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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8-17 04:29:08

① 危险废物的整改报告怎么写急用!!!

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如技术方面,设备方面,装卸方面,人员安排方面,生产操作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你的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储存量,容易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类型,影响途径,突发事故时应该采取的措施,如应急指挥机构。地点联系方法,救援队伍,救援技术,救援设备和设施,事故的危害等级,与宣布结束报警,受影响区域的人群撤离,污染物的拦截;人员培训即使按照这个方案进行演练。这是大体框架,具体内容你去充实吧。

② 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应该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专准和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属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上报环保局进行评估。企业内有设环保技术部门的,且有能力做好相关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或找相关环保公司指导协助完成。
广州悦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服务项目,协助、指导企业完成企业相关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
以下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三、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
四、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五、自建处置设施备案
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七、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
(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三)危险废物公开制度。
(四)培训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八、应急预案

③ 我厂有危险废弃物产生,该找什么样的单位处置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处理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
1、分类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具体危险废物分类要求及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确定可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B。
2、贮存场所: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具体如何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建议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的具体要求。
3、设置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实践中,常见的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有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设置的危险废物标志形状不符合标准、标志已经不清晰或者破损但未及时更换等。
4、防范措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具体实践中如何采取三防措施防止污染,建议可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未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每类行为都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

④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划的方法有哪些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提示: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

1.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种污染成分同时并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处理、处置、管理不当,污染成分就会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与水、空气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它作为多种污染成分存在的终态最大限度地浓集很多污染成分,非常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就需要适当的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即是安全处置。安全处置要求合适的水文、地质、气候等条件,设计、制造、操作和长期监测合理的方案。从产生到处置需要经历多种渠道,许多程序,每一个程序都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也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和其他生物,为此要对固体废物进行污染过程全管理,即固体废物的途径管理。固态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时不可逆的,很难进行恢复。固体废物的这些特点使得必须建立完全不同于水、气那样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将产生、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储存、处置等所有废物运动过程所涉及的各环节都作为污染源来进行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一般按照其先后次序分为产生、分类、标识;运输;加工处理;储存和安全处置;浸出液管理、处置场监督、管理等。

固体废物的产生管理处置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其根本措施就是尽可能采用低废或无废工艺,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量。首先弄清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数量,然后进行鉴别、分类、标志和收集,记录废物的种类、特征,以及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固体废物产生量计算是产生管理的重要步骤,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的准确与否,关键是固体废物的产率(亦称产生系数)是否准确。固体废物的产率分为产值产率和产量产率两种。固体废物的产率和产生量计算方法主要分三类,即实测法、物料衡算分析法和经验公式法。

固体废物在鉴别分类后,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认真核对废物清单,选择合适装载的方式、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制定可能出现的事故补救处理设施。

我国尚没有关于固体废物的运输标准,只对危险的对放射性废物运输有一些要求。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需要加速对废物管理的立法。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多种法规。而固体废物管理立法是保证《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的专门性法规。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近几年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实施办法》等等。我国目前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是指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规定了各个主管部门的分工。

2.废物最少化管理

废物最少化最早是美国在70年代提出来的,它的目的是减少废物产生量,保护能源和自然资源,确保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管理废物。到了80年代又对该法进行修正,修正案强调废物最少化,要求排污者实施废物最少化计划。

废物最少化管理主要内容是生产投入的原料和辅料中含有有用、无用两个组分,有用组分变成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无用组分和辅料变成废物排出,污染环境。于是将投入的原料和辅料除生产主产品外,回收副产品以减少产生废物的数量,部分副产品还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如图9.1所示,最少化管理技术包括削减废物源和循环两个部分,削减废物源是核心,其次才是循环。

图9.1废物最少化技术简图

为了削减废物源,可以改变产品结构,尽量提高产品质量,不生产残次品,延长产品变成废物的时间,从宏观上讲也就减少了废物。废物的控制包括改变原材料、改革工艺、提高技术水平的改进操作。循环包括使用与再利用和回收等。

