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用技术培训。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化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第六条 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第七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程的高级以上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五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
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合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课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第八条 技术等级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颁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九条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级(含中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含高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应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跨县、市招生的,应报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招生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学员来源、工种专业和技术等级内招生。招生后应将《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申请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实用技术培训由举办培训的组织或个人自主进行,但应将培训人数、内容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技术等级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实用技术培训收费由培训双方商定。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有权向培训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罚:
(一)未领取《许可证》,擅自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
(二)不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经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顾教学擀量,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第十七条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学员登记表》、《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云和数据双师型培训都有哪些人参加
来云和数据参加双师培训的都是省内30多所职业院校的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是河南省教育厅重点教师培养计划,采取“学校+企业+行业”模式,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旨在树立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转变课堂教育方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水平。
3. 安徽省教育厅的计划规划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安徽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结合安徽实际,进一步谋划和推进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安徽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省内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语言软实力,提高公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和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进程中应起的作用。
第二章 目标任务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得以推行并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全省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公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建立健全并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的实施体系,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公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全省文化软实力。
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积极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不断创新语言文字工作新理念、新体制和新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融入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及时反映和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推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全省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公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一是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按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标准,结合安徽省实际,完善省、市级示范校项目标准,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三是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县城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四是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一是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中华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二是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列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业务培训要求。三是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14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18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安徽省基本普及。
二、基础建设
(四)支持和参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通晓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人才队伍,加强我省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五)参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承担国家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中分配给我省的相应任务。启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安徽库的采录、验收工作,完善安徽省有声数据库建设。
(六)支持和参与国家语委在我省开展语言国情调查和语言普查;进一步加大我省对合肥方言、徽州方言、六安方言等方言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的调研和普查力度,促进我省方言的保护和研究。
三、督查服务
(七)支持国家语委对社会语言生活检测平台的完善和汉语汉字学习平台的和打造;参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督查平台和认证系统建设、国家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平台和语言文字应用服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八)建立我省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以我省语言专家和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为主体,建设全省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和语言志愿者人才库,吸纳双语、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和应急服务。
(九)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标准的培训和学习,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在特殊教育基础较为雄厚的市、县,加强手语、盲文规范标准在教学实践中的相关研究,重视手语、盲文人才的培养,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
四、能力提升
(十)开展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工作。
继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加快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全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学管理。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测试站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服务体系。以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面向社会不同人群,广泛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适时开展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结合全省方言调查,做好各地区语言有声语料的整理保存,开展课题研究,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普通话学习教材。加大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的推进力度,在中小学开展规范汉字书写能力测评。
