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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国防教育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8-24 13:43:27

『壹』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第三条〔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第四条〔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防教育机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和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部门职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普及国防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公务员管理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对干部的国防教育。第十条〔单位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第十一条〔社团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十二条〔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第三章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十三条〔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第十四条〔国防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内容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方针、原则确定,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应当学习国防法律法规,了解国防知识与军事常识,熟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重点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防专业知识,掌握必备的军事技能。具体内容依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对象和中小学生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三)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四)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五)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贰』 如何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理论

1.强化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观念,深化国防教育主题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使得很多人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很淡薄,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也渐渐侵蚀着大学生的头脑,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要在高校中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理论教育,激发大学生的爱国热情,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高校国防教育的效果,达到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的作用。2.建立健全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的管理与评价机制军事理论课程的管理机构应该严格化,要按规定成立学校军事理论教学科研部,根据学生数量和课时量引入充足的有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编制的专任教师。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专家、教授组成精干的指导小组,适时深入检查、考核和检验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的效果和质量。最后,制定并实行军事理论课程学分制,并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度。3.培养和引进专门的军事理论人才,以优化师资力量将军事理论课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落实编制,采取在职培训、送学深造等方式,不断提高国防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教能力。依托条件较好、基础较好,也有积极性的若干地方高校独立或与军队院校联合长期建立高校国防教育师资培养基地,对军事理论课程教师进行培训。通过合适的机制从军队引入相关的理论教学人才,让学生有更加切实的学习感受。4.优化教育结构、改进教育方法在教育教学方法方面,要充分尊重学生在国防教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在教育形式创新上,要以喜闻乐见为原则,着眼当代大学生的特征和需求,注重贴近大学生的生活与实际,积极探索“教学与自学”、“研讨与交流结合”的启发式教学、“注重体验、操练与演练”的实践性教学、“课内课外融合、高校部队联合”的开放性教学等教学形式;在教学方法创新上,要坚持“灌输”与“渗透”相结合、理论讲授与直观演示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教学活动性质、适应教学组织形式的要求,灵活选择和运用“研讨交流式”、“专题讲座式”、“现场观摩式”等教学方法;在教学手段运用上,要注重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强化信息化教育,广泛运用电化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借助投影、录像、挂图、模型等辅助措施,增强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形象感和逼真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提高教学效果。

『叁』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第三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学校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六条省、地、市、县、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了解和掌握国防教育的情况;
(三)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和小学校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第十条接受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懂得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等一般性知识。
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性知识。第十一条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二)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四)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防教育师资的培训。第十二条社会的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
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各学校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军民共建、拥军优属、征兵等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还应利用干部学校,职工学校,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其他文化活动场所,进行国防知识的基础训练。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其他文化宣传部门,应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规划,积极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献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或者兴办国防教育设施和场所。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可以补充国防教育经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本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十八条省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国防教育

