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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培训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2-08-19 15:54:41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购进验收,养护等相关记录;人员档案、培训计划、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等相关文档;经营范围、许可证效期、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擅自变更等许可证项目;供货企业、厂家资质,随货票据、器械登记证、注册证,有体外诊断试剂的,查冷链。等……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中心职责

1.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承担本系统队伍建设的培训规划及教育培训目标、内容、方法等课题研究;负责本系统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3.承担本系统队伍建设的培训教材编写工作;负责教材建设中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4.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5.承担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师资培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及相关工作。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监督管理的需要,面向社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有关学历、学位教育。
7.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行文内容

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根据《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1.培训时间: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5日
2.培训组织:培训工作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局具体承办。
国家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编印培训教材,组织师资力量,督促检查各省培训工作实施。
各省(区、市)局负责统计和核实辖区内电子监管的相关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安排落实培训地点,具体承办培训工作(培训场地要求见附件1)。
3.培训内容
(1)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监管原理;
(2)数字证书的发放;
(3)生产企业入网相关准备工作;
(4)药品包装线改造相关知识;
(5)药品赋码印刷相关知识;
(6)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操作方法;
(7)监管码扫描终端操作方法。
培训方式:半天时间授课,半天时间上机操作并考核。
4.人员要求生产线业务主管1名:了解企业产品和生产线情况;软件系统维护人员1名: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如执行程序、中文录入等。
(二)入网要求
按照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文件规定,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须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1.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按规定做好赋码、核注核销和企业自身预警处理的准备工作。
2.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3.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相关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核注核销及预警处理工作。
4.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管理、企业信息、药品信息等基础数据的维护,并对药品数量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5.2010年各省(区、市)局已入网和本次入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国家局支付,各省(区、市)局负责统一办理。
企业如需增加数字证书,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各省(区、市)局应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及时入网并按时参加培训。
(二)药品经营企业培训已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局实施完成。新开办企业或未参加培训企业,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安排,国家局配合提供相应的培训师资和教材。
(三)对已实施电子监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按照《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82号)和《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各省(区、市)局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培训计划表(附件2)报国家局信息办。国家局将根据情况,统筹协调,下达具体培训时间安排。请各省(区、市)局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报国家局信息办。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国家局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李镔、胡漾
联系电话略
附件:
1.培训场地要求
2.培训计划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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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250px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经营者未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6.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读本读后感或心得

心得一:食品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在学校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为了
提高学校师生参与食品安全的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根据定兴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校于
20xx

5

6

5

20
日在全校开展了
食品安全教育活动。经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掀
起了全校师生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教育活动高潮,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方案周密,提高了全校师生对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任务落实到人、责任到位,确保了活动顺利开展。

二、在活动期间,我们学校做到了三个一,即:上一节食品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

;
召开一次食品安全主题班会
;
办一期以食品安全为主题的《卫生与健康》宣传拦。

三、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期间,通过在校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食品安全知
识,营造保障食品安全,建设和谐校园的良好氛围。

四、
活动开展期间,
每天中午在校园广播中利用
15
分钟时间,
向广大师生宣传食品安全,

鼓励大家积极主动投稿,提供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广泛参与。

五、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生活中的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介
绍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如:
《如何识别真假商品》

《如何做到健康饮食》

《各种有色食物对
补充微量元素的特效》

土豆变绿不能吃、
豆荚半生吃了中毒等知识,
组织学生进行了一次食
品安全常识的全面宣传教育大会,引导学生科学饮食。

7. 医疗器械关于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内容

医药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一)
一、进行培训需求调查。作为医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组织者,首先应在培训前对受训人员的需求进行调查。
需求调查的最好方式是问卷调查。问卷的设计一定要简单,而且容易回答,能激发被调查者的兴趣。此外,还必须结合访谈的形式,向各级管理者和他的下级进行调查,以分析绩效评估表、技能项目需求调查表、重点人群的抽样面谈等方式,确定销售人员及其管理者岗位技能的差距和重点的技能培训项目。
二、进行培训预算。对于调查数据,必须进行系统的分析,结合对受训人员学习资质的评估,总结差距和根源。
制定培训解决方案应遵循如下步骤:明确方案涉及的培训项目;评估现有的培训资源、人手、资金、课目、师资等;确定培训的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确定培训工作的重点;确定出哪些培训课程可自主开发,哪些需外购或定制,最后确定自有师资的培养数量、培训系统的建设,做出培训计划和培训预算。
在培训预算方面,有固定培训预算的医药企业,大多按各部门员工数量或全年销售额定出一定的比例。对新公司、新部门,预算可以相对高一些;而发展平稳且有经验的公司,可相对低一点。
三、进行受训对象的细分。对医药企业中与销售直接相关的人员,按横向医药业务分工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药店超市组类;医院组类;普药商务组类;销售管理人员;产品经理;内部培训师。纵向划分的话可按进公司的时间长短和所处层级划分为:新进员工、需进阶型员工、成熟深资历型员工。
四、进行培训课程分类。一般可以分为基础篇、技能进阶篇、实战提升篇三部分,然后按照参训人员的分类逐级安排。还可根据医药企业的具体情况,或安排内训,或送学员外出参加一些公开课。尤其是对企业高层、产品经理,大多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内组织的公开课来实现能力的提升。部分销售精英也可以安排其外出参加某些公开课,作为企业对他们的奖励。
医药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二)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工作的创造力和执行力,着力打造高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根据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XX年度局干部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增强工作创新能力为目标,引导广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学”字为先的理念;通过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和遵纪守法的从业人员。
二、总体目标
结合“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及“创先争优”活动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学习培训,使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及个人修养有进一步提高,增强应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的能力;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学习机制,积极推进知识创新、工作创新和监管创新,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三、学习培训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包括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和在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学习新的操作规范,学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入研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特殊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督和药品案件稽查基础知识讲座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四、学习培训方法(具体安排见附表)
(一)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局领导干部要结合中心组的学习,坚持每周二下午集中学习。同时要坚持自学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二)举办专题辅导。结合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联系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适时邀请省、市专家或专业人士作辅导讲座。

8. 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官网

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官网: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食品药品培训计划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系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而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CFDA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一般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是国家政府设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国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一部分,属于国家药事管理组织体系范畴。

参考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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