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露天采矿权实测
露天矿开采是把覆盖在矿体上部及其周围的浮土和围岩剥去,把废石运到排土场,从敞露的矿体上直接采掘矿石。剥去上部岩土的工作称为剥离。剥离岩土量与采出矿石量的比例称为剥采比。露天矿床开拓就是自地表挖掘一系列露天沟道至露天矿场地内各个矿体,建立地面与生产台阶(在开采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阶梯状工作面)的运输联系,从而形成露天采场到选矿厂或碎矿厂、排土场或工业广场之间的运输系统,以保证剥采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露天矿的运输方式,分为铁路运输开拓,公路运输开拓,平硐溜井开拓,斜坡绞车提升开拓及胶带运输开拓。大量的砂石、粘土矿都是露天开拓。
(一)实测对象
对于露天采矿权,主要测量露天开采的工作面位置和采场的形状及范围,测量对象主要为采剥场、采坑范围、可确定的已采区以及勘探巷道、探槽和钻孔的位置等。全面测量采剥场范围线,按区域、阶段平盘测量露天矿地形特征线的坐标和高程。
对于地热、矿泉水及二氧化碳气等采矿权,测量抽采井位。
如果采矿权人已完成控制测量、采掘工程测量任务,编制有采掘(剥)工程综合平面图,应选取3~5个特征点进行实测检验,检验符合要求的,不必重复测量工作。最近完成的采剥工程图中上没有标明的,需补测。
(二)实测要求
采掘工作面应测量工作面延伸的两个端点,有明显转折的要加测拐点。采场范围应实测剥离场边界拐点。对矿区内的运输系统的主要道路,应实测中心线拐点。对可确定的已采区,应实测其范围并标识。使用GPS拟合高程和RTK为非煤露天矿区所做的控制点,其高程精度放宽到0.25米,以2倍中误差作为最大误差。
(三)实测方法
最好使用带有免棱镜功能的全站仪。采剥平盘的边缘很陡,使用棱镜或RTK 很难到达边缘位置。免棱镜的好处是一个人可以操作,多测几个点不需要人跑,瞄准位置,点击测量、记录即可。
对于大型的露天矿,要全面测量采剥场范围线,按区域平盘测绘其上坎线的坐标和高程;采掘工作面短的测量两头,采掘工作面比较长的或中间有明显转折的适当增加点位。国家级的大型露天矿,测量工作很正规。收集采矿工程平面图,检查几个点把图形纠正到1980西安坐标系就行了。对于使用独立坐标系的要建立独立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的联系。
中小型露天矿和砂石矿在做完控制点之后,将全站仪架设在控制点上,用免棱镜全站仪扫描一圈;不能直接通视的要增加控制点个数或增加过渡点进行测量。
② 露天采矿爆破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有哪些
(1)露天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间进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3)当露天爆破作业地点有边坡滑落危险、有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等情况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立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5)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露天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6)露天裸露药包爆破时,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7)露天浅眼爆破时,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两人进行点火作业;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8)深孔爆破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填塞时,不得将电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在特殊条件下,必须采取措施,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9)露天硐室大爆破时,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隋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硐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严防炮烟中毒。
③ 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露天采石场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开办露天采石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石作业。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第五条露天采石场的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省、市和军队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并负责对区、县(市)采石场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事故的审查结案。
区、县(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和除重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的审查结案。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职责是: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
(二)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第八条露天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九条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和缴纳安措费。第十条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采石场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各级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责。第三章安全证和资格证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和年审《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露天采石场的地质概况资料;
(二)露天采石场的地理位置与居民区、学校、重要建筑物、输电线路、交通干线的距离及平面图;
(三)露天采石场设计年产量、开采年限、设备、技术力量和安全设施情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的《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五)如属年审的,还须提供缴交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凭据和维简费的提取情况。第十三条《安全准采证》实行一场一证的原则,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申请年审。露天采石场在停采半年以上或更换矿(场)长时,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有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安全准采证》由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第十四条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应熟悉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三年以上管理露天采石场经验。其任职(承包)的安全资格须由露天采石场主管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组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矿(场)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凡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无证开采。第四章采矿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露天采石场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爆破器材保管与领用制度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第十七条露天采石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分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超前距离,采石作业面其坡面角不能超过75°。严禁偷岩取石。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④ 谁了解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有那些
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
一、爆破作业安全问题爆破作业中有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备、药包加工、装药、起姆、爆后检查等。爆破地展波、冲击波、飞石可对人及建筑物产生危害,早爆和盲炮处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
二、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在穿孔机、潜孔钻、牙轮钻行走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条件恶劣可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电铲作业时机械室内、电铲作业范围内、电铲向汽车装载时,以及电铲作业台阶岩块悬浮倒挂、盲炮等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露天矿铁路运输中撞车、脱轨、道口肇事、线路弯曲、下沉,行使过程的制动、调车时的摘挂车可引发事故。矿用汽车运输作业时的制动失灵、夜间照明不良、路况不好、行驶过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导致事故。露天矿带式运输作业中,由于保护罩安装不当,人员靠近胶带行走引起伤人等。
四、露天矿山用电安全问题露天矿使用的三相交流电、采场移动设备的高压胶缆,各种接地保护失灵、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五、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露天矿边坡的滚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对矿山生产及机械设备、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凹陷露天矿由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可引起采场淹没。
六、阶段构成的安全问题由于露天矿阶段构成要素在设计和生产中选择不当,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和引发事故。因此,露天矿阶段高度、工作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执行
⑤ 求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只供部分参考,详细链接参考资料,很希望能帮到您。
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自卸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1、汽车驾驶员应遵守载重汽车安全技术规程。
2、汽车发动前,应将倾卸液压机构调整好,严禁带病出车,起动后不应猛轰油门,重车和冷车应一档起步。
3、向自卸汽车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位,驾驶室内禁止停留任何人员,以防挖斗内的土、石等物料突然落下而伤人。
4、卸料时,应检视上空和附近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行人走近车旁。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5、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塌方而翻车。
6、倾卸完毕后,应用保险铨锁牢倾卸门,并将操纵杆放在空档。
7、禁止将自卸汽车的车厢停留于倾卸状态行车。修理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突然下落。
8、自卸汽车应保持液压缸和油路系统等完好,工作平稳,操纵自如,不得有卡阻现象。
挖掘机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装载机宜在1~2级土壤的场地作业,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黏土地带进行作业。
(2) 作业前应对装载机进行检查,轮胎气压、各液压管接头液压控制阀是否正常,各润滑部位是否缺机油等,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3) 作业时应时刻注意周围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倒车时,更应注意身后有无行人,作业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或机架上坐立。
(4) 在不平的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
(6) 夜间工作时,现场照明应齐全完好。
(7) 作业完毕后将装载机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关好门窗。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2、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员上岗资格证,施工过程中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工作岗位。
3、装机、挖机司机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允许上车进入施工区作业。
4、放炮员进行施工作业,而且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员上岗资格证。
5、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6、工作面上方无浮石及伞檐,施工过程中工作面边坡必须保持稳定,无下落浮石,且派专人观察情况。
7、爆破材料的领用、管理、入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有专人负责。
8、凡需要峒室爆破的边坡,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9、高温峒室爆破,峒室温度必须降至规定温度之内,且炸药必须用防热材料进行包裹。