实施废物最少化首先是要争取企业领导的支持定出恰当的总目标,其次是制订方案,制订出系统性的计划。制订计划之前先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出评价,找出减少废物的关键环节,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关键环节上,进行衡算。再次是拟定出具体的实施步骤,做出近期到远期的安排;最后是做总结汇报,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成领导汇报。实施废物最少化管理与我国推行清洁工厂的含义是一样的,随着它的推广实施,将推动我国清洁工厂的发展。

3.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固废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原则。在《固废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全过程。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

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是对那些在按规定或标准建成贮存设施、场所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因为在固体废物污染与废水、废气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废水、废气排放进入环境后,可以在环境中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途径进行稀释、降解,并且有着明确的环境容量。而固体废物进入环境后,不易被环境所接受,其稀释降解往往是个难以控制的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通过释放出水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的,而这一过程是长期的和复杂的,并且难以控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固体废物是严禁不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当中的。《固废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5)限期治理制度

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环境问题,《固废法》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或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建成或改造。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可采取经济手段甚至停产的手段进行制裁。

(6)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我国于1996年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规定了废物进口的三级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加工利用单位定点制度和废物进口装运前检验制度。

(7)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由于固体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其产生后如不进行适当的处置而任由产生者向环境排放,则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曲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培训、资质审查和审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防治法规定:必须由具备达到一定设备、设施、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资质审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

(9)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也称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以及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

⑤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宣传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先进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八条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第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重大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和资金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⑥ 液体废物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

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活动的经济、技术

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

的清扫、收 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制度,制订统一的监测规范,并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

物对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动 作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

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 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

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

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

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

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

可以用作原料进 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

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

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 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 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

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

备, 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

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 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 设置

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

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或者 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 成或者改进;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 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 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倒、堆

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 定防

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

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 定统

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

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

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

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

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 转作

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订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

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

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

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

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生产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

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

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

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

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

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

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⑦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废机油等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废弃物的违法处置问题,近年来被环境监管部门及普通公众所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其存在严重污染,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环境意识的提高,除工业污染源之外,旧家电、汽车维修等为居民生活服务而产生的社会源废物正日渐被重视,并被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范畴。

社会源废物不同于普通工业废物,其来源、产生、贮存等均与工业固废不同,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重点在哪?相关法规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这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王先生在某汽车修理厂给爱车做保养时发现,汽修厂员工在为车子更换机油时,先将车里的旧机油放掉,下面用一只大漏斗接着,最后流进一只大塑料桶里。王先生提出质疑,这些已经用过的废机油都去哪里了?

沿着王先生的疑问,我们算了这样一笔账:截至2010年9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99亿辆,更换机油是机动车保养中最常规的项目,以每辆机动车平均每年更换两次机油,每次保养需更换4升机油来算,每年我国机动车保养会产生约16亿升(约140万吨)废机油。

这些废机油含有哪些成分?在环境管理时应归属于哪个类别?它们都去了哪里,又是怎么处置的呢?

废机油是危险废物吗?

在环境保护部近日做出的环函〔2011〕87号执法解释中,做出这样的函复:“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也就是说,不仅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而且废弃机油桶也被纳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既然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那么,这些机动车维修废机油是否都按规定得到处置了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北京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每年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数量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数据。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分析认为,应该有6万吨左右;而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周先生估算认为,应该在3万多吨。

目前,北京市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废机油回收的企业,仅有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中首精滤、鼎泰鹏宇4家公司;而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的企业只有3家,即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和中首精滤公司。但据调查得知,去年这3家公司加起来废机油处置量还不足6000吨。

是因为产能不足吗?其中一家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企业的负责人说:“我们目前年处理能力在7000吨,结合市场情况近几年内可以增加处理能力到几万吨,但去年才处理了1000多吨。我们收不上来油,因为都让那些小贩给倒腾走了。”北京市环保局某知情人士也坦承:“非法渠道流失量很大。”

废机油流到哪里去了?

