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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1:21

㈠ 放射科业务学习计划

放射科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计划: 一、专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的分阶段、属分层次培训,使职工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 基础上,致力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 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从而造就一支品质优良、专业技技术过硬、 服务热情周到的员工队伍。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2〃结合院内工作情况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员工外出进修学习,并要求 书写笔记、心得体会,以便回来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经验。 3〃 积极参加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积极学习“三基”基础知识,每月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 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给予待聘。

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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