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岗前培训计划,工人入场教育方案有吗
职工岗前培训,入职三级安全教育方案
工人安全教育
工人安全教育的形式或内容一般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工人教育、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四新”、“调岗”、“复工”安全教育、学校及培训班教育。
1.“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指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
(1)入厂教育:对新入厂的工人(包括到工厂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外单位调动工作来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厂一级的安全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介绍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概况和危险场所的注意事项,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等。介绍时,要注意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使新工人受到初步的安全教育。
教育方法,根据本企业生产设备的复杂情况和人数的多少、文化程度高低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如人数较少,可以个别谈话讲解安全守则,指定阅读有关文件。如人数较多,可以采取集体上课的方式。
教育时间一般两天,由厂安技、劳资、教育、保卫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进行授课。
(2)车间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被分配到车间后所进行的车间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危险场所、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及其安全注意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的情况,以及好坏典型案例等。
教育方法,一般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个别谈话或讲课,讲课前先由车间安全员带领新工人实地参观等。
教育时间一般为半天到一天。
(3)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工作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各种机器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与作用;工作地点和环境的卫生注意事项;容易发生的事故或有毒有害的作业点;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等。其方法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等方法。教育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规定;机床设备容易发生事故的案例。
岗位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其中至少要有半天时间复习考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老师傅讲解、示范。
通过三级教育,使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从入厂起,就牢固地树立起安全生产观念,熟悉安全操作规则。这对保证安全生产将起重要作用。6个月后,一般还应进行复训教育,教育后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均应记入安全教育卡片。
2.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种,如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瓦斯检验、气电焊工、试车工、硝盐槽工、油库保管、剧毒品保管、车辆驾驶等工人,必须进行专门训练,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发给特种作业的工种安全操作证后,才准上岗操作。其中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液化石油气操作和运输工人,还要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发证。从事冲压床、木工平刨作业的工人危险性较大,断指事故比较严重,对他们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和特种作业同样看待。有些企业还规定了没有学完规定课程的人,不能从事以下一些工种或做负责人。如叉式升降机驾驶、提升装置驾驶、引爆技工、锅炉维修工、锅炉安装作业负责人、林业驾驶技工、压力机作业负责人等。
为什么特种作业的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呢?因为这些工种不同于其它一般工种,它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危险较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对整个企业生产带来很大影响。例如,锅炉工如不懂锅炉上的各种安全附件,不懂锅炉的性能特点和运行规律,不懂锅炉的维修、保养等技术知识,在进行工作时,就容易造成锅炉爆炸事故,从而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气焊工如不懂氧气和乙炔的性能和特点,气瓶的使用与维护等安全知识,也有引起爆炸和起火的危险。所以必须加强对这些工种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6小时左右。
培训内容主要根据不同工种的要求进行规定,教育方法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灵活掌握运用。
3.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安全周、安全活动日、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讲座、座谈、广播、黑板报、标语、宣传画、现场事故分析会、安全教育室、安全卫生展览会、放幻灯片、电视录相、安全电影、安全知识竞赛等等。开展经济性的安全教育,应注意掌握事故发生规律,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老职工有生产经验,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新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容易冒险作业;节、假日前后,有的职工思想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掀起生产高潮时,月末、季末、年末抢任务,容易忽视安全,等等。掌握了这些规律,我们就可及时地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取得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4.“四新”“复工”“调岗”安全教育
(1)“四新”安全教育。凡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制新产品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措施,由使用单位对从事该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在未掌握基本性能安全知识前不单独操作。
(2)“复工”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主要是针对离开操作岗位较长时间的工人进行的安全教育。不少单位规定:因公负伤人员,休工在半个月以上经治疗后已伤愈者;病假、事假、产假等各种假期,离开操作岗位一个月以上(或已病愈、假期已满)者,都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一些单位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是:
①工伤“复工”教育。伤假在半个月至一个月以内者,由车间主任(注:未设车间只设工段的单位,由工段长)或车间(或工段)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伤假在一个月以上者,由厂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②病假、事假、产假等各种假期的“复工”教育。假期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由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或车间(工段)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假期在三个月以上者,由厂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接受“复工”教育的工人,在经过安全教育后,均由厂技部门或车间出具“复工”通知单交能“复工”者本人,工段、班组接到本人送交的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安排其工作。
(3)“调岗”安全教育。工人在本车间临时性调动工种(或岗位)和由甲单位调乙单位临时帮助工作,由接受单位进行所担任工种的安全教育。
“四新”、“复工”、“调岗”安全教育内容和时间参照“三级教育”或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进行。
5.安全教育室(又叫劳动保护教育室)