记者在这家取得矿物油处置资质的企业看到,他们有两套处置矿物油的设备。一套是提纯系统,年处理能力为3000吨,投资2000多万元;另一套高频振动膜油品处理系统,投资近3000万元。据介绍,这家企业的废机油回收利用率较高,会将处置后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但另一方面,北京市还活跃着一批“油贩子”。他们深入到各汽车维修点,以较高的收购价为吸引,非法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那么,这些回收的废机油又是如何处置的呢?这已不是什么秘密。

据某“油贩子”透露,他所回收废机油的下家是京外的“土炼油厂”,废机油出京后便会被加工成劣质柴油混入到正品柴油中,在北京附近的加油站销售。

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其所谓的“加工”工艺分为两代:第一代就是陈旧、古老的“土法炼制”,即被明令取缔的“小炼油”。他们的“工艺流程”是,将废机油加上硫酸用大锅蒸、熬,就可以得出产品,而且这种“成品油”又会回到市场出售,熬剩的废渣就随地“埋了、倒了”。

第二代工艺的年加工处理能力可达上千吨。他们的主要方法为蒸馏和酸碱洗。其处理能力和工艺虽然较第一代有所改进,但同样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据了解,第一代“加工点”的投资额仅为几万元,第二代也不过数十万元。以这样的投资额,又无需进行环保投入,自然也就能把废油收集价格炒得很高,占据废机油回收市场的“主导”地位了。

废机油的危害有多大?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介绍说,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除废机油以外,还有染料、涂料废物,铅酸电池,废有机溶剂等。“这些非法企业大都是支个锅就炼,找个坑就渗,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方面面,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很大危害。”

此外,这种处理方式在其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些非法利用废油制成的产品流入市场,又会对消费者利益构成损害。

正是发现了这些问题,并认识到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严重危害,北京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5月~10月,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整治重点为全市所有机动车拆解企业及一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

北京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指南》明确了企业在制度建设、收集贮存、废物流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告知企业针对危险废物管理“为什么做”、“做什么”和“怎样做”,并将在宣传培训及日常检查中由环保部门向企业免费发放。北京市专项行动计划分为全面建立台账、开展申报登记、组织宣传培训、企业内部自查,以及开展现场执法等阶段。

目前,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配合区、县环保局已培训了超过1500名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效果很好,企业再次认识到管好危险废物的重要性,企业与拥有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合同量在增加,申请联单也在增加。”钟女士说。

钟女士的说法,我们从拥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某处置企业负责人处获得了证实。去年,这家公司全年处置废机油1000多吨,而“今年上半年应该能完成2000吨”。

但这样的数字与北京市的废机油产生量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那么,对于废旧机油,环保部门监管的难点在哪里?抓手又在哪里呢?

管住汽修危废难在哪?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相关人士认为,管理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存在诸多难点,如量多分散,造成了监管难度较大;违法隐蔽,取证困难,执法水平要求高;正规企业处置成本高,在与违法游商竞争中处于价格劣势,汽修企业因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正规企业优惠政策少,存在亏损;周围省市违法处置企业取缔困难等。

点多分散怎么办?

据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市拥有6000多家各类汽车维修和拆解企业。这6000多家企业不仅分散,而且每家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不均衡,所以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针对这个难题,北京市环保局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先抓大的”。他们把一类维修企业作为重点。

北京市共拥有一类汽修企业600多家,这类企业的汽车维修量占到了全市总量的60%以上。“只要管好了这些企业,相当于控制住了一大半的危险废物。”在前不久组织的对汽修厂人员的培训中,他们明确要求所有一类企业人员必须参加。为此他们已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如运输管理局等单位展开合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核定数量为何难?

