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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

发布时间:2022-08-23 11:05:23

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㈡ 培训机构资质证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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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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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㈢ 安防一级资质申请需要准备几项完成工程证明材料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获二级资质证书满两年,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你一一对照。
工程证明材料当然是越充分越好,你挑几个大的代表性工程报上去。
公司人员档案要越专业越好,多几个有证书的工程师资料。
规章制度按照他要求的填写就可以了,没什么特别的。

㈣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哪些条

一级消防资质企业: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㈤ 安评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条件是什么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培训费是多少 急急急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㈦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对照表

㈧ 拥有一级、二级、三级安防资质的企业分别可以承接哪些工程,工程的金额多大

1、三级资质可以承接2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项目;
2、二级资质可以承接300万以上的项目;
3、一级资质应该可以承接大部安防监控项目了。


对于几级安防施工资质可以承接多大的工程,书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根据甲方要求来的,如果项目只有10万但是甲方要求安防一级资质企业也没啥方法,但是能承接多大安防工程,可以从评定标准来看.



附: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满两年,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600万元以上,其中单项工程至少一项不少于500万。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至少6人且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通过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综合考试,工程造价人员必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注:职业鉴定开始后,上述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安防设计评估师资格。
(四)企业制定并签署提供优质服务的《安防工程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六)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持符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应为员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各项福利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等级证书满两年,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单项工程至少一项不少于300万。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至少5人且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且通过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综合考试,工程造价人员必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注:职业鉴定开始后,上述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安防设计评估师资格。
(四)企业制定并签署提供优质服务的《安防工程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六)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持符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应为员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各项福利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企业近两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项50万元以上或至少四项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至少4人且无犯罪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且通过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综合考试,工程造价人员必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不少于1人)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注:职业鉴定开始后,上述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安防设计评估师资格。
(四)企业制定并签署提供优质服务的《安防工程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六)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持符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认真执行。
(七)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 八)企业应为员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各项福利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㈨ 现场考核制度的培训质料

