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五)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七条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㈡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前景如何
机构职能: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主要办公区及其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的环卫、绿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地点和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四)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及财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的定编与更新初审以及市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动车辆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车辆专用牌号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通勤用车的安排调配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直机关主要办公用房和市领导住宅提出规划意见,协肋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并负责分配;负责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以及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申请、报建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周转房的管理。
(七)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八)负责外宾赠送给市领导人的礼品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后勤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
(十)负责市直机关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型会议的有关会务和市领导、 市直机关日常办公会议会场的管理、安排、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物资供应;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 书长以上,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在市委大院、市民中心办公的各部委办局以及市政协、纪委的报刊、信件及机要挂号件的收发工作。
(十四)管理所属范围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安排市领导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转业: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转业范围:
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2)机关事务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1、秘书处
负责制定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文电、重要文件起草;负责本局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接待以及督办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2、政工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的组织、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局党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及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管理各项明细账和总账,编报各种报表,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结算。
4、离退休干部服务处
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5、房产管理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参与副市级以上领导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分配。
㈢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是做什么的
机构职能: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主要办公区及其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的环卫、绿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地点和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四)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及财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的定编与更新初审以及市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动车辆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车辆专用牌号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通勤用车的安排调配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直机关主要办公用房和市领导住宅提出规划意见,协肋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并负责分配;负责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以及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申请、报建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周转房的管理。
(七)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八)负责外宾赠送给市领导人的礼品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后勤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
(十)负责市直机关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型会议的有关会务和市领导、 市直机关日常办公会议会场的管理、安排、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物资供应;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 书长以上,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在市委大院、市民中心办公的各部委办局以及市政协、纪委的报刊、信件及机要挂号件的收发工作。
(十四)管理所属范围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安排市领导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转业: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转业范围:
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3)机关事务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1、秘书处
负责制定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文电、重要文件起草;负责本局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接待以及督办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2、政工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的组织、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局党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及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管理各项明细账和总账,编报各种报表,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结算。
4、离退休干部服务处
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5、房产管理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参与副市级以上领导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分配。
㈣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定额,以及会议、培训、物业服务等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分类,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差旅费、办公用房管理和维修费用、后勤服务等费用支出管理,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节俭、合理可行、积极稳妥、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明确机关用地权属、编制和实施用地规划、严格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对政府各部门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政府各部门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新取得土地的,在选址阶段应当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供地批复和土地权证后,将有关材料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级政府机关用地管理范围。
(二)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处置土地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优先通过调配、置换等方式进行配置利用;确实不宜利用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㈤ 有谁知道“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吗
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机关服务中心内部各项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
(二)研究拟定机关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经营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为22号大院各单位及局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为局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部分生活服务;承担大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22号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5)机关事务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保卫科)
协调处理中心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通信、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机关办公场所基建立项、房屋修缮、水电维修、办公室、住宅管理与调配。
(二)财务科
负责市直机关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审和结算、经费的报批,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市直机关水电房租收缴,负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简易人身保险费代扣代管;负责公务活动接受礼品礼金收缴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财务直管单位的财务建章立制和业务指导;参与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处理市级领导公务外出及接待活动的食宿调配、审核、结算等按规定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接待服务科
负责市级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服务及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市级重要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对会堂的检查指导。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协助做好市级重要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及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市级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前期联络安排及随同服务。
(四)车辆管理科
负责市级领导公务车辆的定编、配备、更新、报废、号牌管理及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市级领导公务用车和市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用车的协调与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清理违反规定购换公务汽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机关车辆管理干部和司机的业务培训。
