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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保卫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8-11 14:33:36

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包括各部门名称及基本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内设机构26个,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包括法律事务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群工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营业部、清算中心、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其中:职能处室19个,党群工作机构3个,直属单位4个 。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包括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建立正常办公秩序,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行有关精神和行领导意见,负责收集、整理、组织起草全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会议报告及有关综合材料;负责全行各类会议的筹备及会议材料的组织工作,负责行长例会及行务会、行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以及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根据公文处理办法,负责机关的公文核稿;及时批阅收文,呈送行领导和有关处室传阅办理;负责上级机关和地方党政部门要求办理(包括文件、会议、领导批示)和本行决定事项、金融机构请示报告的督查督办;负责机要保密工作,根据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及时掌握和综合反映金融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与信息,参与辖内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调研题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行政及党委印章和保密设备的使用保管工作,负责机要通信、公文传输和文印工作。负责金融宣传工作,及时反映行内的工作动态;编发《金融简报》、《金融信息》;负责总、分行刊物、资料在全省的发行代办工作;负责机关报刊订阅,信函、电文的收发工作;负责机关的书刊购置及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对机关各处室综合岗和县(市)支行办公室业务的检查指导;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金融工作的建议和提案;负责组织对各中心支行金融服务等工作以及辖内分支行目标责任制的审核、检查和考评工作;负责全行的外事工作;负责《金融时报》山西记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法律事务办公室工作;承办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全省人民银行金融债权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党委各部门的日常办公,保证党委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负责上级行党委和地方党委部门要求办理和本行党委决定事项及下级行党组请示报告的督查督办;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货币信贷管理处:监测货币供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监测和反馈信贷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特别是贷款有效需求的变化;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建议;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实施意见,及时反映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运行状况,并进行分析与指导;加强信贷政策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运用分行授权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辖区货币信用总量和结构进行适时调控,负责辖区内短期再贷款、再贴现的管理工作,在分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情况,严格管理和审批辖区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负责辖区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管理;负责辖区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涉及货币信贷政策和其他工作,积极承办分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融稳定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负责全省金融稳定的各项事宜;加强与辖区及全省各金融监管机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政策措施;对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与对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的救助、处置、市场退出、破产清算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对出现风险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对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对法人机制的风险,负责制定救助和化解措施;对市场退出和实施破产的金融机构,具体组织清算工作;建立一整套有关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本省金融风险情况,并指导、协调解决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查统计处:按照总行统一要求,采集、汇总金融统计数据,及时上报总行,同时抄报所属分行;根据《金融统计制度》编制金融统计报表;定期公布金融统计数据;组织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及总行金融统计软件的推广、培训和维护;组织贯彻全国综合金融统计制度,根据本省情况拟写具体实施细则;积累、加工、整理、汇编全省金融统计资料;统一管理报表,向行领导和按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金融系统综合统计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按期搜集、汇总工业景气、千户企业、物价、银行家调查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数据,完成总行布置的问卷调查及快速调查,准确、及时上报;分析生产、价格的变化,并综合研究分析其对信贷的影响,就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题调查;负责全省及辖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预测;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完成总行、分行交办的调研课题;承担经济金融动态反映工作,完成动态反映工作任务。
会计财务处:负责全省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财务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安排全省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编制、汇总、分析、上报会计报表;负责全省人民银行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负责全省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全省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支付结算处:负责全省支付结算、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分别为负责全省支付结算、同城票据交换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负责制定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会计核算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秩序;负责全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支付清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负责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联行清算的改进和完善,并对其运行实施管理;负责全省同城票据交换的改进和完善,并对其实施管理和组织本市的运行;负责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的审查,组织管理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工作;负责全省支付结算及联行清算业务工作的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调解、处理清算纠纷;负责组织全省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和联行结算印章的刻制;负责对全省票据凭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联行印章、联行密押、银行汇票密押、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的管理;负责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及问题;负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开户管理;代理辖区内各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管理;负责全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组织和管理。
反洗钱处:负责组织协调山西省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管理山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开展反洗钱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处:组织制定省内人民银行电子化发展计划和电子化建设工作,包括上报电子化项目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并组织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负责省内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支持;管理电子化资金,按要求合理安排资金用途,定期检查资金运用情况,把好资金运用关,确保专款专用;负责省内电子化设备的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全行干部职工进行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培训;负责制定开展科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运行;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货币金银处:调查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辖内经济运行和货币投放、回笼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部门制定货币发行政策、调节货币流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及时编制全省发行基金需要计划,上报总行核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总行颁发的有关货币发行、出纳管理制度、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下发全省执行;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账务核算业务;根据上级行规定,具体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根据全省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和上级行要求,编制全省损伤人民币销毁计划,报总行核准后,组织实施;科学调拨发行基金,保证全省各经济部门合理的现金需要;组织调查全省市场流通券别需要情况,合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券别结构,并组织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票币兑换和挑剔业务;办理同级商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办理全省及辖区内的现金管理业务;负责全省及辖区内的反假人民币工作;代管山西省、太原市钱币学会。