(十一)提升学校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教师资格标准中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求。将语言文字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和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开展语言文字工作骨干教师培训,开展农村教师普通话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在幼儿园创设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培养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中小学校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注重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开展“当前中小学生汉字书写能力调查及对策”的课题研究,将口语表达、汉字书写纳入语文教学和评价范围。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评估方法与评估标准,创建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推动高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
(十二)提升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全面提升党政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加强培训,组织测评,使其工作人员普遍达到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提倡全省公民发展多语能力。
五、文化传承
(十三)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教育教学活动、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加强诵写讲师资队伍建设,组建省级诵写讲专家库,举办省级诵写讲骨干教师培训、组织省级诵写讲专家下基层活动等,对师生进行诵写讲辅导。加强诵写讲的研究,包括诵写讲与语文教育、养成教育、青少年成长、人文情感培养等方面关系和作用的研究。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法。
建设全省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赛事等系列活动。举办传统节日诵读活动。通过对传统节日经典诗文、民间习俗的梳理、筛选,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运用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建设全省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及反映传统节日、各民族文化的优秀篇章,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和展示、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服务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和培训测试。遴选省内德高望重、业务精湛、普通话教学与测试经验丰富的优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组建普通话培训与测试项目专家库,为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培训与测试提供支持和服务。引导、鼓励、支持普通话学习、培训与测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国家语委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相关科学研究。
推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业务交流。举办安徽省与台湾地区语言文字交流研讨活动,逐步拓展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增进两岸交流。协助、支持国家两岸合作项目的实施。
推进国际汉语教育。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对外汉语教育教学和研究,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鼓励海外侨胞和外国人来皖学习汉语并为其参加普通话学习、培训和测试提供服务。举办海外华人华侨子弟“母语寻根”夏令营安徽行活动。
提升中文国际地位。坚持语言文字的主权地位,促成中文成为有关国际组织在皖工作和开会的正式语言。
第四章 工作措施
一、创新理念思路,拓展工作内容
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培育和树立语言文字的新理念。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迫切要求。语言文字工作要拓宽视野看作用,融入发展促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和全省发展大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与包括教育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新的事业发展增长点和工作着力点,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推进自身的发展。
拓展工作内容,履行基本职责。以“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为基本职责,努力实现工作内容的拓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全省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社会服务并重;注重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投入力度,在农村、边远地区扎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重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
完善和发展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语委议事机制,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方面活动。健全语委全体会议、语委成员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充分依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或组织,充分发挥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
三、加强综合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围,完善和细化综合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制。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协调督查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干部考核范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教育督导、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并建立相应机制或制度。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督查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实效。探索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自律等综合手段,实施督查的新体系并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为经济、民政等部门提供语言文字业务服务。加强与学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合作,为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评估测试提供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和应急援助。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注重开发语言资源,支持发展语言产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语言文字服务。
四、构建协作机制,扩大对外开放
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开放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和传播,积极推荐对外交流工作,拓展对外交流的领域和深度。
建立健全与相关涉外机构、对外传播机构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通过孔子学院教学、海外文化中心活动、高校来皖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对外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节目交流、民间外交、青年交流活动等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对外传播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安徽文化,展示安徽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建设美好安徽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
创新管理队伍培训方式。建立培训制度,实施中青年骨干海外研修计划、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专题研修、测试员提高培训等项目,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队伍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省级培训基地。
加大专家队伍培养力度。定期通过科研资助、出国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遴选培养一批优秀的语言文字专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用人机制,建设全省语言文字专家队伍人才库,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理论和政策研究、规范标准研制和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健全奖励制度。对在国家和全省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每三年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整合研究资源,提高科研水平
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以及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科研管理和机构建设。积极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重视研究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应用。
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注重培养、扶持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其开展学术、业务研究与创新。提升学科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促进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鼓励跨学科、跨领域开展研究,鼓励协同创新。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创新宣传方式。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编写有关语言省情、省级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系列普及丛书。
