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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0-12-06 15:03:16

①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
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3.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3.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4.2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
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3.4.7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
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社区)级
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5.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3.5.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3.6.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6.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6.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6.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3.7 医疗机构
3.7.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3.7.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7.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3.7.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建设标准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4.1 设备参考清单
4.2 房屋参考标准
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方便患者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
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专门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根据使用目的设置。

②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七章

第七章 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2.1 国家级
建立全国抗结核药品管理制度;制定全国年度的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抗结核药品的招标、采购;按时分发、调剂药品,避免药品短缺;对全国的药品季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掌握全国药品招标、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培训省级药品管理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开展抗结核药品管理方面的研究。
2.2 省级
测算并上报全省下一年度的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抗结核药品的招标、采购;按时分发、调剂药品,避免药品短缺;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收集、核对并汇总地区级的报表,并按时上报;对全省的药品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培训下级药品管理人员。
2.3 地(市)级
测算并上报全地区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分发药品;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收集、核对并汇总县(区)级的报表,并按时上报;对本地区及所辖县区的季度报表中药品的报告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督导;培训县(区)级药品管理人员。
2.4 县(区)级
测算并上报全县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保证患者药品供应;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及药品发放登记本,保证账物相符;按时上报药品季报表。 药品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选择、采购、分发和使用。
药品选择包括挑选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和适当的剂量、剂型。
药品采购包括确定需求的抗结核药品数量、选择采购方法、招标管理、制定合同条款、确保药品质量、保证合同履行。
药品分发包括办理交割手续、库存控制、库存管理、药品运输到药品库房。
药品使用包括诊断、开具处方、分发药品和患者正确服药。

③ 结核病的简案怎么写

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措施
结核病防治工作不仅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县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县卫生局,还是疾控中心,都把结核病防治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当做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年初的全县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县疾病预防控工作会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主要领导都做了重要讲话,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都对结防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并且就结核病防治与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按照结核病防治方案和目标责任,将任务指标分解到乡镇。在中心,还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安排各阶段具体工作。中心还将所有乡镇和职工进行划片承包,业务人员对所包片的医疗卫生单位、防痨专干、村医和免费治疗的肺结核病人进行全面督导访视,促进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病人发现力度,提高病人发现率和规范治疗率
病人发现是结防工作的首要环节,为了尽可能的多发现病人,我们采取了多种促进方法:第一,请领导多参与、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者,我们把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展情况,并利用各种机会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强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力度。第二、县合作医疗管理局特别规定肺结核病人只能在县疾控中心免费治疗,合作医疗机构不报销肺结核病人在普通门诊的诊疗费用。第三、通过及时足额发放病人报病费、转诊费用,鼓励医疗人员积极转诊肺结核病人。第四、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培训,将国家关于肺结核病的管理治疗和发现、转诊政策传达给所有医务人员,让所有医务人员了解并自觉执行转诊政策。第五、认真落实病人家属及密切接触者的筛查,通过筛查主动发现肺结核病人;加大对病人的追踪力度,尽量减少已经发现病人的再丢失。第六、在宣传上狠下功夫,不断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到疾控中心咨询和检查。第七、严格单位职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管理,以热情的态度和精良的技术感召病人。通过这些方法使病人转诊率、发现率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对发现并登记的病人全面落实国家免费检查治疗政策,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管理一例,治疗一例。09年1月-6月10日共登记接诊可疑结核病人690例,年病人就诊率为156/10万;胸透690人次,胸透率100%;初诊查痰690人次,痰检率100%。非结防机构报告106人,报告率100%;疑似症状者转诊106人,转诊率为100%,追踪到位率为90%,管理病人128人,系统管理率100%。涂阳病人家属筛查率为100%。其中初治涂阳免费治疗69人,完成任务数42.1%;涂阴免费治疗57人,完成任务数17.6%;复治涂阳免费治疗2人,完成任务数8.7%;涂阳病人治疗两月痰菌阴转率为100%, 三月痰菌阴转率100%,治愈率为85%。基本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④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三章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1.1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1.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
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研究。
2.1.1.7 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1.8 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2.1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1.2.2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2.3 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
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
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研究工作。
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1.3.1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3.2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
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
2.1.3.4 对县(区)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
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1.4.1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4.2在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
2.1.4.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分枝杆菌培养。
2.1.4.4 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2.2 乡镇查痰点
2.2.1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
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枝杆菌培养工作,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分枝杆菌血清学及核酸扩增检测等。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必须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涂片染色镜检方法:推荐使用萋尔-尼尔逊染色法(Ziehl-Neelson)或金胺O(auramine O)荧光染色法。
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检查法,是结核病确诊的可靠方法,也是获得纯培养物进行菌种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以及其它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推荐使用罗氏培养基简单法来进行培养。在使用分枝杆菌快速培养仪(MIGT、BacT/Alert、ESP)进行分枝杆菌快速培养检查时,标本接种前的去污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说明书中给定的方法进行。孵育检测过程中系统报告阳性时,相应标本的培养液必须首先进行抗酸染色镜检,发现抗酸菌后方可发出阳性报告。
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对于结核患者合理的药物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及针对耐药患者的预防控制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耐药监测工作中以比例法作为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方法。 4.1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对实验室内部的操作规程、设备和耗材、痰标本收集、染色剂制备、涂片制备和染色、显微镜维护、显微镜镜检、结果登记和报告以及痰片保存等过程进行内部检查和监测。
4.2开展室间质量评估(EQA),进行批量测试、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3结核病实验室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5.1实验室环境: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须在符合生物安全三级(BSL-3)的环境中进行;而对于样本检测,包括涂片、显微观察、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5.2 实验操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实验室操作。
5.3菌种或样本运输: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5.4废弃物处理:对于医疗废弃物,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⑤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⑥ 结核病服务管理考核情况反馈