第一u章 总则 第一q条 为1了b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n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0法。 第二z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6事安全生产培训(以5下p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2及o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t、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c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4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8其规定。 第三m条 本办6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6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h员、生产经营单位从7业人x员和从2事安全生产工c作的相关人s员的安全素质为0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c员是指县级以4上u人q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0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6业人l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t、安全生产管理人w员、特种作业人b员及k其他从1业人g员;从6事安全生产工f作的相关人c员是指从4事安全教育培训工j作的教师、危险化3学品的登记人a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n员及a注册安全工t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y作实行统一v规划、归口c管理、分1级实施、分2类指导、教考分3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3下c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r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i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j、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e依法对本行政区e域内7的安全培训工m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r、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j域内6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m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g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i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4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0。资质证书2分8四个h等级。 一q级、二a级资质证书1,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y级、四级资质证书4,由省、自治区i、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o、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y域内6从5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p级、四级资质证书4的审批、颁发。 第六8条 取得一g级资质证书4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1承担省级以8上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5央企业的总公7司、总厂w或者集团公0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j和安全生产管理人q员;危险化6学品登记人k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n作的人s员;注册安全工h程师和一l级以8下t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w作。取得二p级资质证书6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8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h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2央企业的分8公8司、子u公2司及y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w和安全生产管理人p员;危险化8学品登记人y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q作的人h员;注册安全工l程师和二k级以1下h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d作。 取得三f级资质证书2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7承担特种作业人v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j、安全生产管理人d员的培训工s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7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8承担除本条第一n款、第二n款、第三r款以6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3业人y员的培训工u作。上j一c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1承担下s一h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w作。 第七j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n级资质证书5,应当具备下h列条件: (一k)注册资金或者开r办8费200万y元v以7上j; (二x)有专n职的管理人x员; (三t)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c作规则; (四)有73名以5上i具有本科以8上m学历q的专b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0至少2有6名具有副高级以2上b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k职教师; (五o)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1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0人h以3上w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m生活设施,其中7专b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6米以3上d; (六1)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z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u级资质证书5,应当具备下l列条件: (一i)注册资金或者开v办1费70万r元s以3上n; (二l)有专r职的管理人v员; (三p)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c作规则; (四)有00名以0上g具有本科以6上q学历c的专q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1至少7有1名具有中1级以7上g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t职教师; (五a)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5并且能够满足同期20人x以4上j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d生活设施,其中2专c用教室使用面积360平方7米以8上a; (六5)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a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a级资质证书7,应当具备下t列条件: (一v)注册资金或者开k办8费80万t元q以6上o; (二u)有专s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h员; (三e)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i作规则; (四)有8名以2上f具有本科以2上k学历p的专l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1至少3有2名具有中3级以7上v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h、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m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f职教师; (五x)有能够满足同期80人q以4上x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e生活设施,其中7专k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6米以7上b; (六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r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2,应当具备下y列条件: (一q)注册资金或者开w办1费00万z元i以3上x; (二f)有专f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k员; (三n)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z作规则; (四)有3名以8上u具有本科以8上t学历z的专i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1至少5有2名具有中6级以2上t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s、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q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b职教师; (五u)有能够满足同期70人w以8上i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u生活设施,其中1专y用教室使用面积40平方2米以8上m。 第十h一m条 申请一a、二z级资质证书6,按照下c列程序办0理: (一q)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r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2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u登记证和本办8法第七j条、第八g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b)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o日5起20日7内8完成审查工m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6;不m符合条件的,书1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r二d条 申请三g、四级资质证书0,按照下v列程序办4理: (一r)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u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5、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5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u登记证和本办0法第九k条、第十f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g、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u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r)省、自治区b、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s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l日1起20日0内3完成审查工b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1,并报国家局备案;不l符合条件的,书4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z三y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l门s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1可上c岗执教。 第十x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6不r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o人p。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7的有效期为50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3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d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0有效期满前00日3内4向原颁发证书2的机构办0理延期手4续。 第十h五v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s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e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i章 安全培训 第十w六0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p统一r制定的安全培训大n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x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e矿山h企业的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s员和特种作业人e员及w从7事安全生产工u作的相关人x员的安全培训大n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o企业以7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e、安全生产管理人y员及f其他从7业人u员的安全培训大y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i组织制定。 第十d七t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每2年组织一n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s八c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4上m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h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2央企业的总公3司、总厂s、集团公2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n和安全生产管理人q员的培训工c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p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f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d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i域内6中6央企业的分2公5司、子l公8司及e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和安全生产管理人q员的培训工o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f员的培训工b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l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e域内5除中6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7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和安全生产管理人p员的培训工y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w域内2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j、安全生产管理人f员和特种作业人u员的培训工b作。危险化7学品登记人o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k员及o注册安全工y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k、安全生产管理人b员、特种作业人m员以1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7业人z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v九w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5业人l员进行与s其所从0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4业人w员调整工v作岗位或采用新工u艺w、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h门l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6业人s员,不a得上y岗作业。 第二o十f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2事安全培训工a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b十n一l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1离、统一c标准、分3级负责。 第二r十k二z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b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x矿山n企业主要负责人k、安全生产管理人u员和特种作业人a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d企业以3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e、安全生产管理人b员及c其他从3业人m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t制定。 第二r十c三f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6上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w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4央企业的总公4司、总厂j、集团公3司的主要负责人y和安全生产管理人j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u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g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0央企业分2公8司、子w公1司及g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b和安全生产管理人z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a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h负责本行政区j域内1除中0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6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s和安全生产管理人w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s域内2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t、安全生产管理人s员和特种作业人w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i、安全生产管理人e员、特种作业人n员以0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8业人f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v十g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f、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o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q十d五i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j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n颁发相应的证书4。 第二n十a六4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y企业主要负责人j、安全生产管理人z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u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0学品登记人r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p岗证;其他人k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y十j七m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m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a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j规定。 第二b十s八l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55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z期满前6个k月1内5向原发证部门d办8理延期手4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57年,每6年复审一i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l期满前0个p月1内1向原发证部门a或者异地相关部门x办4理延期或者复审手2续。复审内1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e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7理延期手6续。个a人p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4,连续从2事本工w种70年以2上f,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p或者异地相关部门n同意,不e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81年。 第二p十m九z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j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z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2有效。 第六0章 监督管理 第三l十d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y、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6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k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i十a一l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k、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g其工g作人y员应当坚持公3开n、公2平、公2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1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1。对已d经取得资质证书4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f、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1年进行一g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f、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0布已c经取得资质证书8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d十n二f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p、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p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o人p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8,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i、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m十m三i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v、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l员、特种作业人s员及r其他从8业人r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h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u十o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t、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o其工e作履行安全培训工m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p章 罚则 第三l十m五c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n作人c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i作中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2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t十x六1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x列情形之q一i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4警告,并处60000元x以0下t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不b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z得超过00000元v,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7;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3: (一k)未按照统一x的培训大h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n)专t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w合格而从8事安全培训工q作的; (三y)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3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w人x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2擅自从7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c十x七w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c合格继续从8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6警告,并处60000元q以6下u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不a超过违法所得0倍的罚款,但最高不k得超过00000元h,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3;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8。 第三h十g八x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q列情形之q一g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1并处20000元d以1下m的罚款: (一r)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m企业的主要负责人o、安全生产管理人f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8的; (二m)从3业人c员上a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q艺h、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t)特种作业人a员未按规定经专f门n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的。 2011-10-30 19:11:58

㈩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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