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安全管理的权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国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采用同样的称呼,而且内涵基本相通,显示出美国对其他国家巨大的影响。不过,在许多场合,美国政府部门将“紧急事态管理”与“突发时间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国土安全部颁布的《全国紧急事态管理系统》就使用了后者。
紧急事态与紧急事态管理
美国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是在同各种灾难的斗争中形成和产生的。“紧急事态”和“紧急事态管理”概念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其内涵有一个发展和丰富的过程。“紧急事态”一词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解释为“突然事件;紧急情况,紧急需求,非常时期”;《美国传统词典(双解)》的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采取对策的意外的紧急情况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别急需采取行动或帮助的状况”。归纳起来,改词的含义,第一是表达主体是一种事件或者事态,事件的发生和继续过程较短,事态的继续过程较长;第二表明主体的状态的“紧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们的预料,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立即提供帮助。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对“紧急事态管理”定义为:组织分析、规划、决策和对可用资源的分配以实施对灾难影响的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其目标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护财产和环境。 全危险方法。全危险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全危险方法是伴随着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险方法是一套系统能够确保最经济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证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够实现统一高效的指挥和运作。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主要达到四个目标:促进联邦、州、地方和种族政府的充分很做,为实现共同的全国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灵活性;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向州、地方和种族政府主流的决策和行动体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阶段理论
自从紧急事态管理专职机构诞生以来,对紧急事态的管理就不再仅仅是准备和应对行为。美国全州长协会(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全危险方法后,很快被刚成立的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接受,它依据灾难的周期,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四个功能区:减除(mitigation)、准备(preparedness)、应对(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这就是经济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
“有恢复能力的社区”理论
“有恢复能力的社区”理论是美国学者提出的,除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学院的教科书《建立具有恢复能力的社区》中提出了关于它的概念意外,还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释。
B. 社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哪些解决办法
隐患:火灾
办法:
1、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重大火灾影响因素,并制定措施进行预防;成立义务灭火小组和紧急预案,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扑救和人员疏导,避免和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2、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C. 关于社区消防安全常识材料有哪些
社区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有:
一、楼道变身储物间 私搭乱盖存杂货
二、高层缺少应回急灯 消防栓柜门答生锈损坏
三、消防通道常闭不开 私家车乱停占道
四、线路杂乱 位置低矮
五、消防设施难觅身影
六、市民安全意识薄弱
消除上述的安全隐患应该做到:
一、社区要共同提高安全意识,应该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市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平时多了解一些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二、市民平时在家用水、用电,一定要注意安全。离开家时,要尽量关掉热水器、电视机等电器电源,避免出现电线短路的情况。
D. 怎样做好社区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活动要通过开展政治学习、参加党组织生活、听党课、听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参加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社区民-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宗旨教育,使广大社区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清正廉洁,勤政爱民,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要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教育广大社区民-警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拓宽为民服务的领域,把人民满意与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真正把广大社区民-警培养成为廉洁、公正、务实、高效、团结、奉献的社区守护神。二、建立社区民-警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要建立社区民-警的培训制度,对民-警进行培训,使之了解社区的职能,全面熟悉社区情况,顺利开展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情报信息基础工作、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社区群众服务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好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成人教育和培训,以自学考试、函授等形式提高民-警的文化程度和学历。二是开展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邀请一些专家学者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同志举办一些专题讲座。三是组织岗前培训和工作中的知识更新培训,加大民-警基本素质培训和考核力度,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实行“缺什么,补什么”,哪方面知识欠缺,就培训哪方面。四是开展体能训练和测试,以提高社区民-警的体质。五是开展岗位练兵大比武,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抓典型,树标兵,促进民-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三、深化社区警务改革,促进群防群治工作开展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对群众路线的完善和发展,是为了加强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群防群治,实现长治久安而改革传统警务模式的重大创举。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创造条件,克服人、财、物紧缺的困难,不遗余力地深入开展社区警务建设。社区警务改革不仅是警务方式的表面改变,更是警务思想的深刻变革,其核心内容是坚持维护治安与服务社会并举,实现密切警民关系和警民-联手防治治安的“防控战略”的转移。我们每个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都应当加强对社区警务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和研究,纠正那种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只是搞形式,换汤不换药的认识偏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促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广大社区民-警要认清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转变长期来养成的机关化办公习惯和管理者的心理定势,真正沉入社区,融入群众,自觉培养警民间平等互助的新型合作关系。认真开展信息、管理、防范、服务等各项工作,通过服务和发动群众,真正实现警务工作的社会化(即协助公安机关抓打击、管理、防范成为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自治行动)。同时,要依托社区,充分挖掘、整合社区的人力、物力资源,积极构建以社警为轴心,社区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治安、综治协管员、单位内保人员等一切积极力量广泛参与的巡防网络和帮教、调解网络,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只要群众发动起来了,真正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格局,社会治安的管控能力就会大大增强,公安工作的生机与成效也会成倍增加,建设小康社会的治安目标定会圆满实现。四、强化公关意识,提高交际能力实施社区警务要求社区民-警运用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开展警-察公关,与各界人士广交朋友,做群众的贴心人。因此,要努力培养社区民-警的公关意识,并要求民-警在日常的本职工作中大胆的运用和创造。