这是企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重要场所,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学习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先进经验采取的新的教育方式,目前正在一些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根据劳动部门的要求,今后每个大、中型企业都应设安全教育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和装备。新工人入厂,应经过安全教育室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进入岗位。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要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教育。逐步做到每个职工都具有安全教育室签发的合格证,否则,不能从事生产活动。工厂每隔一段时间,由安全教育室对职工进行一次轮训,以便他们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6.学校及培训班教育
工科院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学、企业领导培训班、经济管理班等,都应在教育计划和教科书中体现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条件的,应开设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和工业卫生技术知识方面的课程,使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就明确地树立起安全生产思想和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安全生产知识基础。过去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各种教科书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很少,各种企业管理培训班和厂长培训班教材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内容更为罕见。因此,今后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了系统地培养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技术工程师,还要在高等院校开设安全管理(或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专业。我们少数的大专院校已经开设这方面的专业,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方面的工作必然会加强。
在搞好安全教育方面,尽管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根据我国不少工矿企业多年来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抓住以下三条:
(1)加强领导,各级领导亲自抓。加强领导是我国多年来做好安全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要搞好安全教育,必须在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统一带领下,各级领导亲自抓,并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贯彻到各项生产活动中去。
(2)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搞好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真正把安全教育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有的单位总结了“为安全多说一句话”的好经验,要求人人做到:见到事故隐患向领导反映一声,见到危险作业提醒一声,见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劝阻一声。另外,还有的单位总结出人人讲安全,轮流讲安全,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安全值班的制度和把安全工作做到日常生活中去的好经验。由于安全教育工作大家做,既教育了大家,又教育了自己,使安全教育工作有了群众基础。对于群众创造的这些好经验好形式,应该认真加以总结和推广,以便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工作。
(3)建立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度。要搞好安全教育,必须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来加以保证。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和规定,都是搞好安全教育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另外,许多企业对于如何搞好三级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技术教育,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也建立了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有的企业根据本企业一年四季不同的生产特点,作出了根据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教育的规定。有的企业在安全教育中,针对本企业或外企业的重大事故教训,作出了重大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定为全厂安全活动日,在全厂开展安全教育的规定。这些制度对于搞好安全教育,都起了积极作用今后还应坚持下去。
B. 矿山开工前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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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系统、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为铁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进莹石矿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熟悉、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莹石矿全体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新入场和转岗人员)
(三)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5)在岗人员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6)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7)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8)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9)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案例,
(四)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1)合理安排时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规范的学习。
(2)职工每年接受进场的上岗安全三级教育、“安全活动日”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变化及阶段性等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
(五)内容安全教育培训
(5.1)作业现场管理人员
(5.1.1)根据要求每年必须参加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和规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等。
(5.1.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5.1.3)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5.1.4)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5.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5.2.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5.2.3)培训时间:作业现场施工前。
(5.2.4)培训地点:各生产车间会议室
(5.2.5)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5.3)进场作业人员
为保证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进场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5.3.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工作环境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5.3.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5.3.3)培训时间: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5.3.4)培训地点:车间会议室
(5.3.5)安全教育平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六)安全教育的方法
(6.1)三级安全教育
对现场工作人员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2)经常性安全教育
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举办安全生产学习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七)安全教育的实施