“这几年,大多数的一类汽修企业与合法的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执行得并不好。”某业内人士说,一些汽修企业虽然有了合同,但要么不交给合法企业,要么就是明明产出了10吨废机油,只给合法处置企业一两吨。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的周先生说,要准确地核实汽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很难,这也给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说,交通部门曾下文要求一、二、三类企业上报大修、小修的数据,但后来发现,执行情况并不是很好。后来他们发现,每个汽修厂都会与公安部门联网,上报汽车维修的信息;此外,一些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也会对汽车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统计。

周先生说,他们目前正在探索,能否与交通、公安、汽车经销商等多个部门、企业协作,争取核准具体的废机油和铅酸电池的产生数量。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则认为,应该提高执法人员对汽修业危险废物执法水平。

她说,我们现在正在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求他们要增强“斗争”经验,水平要高。面对废机油,当然不能像测水和气一样,用仪器看它是否超标,而是要动脑筋、想办法,如通过查看汽修企业中成品机油、电池、滤芯的出库数据等,反推危险废物产生量。

所有权会是障碍吗?

谈到废机油核准数量的问题时,环保部门相关人士和某环保企业负责人都谈到了一个困惑,即很多汽车维修企业向环保部门隐瞒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或者只将少量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很多汽修企业的说法是:“将铅酸电池甚至机油交给车主了”。

的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那么,这些汽修企业的说法又是否成立呢?

记者对几位车主进行调查时,大家的反映都是“要那个干嘛呀?”还有被调查者说,机动车换下的电池,被汽修厂以10元钱的价格买走了。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说,废机油、铅酸电池有利用价值,与其他工业危险废物不一样,那些没价值危险废物企业需要付费进行处置,而这些有价值的很少会被倾倒或丢弃。“但按《物权法》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这些就应该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我们也不好监管。希望有关法律部门能做出专门解释。”

记者在前不久公布的我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了这样的规定:“车辆竣工出厂后,换下的配件应交给客户,但对于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应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此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应该能解开当前困扰环保部门的一大疑惑。但是问题不仅于此,对这类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是否应该向提供者付费、付费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依然存在。

非法渠道利润高怎么办?

某家取得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负责人认为:“目前在废机油回收和再利用市场上,维修企业违法成本很低,非法渠道很畅通,而且获得利润很高。”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对这种说法表示反对。他说,这一块的违法成本并不低。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部门可以处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相对于水、气等其他环境法规可不小。”

同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可处以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前的执法中,北京市环保部门已对150多家4S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处罚额上限与下限间空间较大,“真是罚到如10万元的高限,如何保证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合理、合法性有一定难度。”北京市环保局相关处室人员说。

专家视点

社会源危废监管重在加工处置

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为什么会这么难?有何破解之道?国外又有什么可供借鉴的经验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王琪进行了采访。

王琪认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管理才刚刚起步,这既是因为法律、法规、标准出台的时间不长;也是由于前期把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放在工业危险废物上,而对于社会分散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散、产生量不固定且种类复杂,所以管理起来确有难度。

王琪分析说,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汽修废油和电池虽属于危险废物,但它也是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所以从法律解释上讲应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又被称为社会源废物。

“目前我国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重点管理,其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都相对完善,但对这种社会源废物的管理则相对滞后,规定也还不是很明确。”王琪说,对家电、废机油、电池等社会源废物进行管理,如果沿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效果不会很好。

随着北京市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北京市的废机油多被非法转移到周围省市进行非法处理。对此,北京市环保部门认为,汽车修理企业是源头,所以“希望能管住‘牛鼻子’,让他们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贮存,并将危险废物交给正规的处置单位,不给非法商贩钻空子的机会。”

但王琪认为,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在产生企业,而对社会源废物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后边部分,即加工处置部分。

他举例说,按照一般规定,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登记申报和全过程管理,但汽修企业产生量不均匀,比如产生了100吨废机油,但只登记了10吨,而环保部门对汽车维修量很难进行准确监控。所以,周围城市甚至全国各地都应该一起加大打击非法废机油加工利用企业的力度,让非法转移无处可去。