平时,要鼓励民-警与各层次、各行业社会成员打交道,在联系交往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协调部门关系的能力。同时,社区民-警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利于警民关系的事不做,不利于警民关系的话不说。五、立足本职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积极转变角色,适应公安机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过渡。要放下架子和面子,从传统的“管制型”转向便民利民的“管理服务型”。让警务工作由“被动警务”变为“主动警务”,由“全时警务”变为“实效警务”。由以前的高高在地转换到主动沉入社区,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真心暖民心。一是要积极采取措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群众有了安全感,才会对民-警心悦诚服。警务区民-警要通过耐心的工作,创造安全文明小区,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加强治安管理,提高辖区的安全系数,控制发案和犯罪。二是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群众服务。民-警印发警民-联系卡,上有“群众有困难请找民-警”“24小时为群众服务”的承诺和民-警姓名、联系电话等,一张小小卡片,就能使民-警和群众贴近。还要在辖区设立提示牌,长期坚持方便群众,定会赢得群众好评。社区民-警要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视人民如父母,把群众当亲人,一心一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真正成为老百姓的贴心人。社区和驻村民-警要走街串巷、登门入户,了解群众的安全需求,检查整治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治安形势,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为群众代办户口、身份证件,关心照顾孤寡老人;认真处理群众报警求助,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时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努力排忧解难。六、实行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是赢得群众拥戴的基矗要确保社区民-警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战斗力,就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社区民-警要自觉广泛的接受外部监督。要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实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民-主测评制度、警务通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为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严格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公安内部督察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督察力量,实行8小时内和8小时外监督制度。
E. 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
员工抄消防安全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F. 社区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各科室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科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十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三、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四、各科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卫生专职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打扫办公楼走廊、楼梯的日常卫生;
2、负责打扫各会议室的卫生;
3、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六、以上制度各科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列入文明科室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为了保持我社区住环境清洁、卫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居民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小组成立“爱卫会”作为经济社卫生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居民小组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执行与检查,“爱卫会”成员与领导小组人员可兼任。
二、居民都有维持村内清洁卫生的责任,必须保持整洁,打扫卫生后应将垃圾放置于垃圾桶,严禁乱丢乱吐,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
三、公共场地日常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公共场地每日清扫两次,每天清理垃圾两次,每周清洗一次垃圾桶。
四、卫生所应根据疾病流行情况对村民做好预防注射工作。
五、卫生所要做好除害灭病工作,保持沟渠畅通,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孽生地。夏季每月喷药两次,春秋季节喷药一次,每期要灭鼠两次。施放药物要注意安全,防止人畜中毒。
G. 社区健康教育的内容
社区健康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类:
1.一般性健康教育——帮助了解增强个人和人群健康的基本知识
2.特殊健康教育内容——针对社区特殊人群常见的健康问题进行教育
3.卫生管理法规的教育——了解法规,提高责任心和自觉性
另外,在城市和农村进行健康教育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规划
跨入21世纪,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目前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农民还较多地存在着落后、愚昧和不健康的风俗习惯与生活方式,卫生意识不强,保健知识贫乏,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能力不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2000年全国6省农村健康教育现状调查显示:在农村15岁以上人群中,对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疾病预防等八项基本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仅为36%.农民的健康教育工作任重道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纲要(2001~2010)》,深入开展“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进一步推动卫生下乡工作,在广大农村居民中,为大力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行动”自1994年启动以来,针对农村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结合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任务,以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相结合的策略,大力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取得了初步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成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点项目。“行动”对于改变陈规陋习和不良生活习惯,增强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也认为“行动”是农村健康促进的重要内容,其成功经验可在发展中国家推广。
(二)城市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行为状况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化水平与文明程度;根据城市社区居民不断发展的健康需求,参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健康观念、健康知识、健康行为。
1.健康观念部分
(1)健康意识教育
健康意识主要是指个人和群体对健康的认知态度和价值观念。健康意识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现代健康的概念;健康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对维护健康承担的责任;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有能力维护个体和社会的健康等。
(2)卫生公德、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也颁布了大量地方性卫生法规。大力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宣扬卫生公德,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的卫生法制意识和卫生道德观念,有助于社区卫生管理、环境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2.健康知识部分
(1)身体保健知识
重要器官如心、肺、肝、胃、肾的位置、生理功能与保健;口腔与眼睛的保健。
(2)疾病防治知识教育
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症状和体征、治疗、护理、康复等知识。其中预防知识是教育的重点。主要内容是提倡不吸烟、不饮酒、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定期健康检查、积极参健康咨询、疾病普查普治、遵从医嘱、坚持早期治疗等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各种急性传染病的症状、预防、隔离、消毒、疫情报告等知识。其中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及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是目前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应加强对其传染源、传播途径和防治方法的宣传教育。
感冒等各种常见病的预防、早期治疗知识。
