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知道哪些关于气瓶的知识
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回距明火不应小于答10 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附件升压快产生高温;对可燃气体的气瓶,不能用钢制工具等敲击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后,不得操作氧气瓶。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而造成事故。气瓶用于有可能产生回流(倒灌)的场合,必须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余油气,应用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② 氧气瓶的使用方法
氧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那如何使用便携式氧气瓶呢?氧气瓶使用时将手轮逆时针方向旋转开启氧气阀门,顺时针旋转则为关闭阀门,开启阀门是操作人员应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轻缓,阀门开启后观察压力表看瓶内压力是否可以使用,佩带人员戴上面罩就可以了,从肺部呼出的气体,由面罩、三通、呼气软管和呼气阀进入清净罐,经清净罐内的吸收剂吸收了呼出气体中的二氧化碳成分后,其余气体进入气囊;另外,氧气瓶中贮存的氧气经高压导管、减压器进入气囊,气体汇合组成含氧气体,当佩带人员吸气时,含氧气体从气囊经吸气阀、吸气软管、面具进入人体肺部,从而完成一个呼吸循环,大家知道氧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有哪些吗?
一、使用方法:
1、缓慢打开气瓶阀,压力指示在正常范围(13.3—15MP),此时调节阀为关闭状态。湿化瓶装入纯净水,凉白开水或蒸馏水,至规定刻度。
2、接好吸氧管,打开调节阀,调节流量在正常值(1.5升—2升/分钟),急需时请遵医嘱。
3、待气流平稳后,将吸管鼻头轻轻插入鼻孔开始吸氧。
4、当要结束吸氧时,先将气瓶阀门关闭,待流量计小浮球回到零位时关闭调节阀,将吸管鼻头从鼻孔中取出。
二、注意事项:
1、氧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吸管鼻头应定期用酒精擦洗备用。
2、氧气不用时应将气瓶阀门关紧,置于安全位置。
3、氧气在正常温度下储存,使用环境温度不超过60度。气瓶不要放在阳台上暴晒,冬天离暖气1米以外。
4、氧气为助燃气体,应远离明火。气瓶及瓶阀要远离各类油品(油和氧气会发生化学反应)。
5、氧气瓶禁止强烈撞击。
以上是佰佰安全网小编介绍的氧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内容,氧气瓶在使用时一定严格按照规范来操作,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氧气瓶知识,那就继续关注本网登山安全小知识库中的内容,以便可以更好的进行登山运动。
③ 车用气瓶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
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
第三章 安装…………………………………………………………………………(3)
第四章 充装…………………………………………………………………………(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检验……………………………………………………………………(6)
第七章 附则…………………………………………………………………………(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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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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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
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
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
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
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
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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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 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
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
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
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
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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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
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
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
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
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
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
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
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
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
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
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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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
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
行演练。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
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
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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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
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
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
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
1 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
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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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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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A1 气瓶文件审查
(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A2 安装资料审查
(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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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序
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1
气瓶
文件
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B
3 2
安装
资料
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
4 (2)安装设计图样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
的审批手续B
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
7 4
安装
质量
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
8 (2)支架、螺栓、胶垫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
10 5 泄漏试验A
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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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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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封面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14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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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序
号
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空积
(L)
下次检验日期
第4 页
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
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
焊接修理;
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
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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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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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求酒店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教案
一、燃烧的条件和火灾的定义及分类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称为燃烧。
(一)燃烧的条件
1、燃烧的必要条件
(1)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得物质称可燃物。
(2)氧化剂。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得物质称为氧化剂。
(3)温度(引火源)。引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
