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
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法律用语。涉及版权的作品有:图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广告、地图和技术图纸等。
专 利
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一般来说,专利让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样使用发明。为了换取这项权利,专利权人在公布的专利文献中公开发明的技术信息。
商 标
商标是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的手工业者常常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签名或“标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装饰性或美学特征。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特征,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也可以是平面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商品的标志,这些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产地的品质、声誉或特征。最常见的是,地理标志包括商品产地的名称。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关于可以被出售或许可的机密信息的知识产权。他人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此类秘密信息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违反商业秘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2.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01
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02
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03
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04
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05
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06
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07
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08
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0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0
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 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维护
第三节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案件种类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第九章 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及WTO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3. 如何学好知识产权这方面
一、企业领导者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企业领导者、决策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视是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的关键。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列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搞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机构。大中型企业应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独立设立,也可放在企业法律事务部中。无力设立专门机构的小企业。也应安排兼职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国内外有很多先进企业都很重视这一点。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仅专利部就有250多人,每年获专利3000多项;日立公司知识产权部有专利管理人员320多人,每年专利申请量为1.3万件。我国海尔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中心,专职人员20多人,其中也配有专门负责企业专利法律事务和商标法律事务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是企业最通有而又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对这几项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努力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进行新产品开发与新技术研究时,首先要进行专利检索,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可了解到本技术领域中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和研究动向,以避免重复研究,浪费投资。
2.做出发明创造时,要及时考虑是否申请专利,申报专利应争取时间尽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
3.当取得专利权后,要考虑开展许可证贸易或转让专利技术,这样有利于收回科研投资,使企业得到补偿,扩大研究经费,开展新的课题研究。
4.企业的专利部门对于企业取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和技术,要根据专利法维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请示专利管理机关调变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在生产和出售新产品时,要进行专利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5.对进口产品,引进技术要事先进行有关领域的专利检索,以确定其法律状态。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当制订效力极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工作是:
1.及时注册商标,维护商标专用权。当企业开创了某种商标的信誉之后,如果未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对企业来说是一笔损失。因此,督促企业尽快进行商标注册并及时续展是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商标专用权遭到侵权时,应及时诉诸法律,积极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2.加强企业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企业商标的使用的管理,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严格依照《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无论是注册还是末注册商标,都应依法合理使用,避免侵犯他人合法商标专用权和因其它违法使用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应对许可使用的对象、合同的签订、对被许可方的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对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
3.建立健全企业高层档案制度。高层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材料、公告材料等,出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有限的,因此,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商标注册、续展及注册事项变更等事项的管理,以维持商标注册的长期有效。
(三)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主要是:
1.企业对外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在合同中订立专门的保密条款,明确合同对方的保密责任。对合同对方违约泄密或企业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仟。
2.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大多与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不严有关。因此:
(1)企业内部应成立保密领导机构,制定内部保密规章制度。如订立有关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和职工守则。
(2)在企业员工的聘用合同中,应设立保密条款,规定员工尤其是在企业涉密部门如技术开发部门、计划部门、经营部门、销售部门等工作的员工对企业所负的保密义务与责任。必要时。可对某些关键员工的工作流动进行合理限制。
(3)加强对企业内某些特定区域的保卫管理工作。对一些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车间,应严格限定非有关人员的进入。
4.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企业中高层,另一类是企业的研发工程师专;
两人属人群的不同特点决定着培训的内容会有所区别,如
一、针对企业中高层培训内容包括: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现状与问题分析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战略分析
典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让知识产权运营为市场营销服务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路径解析
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二、针对企业的研发工程师培训内容包括:
如何轻松寻找专利点
如何判断专利点能否申请专利
如何快速挖掘专利点
如何检索分析专利
如何解读专利文件
如何判断专利文件的优劣
如何规避专利
如何做好技术交底
希望可以帮得到你,如有不清楚的可以进一步交流!