在高校国防教育的实践中,对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思考,可以开阔视野、启迪思维,为提出新的改革创新思路提供参考依据和外部活动,使国防教育的改革成果共享,同时也能扩大高校国防教育的影响,有利于宣传推广国防教育的改革主张,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高校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深刻领会高校国防教育的意义,着眼于未来,立足于现在,为培养面向社会、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开展必要的理论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从事高校国防教育实践的教师要对过去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思考,以促成其在实践的基础上演绎、归纳、推理,使之理论化,并成为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以减少教学工作的盲目性,缩短教学改革质量转化的周期。使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构架起飞跃的平台,推动高校国防教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为中华民族全民国防能力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顶层设计,形成“整体与模块”间清晰的理论体系
学校在进行国防教育课程设计时,首先,在理论上对国防教育课程要有一个清晰的整体构架,不能将国防教育课程简化为军训,为军训而军训。可以从整体上将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体系分为四个模块进行有区别的设计,即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两个基本模块和巩固养成与深化拓展两个发展模块。
在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中,我们对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部分内容主要在于为适应新情况而及时进行调整,而对于巩固养成和深化拓展两个发展模块,是往往被学校忽视的两个重要方面。巩固养成模块是为了将前期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学习的成果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各方面。学校可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引导,例如,可以将军事课程学习中一些规章制度应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之中,督促学生加强学习养成;还可以定期对于军事课程的学习内容进行简单的回顾等等,使学生在整个大学生生活阶段都能体会到军事课程学习的必要性。深化拓展模块是对学生提高全面素质的重要手段,通过贯穿于大学生生活的军事课程学习养成的培养,使学生最初的军事课程的学习深化拓展到自身全面素质的提高上来。
(二)利用资源,依托外部力量共同开展军事课程理论创新
在大学生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创新中,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依托当地部队建立国防教育课程教育基地,共同与部队在实践中完善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国防教育课程学习最终目标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及生活条件的改善,他们普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不善于集体生活。由于大学生总体氛围比较宽松自由,通过校内培养学生的毅力、自理能力、集体感、团队精神的效果往往效果不是很明显。充分利用部队资源,安排学生到部队军训,不仅能够让他们学到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更重要的是能尝到如何独立生活,如何融入集体,如何与人合作,学会理解、尊重和信任。因此,学生在利用部队的资源优势,依靠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由部队对学校国防教育课程理论总体设计进行实践,是提高军事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
(三)合理布局,构建“一—二—三”的理论创新联动机制
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及课程实践工作,是一种“学生—学校—承训部队”的线性布局,课程理论的创新与实践成果的信息是单向传递,容易赞成各个环节脱节,影响了整体效果。在当前的环境下完成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创新应对学生、学校、承训部队几个环节进行合理布局。概括起来就是“一—二—三”的理论创新联运机制。
“一”是指下一个主体即国防教育课程的主体是学生。他们在学习中反馈的信息是国防教育课程理论的最好实践总结。在教学工作中,要把学生摆放在首位,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课程理论,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选择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教学手段。如何以灵活地采用网上模拟教学方式进行授课,尽量采用实践教学和专题式的教学方式授课等。通过这些方式,既能调动学生学习实践军事课程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及时收集学生对于新的教学方式的信息,为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创新积累经验。
“二”是指两条主线即形成学生与学校、承训部队与学校两条信息主线,并进行信息反馈,从中找出国防教育课程理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校在完成与国防教育课程主体学生信息交流反馈的同时,更应重视与部队的信息交流,以便收集更全面的实践成果。
“三”是指三维关系即通过对主体与主线的确认后,最终形成学校—部队—学生之间的三维关系,完成一个课程实施与效果反馈的良好结构。要建立起更加科学有效的三维关系,突出以学生为主体,同时,保持各环节之间的信息的畅通,从而建立起理论与实践的最佳互动模式。
(四)以人为本,完成理论创新与合理实践的和谐发展
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课程理论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制定的课程学习要求与学生实际承受能力不符。例如,有些学习计划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倾向,想要“一步到位”,结果产生学生厌学、畏学的情绪,甚至导致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发生;还有些学习计划又显得过于宽松,学习完成后学生普遍反映“不知所以”,根本未达到真正的教学要求。要避免这两种情况,需要学校根据大学军事课程具有要求高、管理严格、时间短等特点,在形成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及制订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特点,并结合以往军事课程教学中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个既能让学生接受,又能实现锻炼和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目标的学习计划。当然,在训练的实践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调动学生与指导教师创新的积极性。只有使学生与指导教师真正理解创新实践的重要意义,并引入奖励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与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产生兴趣,亲身感受创新的无穷乐趣,才能使创新实践在愉悦、和谐中进行。
总之,我们为了避免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相脱节,还应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调整,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的国防教育。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一切为学生成长的需要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出发,重新审视、谋划国防教育课程理论体系建设,使国防教育在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伍』 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防教育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第三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第七条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国防教育的规划、目标;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请求汇报工作,指导下级国防教育的工作;
(三)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规划;
(二)人民武装、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 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三)劳动、人事、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国防观念的宣传教育;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国防精神,传播国防知识;
(五)科技、体育和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国防体育、战地救护训练等活动。第十条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一条驻豫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国防教育中发挥骨干作用,并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方法第十二条对公民应当进行国防知识、国防法制、国防精神、国防科技等内容的国防教育。第十三条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初级中学以上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十四条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应较全面地学习国防教育内容,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主要学习国防基本知识。第十五条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特点,不同行业性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培训、体验军事生活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课;小学学生应当通过德育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学军活动接受国防启蒙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当列入教学计划;
(四)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通过上国防教育课、民兵整组、军事训练、兵员动员等活动和利用节假日进行;
(五)农民、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应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宣传材料等,结合重大节日活动接受国防教育。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通过拥军优属活动,在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中,进行国防教育,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第四章教育保障与奖惩第十七条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二)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四)离退休干部和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学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陆』 新中国从建国到现在的国防策略及我国国防教育是怎么开展的

改革开放以来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全面推进学校国防教育工作。通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工作,使学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提高了对学校国防教育的认识,加强了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学校国防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学校国防教育法规与制度建设,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和学生军训试点的情况,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要求从2001年起,逐步在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全面实施学生军训。2001年年底,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当时的政治局委员、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出席会议并讲话,赵沁平副部长做了会议主报告。会议对全国学生军训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办发48号文件的下发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学生军训工作的全面实施,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贯彻国办48号文件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特别是2007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总结和梳理二十年来学生军训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和下发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对规范化管理学生军训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课程建设,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开训率和开课率普遍提高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军事理论课课时36学时。《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军事训练时间为7-14天,并开设5个专题的理论讲座。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的教学管理。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采取分散教学的方法,集中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军事技能训练时间,通常在新生入学时进行。

开展军训的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军事教学课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教学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训练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起了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

广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师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三年举办一次学校国防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定期举办教学科研活动,推动了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从2002年开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大力推进学生军训工作,经过几年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全国92%普通高等学校,83%的高级中学都开展了学生军训,学生军训已进入全面普及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军事教师师资水平

根据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严重短缺的现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逐步建立了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按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普通高等学校选配军事教师,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许多学校还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尽快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教育部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从2003年起在国务院学位办的支持下,在全国6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硕士学位班,目前已培养硕士学位高等学校军事教师500余人。在开展军训的高校中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已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40%以上。