国库处:组织管理全省国库工作;组织全省辖区国库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办理全省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退库;管理全省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防止挤占、截留;检查和监督全省各级预算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进行收纳、划分、报解,维护各级财政机关的正当权利;组织管理全省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全省国库工作,组织各级国库加强监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内审处:监督和检查本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辖区各县(市)支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监督和检查本中心支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情况;对分支机构和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对内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各县(市)支行的内审工作;完成总行、分行内审部门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内审事项。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行机关部门领导和所辖县(市)支行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并办理具体任免手续;按照国家的政策和上级规定,负责行员的招收、考核、任免、调整、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人事信息的开发运用,为人才管理科学化服务;负责行员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评、聘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辖内劳动工资,编制、上报和下达劳动工资计划;负责辖内员工确定工资、调资、转正定级、晋级以及福利、奖金的管理等工作;做好人事、劳资、教育统计资料的积累、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各类报表;管理辖内的机构,根据上级行的要求负责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定工作;负责省内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提留、离退休费用的支付工作,管理本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和档案;负责制定辖内在职职工教育规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金融英语专业证书等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及奖惩工作;根据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的要求和总、分行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组织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辖内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融研究处:围绕货币政策决策,按月对全省及辖区经济金融运行进行监测,按季进行分析;预测全省及辖区经济金融运行趋势,预测主要经济金融指标及其相互关系;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对货币信贷等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对本省及辖区内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提供建议;对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为地方党政提供建议;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完成总行、分行交办的调研课题。
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征信管理工作和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征信机构的检查、管理、监督;负责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推广;负责运用系统资源开展分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各类报表进行信贷结构和风险预测的分析;负责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宣传和信用评级。
国际收支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省实行的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专业培训计划,并实施;组织全省外汇管理中心支局长会议和省内相关会议,承办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起草分局工作汇报、总结、安排、局长报告;组织、考核全省外汇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办好《山西外汇管理》,承办《中国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在本省的发行工作;通报、分析、预测全省外汇、外债、国际收支形势;指导、培训、考核、评比中心支局工作及工作人员;分析全省银行结售汇情况,编发《山西外汇收支形势报告》;审核、批准太原市辖区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外汇金融监管报表;负责对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年检工作;负责日常外汇检查、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外汇案件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执行工作;复审、复议中心支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全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完成数据申报的统计、汇总、上报;对全省国际收支进行情况分析、形势预测;核查、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行为;维护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计算机正常运行;及时在全省外汇管理系统推行各项计算机软件;做好对全省外汇管理计算机人员培训;做好山西省分局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维护、保养工作;完成本中支(分局)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外汇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监管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运行。
管理辖内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汇兑及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管理辖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及其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汇兑;负责投资、外债项下业务登记备案和统计监测;负责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登记和汇兑管理;负责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市场准入及其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汇兑的管理;管理辖内资本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辖内个人资产对外转移等业务。
管理监督辖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目下外汇业务汇兑行为;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超过规定范围的经常项目下售付汇行为进行真实性审查;负责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负责对辖内机构经常项目下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管理,对外汇资金的流动进行监控;负责外币现钞使用与携带的管理;负责对辖内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与分析;负责对辖内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外汇业务经营的管理;依法对辖内涉及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后监督中心:负责所在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负责所在行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省国库,市中心支库,各县、市支库);负责所在行货币发行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省发行库,市中心支库,各县、市发行库);负责所在行外汇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负责所在行各个核算业务已用凭证及报表的装订和档案管理。
