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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02 01:38:35

⑴ 政府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启动阶段
(1)项目识别。开发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出的客户需求后,对客户需求内容进行确认,对客户需求做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分析评估后,对需求的可实现内容和不能实现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部门对于确认的需求内容纳人公司整体项目管理体系中管理。并配合与业务部门撰写出详细的项目需求说明书。
(2)项目立项。软件项目通过评审后就可以进行立项,编制需求开发任务书。软件公司接到项目任务后,首先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司IT项日管理流程,为新项目建立信息档案,编制项目代码,启动项目开发工作。
二项目规划阶段
(1)项目范围规划。包括给出项目背景描述、项目目标描述,对项目工作结构进行分解(WBS)。制订里程碑计划和工作责任分配矩阵。
(2)编制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编制要依据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和要求、里程碑计划、WBS,参照公司类似项目的历史信息和项目内外部条件,各种资源状况等内容,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常用的技术方法是PERT网络技术、甘特图法。具体包括项目进度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计划、项目费用预算、风险控制计划、质m控制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培训计划和方案评估计划。
(3)设计项目实现方案。包括项目技术实现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和项月测试方案。
(4)确定信息沟通与披露渠道。确认项目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项目信息披露机制。
(5)项目信息管理。通过专用的项目管理软件为项目编号建立信息档案,详细记载项目生命周期中每一个阶段产生的项目信息资料,要求项目组随时提交项目信息,逐步建成一个项目信息管理知识库。
三项目执行阶段
(1)建立项目开发团队,明确团队组成形式。依据业务需求开发任务书中对项目完成时间、费用的要求,确认项目开发团队人员数量,明确项目经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的开发团队。团队组建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和互相熟悉,说明项目任务、目标、规模、人员组成、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个人岗位和责任,建立团队与外界的初步联系及相互关系,确立团队的权限,建立团队的绩效管理机制,争取公司各方面支持,根据团员特点分配职责,收集有关项目信息。
(2)实施项目开发测试。依据软件项目设计开发制度要求和软件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需求实现方案为项目具体开发做好准备。
总结:项目概述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根据年x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有协同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成果的全过程管理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⑵ 项目管理方案有哪些

施工项目有哪些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抓项目质量管理必须选好项目经理,配好项目班子,项目经理是企业在项目上的全权代理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质量形成过程的总指挥, 因此,选好项目经理、配好项目班子,是项目质量管理成败的关键,也是企业管理层次的职责。项目班子(包括项目经理)由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是履行质量职能的骨干力量,又是执行质量计划实行全过程控制的实际工作者,选配项目班子要注重总体功能。在选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时,应十分注重质量业绩,特别是计划创名牌工程的重点项目或开拓市场的第一个工程,选派项目经理要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的原则。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改进方案

对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与水平,是通过设计使其具体化的,据此作为施工的依据。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是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审核工程施工项目有哪些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标准;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审核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注重于反映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首先,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

其次,要做到质量监控事先预防,施工操作事前指导。主要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控制,第一是人的控制。要配备好“三大员”。即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他们必须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熟练、经验丰富、有较强的预见性,有三大员的严格把关,项目经理就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偶然性质量因素方面。此外是人员的使用。工程施工与其他产业相比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劳动靠人来操作,所以应发挥各自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人的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水平,尤其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操作应由熟练工人去完成,必要时,还应对他们的技术水平予以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对于新型施工工艺,要引入“样板工程”。第二是材料的控制。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供应及时可防止偷工减料,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查明原因。材料检验和进厂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监督下进行。
最后,要做到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线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由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能口头讲,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保证质量。