(7.1)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职工健康教育)由主抓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员、安保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7.2)车间主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铁矿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八)教育培训实施措施
(8.1)建立培训、考核与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凡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对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未按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按铁矿有关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养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修定和完善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员工培训工作的监控力度,保证按矿山所需落实各项培训工作。
(8.2)各科室、车间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员工的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安全科要根据铁矿的员工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计划方案,并对全矿的职工培训情况进行监控。
C.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对作业人员培训有什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D. 特种设备操作员每年是否需要再培训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所以每年不需要进行培训
E. 锅炉行业职业规划
我是做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的,工作6年了,给你一点这方面的建议吧。
锅炉设计再改检验应该很容易,再取个容器检验,过两年通过检验师的考试,在江浙一带机会还是很多的,收入也不会少,10W每年还是没问题的。
再附一个行业分析报告吧,看看能否启发到你。
压力容器行业人员现状
面对日益严酷的竞争,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市场需求与人才现状出现了脱节。相关从业人员期望提高自己的能力以适应市场发展,但在追逐各种证书的同时又不免盲目追随。不了解市场的趋势、市场的需求,最后事倍功半,白白浪费人生的黄金时间。
此报告将针对现在压力容器相关从业人员换工作时对公司的考量,所关注的问题等方面分析现有的从业人员架构,及市场需求与人才供给之间的差异。
压力容器行业人员考虑重点(按考量的优先次序分):
招聘的公司
招聘公司提供的培训
工作地点
薪资
行内的领头公司
根据欧立文公司2008年10月对现在市场上压力容器相关的从业人员500人左右的调查,80%-90%的应聘者对于公司的首选是四大船级社及美国哈佛蒸汽锅炉检验和保险公司(HSB)。
后附船级社工业服务部及HSB公司简介
行内领头公司提供的培训机会——AI培训
现在的压力容器行业使用标准,在国际上主要以ASME及PED为主,这两个检验标准为英文,而且取得相关认证资格的企业比较少,所以国内的取得AI证书的数量非常少,具有非常大的市场需求量。这对懂得ASME标准的应聘者是极大的优势。
因此应聘者普遍关心的是ASME、PED之类的国际标准相关培训,相对企业提供各种国内考试的相关培训并不是应聘者考虑换工作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可以提供考取AI的公司(四大船级社及HSB)的确普遍受到应聘者的青睐。
行内公司的人才需求的地理位置分布
考虑到个人的稳定性因素,各公司均希望可以寻找到居住在当地的应聘者。江浙沪需求量相当大,而本地区的人才比较少,供小于求。在东北地区,住在哈尔滨的压力容器从业人员的需求量非常大,但是现在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员很少。其余的沿海地区的人员现在供需关系达到饱和状态。
从事压力容器相关工作的人员现在主要分布在江浙沪一带,这与此地的市场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在其它的沿海地区及西北京津地区也有很多压容人才。
压力容器行业的薪资情况
据我们对市场的现实情况了解,使用过ASME标准的应聘者,企业可以提供的薪资普遍在1万以上,基于工作经验的长短薪资在1万-1.5万之间有所浮动。对于AI认证的应聘者,企业所提供的薪资在1.5万-2万间不等。税前税后根据跟人的其它条件会有所波动。
针对现在压力容器相关从业人员的调查发现,对于相关工作经验有4年左右、接触过ASME、英文不错的应聘者普遍能够接受月薪在1万至1.2万元的薪资范围,但是对于工作经验超过5年且在英文环境下工作的应聘者,则要求月薪为1.5万至1.8万元。
OCG意见:
对于年龄在26—30岁的应聘者,工作经验匮乏及工作中没接触过ASME,是丧失升职和跳槽机会的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建议处于此年龄段的从业人员,熟悉ASME,PED等相关的国际标准,提升自身价值。
针对年龄处于30—40岁之间的熟悉ASME的人员,难以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日常交流,英文是其发展的瓶颈。我们建议是平时多多练习英文,考虑事业的发展与家庭的因素,确定未来发展的重心,带着明确的目标向国际知名企业迈进。
对于招聘单位,本科的学历要求是必备条件,所以有经验的专科应聘者要尽量抽出时间完成本科教学,不松懈对英语的练习,本科学历的应聘者可考虑更高的台阶。
付船级社工业服务部及HSB简介
船级社工业服务部介绍
船级社提供的工业服务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工程检验、货物检验、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公证检验、技术咨询、计算和评估及其他服务。现在,一些世界主要的船级社已经将自己的服务领域拓展到化工、电子、能源、农产品及环保等行业。船级社在工业领域的服务,并没有改变了船级社的传统的“促进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的使命。
HSB简介
哈佛蒸汽锅炉检验与保险公司(HSB)是亚洲乃至世界最大,最富经验并最有权威性的ASME授权检验机构。HSB同时也是亚洲唯一积极从事核容器检验服务和取证/换证咨询的检验公司。
F. 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劳专动纪律;
4、作属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健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G.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内的安全容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凡新吸收或调换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位操作;
2、特殊工种作业员工应参加主管部门一次安全技术知识理论考核,并建立考核成绩档案;
3、要结合安全生产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理论考核,并建立考核成绩档案;
4、安全教育主要内容要:
4.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4.2、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4.3、机电及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
4.5、尘毒的危害和防护;
4.6、执行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等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责任部门:
厂级培训:监控中心
车间级、班组级培训:车间及部门
培训需求统计:综合办公室
H. 安全标准化里面的5.4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谁有模板借用一下,谢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1 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各岗位操作工、化验员、锅炉工、电工、电焊工、危险品装卸工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3.2.1 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3.2.2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3.3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3.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公司安全环保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
3.3.3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技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进入我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造册;
3.4.3 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3.4.4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必须严格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