保卫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以下简称全省)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全省人行各级发行库的守卫安全管理和发行基金、有价证券、金银、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武装押运工作;负责全省人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负责全省人行系统枪支弹药管理;组织全省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保卫干部和守押人员的业务培训;协调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全省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协查工作;协调山西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落实省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的当地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事项;负责太原中心支行发行库安全守卫工作的协调和发行基金调运押运任务;负责太原中心支行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等单位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根据上级行出台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有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经领导审核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小结或总结;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和服务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具体承办一切有关事宜;对辖区内各县(市)支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施指导;负责与上级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省市老干部局保持经常联系,按要求报送各种材料,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辖区内离退休干部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的接待、解释、回复工作和意见建议的收集、记录及转送工作;负责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外地来并离退休干部的接待工作;承办上级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它离退休干部工作事宜。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银行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金融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行级干部和中心支行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及重大经济案件;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办理人民银行系统违纪人员的处分手续;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及经济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案情通报;负责组织辖内人民银行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人民银行系统纪检监察有关情况的收集、统计和综合等工作;负责全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信访举报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承办纪委、纪检办、监察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群工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思想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双文明”建设的决议;总结和推广做好党的宣传工作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指导所辖党组织开展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及形势教育工作;协助中心支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订和学习情况的整理上报工作,对辖内县(市)支行党组学习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指导辖区基层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群团工作领导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条例;认真落实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计划,组织创建“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在本单位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负责机关党委会和召开党员大会的准备工作,抓好机关党的“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做好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机关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关群团组织,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和维护职工权益;指导辖区基层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条例;加强组织建设,落实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组织领导辖区人行系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业务比赛、知识竞赛等创优争先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召开辖区人行系统工会、女职工工作等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并组织实施;以创建“双文明单位”、“职工之家”为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负责中支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完成党委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营业部:负责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汇划和准备金账户管理;办理再贴现、再贷款业务。负责辖区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征收的中央级、省级、市级的预算收入的入库、退库和市级预算收入的拨付工作;负责对太原辖区4个县支库、10个代理支库和1个中心经收处的业务进行管理、检查、指导;负责组织辖区商业银行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及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检查、指导。负责太原辖区发行基金的调运、保管、投放、回笼、销毁及账务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供应;代理货币金银处办理全省各市中心支行流通券清分、残币复点、销毁的出入库业务;依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反假货币和现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太原辖区经济、金融信息的收集、统计与分析、调研工作;依法对太原辖区金融机构执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营业部内部财产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鼓楼办公区水、电、暖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工作和公用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承办太原中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日常业务运行和系统运行维护;负责本省(市、区)内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央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综合业务系统(TBS)和商业银行前置机(MBFE)等系统接入条件的保障和改善;负责本省(市、区)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方面的指导;根据清算总中心要求,承担有关系统监控和维护服务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各项开支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销工作;负责全行各项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会议人员的安排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楼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办公楼的正常运转和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的及时开放;负责职工宿舍的绿化、保洁、日常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为职工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和后勤保障,每日在两个办公区和一个宿舍区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和商品供给服务;负责办理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职工公积金、售房款、住房调整、分配等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各项房屋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车辆上户、车辆派遣及对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为全行职工提供医保服务和职工体检等工作;完成中支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对顿村培训中心、五台山干休所的实行监督管理。
钞票处理中心:在总行和中支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国家金融货币政策,认真执行货币金银政策、法律、法规;完成总行核定的清分、销毁工作任务;完成太原市及部分地市的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工作;负责钞票处理子系统的畅通;负责回笼现金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及销毁数据的汇总统计和上报;负责清分、销毁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其它业务培训;负责内部的日常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㈡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中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中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中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中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中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中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
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
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05年8月,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2、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
3、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
4、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
5、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6、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
7、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
8、承担国家部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
9、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
10、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原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至2013年,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的培训职责

