国教育报湖北记者站、湖北省学校文化研究会及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会联合授予“2012年度湖北省学校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
2013年1月,被武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授予“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武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副会长单位”称号 ;
2013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高中组英语小合唱比赛一等奖” ;
2013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高中组电影配音比赛一等奖” ;
2013年7月,在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中国翻译协会组织的2012年第三届“外研社杯”中国青少年英语能力大赛暨英语新课程改革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获“高中组团体一等奖” 。

『贰』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价格、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有关事项,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名称变更需由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审批机关批准外,其他同时涉及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先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叁』 武汉有创业协会吗


武汉市创业服务协会于2016年1月22日由政府批准成立,是由武汉市内从事支持创业创新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所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面向社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交流等公益服务。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213号绿地铭创23楼培训教室

『肆』 开办中小学培训班需要哪些程序

中小学培训班需要::

  1.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 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1.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3. 章程事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4.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5.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6.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7.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8.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9.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10.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11.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13.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14.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5.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伍』 成立民办教育协会的好处是什么

一是可以团结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二是协会可以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陆』 我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不知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当事人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全国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建议到当地教育部门咨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确的信息,在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所想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这种机构一般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有制定相应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手续和资质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柒』 注册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教育复培训机构注册应具备下列制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1

『玖』 什么是培训机构

您好,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从5个方面推进减负,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以及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2018年9月,武汉市教育局,公布2018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2018年11月22日,教育部开发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即将上线,各地审批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有望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平台实现联网查询。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从5个方面推进减负,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以及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
他强调,减负关键要砍断教师和培训机构在教学方面的联系纽带,“培训机构可以搞各种培训,但是不能搞超前教学、超纲教学”,还要割断各类考试、考评、竞赛成绩和招生的联系,不能将其作为招生的凭据。此外,要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健康的教育秩序,构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课外辅导培训
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或者以素质教育为主的培训,比如上语书田。

『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附件1
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14市民宗委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15市民宗委民族成份变更《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16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17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18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验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1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2市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3市公安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4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5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6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7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8市公安局控制爆破工程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9市公安局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30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31市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32市公安局机构印章刻制许可《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33市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34市公安局危险物品运输许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35市公安局机动车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6市公安局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37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38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39市公安局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40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41市公安局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42市公安局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43市公安局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44市公安局养犬许可《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45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46市公安局戒严期间特别通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47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48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49市公安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50市公安局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51市公安局申请赴港澳商务企业登记备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52市公安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53市公安局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54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55市民政局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56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57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5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5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6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6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6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6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65市国土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66市国土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67市国土规划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68市国土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69市国土规划局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政资发[2009]39号)√70市国土规划局地图编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71市国土规划局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72市国土规划局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号)√73市国土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74市国土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75市国土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76市国土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77市国土规划局采矿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78市环保局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9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0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含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四类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1市环保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82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83市环保局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13号)√84市环保局使用、销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85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86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87市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88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89市城乡建设委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发展项目审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90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1市城乡建设委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92市城乡建设委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93市城乡建设委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94市城管委占用城市道路开办市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95市城管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96市城管委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7市城管委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8市城管委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家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99市城管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0市城管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1市城管委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102市城管委燃气工程施工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103市交通运输委公路行道树的更新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04市交通运输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审批《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05市交通运输委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调整《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06市交通运输委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者停业、歇业《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07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108市交通运输委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109市交通运输委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110市交通运输委船舶登记及最低安全配员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11市交通运输委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112市交通运输委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13市交通运输委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114市交通运输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营运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15市交通运输委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16市交通运输委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17市交通运输委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18市交通运输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19市交通运输委超限运输车辆和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120市交通运输委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及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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