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什么
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职能与任务
1.协助区、县残联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康复任务,做好全面康复的技术指导工作。
2.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
3.指导本区、县(市)基层残疾人康复站、点(乡镇、村)的业务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4.指导乡镇、村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推广实用技术,培训基层康复员、残疾人及亲友,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指导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功能性康复训练。
5.实施本区、县(市)康复人才培养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级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人员。
6.低投入、广覆盖。
B. 残疾人康复的领域包括
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2)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基层卫生机构的职能、条件,为有关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治疗。
——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聋儿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3)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4)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5)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C. 残疾人治疗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的事业。
第九条〔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 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
D. 如何宣传残疾人康复知识
兄弟~看到这个帖子首先我很感动,我能为你有这样的工作而感动,同时从内心也很敬佩你!
街道社区宣传栏内的宣传其实有很多方式的,具体起来比如经常搜索些国内外残疾人康复的成功案例写上去,找些各种残疾恢复的偏方,再写些国家残联近期出台的各种方案啦提议啦之类的,其实你觉得残疾人最需要的是什么???我个人觉得是激励和鼓励,是关爱,家人和全社会的关爱,这些都在你的宣传下。我觉得只要你尽心就会有收获!
希望能帮到你!!我先替所有的残疾人向你致敬!
E. 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了标准和条件,《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5)残疾人康复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社会康复的内容:
1、协助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成果。无论是残疾人还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有特殊的医疗、住房、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
解决这些困难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康复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康复对象缺乏这些基本条件,医疗、教育和职业的康复都无法实现。
3、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障碍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学习条件。
社会康复工作者应该努力帮助他们找机会创造条件使适龄的障碍儿童入学,使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被拒绝,使残疾的学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4、消除家庭中、社会上的物理性障碍,使残疾人获得生活起居的方便,并享受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倡导和推进无障碍环境设计与改造工作,是社会康复的一项重要工作。
5、大力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激励残疾人的自强不息精神,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6.、组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自己的社团活动,通过交往,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的好风尚。
7、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或提高其经济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经济生活中不受歧视;对于不能实现经济自立的重度残疾人帮助他得到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
8、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权利,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而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是社会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 。
F. 什么是残疾人康复
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来补偿、提高或者恢复残疾人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以消除或减轻残疾造成的结果,从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残疾人康复一般包括对残疾的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和其他设备;对残疾人的专门教育服务;职业技能训练等。 据统计,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恢复、改善或者补偿躯体功能、精神功能和社会功能。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康复。根据国外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康复工作可以改善残疾人自身状况,减轻给社会造成的负担,并且其经济效益是其投入的10倍以上。
G.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陀泄夭棵庞屑苹卦谝皆荷枇⒖蹈匆窖Э疲ㄊ遥侔毂匾淖趴蹈椿梗箍蹈匆搅朴胙盗贰⒖蒲а芯俊⑷嗽迸嘌岛图际踔傅脊ぷ鳌?br>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H. 郑州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怎么样
简介:郑州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 隶属于郑州市残联,是一所综合性残疾人康复、培训和活动机构,承担着为全市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等职能。康教中心内设办公室、康复科、培训科、宣传科、后勤科、听力言语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装配中心、脑瘫儿童训练中心、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服务中心、残疾人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I.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残疾预防第十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J. 四级伤残,残疾人政府政策说要培训一个什么呢,问一下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第十五条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药物、事故,理解、尊重。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研究等工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经济、文化,预防残疾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残疾人的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自信、自强。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规章和公共政策,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 政府、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以实用,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 残疾人本身读高中或大学有一定经济补助,残疾人的子女读大学也有奖励,自身做生意或买卖可以申请各种行政收费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