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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8-21 19:28:51

⑴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第三条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第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第三章设计第七条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第八条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第四章安装第九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第十二条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⑵ 谁知道09年压力容器设计培训的时间吗(上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关于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培训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提高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设计水平,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解决单位培训开展难的问题,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为“设备中心站”)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设备设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设备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工作。此项工作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肯定。 现计划于2008年10月31日-11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2008年第二期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总第六期),计划招生人数:250人。培训课程内容见附件,为期一周。培训费:1300元/人(含教材费等);2008年10月20日之前汇款者(培训费汇款帐户见附件),可享受优惠培训费1200元/人。食宿: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约160元/人·天,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自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设备中心站和设备专业委员会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培训合格证。 为统筹安排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请于2008年9月22日之前将安排参加本期培训的回执邮寄、传真或email至设备中心站和设备专业委员会培训部,或登录www.tced.com进行网上报名。 因考核需要,参加培训的同志请自备下列资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和《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等。 我站将于2008年9月28日之前邮寄正式通知,并在www.tced.com“培训宣贯”栏目公布本期培训班正式通知和报名学员名单,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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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压力容器18个要素是什么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1管理职责
1.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的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
(2)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3)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根据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1.3 职责、权限
规定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应为管理层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专业相关的知识,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控制系统(如设计、材料、工艺、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系统等)责任人员,规定各质量控制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质量控制系统之间、质量保证工程师与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1.4 管理评审
每年至少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要求,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操作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
2.1 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2.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2.3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应当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2.4 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 控制内容、要求;
(2) 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3文件和记录控制
3.1 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注)、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注:外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分供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其中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有正式版本。
(2)文件的编制、会签、审批、标识、发放、修改、回收,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4)文件的保管方式、保管设施、保存期限及其销毁的规定。
3.2 记录的控制
纪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形成的质量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
(2)纪录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4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并且包括执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评审记录并且有效保存的规定;
(2)合同签订、修改、会签程序等。
5设计控制
设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计输入的内容包括依据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设计输入文件(如设计任务书等);
(2)设计输出,应当形成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要求;
(3)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设计验证的,制定设计验证的规定;
(4)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
(5)设计文件是由外单位提供时,对外来设计文件控制的规定;
(6)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型式试验等有规定时,应当制定相关规定。
6材料、零部件控制
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明确对分供方实施质量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对分供方进行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编制分供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等,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分供方,应当对分供方许可资格进行确认;
(2)材料、零部件验收(复验)控制,包括未经验收(复验)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零部件不得投入使用等;
(3)材料标识(可追溯性标识)的编制、标识方法、位置和标识移植等;
(4)材料、零部件的存放与保管,包括储存场地、分区堆放或分批次(材料炉批)等;
(5)材料、零部件领用和使用控制,包括质量证明文件、牌号、规格、材料炉批号、检验结果的确认,材料领用、切割下料、成型、加工前材料标识的移植及确认,余料、废料的处理等;
(6)材料、零部件代用,包括代用的基本要求及代用范围,代用的审批、代用的检验试验等。
7作业(工艺)控制
作业(工艺)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作业(工艺)文件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或者专用工艺文件制定的条件和原则要求;
(2)作业(工艺)纪律检查,包括工艺纪律检查时间、人员,检查的工序,检查项目、内容等;
(3)工装、模具的管理,包括工装、模具的设计、制作及检验,工装、模具的建档、标识、保管、定期检验、维修及报废等。
8焊接控制
焊接控制的范围、重新、内容如下:
(1)焊接人员管理,包括焊接人员培训、资格考核、持证焊接人员的合格项目、持证焊接人员的标识、焊接人员的档案及其考核记录等;
(2)焊接材料控制,包括焊接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等;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控制,包括焊接工艺报告、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工艺评定施焊纪录以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的保存;
(4)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覆盖特种设备焊接所需要的焊接工艺;
(5)焊接过程控制,包括焊接工艺、产品施焊记录、焊接设备统计以及统计数据分析;
(6)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控制,包括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工艺、焊缝返修次数和焊缝返修审批,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后重新检验检测等;
(7)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产品焊接试板要求时,对产品焊接试板的控制,包括焊接试板的数量、制作、焊接方法、标识、热处理、检验检测项目、试样加工、检验检测方法、焊接试板和试样不合格的材料、试样的保存等。
