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操作X射线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是公司自己培训就可以吗
环保部18号令规定是要求由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才行
『贰』 放射科业务学习计划
放射科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计划: 一、专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的分阶段、属分层次培训,使职工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 基础上,致力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 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从而造就一支品质优良、专业技技术过硬、 服务热情周到的员工队伍。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2〃结合院内工作情况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员工外出进修学习,并要求 书写笔记、心得体会,以便回来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经验。 3〃 积极参加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积极学习“三基”基础知识,每月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 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给予待聘。
『叁』 放射诊断人员是否需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必须的!岗前培训和岗中每隔两年或四年培训。有两个主管部门的培训,即,卫生监督所的培训和环保局的培训。但培训内容一样。
『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应该注意什么
回复由网络资料整理而来,仅供参考。
放射防护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 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伍』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 哪里办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按规范填写打印,无填写内容的页面注明“此页空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2.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地市环保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文件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5.省厅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意见。6.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⑴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机构成员职责。⑵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⑶已配备的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状况等,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设置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位置、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等情况说明。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调试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况说明。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措施等),要求各项制度健全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强,注明制订日期。⑺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有确保放射性有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需出具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签订的废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协议,或出具送贮承诺。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完成废源送贮,并提交送贮证明材料。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注: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4份(上报我局2份、县级环保局1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上报省局审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为准,上报国家局审批的材料以国家局要求为准。
受理地点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