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到哪一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2. 潍坊有没有针对有一定智障的青少年托管培训技能的学校我侄子16岁,有一定智力障碍,求学校信息
山东省潍坊聋哑学校
山东省潍坊聋哑学校潍坊聋哑学校始位于风筝之都潍坊,是一所面向听障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学校立足社会,服务于社会,回报于社会。学校有语训康复部、义务教育部、职业教育部。2006年成立潍坊特教中专,现有六个专业、四个实训教室。语训康复部语训康复设备先进、康复效果非常好,是全市最好的语训康复机构,在全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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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水源路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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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昌安大道第五中学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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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6-6062523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第十二条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第十四条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第十五条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
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第十六条客运港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广州白云机场现有飞行区不再扩建,机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要抓紧新机场的定点和规划控制工作。第四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八条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民区内新建有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镇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市中心区内现有的喷(烘)漆、铸(锻)造、热处理、冲压、电镀、锯木等工厂(场),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第二十一条规划集中供热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供热应纳入热网系统。在供热工程实施后,原分散的锅炉应予拆除,并不得再行新建。第二十二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水源,分三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
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两岩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排放一类有害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及排污口,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
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设施;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
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4. 石水源教育的好前程翻转课堂怎么样有效果吗
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一个更自主、更专业的学习过程,跨专业学生一踏入这片天地,肯定会受到冲击。不熟悉的领域,老师觉得应该是常识自己却闻所未闻的知识,难以找到的新生活定位……这些都要有心理准备。建议在5月到8月这段天堂般的生活中也不要忘记看看与专业相关的书籍(并非专业课本),继续打基础,进入研究生生活根本没有时间给你去打基础。
5.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使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有可靠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境内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矿山和水源地建设,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勘探报告审批手续。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委),统一审批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详查、勘探报告(以下简称勘探报告),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储管局)是自治区储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查下列勘探报告:
(一)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
(二)已经批准的勘探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编制的勘探报告;
(三)供矿山、水源地改建、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区储委做好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勘探报告未经审批,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办理征地、拨(贷)款等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地矿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章勘探报告的送审第五条凡需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按照统一表格填报次年审批计划表,经主管机关审核盖章,报送自治区储管局,由自治区储管局汇总上报全国储委。经全国储委审批后,通知地质勘探单位按照计划执行。第六条各地质勘探单位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必须是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或者全国储委颁发的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正式报告。勘探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评述部分。
勘探报告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初审,并附有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应当阐明矿床的研究程度,文、图、表资料完备及相符程度,各项工程的工作质量和勘探成果评价等内容。第七条勘探报告报送审批时,同时送交以下附件: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工业指标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本矿床矿石选(治)或者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三)“地质市场”或者“三资”项目合同书。
地下水勘探报告可免送(一)项所列附件。第八条列入审批计划的勘探报告需要提前、推迟或者追加内容审批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储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储管局重新安排计划并通知地质勘探单位。第九条审查勘探报告所需经费,以国家储管局核批的经费计划为准:
(一)批给审查经费并按照计划时间提交的,由自治区储管局如数拨付给地质勘探单位包干使用;
(二)未核批审查经费或需要追加审批内容的,所需审查经费(含勘探报告评论员差旅费、评审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自理;
(三)勘探报告一次未获批准,列入第二次送审的,审查经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负担。
自治区储委召开的勘探报告审批会,由自治区储委发出通知并主持,会务及其他工作由地质勘探单位承办。第三章勘探报告的审批第十条全国储委和自治区储委审批勘探报告的分工,以当年全国储委下达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凡列入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与自治区储管局保持联系,为审批勘探报告提供方便。第十二条报送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组织审查:
(一)属于大中型项目的勘探报告,自治区储管局可聘请二至四名评论员参加评审,并征求设计、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书;
(二)小型项目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进行审查。
自治区储管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勘探报告写出审批决议书,经自治区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第十三条勘探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只发审查意见书:
(一)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或共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或计算储量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矿产勘探项目除外);
(二)矿床研究程度不够,需要补充勘探研究工作的;
(三)勘探工作质量差,必须做补充工作的;
(四)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有较大出入,需要进一步审查论证的;
(五)勘探报告需作大量修改,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的。
6. 石水源平板电脑如何下载软件
我联系了石水源的老师,他说我儿子现在三年级,只要买了3980元的教材,就可以下载他们石水源的课程,并且配送一台平板电脑,我说我家有平板电脑,可以只要课程吗?他说不行,这个是配套的!好吧,听他一顿忽悠,买了3980的课程,没有用几个月,他们的平板电脑(平板反应慢,就像第一代智能手机)就充不进电啦!我联系了石水源的老师,老师说联系维修师傅,但是一次又没有主动给个说法!我又联系了多次石水源的老师,每次都建议我买课时,听老师讲课!哎......现在想想真的是体会到了,什么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了!
7. 龙虾养殖技术培训
龙虾养殖技术:
一、池塘条件。池塘水面不宜过大,适宜水面1~2亩,水深1~1.5米,具有完善的排进水系统和增氧系统;塘底略有坡度,无渗漏,并修好防逃设施。放养前必须清塘(干法)清除杂物、杂草,以免塘内留有敌害和病原体,每亩水面用生石灰150~200公斤消毒。龙虾喜阴怕光,善于攀附爬逃,要求水体上有水生植物,约占水面1/3,可种植水草,如轮黑叶藻、菹草等,同时在塘底应设置有砖块、石块及竹筒等隐蔽物体供其栖息穴居。
二、虾苗放养。石灰水消毒待7~10天水质正常后即可放苗,对水温要求比较高,适宜的生长水温20℃~30℃,低于15℃时很少摄食。水体应保持高溶氧,溶解氧应在50毫克以上。水体透明度应在30~40厘米。pH值7.0~8.5。放养1.5~3.5厘米的虾苗,放养密度为4000~7000尾/亩。放苗时将盛虾苗塑料袋放置塘内30分钟后再打开,使虾苗逐渐适应塘内水温,有利于提高虾苗成活率。放养1个月左右,可适时放养50~250克/尾的花白鲢60~100尾/亩。淡水龙虾是底栖甲壳动物,适当混养中上层滤食性鱼类,不仅可改善龙虾的生长环境,而且可作塘内缺氧的指示鱼类。但不要混养肉食性和吃食性鱼类,以免影响龙虾生长。
三、投饵饲养。虾苗放塘30分钟后开始投喂饲料,前期以投喂煮熟黄豆打浆为主,再补少量的小杂鱼和螺肉等,投喂量为虾体重6~8%,分早晚二次投喂。依摄食习性傍晚占日总量2/3左右,采取定点与塘边泼洒结合。中期水温高、摄食旺盛,投喂量10%。后期投喂虾饵料,也可投喂些杂鱼、豆粕、麦麸、青菜等配合饲料各25%,日喂量随水温变化,灵活掌握。
四、日常管理。①强化水质管理,保证溶氧充足,水质清新。②高温季节防止虾浮头,增开增氧机。③水质过肥时用生石灰消杀浮游生物,全池泼洒。④注意巡塘,清除敌害生物、青蛙、蛇等。
8. 小龙虾养殖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