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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22:25:56

1.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日,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晋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
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五条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第四章施教机构第十六条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属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具有承担相应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专门场所;
(二)具备基本教学设施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省人事厅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内外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六)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必修课培训。

2. 2021年国培计划一般多少天

原则上十天以内。
资料参考
2021年“国培计划”——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及培训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码:
11610000741297059L/2021-185
发文字号:
陕教师办〔2021〕31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0-28 10:44:36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培训机构,有关项目实施区县: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培计划”—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21〕22号)精神,现就2021年“国培计划”—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及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配
2021年“国培计划”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共有九类项目,包括:农村骨干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自主选学模式试点研修、“一对一”精准帮扶培训、市县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骨干校园长提升研修、中小学党组织书记研修、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提升培训、学科骨干教师信息化教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县级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力培训项目。由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幼儿园等97家单位(机构)承办,由相关市、区县教育局和教师发展中心协同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下达安排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
1. 做好学员信息报送与管理工作。2021年“国培计划”项目参训对象主要为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各市县要依据区域骨干教师队伍数量与结构情况,结合具体培训项目要求,严格参训学员遴选范围、资格条件,精准选派符合条件的学员参训,原则上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教师不得选派,每位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项目不超过1项,凡三年内参加过“国培计划”同类项目的学员不得重复参训。本通知下发后15天内,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做好参训学员遴选工作,并将《“国培计划(2021)”—陕西省参训教师信息汇总表》(见附表9)上传至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
2. 提高学员推选与参训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参训学员选送效率,并积极协助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学员通知、审核、替换等工作,对不符合项目要求需要调换的学员,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调换。
3. 做好学员催报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将在开班前15天在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中上传电子版通知书,请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时下载,并通知到人,督促参训学员按时报到。对未能按时参训的学员,根据承担单位的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补派。
省教育厅将根据年度培训工作情况奖优罚劣,对学员推选质量高的市、县给予项目和经费倾斜,对学员选派质量不高、参训率低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在培训项目支持及教师评优晋级等方面依据情况予以指标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培训的学员,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国培项目。
(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围绕“国培计划”提质增效与精准施训,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1. 做好项目组织筹备。为有效缓解教师培训的工学矛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规划培训进度,原则上单年度培训项目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启动完成,跨年度项目需在12月31日前启动集中培训或在线培训环节,并按要求在两年内完成项目实施;根据疫情防控态势,做好线下转线上的预案。同一类别的集中培训项目要错时启动,不提倡集中开班和联合开班。各项目计划开班时间,请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并在开班前15天将项目参训学员报到通知书报送至项目执行办公室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上传至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省“国培”项目执行办公室将统一进行网上公告。
2. 科学设计实施方案。要加强培训需求调研,聘请高水平首席专家负责项目设计,组建高质量培训团队参与项目实施,配备能力强的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认真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培训项目实施指南学习研究和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应用。从项目要求、对象需求出发,精准确定培训主题,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合理选择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实施流程,强化培训的实践导向与问题解决,突出教师参与,确保实践性课程比例不少于50%。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20天前将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国培”项目执行办公室,经审核合格方可启动培训。加强培训网络跟踪支持,确保培训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持续提升教师参训的成长感和获得感,促进全省教师培训提质增效。
3. 加强培训学习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各市教育局反馈学员报到情况和学员学习情况。做到训前协助市教育局联系通知学员,训中管理服务好学员,训后跟踪回访学员。要严格学员考核,对过程考核或结业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学员不予结业,并将名单统一上报项目执行办。要加强学员健康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工作预案,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切实提升项目实施绩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进行成果导向或问题解决式培训设计的探索,注重培训经验总结,凝练项目实施经验,努力打造培训品牌,建设精品培训项目,形成典型工作案例,生成优质培训资源,推动培训成果转化应用。
培训期间,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国培”项目执行办公室提交能够体现培训全过程,反映培训核心内容和特色亮点的工作简报,原则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培训项目至少提交2期简报,超过10天的培训项目至少提交3-5期简报。择优遴选优秀论文(案例)、优质课件、优秀教学设计、学员作品、教学视频等材料,在培训项目实施结束30天内,向省“国培”项目执行办公室报送培训的总结材料和有特色的过程性资料,并上传至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
省教育厅将对所有培训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开展全过程视导。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教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师培训成果转化。省教育厅将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培训效果良好、视导评估排名靠前的承担单位给予项目倾斜,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工作成效较差、评估排名低位的承担单位实行警示制度,情况严重者取消项目申报承办资质。同时,对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项目选送率、报到率、结业率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格培训项目经费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规范使用监管,确保培训经费足额用于培训活动开展。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和《陕西省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59号),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细则,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培训开支范围,将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研制、培训绩效评估、训后跟踪指导纳入培训实施流程,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升应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教师培训管理服务的能力水平,依托陕西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http://jspx.snecloud.com,联系人:余江;联系电话:029-62782209),实现学员选派、通知上传、资料下载、材料报送、通知书发送、学员审核、结业证书打印、学时学分管理等操作程序。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数据全员入库。

3. 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适度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岗位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
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大教育、大培训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一批全国重点高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各地区各部门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批高等学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
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改进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经费跟着项目走”、“经费跟着干部走”。
(三)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改革
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求,干部履职和成长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把培训需求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干部所在单位的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重要班次的培训计划要征询党委常委会意见。改革班次设置方式,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针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培训课程,更新现代知识培训课程,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从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转向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教学为主,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
(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政治理论培训也可给干部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班次和课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信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中进行自主选学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
(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各级组织部门要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
对领导班子教育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对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健全干部培训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该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
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稳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5年内将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估一遍。
(七)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继续实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培养适应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专业培训设计师。中央组织部每年安排600名左右省(区、市)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到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国内著名高校、国外著名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各地区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的培训。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加大聘请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优秀专业人才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的力度,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师资库。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聘体系。坚持教师竞争上讲台制度,通过实行师资联聘、动态管理等办法,优化师资配置。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学人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
(八)推进培训资源优化整合
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围绕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县级党校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清理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对有必要单独设置的,要进行培训资格认证;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其职能和可用资源并入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名为培训中心,实为宾馆、度假村,不其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4.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中青班干部培训的啊。

没有必须进行中青班培训的规定,一般来讲是先提拔,如果不够三个月的培训回时间,党校或者行政答学院都有定期举办的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班,组织部的教育培训部门会通知你参加培训的。不必担心。
培训时间不够,一般不列入破格提拔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个条件在提拔时并不重要)

6.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本市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应当按计划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批安排拟晋升或已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按照市人事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所进行的专门业务方面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计划、方案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业务要求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确定,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凡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培训计划的,年底由市人事部门检查评估。对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追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提高、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
更新知识培训由市人事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确定培训内容,提出要求并组织实施。
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日。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出国培训计划。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选派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市直各部门及各区(市)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定期提出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计划,报市人事部门。第十一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受培训。第十二条对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参加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凭结业证书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后,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十三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第十四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使用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编写的教材或使用由省、市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要求制定的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五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专家编写或推荐,报市人事局确定。第十六条选修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培训内容、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人事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推荐或组织编写。第四章施教机构第十七条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行政学院为主体、各培训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互相协作、功能完善、各有所长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

7. 2022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多长时间

不少于1个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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