家庭急救与护理。包括冠心病、脑血管病急性发作,触电、溺水、煤气中毒的急救,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操作方法,烧伤、烫伤、跌打损伤等意外事故的简单处理。
(3)生活卫生知识教育
饮食与营养卫生。包括膳食的合理搭配,食物的科学烹调,饮食定时定量,碘盐的保管与食用,餐具的消毒,食物的贮存,酗酒、偏食、暴饮暴食对健康的影响,食物中毒的预防知识等。
家庭用药和医学常识。常用药的保管和服用方法;体温计、血压计的使用方法等。
四害防止。苍蝇、老鼠、蚊子、臭虫、蟑螂等害虫的生活习性、对健康的危害、药物和其他防止方法。
日常生活卫生常识。按时作息,有规律地工作、学习、娱乐、劳动、运动知识;室内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对健康的影响;厨房、厕所卫生等。
(4)心理卫生知识教育
包括心理状态与健康和疾病的关系;如何调节情绪,保持心理平衡;如何防止和消除紧张刺激;如何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持家庭和睦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如何教育独生子女。
(5)安全教育
交通事故、煤气中毒、溺水、自杀、劳动损伤等意外伤害是死亡和伤残的常见原因。对社区居民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居民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注意安全防护,自觉使用安全设施,可以降低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中老年保健知识教育
包括中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中老年人的饮食、运动、学习、工作、娱乐、休息等方面的保健知识;中老年人常见疾病防治知识等。中年知识分子在大中城市居民中占有一定比例。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他们事业心强,但往往忽略自我保健,应加强对他们的健康指导和保护。
(7)生殖健康教育
包括生殖卫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特点和保健知识;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等。
婴幼儿的喂养、护理方法;母乳喂养的好处;婴幼儿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儿童卫生习惯的早期训练和培养。
(8)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生活垃圾的处理,噪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预防方法,提倡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等。
(9)卫生服务指南
包括了解并自觉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提供的卫生服务,主动参与健康普查、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主动接受预防接种;有病及时就医及就医常识;遵从医嘱,坚持治疗等。
3.健康行为部分
(1)个体行为
饭前便后洗手
每天早晚刷牙
定期洗澡、理发、剪指甲
服装整洁
勤晒被褥
讲卫生讲公德,如不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等
不吸烟
不酗酒
每天进行锻炼
按时让孩子参加计划免疫
(2)群体行为
室内整洁,无蚊、蝇、老鼠、蟑螂等
室内无异味、空气新鲜
办公室内有禁止吸烟标志或劝阻吸烟的宣传品,不设烟具
厨房灶具干净、碗筷干净、生熟食品分开
厨房通风良好
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碱
厕所地面、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清洁
阳台封闭规范
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意外事故
积极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H. 社区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县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季报时间。乡镇和县级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县考核办报送上一季度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条:报送内容。季报主要报送本乡镇和县级部门所承担目标任务的完成数据、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情况简要分析。
第四条:季报要求。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单位自查为主,指定专人负责季报工作。季报应重点突出、文字精炼、主题鲜明。
第五条:报送方式。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WORD格式,发至[email protected])形式同时报送。
第六条:督办检查。在乡镇和县级部门季报的基础上,县考核办将组织力量,对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汇总通报。县考核办综合季报情况和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每年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向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同时对各乡镇、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在全县进行排名次通报。
第八条:季报管理。县考核办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季报的时间、质量进行逐一登记,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信息报送。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问题、工作措施、阶段性工作成效、典型事件、情况分析、调研文章等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县考核办。报送和采用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
对各单位举办的全县性重大活动和安全、维稳、计划生育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县考核办。
第十条:报送要求。简明扼要、叙述清楚、事实准确、观点鲜明。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第十一条:信息登记。县考核办建立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年终进行评比。
第十二第:本办法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凡驻本辖区内的无业、下岗、失业、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由街道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测(即环、孕、病三情检测),自觉接受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街道要坚持每年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二次生殖健康检测服务。
3、社区负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测”的责任和义务。
4、各社区要设立生殖健康服务站,向已婚育龄群众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并为她们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单位)组织的孕情检测,发生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理。
I. 安全教育基本实施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将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一个首要的位置。当学校的安全工作与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以学校的安全工作为重。
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的决策;学校安全专用基金划拨优先于其他费用支出;安全知识教育优先于其他教育教学;安全检查和考评在学校考核工作中应占有重要的权重。
学校安全既是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一个基本目标,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基本保障。“安全第一”的原则就是要处理好安全工作与学校教学的关系,在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珍惜生命的原则
“珍惜生命”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要将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具体来说,当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师生的人身利益为重。现代价值观更重视人的生命,将生命视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只有一次,即使是十分宝贵的财产,也无法与生命和健康上等值。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消除事故隐患,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学校是学生生活的重心,也是良好的学习环境。
因此,应该坚持“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预防胜于补救”的理念,对可能发生危险的人、事、物等因素,妥善规划,在事前就进行评估、推测、检查与预防,以避免遗憾的事情发生。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实现学校安全最关键、最重要的战略,就是要从隐患入手,积极、自觉、主动地实施消除隐患的战略。事实证明,事前的预防及防范方法胜于事后被动型的救灾方法。因此人们应该通过各种合理的对策和方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把学校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小。
(9)社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八大原则:
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六、“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七、“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八、“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