10、爆破程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要求;爆破时必须有专人通知相邻工地、布置警戒线、发出起爆命令。
11、必须制定和执行机械检修及保养规定。
12、电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本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在施工中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安全员生产责任制
1、安全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觉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2、掌握熟悉本单位的关键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安全员要经常按《灭火工程火工品管理使用规定》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4、进行爆破作业时,安全员要协助爆破员工作,作好安全防范,严格检查落实爆破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对进入施工区的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戴安全帽。
6、安全员要严把爆破安全关,必须设置警戒线距离,并发出放炮命令,通知相邻工地。
7、对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应当场给予纠正和制止。
8、时刻注意观察边坡落石,以及排渣机械的安全生产情况。
9、发生险情或伤亡情况要及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并组织抢救。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放炮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放炮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5、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办理领取手续,对剩余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不得过夜存放爆炸物品。
6、放炮员必须坚守岗位,爆破前发出信号,待人员、车辆撤出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爆炸后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方可准许其他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
7、发现私藏、私自转借、买卖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向现场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汇报,严禁知情不报,隐瞒真相。
8、合理布置炮眼及装药量,在有明火的煤或岩壁上打眼放炮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温度超过规定40度时,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严禁在高温区装药放炮。
9、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应超过2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金属棒向里送药。
10、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放炮。
⑥ 什么是露天开采,其开采方式有哪些特点
露天开采就是从地表直接采出有用矿物的开采方法,采用露天开采法开采矿床的矿山称为露天矿。露天开采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采矿方法。近几十年来,随着露天开采技术装备的发展和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相比所具有的许多突出优点,国内外的露天开采有了很大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每年从地壳上采出的上百亿吨的有用矿物中,属于露天开采的占到70%左右。在我国,铁矿石产量的85%来自于露天开采,建材矿山几乎全部采用露天开采。根据开采方式的不同,露天开采有人工开采、水力开采、机械开采和挖掘船开采。其特点如下:
(1) 人工开采主要靠人力来钻孔、装矿和推车。
(2) 水力开采是用水枪射出高压水流冲采矿石并用水力冲运的方法。此法多用于开采松软的砂矿床。
(3) 机械开采是用一定的采掘运输设备,在敞露的空间里从事采矿作业,并通过露天沟道或地下巷道把矿石和岩石运出。
(4) 挖掘船开采是利用挖掘船开采河道中的砂矿床。
⑦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
(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帮助露天矿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对违章开采的露天矿场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矿(场)长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建立帮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制度,并及时落实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第七条露天矿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第八条露天矿场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制度。第九条矿(场)长安全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
(一)矿(场)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
(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第十条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第十一条露天矿场应具备矿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准进行采矿采石作业。第十二条申请颁发《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床的水文、地质和矿体情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
(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
《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
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第十四条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第十五条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土砂岩不得超过
1.8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3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6米。
(二)台阶坡面角:松软岩石不得大于45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55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75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人工开采的最小不得小于5米。
⑧ 有关矿山安全知识教育有吗
井下矿山安全规程(一)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三)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四)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五)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六)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七)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八)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九)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十一)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十二)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十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十四)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十五)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十六)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十七)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十八)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十九)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二十)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二十一)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二十二)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二十三)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十四)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二、矿山井巷
(一)一般规定
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3、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5、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6、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7、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二)竖井掘进
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乘吊桶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三)斜井、平巷掘进
1、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井下设电话。
(四)天井、溜井掘进
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 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五)井巷支护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4、井巷砌碹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时,金属碹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碹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5、竖井砌碹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碹,必须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碹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
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7、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六)井巷维护与报废
1、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4、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6、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7、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8、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9、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七)防坠
1、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3、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4、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三、地下采矿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2、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4、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5、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7、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8、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9、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10、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11、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二)采矿方法
1、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g.处理漏斗卡塞和采场悬拱的措施,应安全可靠,严禁人员钻入漏斗;
h.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如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盘不能自行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