但是王琪也承认,目前在环境管理上行政区划界线非常清晰,各地管理和执法力度不一,造成了北京市严格管理后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向河北省等周围省、市转移的现状。“如果河北等省市也加大打击力度,就不会有非法回收、转移和提炼的机会。北京市正是因为管不了尾端,所以只好往前走,这是艰难和不正常的管理现状”。

对汽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在回收时该不该付费?怎么付费呢?王琪说,这种本身价值很高的危险废物,它既是废料,也有市场,所以,就算是有处理资质的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竞争。

王琪说,一些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金、银等贵金属,如果让消费者花钱去处置显然不合理。某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形成规模较大的收集网络和再生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并形成合理的市场交易机制,“这样可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保证处置的无害化”。

相关链接

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过2005年修改后,增加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
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 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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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
1、目的
明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内容,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建立公司环保管理网络,明确环保工作职责。
3.2 安全技术科负责编制年度工作实施计划,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污染治理方案。
3.3 安全技术科负责促进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并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
3.4安全技术科负责实施环保宣传教育及有关人员的环保培训工作。
3.5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公司各单位积极实施清洁生产。
3.6 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3.7 安全技术科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上报,负责协商解决一般污染事故的赔偿问题。
3.8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统计工作。
3.9 安全技术科负责对公司各种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
4 工作程序
4.1 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4.1.1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网络,形成从公司领导、部门,到车间、班组的环保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应职能明确,发挥职能作用。
4.1.2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主要领导在主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和开展公司的环保工作,车间主要领导具体布置和实施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4.2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4.2.1 安全技术科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2 安全技术科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及实施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发布实施。安全技术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同时,年终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4.3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安全技术科监督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步骤逐步落实。
4.4 环境保护宣传
4.4.1 安全技术科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工作。
4.4.2 公司各单位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配合安全技术科有计划的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
4.4.3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公司环保人员的培训工作。
4.5 环境污染防治
4.5.1 公司各单位应将环保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并纳入到生产管理系统中去,查清并分析本单位的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4.5.2 公司各单位加强工艺和设备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利用好各种能源、资源,提高外排污染废气的达标率,实现废水零排放。
4.5.3 公司各单位禁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4.5.4 质检科对监测到的异常数据要及时报生产技术科、安全技术科,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
4.6 安全技术科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4.7 污染事故处理
4.7.1 工艺车间严格操作,加强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
4.7.2 安全技术科对一般污染事故进行调查、上报及处理,提交污染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和污染损失赔偿报告。对重大污染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上报。
4.7.3 污染事故单位对污染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8 污染源调查及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4.8.1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
4.8.2 污染源调查及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表、各种环保统计报表,做到规范。
4.8.3 安全技术科统计、上报各种环保统计报表,做到准确、齐全、完整、及时。
4.8.4 安全技术科进行环保统计分析,做出环保统计分析报告。
4.9 环境监测管理
4.9.1 质检科负责对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
4.9.2 质检科建立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出.记录做到规范、齐全、正确、准时。
污染物排放管理
1 目的
响应国家环保制度的重大变革,严格达标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并有计划的削减排污总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工作。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污染物回收、处理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的落实,制定污染物处理排放预案并实施。
3.5安全技术科负责协商解决一般污染事故赔偿问题;负责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上报。
3.6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工作程序
4.1污染物排放基础管理
4.1.1根据公司制定的环境管理网络,网络中的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1.2各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严格日常工艺操作,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
4.1.3 对于污染物长期排放异常的单位,如由于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由生产技术科与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近期处理、控制措施和长远治理规划;如非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由安全技术科下发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4.1.4 各单位建立定期清捞地沟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捞一次,确保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长期稳定达标,降低COD排放总量,降低废水中和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的成本和难度。
