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识产权培训的目的
3月20日,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承办的“全国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专题培训班”在西安举行,来自全国多个省份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百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邀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国内著名专家,主要围绕“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创新研发中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问题进行培训,并组织学员就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据悉,此次培训旨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❷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
(二)专利培育和实施运用;
(三)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四)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
(五)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专利中介服务事业发展;
(七)专利促进与保护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和专利侵权风险等情形的发生。第十条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专利信息服务、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奖励工作机制,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与运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在其立项、实施、考核、验收、奖励中应当将专利权作为重要指标。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督促并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❸ 如何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保障,打击侵权行为。国家应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与科技、教育、经济等政策相结合,通过积极引导以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力扶持创新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要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基层,针对普通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环境的打造。例如,可结合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营造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氛围,并形成一系列特色活动,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长期的培育进程中逐步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观念。
发挥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作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不仅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理念,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标。因此,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不能只是专业教育,更应该借助这个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虽然绝大多数高校都已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通识课程,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进一步将这些通识课程规范化,并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使这些课程既具备专业性又容易被学生接受和喜爱。要在相关的理工科院系开设知识产权的相应课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这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理念的提升和专业化拓展。
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主体作用。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注重提高成果转化能力,积极将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社会,不断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形成创新研究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创新主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会深切意识到创新的价值并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利益,进而在观念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融入到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当中去。
重视知识产权培训,探索更为合理的培训方式,设置更为科学的培训内容。知识产权培训在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培训,可以将高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连接,将高校前沿的知识产权理论和理念与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实践相结合,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根植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实践中,要制定规范化、系统化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层层推进。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要走出“实务问题远重要于法律理论问题”的认识误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以及法律文化的教育,逐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融入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之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选择。
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该制度的完善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是法律的简单移植,它必须与我国的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得到相应利益,同时还能通过适当的限制和利益平衡措施使相关社会公众获得一定的实际利益并乐于在承受范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只有从我国的发展实际出发,继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才能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此项制度的意义,逐步将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守法意识和行为方式,从而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❹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第八条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第九条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十条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第十一条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❺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科技创新、财政、文体旅游、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第七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可以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其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项报告。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一条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区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并协同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经审查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提取证据依法封存后,具备条件的可以交市公物仓保管。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权利人提出给予损失数额五倍以内赔偿的,可以予以支持。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
❻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应该怎么
一、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二、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三、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1999年,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04年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2001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
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03年,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外围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❼ 知识产权导师辅导服务制度
导师制是一种教育制度,与学分制、班建制同为三大教育模式。导师制最大特点是师生关系密切。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习,还要指导学生的生活,进行德育,以更好地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导师制在师生之间建立了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导师制从制度上规定教师具有育人的责任,使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以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学习、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作为其工作的另一部分。
❽ 中小企业是如何管理知识产权的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应考虑自身资源条件、合理规划,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
(1)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知识产权所占的位置和比重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要求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如高新技术,自主品牌出口型等大中型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涉及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和业务量都较多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而一些小型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几件或者几十件,而不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借鉴国外跨国公司的做法,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子部门,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严密性和灵活性。
(3)一些小型企业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远离知识产权,小型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小型企业势单力薄可以考虑参加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所属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抗,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社会化。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要突出三项:
(1)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是调动员工从事知识创造的重要机制,企业通过不同的激励制度,鼓励员工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有的公司设立直接的专利申请的现金奖励机制;还有的公司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考核、晋级和技术人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进行挂钩。
(2)约束和责任制度
约束制度则是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企业知识产权通过员工泄露或流失。如企业可考虑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列举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员工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等。
(3)教育培训制度
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因此只有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教育培训制度,才能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更加深入。
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质量的好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
截止到2011年2月底,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达801家,如何从众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一个适合企业自己的代理机构,是所有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用
(1)代理机构资质
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产权代理需求进行选择。若仅仅涉及国内部分,则对代理机构不用过分地关注代理机构的涉外经验。而企业产品、技术涉及国外市场,应重点选择涉外经验较丰富的代理机构,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申请路径并节约申请费用。
(2) 代理机构软件条件
A、体系条件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代理机构只有具备良好的流程管理,才能从真正的意义上完成好客户委托的案件。
如专利代理业务,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要经历2~3年的时间,期间可能涉及新申请的撰写、补正、答复OA、驳回、复审、授权等类似的中间环节,仅时限一项就会涉及50个左右,如果没有好的流程进行控制,极可能会出现遗漏时限的情况,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视撤,致使权利丧失的情况。
众所周知,代理行业人员流动率大,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没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机构的质量完全掌握在代理人手中;一旦出现代理人的流失,案件质量就可能会有较大的起伏。
B、人员条件
因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实施者即代理人,因此代理人专业素质的高低是影响代理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对代理机构中将要代理本企业案件的代理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代理经验进行了解。
(3) 代理机构的硬件条件
A、代理机构业务系统
客户委托代理机构的实施案件,不单是撰写或准备文件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后续内容还有很多,如专利案件基本信息的管理、客户信息的管理、案件时限的管理、客户特殊要求的管理等等;因此,完善的业务系统也是代理机构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之一。
B、代理机构的信息安全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都可能直接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代理机构的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也应是企业考察的内容之一。
(4)代理机构的发展理念和历史
中国目前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周期一般是在4~5年,这样计算的话,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再到权利周期结束,一般需要6~8年的时间。因此,代理机构的存活周期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代理机构如果没有长期服务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理念和发展计划,必定不能为企业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并保证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评价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评价周期包括:月份评价、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月份评价:适合企业有大量案件委托某个代理机构时进行。企业可以对整体案件的流程和实体质量做总体评价。
季度评价:企业可以汇总每季度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反馈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实施内部改进。
年度评价:企业可以汇总整个年度中代理机构的服务提供数据,包括处理的案件量、案件按时交付率、账单的准确性等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沟通
(1)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沟通方式
面谈:适合企业遇到典型与重点案件处理。
电话沟通:适合就个案中的具体问题或比较紧急事宜的处理。
电子邮件:适合咨询类/告知类的事宜。
(2)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有效沟通渠道的建立
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间应建立一种联络的立体架构,以方便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代理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和解决。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降低因沟通上的问题,而延误案件处理的可能性。
四、知识产权服务外包
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在自身还不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的外包来实现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知识产权外包服务一般包括:专利申请撰写、OA答复、专利检索、专利侵权诉讼、商标注册和异议等等;如果一个中小企业对于类似问题都要自己处理的话,除了要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恐怕还需要成立一个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制度,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有时是不现实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知识产权事务外包的方式,即把自身涉及知识产权的事务委托给合适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专利侵权诉讼等等),这样企业既能获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也能节省一部分为设立知识产权部门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