第九章 培训 2.1 国家级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国家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省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2 省级根据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省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地市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3 地(市)级根据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县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4 县(区)级参加上级业务单位组织的培训;组织对基层医生和防治人员的培训;考核培训效果。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包括负责规划管理、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统计监测、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督导、师资培训、健康教育的人员。3.2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结核病网络报告、登记、转诊及诊断治疗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防保科/传染科、呼吸科/内科、放射科、检验科人员等。3.3基层网络包括乡镇(社区)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和结核病患者督导服药志愿者等。 4.1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项目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规划及项目管理、结核病流行病学、督导方法、规划实施的考核与评价、应用性研究等内容。4.2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结核患者的发现方式、登记报告、转诊和追踪、诊断与鉴别诊断、化学治疗、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治疗管理等。4.3实验室:实验室检查方法、实验室质量保证和生物安全等内容。4.4登记报告和监测:结核病的登记报告、监测、报表的填写及分析、网络直报和专报及监测系统管理等。4.5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概论、健康促进方法、健康促进工具的应用等。4.6药品管理:抗结核药品的需求测算、抗结核药品的管理、抗结核药品的运输及保管、药品管理的督导及评价等。4.7财务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督导及检查等。4.8师资培训:培训需求调查方法、培训设计、培训方法应用、培训评估等内容

⑦ 求一篇 2011年乡镇卫生院结核病工作计划 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宣传资料

2010年在全乡上下齐心,全体职工积极努力奋斗,以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为目标,结合我乡实际,圆满完成了工作目标合同所规定的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目标合同为基础,抓好全乡结防工作。
签订的目标合同,是全年的工作基础;是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全乡的防痨工作,则是结防工作目标和控制全乡结核病疫情的要点;正是推动全乡结防工作跨上新台阶的一个良好开端。今年结防工作上下齐心,全体职工积极努力奋斗,保持结防工作的稳定,并且把全乡防痨工作当作我院的重要任务来抓。领导积极带头,工作不分份内份外,只要对全乡结防工作有益,对控制我乡结核病疫情有利,都努力争取做好。通过学习,全乡医务人员进一步充分认识到了控制我乡结核病疫情的重要性,增强了紧迫感。深入了解情况,齐心协力,促进我乡防痨工作的开展。不辞辛苦,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走村串户,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防治结核病的知识。对项目管理病人实行药费减免和不住院化疗,使经济文化贫穷落后的农村结核病患者有了医治的机会,使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或经济困难的患者也能不住院而得到及时彻底的治疗,使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政府和医务工作者对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使结防人员防治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锻炼和提高。