构建宣传体系。加强我省语言文字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物等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八、多方筹措资金,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将推动语言文字重点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执行相关政策,鼓励全省各市(县)间建立对口支援和互利合作关系。设立全省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
4. 安徽省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政策
法律分析:一、培养计划。 从2021年起,继续实施5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年度培养计划根据各地提出的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合理确定(含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和高中起点本科层次)。
二、相关政策。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7号)执行。
三、计划申报。各地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结合生源变化、教师自然减员等情况,以及定向培养周期内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开招聘教师等计划实施中乡村教师补充情况,科学提出年度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所需编制纳入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入编当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中,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于 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方案。 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区),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要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2、省级统筹,公开招聘。省教育厅统一掌握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和特岗教师计划,并组织实施。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设岗县(区)对特岗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所学校安排不少于3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岗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的农村乡镇初中,可兼顾乡镇中心小学。 2009年我省国家“特岗计划”指标4635名,其中初中3112名,小学1523名。“特岗计划”指标分别安排在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下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详见附表)。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未就业或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聘生计划服务期满的人员,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以及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1、公布设岗计划。在各有关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研究确定各县(区)设岗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括设岗县(区)所需教师的学段、学科、数量等内容。
2、自愿报名。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读高校报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报名,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在其报考县(区)所在市报名。由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高校及有关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进行命题、制卷、阅卷等,设岗县(区)所在市负责考务工作。面试工作在市教育、人事部门指导下,由设岗县(区)组织实施。
4、确定人选。各设岗县(区)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等额确定拟招聘人选,并进行考核、体检。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审定。因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缺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培训时间约40学时。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法规、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6、教师资格认定。对岗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由各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7、签订聘用合同。拟聘人员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8、上岗任教。拟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其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与设岗县(区)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人均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招聘笔试、岗前培训费用。
3、设岗县(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招聘面试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等。 1、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其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特岗教师在聘期间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3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由各县(区)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县(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工资统发等手续,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备案。各设岗县(区)要按照接收的特岗教师人数等额预留教师编制,以保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能够全部入编。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4、对于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5、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1、各设岗县(区)要高度重视“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区)的特设岗位设置、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负责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和待遇,创造必要的食宿条件,保证特岗教师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各有关市要大力支持“特岗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所属县(区)的领导和指导,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2、户口和档案管理。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至服务学校所在县(区);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教学校;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设岗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各设岗县(区)每年要全面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报告并报送所属市有关部门。各地和学校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要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合同。每学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人事档案。
九、组织领导
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办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设岗县(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省编办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名称 拟招聘特岗教师数(人) 小 计 初中 小学 长丰县 160 65 95 枞阳县 100 100 0 潜山县 10 10 0 太湖县 60 45 15 宿松县 10 10 0 岳西县 5 3 2 临泉县 1000 600 400 阜南县 500 400 100 颍上县 1000 700 300 无为县 50 50 0 裕安区 110 20 90 金安区 180 108 72 寿 县 342 276 66 霍邱县 340 300 40 舒城县 300 200 100 金寨县 280 140 140 利辛县 100 50 50 石台县 35 15 20 泾 县 53 20 33 合 计 4635 3112 1523
6. 如何培养“双师型”教师