各军区、省军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派遣军官编制员额和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工作的通知》,精心选拔了一批军政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派遣军官。派遣军官在地方高校任教期间,以良好的军人形象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赢得了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将军事教师职称评聘逐步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许多高校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培养出了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为提高现有军事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教育部每年举办一至两期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骨干教师培训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已逐步开始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还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各地根据教育部的文件和要求,积极开展高级中学兼职军事教师的培训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学生军训的保障,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学生军训的保障,2001年国办48号文件规定:中央部委属学校和地方所属学校的学生军训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也充分认识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军训的正常开展。

为保障学生军事训练的枪支弹药,经与总参谋部协商,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部队,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总参谋部还下发文件,要求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到高等学校对学生实施军训。

为解决学生军训的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许多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如: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新建、扩建学生军训基地4个,正在建设的学生军训基地3个;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五、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防教育工作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国防教育。对于帮助青少年树立国防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教育部印发的《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明确国防教育的教育目的、基本形式,内容和要求。《纲要》要求在相关课程中明确国防教育的知识点和有关内容,有目的、有意识的进行国防教育;要结合相关学科和活动课程的教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充分挖掘有国防教育特色的教育资源、内容建立国防教育资源库,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特点开展国防教育;要在教学中做到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采用形象直观、自然渗透、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初中、小学国防教育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许多地区逐步摸索出一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国防教育的有效途径,并涌现出一批国防教育示范校。

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国防教育的全面开展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在学校中形成了国防教育的良好氛围。各地教育部门定期举行国防教育知识竞赛、讲演比赛、有奖征文、军用枪射击比赛和其它国防体育活动;高等学校普遍成立了学生国防教育社团定期进行活动,学校还组织国防教育宣传月、宣传周,领导干部军营一日活动;中小学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活动。这些活动极大的带动了学校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对于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增强青少年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扩大国防的宣传和影响,教育部与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中宣部、团中央等部门共同组织了“爱中华、奔小康、强国防”国防教育系列活动,活动包括知识问答,讲演比赛、有奖征文活动,活动的开展得到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广泛响应和参与,收到了良好效果。

2005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要求各地利用学生军训20周年的有利契机,普遍开展“纪念学生军训20周年活动”并委托北京市举办了首都庆祝学生军训20周年庆祝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上将,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副部长赵沁平同志出席了纪念大会,并给予高度评价。这次活动展示了学生军训的成果,扩大了学生军训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5年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庆祝学生军训20周年,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共同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大学生军用枪射击锦标赛,比赛项目设: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00米卧姿有依托男女精度射击和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00米卧姿有依托男女速度射击四项。全国54所普通高等学校300余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本届锦标赛在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方面都取得了历届最好成绩。通过举办全国大学生射击锦标赛,增强了大学生的国防观念,检验了学生军训成果,促进了全国学生国防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了军用枪运动水平。

2007年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举办了“青少年学生国防教育网络知识竞赛”,全国31个省、市的20万余名大中小学生参加了知识竞赛,参加的学校有22,980 余所,网络点击达18,000多万次。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同志出席了颁奖仪式并做了重要讲话。本次知识竞赛在加强青少年国防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长国防知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柒』 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昆明市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民教育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四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国防教育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坚持长期、有效、稳定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第二章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本市重点教育的对象是: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下同)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三)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
(四)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其他公民接受国防普及教育。第七条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战争观、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未来反侵略战争的战略方针、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二)国防历史。我国历代国防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史、中国近代现代卫国戍边战争史、各国防卫历史等知识;
(三)国防精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民族气节、爱国尚武、国际主义等精神;
(四)国防形势。世界战略格局的特点和变化、局部战争、突发事件及我国周边军事形势等;
(五)国防法制。《宪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六)国防常识。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国旗、国徽、国歌和军旗、军歌,武装力量体制,常规武器和人民防空知识,现代战争特点和国防动员的一般知识;
(七)国防科技。国防科技的现状、发展前景和基础知识等;
(八)国防经济。国防经济的发展战略、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等知识;
(九)国防体育。国家和军队的《体育锻炼标准》、军事体育活动;
(十)结合昆明市地处边疆、面对东南亚、全方位对外开放、多民族和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等特点,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民族团结、军政军民团结和革命传统等方面的教育。第八条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和院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通过党校、干校、团校、干部轮训和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国防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种干部轮训班、培训班,每期应安排一次国防教育讲座。
(二)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进行。
(四)学校的国防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考评范围,分层次进行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结合军事训练和学科教学接受系统的国防教育。中小学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国家教委《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初中人防知识教育亦应纳入国防教育的范畴。各学校都应结合各学科教学,渗透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青少年应广泛开展国防体育和国防科技活动,学习军事技能。
(五)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应纳入职工政治教育内容,列入职工教学计划。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等,应把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企业各类人员脱岗集训时机,有计划穿插相应的国防教育内容,集中进行教育。
(六)城镇居民、农民和其他人员,一般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和结合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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