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对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❷ 作为一名特殊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作为一名特殊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我觉得这个要看你监护的作业内容,有关联吧,比如说你监护的是一些比较危险的石油方面的练字工作的话,这种情况需要跟当时做作业的每个人培训好安全方面的问题,不要出意外,还有不要麻痹大意,比较安危险的地方,需要多个人共同处理问题,事情等等这些事情主要看你是需要在什么类别什么类型的特殊岗位了,至于如果连这些作业过程当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都不知道的话。我觉得你应该还没有合格吧。
❸ 特殊作业时监护人几变化
没变化。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❹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分析:特殊作业作业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修作业点情况的人员。特殊作业作业监护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特殊作业作业监护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措施。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法律依据:《特殊作业监护人管理规定》 第三条 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任务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同时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使用相应防护用品及工器具。
监护人在接到特殊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必须到现场确认,对未落实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不应签字认可,而应督促作业单位予以落实,在未落实妥当之前,严禁进行相关作业。
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票要求相符,严格掌握作业时间不符不作业,作业地点不符不作业,作业部位不符不作业,作业人员不符不作业。
❺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如下:
1、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安全;
2、监护人在接到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有权制止作业;
3、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部位、作业人员是否与作业票相符;
4、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叫停作业或待其他监护人员到场后向到场监护人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
5、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叫停作业;
6、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当对人员违章行,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区域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汇报;
7、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❻ 危险作业监护人主要职责八个
危险作业监护人主要职责:
1. 特殊作业作业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修作业点情况的人员。
2. 特殊作业作业监护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
3. 特殊作业作业监护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措施。
4. 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5. 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 当作业点或区域突然发生排放有害物质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检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7. 检修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❼ 监护人主要职责八个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职责,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监护义务。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内止其受到不容法人身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么,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吸毒、卖淫。”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预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监护职责,包括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等内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孩子抚养权的
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何为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
❽ 高处作业监护要点是什么
1.高空作业人员资格及人数要求设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各至少多少人
监护人需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证 职责监督人员检查装备 并签字确认 监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并同时穿戴救生衣连接安全绳或速插器 如作业人员遇到危险马上救援 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维护现场秩序 如有旁人进入现场立即驱逐
需要强调的是,现场作业监护人也不是越多越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危险性较大或者比较重要的作业活动,往往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都在作业现场以示重视,这种情况不利于作业安全,不仅给作业人员带来压力,也不利于发生突发事故时的逃生疏散,尤其是在高处平台或者作业场地狭窄的环境作业时。
2.作业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作业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要配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害窢愤喝莅估缝台俯郡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
拓展资料:
工作监护制度
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3.高处作业有哪些要求
高处作业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7、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8、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拓展资料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要求承载时建筑物或支承处应承住吊篮的载荷,理论上来说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❾ 特殊作业监护人职责
法律分析: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❿ 通过次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培训,简要说明从中收获了哪些知识
首先,我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行,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重于一切,安全无小内事,当安全与生容产发生冲突时,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这既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企业。
第二,学习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了我自身肩负的安全职责。(领导、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职责不同,用网络一搜“**安全职责”抄上。)
第三,了解了本单位概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等。
第四,结合事故案例教育等手段,了解了本车间(部室)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和设备状况,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通过培训,我已经具备了进行安全生产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并时刻注意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做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