抓项目质量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质量保证体系要覆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体系是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要覆盖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并有效运行。要注重提高各级一把手的质量意识,发挥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的重要作用,建立以经理为第一责任、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级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管体系,培养一施工项目有哪些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批内审和管理、监督专家队伍。经常通过监督检查、内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及其所有质量活动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和改进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作为项目部层次的质量管理层,项目经理要在对公司质量方针目标提供保证的同时还要依据合同对业主提供保证。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技术负责人为主、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员、班组长及其兼职质量检查员组成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网络,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职能进行合理分配,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的执行机制。在施工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自检、专检制”和隐蔽验收制度,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都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使施工现场事事、处处、时时、人人都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确保质量体系覆盖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和质量预控。质量目标一是要满足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二是要满足公司质量计划的要求。比如有的工程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公司为满足市场需要确定其为创局、市级优质工程,那么该工程的最终质量目标就应定在局、市级优质工程,按照这个质量目标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首先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把质量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定出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然后针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的难易程度,结合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确定质量管理和监控重点。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写出详细的书面交底和质量保证措施,召集施工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和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做到人人目标明确、职责清楚。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施工经验不足的分项工程,还应事先对人员进行培训。在施工管理中还要坚持“典型施工引路”,即在各分项工程全面施工前,首先组织技术熟练的操作工人进行典型施工,典型施工后及时总结,确认能达到质量目标和规范设计要求时,组织施工班组全体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使各施工班组有直观的质量标准,进一步向班组做较深层次的技术交底,从而达到质量预控,少走弯路,一次成优。

安排好交叉作业,注重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在施工中,往往是多工种、全方位交叉作业,管理难度大。而细部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对实现项目总质量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细部处理是指预埋铁件、预留孔、护轮坎、面层等部位的质量处理,这些部位都是影响观感质量的重要部位,体现施工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的关键部位,这些细部做好就能够对整个工程质量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在这一阶段,除各分项工程要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外,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抓好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上。合理安排交叉作业,一是要合理安排工序,解决好各分项工程施工的先后顺序,不影响施工质量;二是要合理安排时间和空间,保证各分项工程必要的技术问歇;三是要合理安排人力以保证工期。

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⑷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政府PPP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集中八个方面,这八方面任务分别为:
开发项目储备池,保障项目可行性,使项目获得市场认可,保障项目落地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管控项目风险,解决项目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与考核。
1.开发项目储备池
政府PPP项目管理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需求、自然资源禀赋等开发出一系列项目,形成PPP项目池供进一步论证和选择。开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地将PPP项目开发与政府顶层设计紧密地联系起来,并能够解决或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等需求。换句话说,PPP项目最好能够符合地方战略发展意图或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2.保障项目可行性
在PPP项目管理中,第二项重要任务是进行全面充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将决定着项目能否成功实施。可行性论证应该包括的关键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行性、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技术可行性、商业和财务可行性等方面。因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长和复杂度高等特点,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诸多或重大隐患。
3.使项目获得市场认可
PPP项目通常资金需求量大,复杂程度高,所以项目管理机构不仅要保证项目的可行性,而且还要与市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良性的沟通和交流是PPP项目执行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但通常被忽视。PPP项目的落地实施需要社会资本和技术的支持。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焦点要将前期项目论证结果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渠道,向市场公开发布,与市场进行良性互动。这样既保证了项目的公开与透明,同时也可以提升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从项目的识别与开发到正式招标,项目管理机构要邀请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和支持,不断地获得市场反馈,进而修改和完善项目商业计划。一方面,项目管理机构通过与市场的不断沟通,可以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一方面,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沟通激发广泛的投资兴趣和热情,为项目的招标奠定坚实基础。
4.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在完成上述基础工作后,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转移到项目招标、
合同谈判和最终协议的签署上来。为了保障项目落地实施,项目管理机构既要对整个招投标流程进行合理设计和优化,又要与潜在的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其理解项目招标说明书和项目合同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有效投标比率。保障一定的投标比率即可以为项目融资营造有利的竞争氛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项目承包方加快项目融资和资金到位速度,或获得其他有利的条件。
5.管理项目合同
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转向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项目最终输出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满足政府顶层设计意图,达成战略发展目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分为两个部分,即项目的施工建设阶段和项目服务递交阶段。在这两个阶段的合同管理过程中,PPP项目工作中心需要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与协议本身不出现巨大的偏差;在必要的情况下,果断采取适宜的措施予以纠正。
6.管控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的管控是政府PPP项目监管机构重中之重的任务。在项目开发和论证阶段,项目监管机构就要将项目实施和后期运营过程中潜在风险予以识别,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或设计风险管理体系,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除此之外,能否制定出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是项目对社会资本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或能否获得较多社会资本青睐的先决条件。风险在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理分配将影响市场对风险的评估定价,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融资成本,即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7.解决项目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与分歧在所难免。项目监管机构要将这种争议或分歧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尽可能地降到可容忍和接受的范围内,以保障项目整体规划、实施的质量、进度和绩效。在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前,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多频次、高质量的沟通来保障,使项目各方对项目的理解达成一致,减少项目后期分歧发生的概率;在项目执行后期,主要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疏导和管理项目的分歧,以保障项目执行的稳定和持续性。
8.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考核
PPP项目采购的是公共服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资产。项目最终所移交的资产质量和状态有效地保证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才是PPP项目的目标所在。为了保障项目最终服务采购的质量、水准和运营效果,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项目整个周期中实施有效的监管与考核。在项目开发前期,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对最终输出的服务质量和水准做出详尽的表述和清晰的定义,以保障监管和考核有据可依;在建设施工期间,监管重点要放在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与认证上;在项目服务正式递交阶段,项目管理机构要对项目服务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水准和价格变化等进行持续监督和考核。对于项目服务方所提供服务质量、水准和价格变化等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置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KPI)来保障和制约项目输入和输出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才是PPP项目的意义所在,其直接关系到PPP项目的成败。监管不到位可能给政府和地区带来重大社会和经济影响。

