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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3 21:09:59

⑴ 开驾校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驾校都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直营模式,所有车辆以及教练都是驾校直接管理。(区分是不是直营,就看教练车使用权是在教练手中,还是在驾校老板手中,另外一个就是看教练是否有工资,一般加盟模式的教练,都是按学员毕业通过率或者通过人数拿提成的,很少有基本工资)。

直营的驾校,就需要完成上一条所列举的那些条件了,其时间、人力、金钱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但是因为利润分层少,成本可控,利润也比较高。

另一种是加盟模式,也就是平常说的挂靠,一般也称为私人车主模式。车主的话,有大车主,也有小车主,有些驾校整一个训练场,都外包给一个私人车主,其他更多的车主都是购买一辆车的教练,所以也叫私人教练。

⑵ 驾校退钱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报名后,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要求退学的,扣50元服务费。

2、体检合格已取得驾校学籍但未办理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150元。

3、已在驾管所办理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参加驾校组织的理论培训,未参加科目一考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00元及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4、科目一考试未合格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5、科目一考试合格上车训练后要求退学的,除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外,按训练一小时扣除80元实车训练费用计算(以IC卡计时为准)。

6、科目二考试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费的,不予退还学费。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⑶ 驾照考到科目三,退学能退多少钱

法律分析:可以退钱,驾校退费标准1、报名后,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要求退学的,扣50元服务费2、未参加科目一培训这个是理论学习的或者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驾校原因60天内未能安排学车人员参加科目二培训的,应予全部退费3、已经完成科目一考试,如果因为学员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倒车入库,陡坡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培训的,退还扣除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后的培训费4、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科目二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超过培训期90天的,退还培训费的505、完成科目二考试后,培训机构90天内仍不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三(路考)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506、由于学员个人原因已参加完科目二培训未参加科目三培训的,或者由于学员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不退费。选项科目考试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费的,不予退还学费。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⑷ 开办驾校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教练场技术条件说明,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2、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3、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拟购教学车辆承诺书,现有的和已购的提供行驶证;
5、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现有教学车辆的综合检测报告;
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⑸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第八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第九条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第十条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第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第十四条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

⑹ 开驾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开驾校需要具备条件如下: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⑺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可以加盟其他驾校,场地自己找,车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除拖拉机驾驶培训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本条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具备机动车驾驶的培训能力,并建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过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三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
本条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本条所指的教学人员包括理论教学人员,实际操作训练人员,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驾驶操作人员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是指教学人员已经取得了从事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资格,没有取得教学资格的,不得上岗。
本条所指的管理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管理人员是指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正常运转和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质量。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是指有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车,学员在约车时,机动车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车辆,满足学员的学习需要。本条所指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包括固定的教练场地、常规教学用具、专用教学用具和机动车办公场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设施、设施、场地是指这些场地符合驾驶的需要,标志、标线清楚,设施、设施齐全,能够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需要,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正常进行和培训质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JT/T433-2000)的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按并不同类别,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业户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及落实责任人;③应有能保证实施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④应有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⑤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⑥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管理应实施计算机管理。
(2)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实际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③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总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的0.2;④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授课的能力;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⑤驾驶操作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教练车数的1.1。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七年以上驾龄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五年以上驾龄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⑥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等。
(3)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一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50辆,二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不少于20辆,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汽车教练车应装的手动变速装置,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上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②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公里以下;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地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③有常规教学用具及数量要求和专用教学用具及数量。

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⑼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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