摘 要:农村职教中心科学合理的教师培训体系和模式是“双师型”教师持续发展的源泉,高效、公正的教师评价机制是“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永恒动力。农村职教中心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以推动农村职教中心教育的发展,为向社会输送多层次、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提供保障。 一、“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依据和评价的内涵 “双师型”教师的提出与其培养模式的逐步完善,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必须探讨的现实课题,这类教师的培养依据是什么,有什么价值,有什么意义?早在前几年,国家教委就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政策、法规,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等,特别强调了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及《职业教育法》的问世,成为“双师型”队伍建设、培养的重要法源,奠定了“双师型”教师在高校的重要地位。其次,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的实施,使原有高等教育资源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最后,农村职教中心培养实用性、应用型技术人才,及其所设专业和校企合作模式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供了可能性与可操作性。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模式与评价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 “双师型”教师的定义揭示出培养模式应主要从其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实践指导能力三方面入手 “双师型”教师培养可以通过在职(有条件可脱产)进修理论知识,通过校企合作培养教师的专业技能,借助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等途径来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评价作为农村职教中心管理体制的核心,对教师的德、勤、能、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教师的德、勤、能、绩恰恰就是教师素质的体现,特别是教师的教学能力、专业技能和实践指导能力构成了双师素质基本内涵。因此,教师评价机制与其培养模式必然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分析、理解其逻辑关系,对于合理、正确地培养“双师型”教师,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外在逻辑关系 首先,在教师管理体制内必须协调两者之间关系。教师培养与评价成为教师建设的两个重要环节,学校管理要求两者之间应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其次,培养“双师型”教师应遵循培训的效率原则,即以最少的投入培养高质量、大批的合格“双师型”教师,同时考虑予以培训的教师的年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等因素,实现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再次,“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目标是改变学校原有不适应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教师队伍的现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农村职教中心的发展。教师评价则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保障,实现教师队伍的优质化,使不合格的教师转变为合格教师,使合格教师向优秀教师发展。 (二)内在逻辑关系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模式与评价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相对于外在逻辑关系而言的。要揭示这种关系,应从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入手,根据“双师型”教师本身的内涵来确定。 “双师型”教师是指教师在从事职业教育生涯中,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获得中级职称后又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应用能力的职业资格证等证书或职称,能够反映教师在本专业领域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这类教师的培养基于教师自身素质,培养其敏锐的市场观察能力、适应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的能动性、积极主动的创新意识。“双师型”教师评价从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农村职教中心“双师型”教师管理体制对这种逻辑关系的扭曲 农村职教中心的“双师型”教师肩负着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技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多项工作,所从事的劳动具有劳动主体的高智能性、劳动手段更新的迅速性、劳动成效的滞后性、劳动的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高职教师职业的艰巨性、复杂性、创造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行业性质。但是在目前的教师管理体制中,多数农村职教中心在培养与评价“双师型”教师时缺乏对这一特殊行业的理性认知,致使上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评价之间的逻辑关系被扭曲。首先,“双师型”教师培养实施后,却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评价。因为这类教师的培养是农村职教中心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其次,“双师型”教师考核没有实施按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的原则。在学校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后,从教师群体来考察全体教师的各方面表现,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教师,把教师考核混同于教师评比。再次,“双师型”教师并没有依据其培养结果和所作贡献来实施评价,导致其考核指标参考传统的“德、勤、能、绩”等模糊指标。这种考核方式当然不能体现 “双师型”教师考核的本质,且容易导致考核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 三、处理好“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与评价机制之间关系应采取的措施 (一)构建强有力的“双师型”教师管理体制 “双师型”教师管理体制应该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评价提供制度保障,构筑不断创新的平台。农村职教中心教师管理体制首先强调教师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的创新。培养“双师型”教师需要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打破小而全、封闭式办学模式,实行培训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利用。管理理念和思想的创新,牵动教师管理组织和管理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双师型”教师评价机制的创新,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求的动态变化提出评价“双师型”教师的条件和标准。从更深层次上说,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及其管理方式的创新,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创新能力和不断提高的创新动机。“双师型”教师的特点必须在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全过程中体现出来,从人员的选拔、政策的制定、培训计划到具体选择培训途径和实施过程,都不能背离这一宗旨。其中应强调指出的是,“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涵括校外“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聘用的兼职人员。正因为这一概念的延伸,触及现有“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的滞后性。 (二)实现“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的制定与评价机制运作的一致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评价都必须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计划,分析“双师型”教师的现状,包括数量、年龄、学历、职称、专业、性别,以及现场经历、教学能力、身体状况、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产学研结合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态度等方面,拟定具体培训计划,选择管理政策和模式。“双师型”教师的评价实施,贯彻“全面性、评价互主体性、过程性和效益”观念,使评价结果既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终点,同时亦是“双师型”教师培养的起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与标准纳入教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采用考评体系和资格认证制度,将高职教师的专业水平能力和技术成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师业务素质和高职教学质量的提高。
7. 双师双能型教师是什么时间提出来的
在2018年1月20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
“双师型”教师,有两种:
一是“双职称型”,即教师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还需要取得另一职称。
二是“双素质型”,即教师既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也应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
双师型教师是高职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特色和重点,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呼声。
按照目前教育界这方面的解释,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具有教书育人,又具有进行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2)具备与讲授专业相对应的行业、职业素质,要求具备宽厚的行业、职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3)具备相当的经济素养,即具备较丰富的经济常识、熟悉并深刻领会“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等经济理论,树立市场观、质量观、效益观、产业观等经济理论。自觉按照竞争规律、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要求办学办事,并善于将经济常识、规律等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4)具备相当的社会沟通、交往、组织和协调能力。即既能在校园内交往与协调,又能在企业与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
(5)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即在具备良好的班级管理、教学管理能力的同时,更要具备企业、行业管理能力,懂得企业和行业管理规律,并具备指导学生参与企业、行业管理的能力。
(6)具备相应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即要适应资讯、科技和经济等快速变化的时代要求,具备良好的创新精神,善于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创造性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