二、宣传工作
鉴于全球结核病流行的回升,世界卫生组织于1993年宣布了全球结核病紧急状态,号召全球紧急行动起来,加强结核病控制工作。并把每年3月24日作为“世界结核病防治日”。我国卫生部将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管理提升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并将肺结核列入“十五”期间五个重点疾病之一。掌握时机,加强宣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我们除了在 “儿童计免日”等上街宣传外,还积极组织在“3.24”开设专栏进行结核病知识咨询。通过发放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材料,提高了人群对结核病知识的了解。

三、督导访视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1日已登记结核病人5例,目前正在治疗5例;村医督导治疗5例,服药卡按时填写5例。

2010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1日共推荐结核病可疑症状者10例至县结防所检查。

四、存在问题
1、我乡结核病疫情严重,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使部分领导和群众仍然对其认识不足,大部分医疗单位领导和医院的医务人员仍然不了解现代结核病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治疗方法。
2、结防机构和人员不稳定,使工作不能开展。

3、归口管理仍然末解决,很多肺结核病人到医院或普通诊所治疗,由于经济困难和不规则治疗而形成耐药,难治复治病人增多。
4、业务学习抓得不紧,没有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专业学习。

⑧ 肺结核防治日的防治工作

每年的3月24日是“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World Tuberculosis Day) 。世界卫生组织将2008年的宣传口号确定为“我来控制结核病”,旨在呼吁每个人都为控制结核病出力。
结核病属于慢性传染病,由结核杆菌引起,其中肺结核病最为常见。历史上,结核病曾与天花、鼠疫和霍乱等传染病一样,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行。1882年3月24日,德国科学家罗伯特·科赫宣布发现结核杆菌是导致结核病的病原菌,这给结核病防治工作带来突破。此后,随着抗结核药物研制成功,结核病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并在一些地区绝迹。为了纪念科赫的伟大发现,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预防结核病和肺部疾病联盟决定,将每年的3月24日确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防治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加、不少国家对结核病的忽视等多种因素,结核病再度在全球范围内流行。1993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球处于结核病紧急状态。1995年底,世界卫生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倡议,提高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影响力,以引起公众对结核病问题的关注。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3月17日发布的年度报告,2006年全球新增920万个结核病例,有170万人死于结核病。非洲是全球结核病感染率最高的地区,而亚洲则是结核病患者最多的地区。全球结核病防治工作受到多种因素制约而进展缓慢,其中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正在增多、结核病与艾滋病相互作用、防治资金不足等。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首先,许多国家缺少统一的结核病防治计划,许多病人不能得到彻底治疗,导致结核病复发并形成抗药性。其次,艾滋病与结核病的双重感染增加了结核病的治疗难度。此外,由于环境的破坏、贫困化、难民潮以及战争动乱等因素,全球范围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⑨ 社区服务站制定结核病,地方病,艾滋病年度防控工作计划

艾滋病可以尝试在委中穴点刺放血:
患者,双手扶墙,脚回尖着地;医生答做好消毒,戴上手套,利用放血针(可以利用测血糖的放血针),在委中穴点刺放血,利用拔罐器把淤血抽出来,直到见到新鲜血液为止。委中穴是解毒大穴。
中医强调治症不治病,虽然身体还有病毒,但是,只要症状能够解除,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就可以了。
需要强调:医生,一定要做好消毒、保护,防止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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