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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06 02:27:10

1. 民办培训机构该如何招生

作为一个民办培训机构的确不容易的,招生这个事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好像又不太支持。方法都想不出来,哪里还有决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字,不能随意取。比如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使用规范。
不得使用住宅或地下室
新标着重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作出细化规定。比如规定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同时,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教师资格证编号等应明示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班名不得“任性”
标准还明确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特意提到,要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下课时间不得晚于晚8点半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标准强化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费的规范要求。比如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同时,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3.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什么意思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被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类似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仅只是因要获取某种技能而参加的,这个教育过程没有学历文凭的。

4. 培训机构和学校的区别

培训机构和学校都是人们进行教育的场所,但在办学性质和资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版区别是:权

1、在学习内容方面培训机构是对于某一个方面的专业或课程进行培训;而学校教育有计划对学生的学习内容进行综合的培训。

2、培训机构不能发放学历和学位证书,而学校毕业后会得到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3、在办学资质上,学校的办学资质条件要求要严格的多,而且多数学校都是公办的;而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则宽松很多,大多数是私人办学的。

4、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分为五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而培训机构并没有细分那么明确,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知识的培训,只要针对这些学生。

5. 民办培训机构的筹建方案

首先要知道你培训哪些人,培训要求是什么,培训效果达到什么程度,根据需求再写。专
写好培训时间属地点,参加人员,授课内容,主讲人,需要什么设备,培训形式,(授课,讨论,案例分析,等)
最后要给受训人一个表格,写一下反馈意见。
成本一般包括:场地费,讲师费,工作人员费用,资料费。收入一般包括:学费,或者赞助广告收入等。

6.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吗如何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培训机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直接执行该单位的举办人的个人财产。

1、如果未登记就简单了,未登记不具有法人地位,有任何问题都是机构的主办者的问题,主办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2、因为未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在法律上,这种未登记的培训机构根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如果出现问题,比如债务纠纷,债务的实际承担着就是举办人个人,或者合伙举办的所有合伙人。这就类似于合伙经营或者个体经营了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举办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一、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二、登记性质: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8.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9.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我国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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