9热处理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热处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热处理工艺要求要求;
(2)热处理控制,包括所用的热处理设备、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热处理纪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填写、审核确认等;
(3)热处理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热处理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分包方热处理工艺控制,分包方热处理报告、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审查和确认等。
10 无损检测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无损检测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包括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的管理,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权限等;
(2)无损检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基本要求,包括无损检测方法,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3)无损检测过程控制,包括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检测、扩探比例,评定标准等;
(4)无损检测过程纪录、报告控制,包括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复评、发放、RT底片的保管,UT试块的保管等;
(5)无损检测设备及器材控制;
(6)无损检测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无损检测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资格、范围及人员资格的的确认,对分包方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且形成报告,对分包方的无损检测工艺、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的审核确认等。
11理化检验控制
理化检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理化检验人员培训上岗;
(2)理化检验控制,包括理化检验方法的确定和操作过程的控制;
(3)理化检验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结论确认、发放、复验以及试样、试剂、标样的管理等;
(4)理化检验的试样加工及试样检测;
(5)理化检验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理化检验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且形成评价报告,对分包方理化检验工艺、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12 检验与试验控制
检验与试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基本要求,包括依据、内容、方法等;
(2)过程检验与试验控制,包括前道工序未完成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或者必须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未签发和确认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或放行的规定;
(3)最终检验与试验控制(如出厂检验、竣工验收、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等),包括最终检验与试验前所有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均已完成,并且检验与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4)检验与试验条件控制,包括检验与试验场地、环境、温度、介质、设备(装置)、工装、试验载荷、安全防护、试验监督和确认等;
(5)检验与试验状态,如合格、不合格、待检的标识控制;
(6)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型式试验或其他特殊试验时,应当编制型式试验或其他特殊试验控制的规定,包括型式试验项目及其覆盖产品范围、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论及其他特殊试验条件、方法、工艺、纪录、报告及试验结论等;
(7)检验与试验纪录和报告控制,包括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和确认等,检验与试验纪录、报告、样机(试样、试件)的收集、归档、保管的特殊要求等。
13设备和检验检测仪器控制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包括采购、验收、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报废等;
(2)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和检验与试验检装置台帐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纪录、维修保养纪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纪录及报告等档案资料;
(3)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状态控制,包括检定校准标识,法定检验要求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等。
14 不合格品(项)控制
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合格品(项)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不合格品(项)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等;
(2)不合格品(项)原因分析、处置及处置后的检验等;
(3)对不合格品(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踪验证等。
15质量改进与服务
质量改进与服务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质量信息控制,包括内、外部质量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质量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处理等;
(2)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审核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
(3)对产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提出具体预防措施等;
(4)用户服务,包括服务计划、实施、验证和报告,以及相关人员职责等。
16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借用、调出的管理。
注:本条不包括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理化试验人员,这些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其管理在相应条款中规定。
17其他过程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的特性,应当将其他过程控制单独编制为控制要素,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明确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过程;
许可项目的特性,确定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过程控制的规定;
(2)任命其他过程控制责任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
(3)其他过程控制实施中的特殊控制要求,过程纪录、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纪录和报告。
注: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压制,封头的成型,锻件加工,容器的表面处理,缠绕容器的缠绕或绕带,无缝气瓶的拉伸成型、收口、收底、瓶口加工等,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配料、蒸压、烘干等,缠绕气瓶的纤维缠绕、烘干、固化等,医用氧舱的安装、通信系统、电器系统、照明系统、供排气系统等,锅炉管板与烟道、汽包与下降管的胀接过程,锅炉安装调试,非金属管件、管材的挤出成型等,锅炉压力容器等用钢板生产过程中的炼钢、连铸、模铸、加热和热处理、压力加工及成品精整等;金属管件的弯制、成型等,阀门装配测试过程,压力管道安装中的穿跨越工程、阴极保护装置安装、通球扫线、防腐、隐蔽工程等,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及整机的安装调试,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检验、金属结构制作,批量制造产品的批量管理等。
18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3)接受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有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时,制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的处理程序等;
(4)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情况(如名称、地点、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换证的要求等;
(5)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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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二)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三) 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四)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五) 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六)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七)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 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 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 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 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 无证上岗的
(二) 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 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 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⑸ ISO14001审核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在了解需要哪些资料之前,你必须要了解组织申请认证的基本步骤。现在,ISO14001 新版国际标准已经在2015年9月份发布,但新的国标还未发布。对于众多初次申请认证的组织来说,了解认证的步骤及环节非常重要。

