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 怎样建立一个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申办民办学校过程中,除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拟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外,申报者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各自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办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一种情况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这两种情况要求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形式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经过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前述第1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前述第2条所规定的第(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的登记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学校章程。
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程序,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民办非企幼儿园章程怎么弄 急急
民办幼儿园章程(供参考) 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否每年都要去民政局备案
年检时不需要。但修改章程后,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5.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6. 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求答案
应当抄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名称、袭住所。名称要规范,住所要详细地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 立的目的和为之而完成的事业,也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业务范围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则属于违规行为。(三)组织管理制度。对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以及 监督机构的产生及职权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明确,对这些机构成员的产生、职能和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明 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哪种程序予以罢免。(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资产来源必须合法,资产使用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并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7.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怎么填
有固定的格式,归区里面管还是市里面管,区里审核不严,市里面,你需要找个熟人,拿出一本别人的,你照着做一份,我的当时就是这样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