㈥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机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按照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实际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有关数量、质量、技术规范及服务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 (境)费的支出计划,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 (境)。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加强资产的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有关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资产配置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调剂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第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项目,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㈦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事务管理者69
英盛观察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同步发展,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有序进行。依据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建设服务型政府势在必行。而建设服务型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机关事务管理者,所以加强我国机关事务管理者的素质建设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背景,侧重以“服务”为中心简要阐述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我国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就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事务管理者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为何要提升机关事务管理者的素质
在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新思维、新事物不断涌现,知识更新瞬息万变,整个社会已进入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的扩张作用下,政府要面对纷繁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机关事务管理者更需要与时俱进,但是,不少机关事务管理者由于思维封闭,观念陈旧,知识老化,在日常政务工作中出现以下这些现象。
1、组织学习时照本宣读多,追根溯源少,无法探究问题的实质与根源。
2、同职工交流时无法做到融入其中,突出表现为说教多,换位思考、启蒙引导少。
3、平时讲大道理多,办实事少,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者的素质不但是全面提高我国国家公务人员整体素质的关键举措,而且是新形势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
二、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事务管理者
(一)自身角度探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措施与对策
夯实理论功底是机关事务管理者修养的基础新形势下,不少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理论学习,导致实际工作中看得不远、讲得不深、说得不透,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释疑解惑、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所以说,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机关事务管理者修养的基础,具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坚持努力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认真读书,勤于学习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机关事务管理者的每一种素质的提高,都离不开勤于学习,实践证明,机关事务管理者的素质与其掌握的知识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一方面,机关事务管理者,掌握知识要以一定的素质为前提;另一方面,知识的掌握会促进机关事务管理者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发展。
2、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
在思想观念上,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消除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凭想当然办事的陋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注意落实在平时工作中,做到在每处理一件事时首先想到处理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改变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不能因为当事人或人民群众不懂法而违法。
3、要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机关事务管理者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一项综合性的能力,是衡量机关事务管理者综合素质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具体体现机关事务管理者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较高政策水平,敢于判断,决策的魄力,不怕牺牲的勇气和沉着冷静的良好心态。
4、要提高现代信息处理能力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推行电子政务,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办理公务,进行管理监督的公共服务形式,将逐步取代传统管理方式,机关事务管理者必须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术,信息处理技术,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要能简单地应用计算机和相关管理系统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5、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
调查研究是掌握实际情况重要途径,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重要方法机关事务管理者要着力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对微观问题,宏观问题,具体问题,思路性问题进行全面,动态,深入的研究,探索事务发展的规律,得出有份量的,深层次的调研成果,为处理机关事务相关工作作基础。
(二)外部角度探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措施与对策
1、深化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考核与评价机制
(1)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首先,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要素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把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考核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2)、建立公开民主的多重考核体制,对机关事务管理者的素质考核与评价不仅包括机关事务管理者的自我考核,领导考核,党组织和权力机关的考核,还应当引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对象即社会公众的考核,建立起官方考核与社会公众考核相结合的素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行风评议,优秀机关事务管理者评选等活动,督促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提高。
(3)、选择合适的素质考核方法,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既要体现行政首长负责,提高行政效率,又要贯彻群众路线,避免唯长官定论或完全民主化的现象,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半年考核,对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进行抽检,真正做到考核有据。
(4)、建立标准化的素质考核指标体系,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分层次的目体系,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素质考核办法。
2、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者培训和学习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者培训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机关事务管理者管理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按照职位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公务员素质教育,训练活动,及时更新机关事务管理者知识结构,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者实践能力和技巧。
(1)、加强实践培训与锻炼
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者素质的一条根本途径和方法,实践是正确思想产生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认识客观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才能够修正和完善已有的认识,才能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有新的感受和认识。
(2)、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培训内容是关系培训效果的重要环节,要特别注意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改革形势的变化,随时补充新的培训内容,以适应机关事务管理的需要,同时,要对培训的内容不断创新。
(3)、鼓励机关事务管理者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鼓励机关事务管理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不断提升公务员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与知识的进步。
3、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机关事务管理者平时工作不很主动,事业心责任感不很强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目前机关事务管理中,对机关事务管理者的激励措施不到位,缺乏工作动力所致,作为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激励机制。
(1)用相关的企业管理理念与制度来改革,以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者的工作效率,根据自身的情况约束自身行为。
(2)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时要因人而异,力争达到最佳激励效果,促进机关事务管理者能力的提升
总之,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事务管理者,对于推动我国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事务管理者也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
㈧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怎么样!
实话给你说吧,如今到体制内没有说的那么好,但我认为你还是进去看看比较好。因为这个门好出难进,你到省里上上班比一般的基层要好多了,再说你若进去工作不满意随时可以退出来的,好不好只有你自己才知道。要知道多少人为了“权”拼了老命也要往里跳。但是你的想明白:玩政治风险是很高的,利润我就不说了。如果你以后不想在官场混,那就择一个好时机出来做自己想做的事。人活一世,没必要让自己为了权钱而活的很累,你应该为你自己而活。
㈨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主要任务有哪些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㈩ 公务员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干什么的,好么,待遇是什么水平
机关事务管理局一般是市级的下属事业单位,属于参公的。市一级的公务员,待遇和福利、工作环境、工作内容都是挺好的,值得拥有。
一般市级部门的机关食堂都是这个部门管理和维护,也是有钱赚的吧。作为公务员,都是统一的工资待遇。
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
(二)负责机要通信、文电处理、公文运转、公文审核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调研管理,组织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和起草重要文稿。
主要职能: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