4.2污染物排放计划管理
4.2.1各单位组织进行排放污染物的审查工作,并将生产工艺中各排污节点及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科。
4.2.2 在大修、抢修、日常维修设备或设施时,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异常的,所在单位要有应对预案或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技术科。
4.3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各种排放和废弃污染物的管理
4.3.1及时做好本单位废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机体、油箱的残油要进行收集以备回用,不允许直接排入地沟。
4.3.2检修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一般固体污染废弃物、危险物品要集中收集;重点污染废弃物、危险物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由环保员监督,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收集;收集起来的污染废弃物、危险品要由专人管理,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4.3.3检修各单位严格液体污染物排放,收集起来的污染物能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监督,由专人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到公司废水处理站进行再处理利用。
4.4各单位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污试运行期间染物排放管理
4.4.1各单位有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时,应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制定污染物排放应急处理预案,并在试运行前与试运行报告一同上报安全技术科。
4.4.2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技术科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污染物排放验收工作。
4.5污染事故的处理
4.5.1出现异常排放引起的一般污染问题,安全技术科及时调查原因和周边农作物污染影响状况并编写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并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4.5.2异常排放引起的重大污染问题,安全技术科协助公司调查原因及污染影响状况,并编写报告并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废水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环保目标,防治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废水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水达标排放于厂内中和处理站的实施管理。
3.2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排废水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生产岗位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废水达标处理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废水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废水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行政科负责生活用水和排放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生活废水的处理
4.1.1公司生活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的卫生间涮洗生活用水,这些生活污水先排入化粪池沉淀处理,经沉淀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的水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黄骅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1.2公司员工要牢固树立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的思想,杜绝水资源的浪费。
4.1.3行政科负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4行政科负责雨水收集储存设备的管理,绿化用水合理使用,减少雨水的排放量。
4.2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
4.2.1公司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按照项目工程设计为‘零排放’。各生产岗位产生的废水全部通过地下管网,流入公司污水中和沉淀处理站,通过酸、碱中和以及物质处理沉淀后,经管道分别输送到盐水化盐岗位和二次水循环池进行再利用,达到废水不排放无污染,形成良性循环。
4.2.2各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日常操作,禁止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经常对本岗位排放废水进行检测,保证其指标不超出规定范围。
4.2.3各生产岗位必须规范、正确填写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及时报车间。车间及时掌握废水各项指标数据,出现问题及时向生产、安全技术科进行汇报,同时查找原因进行解决。便于废水处理站及时调整处理参数,防止超标事故发生。
4.2.4各生产岗位及时做好本单位废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机体、油箱的残油要进行收集以备回用,不允许直接排入地沟。必须建立定期清捞地沟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捞一次,确保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长期稳定达标,降低COD排放总量,降低废水中和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的成本和难度。
4.2.5各生产岗位在大修、抢修、日常维修设备或设施时,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异常的,所在车间必须要制定应对预案或措施,需经预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各装置环保考核指标)排放到废水处理站,并及时上报安全技术科。
4.2.6各生产岗位清洗设备、场地等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地漏,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得排入明沟。
4.2.7各生产车间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防止过多的水源被污染,增加废水的产生量,加重废水处理站的处理的成本和难度。
4.2.8质检科应将分析化验后的有毒废液须收集、回收,按危险废物管理,不得外排。
4.2.9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和操作,杜绝超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按应急预案响应。
5执行国家标准
5.1生活废水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2生产工艺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废气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生产工艺废气达标并减量排放,防治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废气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气达标排放的实施管理。
3.2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排废气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废气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废气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水汽车间负责锅炉脱硫除尘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公司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锅炉燃煤产生的烟尘,通过
花岗岩烟气脱硫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后,各项指标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2类50%指标(烟囱高度36m,未达到要求45m),方可排放。
4.2公司优化环保设计,引进先进事故氯、氯尾气和盐酸尾气吸收装置,实现了氯尾气零排放和盐酸尾气零排放。避免了大气污染,大大减少了工业废气排放量。各相关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操作和管理,为实现长久目标提供保障。
4.3水汽车间加强锅炉脱硫除尘装置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废气各项指标必须达标排放。