学院的培训职责是:根据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和总行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承担人民银行处、科级干部和县支行行长及其他培训任务;承办总行下达的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教材开发、试题库建设、远程教育课件开发等工作;围绕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干部培训工作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为干部培训工作及人民银行职工提供有关的信息服务。

㈣ 人民银行入职后是怎么安排培训的

针对新入职的行员几乎都会有培训。一般情况下,在7月底开始组织培训事宜。持续期为7道10天左右。8月份是培训的高峰期,当然,考虑到培训资源的问题,使得培训分批次较多,有的省份进行培训已经是9月份了。比如有位2019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的小伙伴就向小编吐槽,自己当时入职培训的时间相对比较晚一些,人家大部分省份的都培训结束了自己9月底才去参加的培训。

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实外交部、经贸部等国家外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对外金融交往健康发展和有序进行,促进金融改革开放和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分行、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被归口管理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派出国(境)外考察、培训、参加会议和办理其他公务(以下简称出访)。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根据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安排出访;
(三)从严控制团组规模和在外时间;
(四)统一计划,归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办理手续;
(五)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出访计划;
(六)坚持勤俭办事,节约国家外汇。第四条总行国际司是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在因公出国上归口管理的职责是:
(一)拟订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出访任务;
(二)审批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出访计划,确认外单位邀请本行人员参加的出访任务;
(三)办理临时出国(境)处理公务事项的报批,管理因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和总行外事经费;
(四)承办出访团组及人员培训的对外联系和组织实施;
(五)掌握系统因公出国(境)情况,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第五条总行人事司和各一级分行党组、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其职责是:
(一)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规定及管理办法;
(二)会同外事、业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条件进行审查,开具政审批件;
(四)做好对人员出国(境)前后的跟踪管理工作。第六条因公出访计划的提出
(一)总行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司会同办公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年度活动安排、外国中央银行的邀请、国家金融外交活动的需要等,于年前提出,报总行党组批准。
(二)分行行长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司根据总行领导指示,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上年分行行长出访情况的基础上拟订,报总行党组批准。
(三)人民银行年度专题考察和重点培训计划,由国际司根据总行工作要点和总行领导指示拟订,报主管行长批准;也可由国际司根据总行领导的指示精神,临时指定担负重点项目的单位拟订组团计划。
(四)各分行在涉外业务联系中,如有出访需要,可提出计划,上报总行统一把关,由国际司具体办理,报经主管行长批准,再对外联系,经费自行解决。
(五)直属企事业和归口单位,根据全年工作的经营安排,于年初提出年度出访计划;由于业务需要的临时出访,要通过国际司向主管行长报送签报。所有出访计划和请示均由国际司初审,上报行长或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六)由于特殊的工作原因确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要从严掌握,逐级上报,由总行决定是否出访。
(七)出访团组的人数要严格控制,一次出访国家一般不超过两个;在境外停留时间限制在两周以内。
(八)出访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出访团组的组成
(一)总行组团的出访计划经批准后,由国际司围绕业务分工和总行工作部署,向各司局和分行下达参加组团人员指标及有关要求,各单位推荐人选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担负同一出访任务的人员组成团组。出访团组必须由组团单位指定一名出访人员担任团长,负责团组活动有关事宜;2人以上的培训项目,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团长或负责人应当政治业务素质好、管理能力较强,并在本团组办理手续、执行任务、人员和财务管理上,向任务下达部门和本单位领导负责。团组出现违纪问题要追究团长和组团单位的责任。
(三)团组要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国前要对团组人员布置出访的具体任务,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人数较多的团组,还应进行安全、财务等方面的分工。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办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因公出国(境)意向
1.各司局、各分行根据本部门、本地区中央银行业务的特别需要和总行的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个案提前45天),向国际司报送次年出国(境)考察和开展业务活动的意向,由国际司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总行工作部署和行长意图、外事经费预算规模等进行综合审核后,整理提出总行司局和审定个别分行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报主管行长或行长批准后实施。
2.申请年度出访报告必须说明:申请出访的理由和依据、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家(地区)及单位,在境外计划停留时间、经费预算及来源,拟组团及出访的人员数量及最高级别,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机号码等。
3.出访意向一旦列入总行计划,国际司即反馈通知报送意向的单位。不批准的不予反馈。
(二)报送出访人员名单
在接到总行组团指标后,各单位应确定人选并于团组出访前45天向总行上报被推荐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对外身份和总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分行人员还应一并上报政审表或政审备案表。总行若不同意推荐人选,在15天内通知原单位。
人民银行系统所有人员因公出国(境),一律逐级上报总行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副行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应事先征得省分行同意,再向总行报批。
(三)出访材料的报送
1.被指定的重点组团单位,应当呈报以下材料:出国(境)请示或签报,外方邀请函电、涉外商务合同、其他任务依据文件(外文函电须附中文译文),出国(境)任务日程安排。申报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除呈报上述材料外,还须附上由组团单位所归口的外事部门开具的“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2.因公出访请示(签报)应说明:项目依据、任务内容和目的,外方邀请单位,出访日期、国家(城市)及单位,组团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年龄、对外身份,在外时间、经费来源,并附日程表和考察、培训要点。请示(签报)按照审批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人)和会签单位;分行的因公出国(境)请示,主送单位一律写“人民银行总行国际司”,并抄送总行人事司一份。
3.提前45天将出访请示(签报)材料原件报总行国际司;随国出访也应尽早上报有关材料。无论缓急,因公出国(境)呈报材料必须按组织渠道递送,不得交出访人个人自行报送和托人转递。京内单位可由专管人员直接送达。
4.分行因公出国(境)请示,必须加盖本行印章。原则上不受理请示和签报的传真件及复印件,特急事项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例外。
5.对各单位的出访请示,经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国际司即下达出访任务或以“批复”的方式反馈。经研究需要调整内容的,由国际司与报送单位洽商后再行报批。
(四)出访人员的审批
1.副局(司、厅)级以上(含副局级)人员因公出访,须事先征得其主管行领导同意,然后由国际司通知所在单位向其主管行长及主管外事的行领导写出签报,并会签国际司和人事司。
2.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出访,由所在单位向总行国际司写出签报,经国际司综合处审查后,送人事司会签,再由国际司领导审批。
3.总行国际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不论级别和时间长短,均需签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五)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下达
1.由总行组团、或由总行责成某个单位为主组团的考察和培训项目,经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司以“任务批件”的形式下达。
2.由人民银行组团,由于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参加的,由国际司以“任务通知书”形式通知外单位。
3.外单位组团,由于工作需要邀请人民银行人员参加,报经总行同意出访的任务,由国际司以“任务确认件”的形式下达。
(六)开具政审批件
接受出访任务的人员,持“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到总行人事司或有政审权的部门开具政审批件。
(七)办理出访手续
1.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出访人员必须在取得“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后,方可通过总行国际司或省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签证或开具出境证明。分行人员护照经总行授权,可在当地办理;总行人员必须在总行国际司办理。
2.总行组团的,由总行直接组织办理或委托参加出访的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单位组团的,按总行的要求实施。经批准零星出访的个人,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办理出国费用手续。使用总行外事经费的项目,当事人持批准出访签报的复印件,到总行国际司综合处办理有关费用审批手续。分支行人员一般在本单位办理。