首先,你得选择一家机构,并提交申请。申请认证的组织首先要综合考虑各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信誉和费用等方面的因素,尤其要核实机构的认证资质及范围,然后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与其取得联系,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书之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果符合申请要求,与其签订管理体系审核/注册合同,确定受理其申请。

其次,对申请组织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在整个认证过程中,这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认证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方的申请之后,迅速组成一个审核小组,并任命一个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该审核范围专业项目种类的专业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协助审核组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大致分为3步:

1、文件审核对申请方提交的准备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通常说的文审,也是实施现场审核基础工作。申请方需要编写好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方的EMS手册不符合要求,则由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之后,如果认为合格,就准备进入现场审核阶段。

2、现场审核在完成对申请方的文件审查和预审基础上,审核组长要制定一个审核计划,告知申请方并征求申请方的意见,申请方接到审核计划之后,如果对审核计划的某些条款或安排有不同意见,立即通知审核组长或认证机构,并在现场审核前解决好这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之后,审核组正式实施现场审核,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申请方进行现场实地考察,验证EMS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从而来评价该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判别申请方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4001标准是否相符合。在实施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核小组每天都要进行内部讨论,由审核组长主持,全体审核员参加,对本次审核的结构进行全面的评定,确定现场审核中发现的哪些不符合情况需写成不符合项报告及其严重程度。

3、跟踪审核申请方。按照审核计划与认证机构商定时间纠正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完成之后递交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收到材料后,组织原来的审核小组的成员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表明被审核方报来的材料详细确实,则可以进入注册阶段的工作。

第三,报批并颁发证书。根据注册材料上报清单的要求,审核组长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写注册推荐表,该表上交认证机构进行复审,如果合格,认证机构将编制并发放证书,将该申请方列入获证目录,申请方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宣传,并可以在产品上加贴注册标识。

最后,监督检查及复审。换证在证书有效期限内,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该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并能够切实、有效地运行。证书有效期满后,或者企业的认证范围、模式、机构名称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该认证机构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以保证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其环境管理体系。

了解完审核的基本步骤,再来看看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是证明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的文件
1、 环评及批复
2、 排污监测报告(要有资质的)
3、 “三同时”验收报告(必要时)
4、 排污许可证
5、 消防验收报告
6、 危险废弃物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切不可省,主要是5联单,平时的废弃物处理也要有记录,包括灯管、碳粉、废油、废纸、废铁等)
二是证明体系符合性的文件
7、 环境因素清单、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8、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9、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监控记录
10、 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法律法规清单要包含企业所有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是电子企业注意欧盟ROHS和中国ROHS,还有就要把所以法律法规更新到最新版本,如果当地有相关规定,请收集。)
11、 体系监控记录(平时的5S或者7S检查记录)
12、 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估
13、 环境培训计划(包括关键岗位的培训计划)
14、 应急设施档案/清单
15、 应急设施检查记录
16、 应急演习计划/报告
17、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叉车、行车、电梯、空压机、储气罐及压力表/安全阀、架空索道、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其他压力容器等)
18、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叉车、电梯、行车、储气罐等)
19、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其复印件
20、 内审、管理评审相关记录。
21、 测量设备的校验
22、消防、安全生产、急救、反恐演习等活动方案和记录(照片)。

⑹ 如何提高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近些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加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将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二、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的使用环是必须关注的问题。首先,应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提高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水平。其次,落实好责任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再次,要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对特种设备安全高度重视,肩负起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首先,要制定特种设备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对所有特种设备都应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应编写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其次,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再次,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然后,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另外,要重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必须开展对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通过培训这一有效形式,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最后,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
特种设备涉及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应该履行好相关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人,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⑺ 压力管道的应用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的验收及试压。

④检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

①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报告。

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维修。 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⑧压力容器的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①外部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一次。

②内外部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停用时检验。分为:安全状况等级1—3级的,至少每六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至少每三年一次。

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压力管道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压力管道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零点一兆帕(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二十五毫米的管道。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3、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4、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6、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7、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8、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9、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 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 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 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 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⑼ 压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颁布了哪些法规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

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发证 ”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 “准予登记注册 ”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略)

附件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附件三: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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