5.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教育
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
随着人类社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在社会的各个
领域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教育广泛深入到青少年中去,如何将培养创造创新能力
与知识产权制度结合起来,为创新型国家储备基石,这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有
关学校的重视,许多学校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有与小发明小创造
结合,有与美术小制作结合,有与科技创新活动结合,也有与研究性课程结合,
更有渗透到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教育中的。通过知识产权教育,部分学校学
生与教职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知晓率已达到90%以上,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升,创新
方案、创造成果、创意作品大量涌现,教师、学生的创新的意识、创新精神和创
造能力得到了充分发挥和展现。这不仅使青少年树立起尊重和保护创造成果的意
识,也培养了青少年创新品质、创新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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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补充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4〕10号),随着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的知识产权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对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专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除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专利授权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外,对专利代理费用予以一定的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申请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0元。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申请的有新颖性、实用性且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提供展示、推介、交易的平台,促进学生专利产品的交流和推广,并对相关经费给予一定支持。
上海市青少年“明日科技之星”评选,列入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重大活动的资助范围,参加评选的专利作品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实审及部分专利代理费用的资助。
对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命名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
二、加强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作。
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为了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及少科站的知识产权工作,要鼓励这些单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申报学校的材料经区县教育局和区县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命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后学校根据试点情况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评选标准,可提出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由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对达到标准的学校联合命名其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十五”期间已命名的10所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40所试点学校,要坚持推进、坚持创新,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实质性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教育局会同区县知识产权局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意见报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并根据“评选标准”实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评选标准的,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的资格。
三、推进本市中小学的知识产权培训交流。
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建立学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市级基地设在上海市青少年科技教育中心,区级基地设在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或青少年科技指导站。培训基地要定期举办短训、系列讲座和巡讲,组织学习考察和区县交流,组织及评选青少年专利奖,开展中小学校长、科技辅导教师和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的专题普及和教育,扶植学校开展知识产权自培工作。
学校组织及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的情况,纳入对区县学校科普工作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考核内容之一。
本市各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指导站的知识产权工作,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4〕10号)执行,各区县教育局、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的精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切实推进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贡献。
6. 急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省“653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部署,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国家继续教育普及性培训项目,是“十一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象为现有在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教材为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同时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上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案例、网络课程、课件等,供广大技术人员免费学习。
三、培训方式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以有组织、有计划、有辅导的自学为主。各单位可以视情组织师资培训班、骨干培训班、专题研修班和讨论交流、网络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知识竞赛、演讲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活动,增强培训效果。
四、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可掌握在国家规定的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即4天或24学时。全省的培训于今年7月份展开,12月底前结束。
五、培训教材
全省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印的《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含光盘,定价27元)。为降低成本,教材由省人事厅统一征订。请各市、各部门、单位务于7月10日前将教材征订数量报至省人事厅教育培训处。
六、组织领导
按人事部要求,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人事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总体规划。各市人事局会同当地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培训组织工作,省直部门(单位)的培训由本部门(单位)的人事(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次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的培训,务求应训人员全部参加培训。各级教育培训经费要对这次培训活动进行重点保障,并积极予以倾斜。要坚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的公益性质,严禁借机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严禁搭车考试收费。培训结束后,由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组织命题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证书》。这次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结束后,各市、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
7. 知识产权基础学科
1、知识产权专业培养通晓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和技术,以教授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为主,以教授普通高校一般法律技术为辅,同时将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作为业务培养要求之一。
2、知识产权专业包含以下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原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等。
3、知识产权专业学习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知识产权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兼具普通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具备法学一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沿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4)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及普通法律体系和政策;
(5)运用知识产权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代诉讼和管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培养要求本专业培养通晓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和技术,以教授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为主,以教授普通高校一般法律技术为辅,同时将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作为业务培养要求之一。
8. 对知识产权培训有哪些需求
对知识产权培训的需求如下
1、需要培训的。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基础知识培训、申请专业问题的步骤培训、维权纠纷等培训、企业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维护、科技人员等专业素质的培训等等。2、因为目前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知识产权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才工作还存在许多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才数量、素质和能力上都需要整体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的结构和布局还不够合理,高层次人才匮乏,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3、建议你从基础学起,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大。可以考虑考证,提高自己的能力。
9.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的介绍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是2009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兵。
10. 如何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保障,打击侵权行为。国家应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与科技、教育、经济等政策相结合,通过积极引导以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力扶持创新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要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基层,针对普通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环境的打造。例如,可结合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营造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氛围,并形成一系列特色活动,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长期的培育进程中逐步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观念。
发挥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作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不仅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理念,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标。因此,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不能只是专业教育,更应该借助这个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虽然绝大多数高校都已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通识课程,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进一步将这些通识课程规范化,并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使这些课程既具备专业性又容易被学生接受和喜爱。要在相关的理工科院系开设知识产权的相应课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这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理念的提升和专业化拓展。
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主体作用。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注重提高成果转化能力,积极将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社会,不断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形成创新研究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创新主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会深切意识到创新的价值并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利益,进而在观念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融入到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当中去。
重视知识产权培训,探索更为合理的培训方式,设置更为科学的培训内容。知识产权培训在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培训,可以将高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连接,将高校前沿的知识产权理论和理念与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实践相结合,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根植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实践中,要制定规范化、系统化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层层推进。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要走出“实务问题远重要于法律理论问题”的认识误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以及法律文化的教育,逐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融入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之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选择。
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该制度的完善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是法律的简单移植,它必须与我国的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得到相应利益,同时还能通过适当的限制和利益平衡措施使相关社会公众获得一定的实际利益并乐于在承受范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只有从我国的发展实际出发,继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才能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此项制度的意义,逐步将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守法意识和行为方式,从而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