⑹ 政府投资 EPC 在什么阶段招标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就可以开始了吗还是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才能

  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所以说当你拥有以上阶段就可以啦。

(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 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 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⑺ 请问市政府代建管理中心主要做什么待遇和发展前途如何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2008]37号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资源性收入(包括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等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邦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负责项目代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直接代建时,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六)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单位;

(九)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代建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代建局;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六)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源;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市代建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管理机构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审查(市代建局为代建单位的,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⑻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及批准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设计的重要文件。可研报告编制出来后,要及时报送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者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即可上报审批。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又是银行信贷评估和信贷立项的主要依据。
四、项目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进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书。技术性项目和技改项目则可直接编制技施设计。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指非生产性工民建项目)也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后,项目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和总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确需修改和变更,则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原批准单位的同意,并编制修正概书上报审批。
五、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批准后,下阶段要进行以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即:开展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工作、资金筹措和落实到位(含资本金的筹措和落实),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接着可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队和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工作。按规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全过程或某一单项工程、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理。
在资金筹措方面,首先必须按规定筹措和落实项目资本金,然后再争取银行贷款、项目专款和外援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目前,项目资金的筹措可以按以下项目分类进行筹措。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发展资金、公路、水利、电力、通讯建设专款等解决。
2、财源建设项目:主要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省财政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正常银行贷款等解决。
3、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可以争取教育专款(包括国家计委扶贫教育希望工程专款)、卫生专款、广播电视专款、战恢资金等解决。此外,还可以抓住上海南汇县对口帮扶的机遇,争取他们的扶持和援助,创造条件争取外资的投入。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办理项目报建注册登记和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有关内容进行审计。
六、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批准开工后,则可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批准投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同时需要做好生产性项目生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原材料、动力供应、员工培训等。
七、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全面考核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工程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工程验收要由建设单位向组织验收的机关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然后由验收机关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组成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根据验收结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
生产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投入生产后还应进行项目后评价。根据项目的大小、评估时间可选择在1年以上,2年以内(或按生产周期计)。一般由项目投资者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根据上述几个建设程序,可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程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主要由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评估和审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
2、施工阶段的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理公司进行管理。
3、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出生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技改项目由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工民建项目由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发改委、建委汇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⑼ 政府用什么明确投资方向

规划明确投资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组织各地、各部门加强法治培训和学习,提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是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是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9)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一方面,政府投资是短期稳增长、长期促发展的重要手段。去年基建投资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是拖累投资进而加大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稳定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同时明确界定市场与政府的投资边界,为社会资本腾出更多空间,都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稳信心。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是金融风险关注的重点领域,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支出压力不减等背景下,地方政府收支压力增大,投资行为不规范、融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这有利于地方债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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