㈥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由以上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货币政策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所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人物,是中央银行决策层的领导,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高的行政领导人,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他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不是决策机构,它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其设立目的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央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指除机关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从事金融管理活动的公务人员。他们除了要履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以外,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㈦ 谁有银行安全保卫制度的资料

这是农行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机构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行保卫部门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指导,对本级行行长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行行长为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五)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按规定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为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行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保卫部门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级行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农发行资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会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六)负责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
(七)负责经济民警、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农发行各营业机构均应创造条件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

第十三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值班、警卫制度,节假日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单位应与相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如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专用运钞车辆。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四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行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只能用于执行守护、押运任务,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枪支弹药的配置标准依据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治〔1998〕474号)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非法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二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购置,由配枪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后逐级申报,经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审核,统一向省级公安厅(局)申请价拨,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持枪人、管枪人应严把政审关,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持抢、管枪。

第二十四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后,方能持枪上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总行保卫部对全系统省级分行每年检查面不少于30%;省级分行保卫处对所辖每个地(市)级分行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地(市)级分行保卫科对所辖所有县(市)支行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基层营业单位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方式:上级保卫部门对下级机构的安全检查与由上级机关组织同级之间的互查相结合;有计划的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内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对涉及农发行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接到报案后,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级分行、总行应当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三条 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对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由于农发行责任人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的;
(六)枪支(弹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农发行各级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该行行长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总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级分行行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中国人民银行新员工今年何时开始培训

一、培训基本行程安排
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各省份时间略有不同,但大部分会安排在7月份左右,一般较早的7月初就开始培训,持续7-10天,一般是某个省份集中统一组织各地市、县级分支行进行培训,根据招考人数情况,所有岗位集中大概有200-300人。培训地点一般会安排在人行干部疗养院,有时候也会挨着海边,一般周围环境比较优美、静谧,比较适合培训和学习。住宿一般是2-3人一间,条件一般,食堂比较不错,是自助形式,大概10个菜左右,也会有水果、点心等。每天培训的时长大概是5-6个小时,根据具体领导讲话安排而定。
二、培训主要内容介绍
培训主讲一般邀请人行的副行长、宣传部部长、组织部负责人,还会外聘一些专家,进行具体内容的讲解和分享。
具体形式一般是第一天进行开班典礼,不同省份具体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有一定的不同,但整体大的方向保持一致,可供广大考生参考。
三、培训注意事项简介
培训期间与领导以及同事朝夕相处,不仅可以学习到工作岗位所具备的基本业务能力,而且还可以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一次非常好的机会。具体注意事项可以供大家参考。首先,需要提前准备好笔和本,详细记录各位领导的讲话内容,为未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其次,保持乐观积极心态,积极和周围同事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用热情感染对方,避免消极情绪蔓延;最后,充分发挥个人才艺特长,例如:唱歌、跳舞、钢琴等艺术特长可以提前准备,在结训联欢会上通过才艺彰显自己的特长,留下良好的印象。
人行入职培训不仅可以让我们了解到以后工作的岗位要求、业务能力,而且还可以锻炼培养人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帮助大家更快的适应人行的工作,希望大家可以抓住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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