4.4锅炉严格按照《锅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调节操作,确保燃料完全燃烧,提高加热炉热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4.5氯车间加强事故氯、氯尾气和盐酸尾气吸收装置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杜绝废气的排放。
4.6各生产岗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超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按应急预案响应。
5执行国家标准
5.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噪声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降低噪声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噪声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噪声达标排放的日常管理。
3.2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噪声的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车间负责本系统岗位噪声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噪声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噪声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
3.7设备科负责新装置防噪声污染的选型。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噪声主要来自于氯、氢压机、空压机、冷冻机和锅炉风机等机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必须配置隔声、消声装置和减振措施。噪声指标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2类方可排放。
4.2各部门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在改建、扩建、新建装置的同时,对噪声超标部位必须落实噪声防治设施,避免新的噪声污染。
4.3安全技术科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目标,针对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制定综合治理目标、指标。
4.4安全技术科按监测计划负责进行厂界环境噪声及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的监测,做好记录及统计上报工作。
4.5设备科对新装置要选购制造精度高、噪声低的设备,防止噪声污染。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噪声达标排放的管理。
4.6各车间对本系统岗位噪声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7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必须保证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改造、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请设备科批准。
4.8各岗位操作人员要按时巡检,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及时上报并查出原因,若确系设备带病运行,要立即报告车间和生产技术科,进行修复。
4.9各种设备包机到人,必须按制度定期润滑,尤其是高噪声源设备的润滑,使设备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4.10工艺设备检修时,高噪声源设备要同步检修,做到油路、汽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平稳运行。
4.11员工在高噪声岗位现场作业要戴耳塞、护耳罩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5执行国家标准
5.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固体废物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固体废物的处置,防止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3 职责
3.1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内固体废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固体废物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固体废物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车间固体废物处置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固体废物主要有锅炉煤渣、盐泥、废硫酸和次氯酸钠。4.1.1锅炉燃煤时产生的煤渣出售作为民用建筑材料再利用。
4.1.2氯处理干燥工段产生的浓度为78%左右的废酸,全部出售
,再利用。
4.1.3氯尾气吸收过程中产生的次氯酸钠,全部出售,作为化工原料使用。
4.1.4盐泥经板框压滤形成泥饼后,厂内堆存,达到储存量运回盐场填埋。
4.2氯车间必须加强对废硫酸和次氯酸钠的日常管理,杜绝泄漏事故发生,避免发生环境污染。
4.3水汽车间必须加强煤渣和盐泥的收集、贮存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再污染。
4.4各车间每月底将固体废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等表,报生产技术科进行汇总。
4.5各车间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必须制定预案或措施,并进行实施。
4.6安全、生产技术科对各车间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5执行国家标准
5.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01)
5.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保台帐与报表管理
1、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环保各项数据原始记录资料的汇总、统计和保存,向安全技术科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2、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建立、管理和保管环保台帐,及时填写环保各项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公司安全技术科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环保工作统计报表,并做好数据的分析。
4、公司环保台帐或报表保管年期为三年。外单位人员借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奖励和惩罚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赔款、行政处分、开除等处分。
3、环保考核
3.1安全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和设备科定期对各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指标考核办’,做为浮动工资考核依据之一,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便于问题的整改。
3.2考核内容
3.2.1未向生产安全部门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登记申报的;各项数据不真实、准确的;
3.2.2地沟油污未定期清理,导致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超标排放的;
3.2.3对本单位污染物、废弃物、危险物品收集、管理、处理措施不当的;
3.2.4对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排放指标超标的;
3.2.5对本单位重点污染物不做适当的处理措施直接超标排放的;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附 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公司各级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技术科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⑩ 请问哈尔滨市环保局的举报电话是多少谢谢!

举报市环保局所监管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请拨打环保举报热线0451-12369

油烟是属于环保局负责。

海尔滨市其他举报热线:

1、举报市环保部门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请向市纪委监察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为:86772265。

2、举报市环保局直属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请向市环保局人事处举报。

(10)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拨打12369以后受理举报的情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五)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六)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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