(4)链式反应。有焰燃烧都存在链式反应。
2、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2)一定的氧气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
(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二)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GB5907-86)
(三)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GB4968-85)
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二、灭火器的类型及灭火范围、使用方法
(一)灭火器的类型及灭火范围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各种规格的泡沫灭火器,各种规格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等。泡沫灭火器一般能扑救A、B类火灾,当电器发生火灾,电源被切断后,也可使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则使用于扑救B、C类火灾。可燃金属火灾则可使用扑救D类的干粉灭火剂进行扑救。卤代烷(1211)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带电电器设备和精密仪器以及机房的火灾,这种灭火器内装的灭火剂没有腐蚀性,灭火后不留痕迹,效果也较好。
一般手提式灭火器其内装药剂的喷射灭火时间在一分钟之内,实际有效灭火时间仅有10至20秒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必须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仅灭不了火,还会贻误了灭火时机。
必须指出的是,发生火灾后,使用灭火器及时地扑救初起火灾,是避免火灾蔓延、扩大和造成更大损失的有力措施。同时,一旦发现火警,也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及时报警,万万不可指望灭火器扑灭火灾而不向消防队报警,因为灭火器的扑救面积和能力是有限的,只能适应扑救初起的火灾。火灾发生后,一般蔓延都比较快,推迟了报警时间,贻误了灭火战机,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重点讲解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 , 由具有灭火效 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 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 , 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 , 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 Bc 干粉灭火剂 和 ABC 干粉两大类。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 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另外 , 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⑤ 气瓶安全培训的目的
气瓶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气瓶引起的安全事故的发生,气瓶中的乙炔与空气、氧气混合并遇明火之后,会引起火灾,加大人们在使用时的安全隐患。
气瓶使用时存在的常见问题为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不足5米,与动火点安全距离不足10米。气瓶推车无防晒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气瓶胶管老化、破裂未及时更换。
气瓶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项: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安全距离。
2、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降温、防晒措施。
3、作业前应检查气瓶表具、胶管是否存在损坏、破裂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换新;气瓶表具、胶管不得混用。
4、作业前清理作业场所周边易燃物;焊割过程中火星四溅,作业人员应及时扑灭火星。
5、丙烷瓶、乙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6、氧气瓶和乙炔瓶/丙烷瓶使用时至少保持5m安全距离,且距明火10m安全距离。
7、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8、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和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等。
⑥ 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涉及哪些环节
图解气瓶安全
气瓶是运输储存各类工业气体、可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确保气瓶安全是企业安全管理重要内容。其涉及到环节有气瓶采购、气瓶验收、气瓶运输和装卸、气瓶使用、气瓶储存、气瓶检验,现对这些环节气瓶安全知识进行图解分析,以便大家更好掌握这些气瓶安全知识!
1、气瓶采购
2、气瓶验收
气瓶送到厂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1)配货运输车辆、人员是否持证,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2)查有无检验日期,有无钢印,是否在有效期内;
(3)气瓶所装介质与气瓶颈部钢印、外观涂色相一致;
(4)气瓶瓶体外观完整、无腐蚀、瓶色、字样、字色、色环清晰、颜色统一;
(5)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其他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气瓶出厂合格证、警示标签;
(7)气瓶有无防震圈(上、下两个),防震圈无裂纹;
(8)气瓶有无防护帽。
3、气瓶运输和装卸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4)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5)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6)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应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7)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应同车运输。
4、气瓶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
(3)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7)引接气管应无开裂,采用规范的卡箍,严禁使用铁丝夹固。
(8)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9)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以便充气时检查,还可以防止其他气体倒流入瓶内。
(10)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应用专用扎头扎紧,不应漏气。其他部分漏气应进行处理。使用乙炔瓶时应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1)未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5、气瓶储存
(1) 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或专用仓库。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3)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5层。
(5)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6)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应分室贮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7)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应规定储存期限。
(8)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6、气瓶检验
⑦ 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范的气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等。
本办法所称气瓶充装,是指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等的充装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气体使用者,是指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气体消费者(包括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气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气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气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的规划布局。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在建气瓶充装站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督促燃气企业告知瓶装燃气使用者做好安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瓶装气体销售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监督,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鼓励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瓶装气体使用者应依法依规进行申请检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要求、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
(二)配备依法取得相关资格的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以及相关管理的人员,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三)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电子档案,采购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逐批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经营资质,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具有可追溯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七)推行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⑧ 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是什么
一、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是什么
1、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如下:
(1)不应敲击、碰撞气瓶;
(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3)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非法充装气瓶的处罚有哪些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