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调转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楼主信息,附上《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可以按规定操作,即向宁波财政局提出调转申请,由他们上传信息至财政部调转平台,成功后你准备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嘉兴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继续教育规定参见第六条
详细情况你可以到财政局网页上查看,都写的很清楚。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B. 今年苏州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哪里有啊哪些人员需要参与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一)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考试类(必修课)内容和考查类(选修课)内容。学员所选的考试类内容将作为学习结束后在线机考的内容。学员所选的考查类内容不作为在线机考的内容。
1、考试类学习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读、财务会计热点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等(详见平台教学计划)。
2、考查类学习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管理、财务报表、会计基础、人际沟通、团队沟通、时间管理、素质提升等多门类课程,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及学习兴趣自主选择学习。
(二)本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小时,每课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培训课时为20课时,在线机考课时为4课时。学员在选择培训课件内容时,总培训课时必须达到20课时,其中考试类内容课时必须在14课时以上(也可以20课时都选择考试类课程)。学员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总成绩合格者可打印继续教育学习记录(二维码形式)。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一次补考机会(包括修改作业),两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缴费不予退还。
参加苏州市财政局2014年组织的“苏州市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且成绩合格(60分以上)的会计人员可免2015年度继续教育8课时。
三、培训报名与学习考试时间
培训报名从2015年3月30日开始至2015年11月20日结束,学习考试从2015年3月30日开始至2015年11月30日结束,学员可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式与流程
2015年度苏州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分别为:东财在线http://szkj.efe.cn、北京东奥http://suzhou.dongaoacc.com/。
2015年度苏州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学习、考试统一采用网上在线方式)。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激活学习计划:一是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见附件),同时获取上网学习卡(今年只有东财提供学习卡);二是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东财、东奥均可)。
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的学员如需开具收据,在学习平台上点击发票按钮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节假日休息)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办理(具体地点见附件)。
五、培训收费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核定的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标准为 80元/人。
六、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会计人员请于2016年1月至3月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前往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三香路389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确认事宜。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一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到窗口办理视同手续,成绩公布后会统一做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数据导入。
七、其他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职责。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09年--2014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各市(县)和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形式和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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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年5月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怎么做16年初级职称过了一科
从业证下发的当年是不需要继续教育的,次年开始继续教育。
初级考试是可以免继续教育的,拿着成绩单或者初级证去所管辖的会计管理中心登记下就可以了。各地规定略有不同,有些区域要求初级必须两科全过才免考的。
如果考初级的话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是需要继续教育的。初级会计师证书是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一个上岗证,两者并没有特别大的关联,不能因为有初级会计师证书而不参加继续教育。
领取的当年不需要,次年就需要了
也就是15年不需要继续教育,16年开始就每年都需要继续教育了。
不需要。当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是需要拿到证件的第二年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3、学历证书(原件)。
要当地财政部去报名参加今年的再教育培训就行了。
需要哈,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进行的,年检是二年一次,即使考到初级职称,你的从业资格证还是要继续教育的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领证当年不需要,因此要看看你的会计证发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可以网上继续教育--网上听课、考试,也可以参加线下的培训班,今年山东的网上继续教育是免费的,只要用身份证号、姓名登陆就行了
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应该从发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发证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
现阶段,财政局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形式现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接受会计类培训机构培训,发的财政、人社厅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一种是参加财政局认可的网上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从网上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
继续教育后会参加会计证年检,一般一到两年一次,各地不同:
会计证年审期间,下列人员如能提供以下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不知道每个地方是不是一样,我们这里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一年不用继续教育,不过最后还是电话咨询一下你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所在地的财政网,得到准确的答案,这样才能比较放心
D. 义乌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点在哪里有通知的吗
在义乌财政局网站会出通知,下面是08年的通知和继续教育培训点,给你参考 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培训点: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08〕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职责分工,本市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二、培训对象具有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底前持有我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08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查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三、培训时间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四、培训内容教材1.培训内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政策调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等相关知识。2.培训教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2008)》五、培训单位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经我局考核认定,以下单位为今年继续教育培训点:1.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地点:义东路61号4楼联系电话:85471717联系人:洪永武张杭萍2.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地点:宾王路68号(房管处交易大楼13楼)联系电话:8555853385578370联系人:季玲娟王晓娟3.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地点:义乌市江滨西路48号三楼联系电话:8510075185100977联系人:朱剑李玲凤4.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金华分所地点:义乌市丹溪北路490号;联系电话:85110610联系人:陈敏地点:义乌市文化市场26号;联系电话:85587490联系人:陈平5.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地点:义乌市稠州北路379号联系电话:8556721685567217联系人:吕霞郑樟香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1.凡符合浙财会字〔2007〕54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浙江赛区第一赛程网上答题比赛,且成绩为全省前5000名的选手,凭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知识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证明,可视同完成2007年度或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3.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七、培训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培训机构要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08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1.培训师资要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具有胜任教学的能力。不具备教学资格的人员不能担任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师。2.各培训机构要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考核(或考试)制度。力促广大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各培训单位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八、培训费用各培训点要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规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局统一安排培训支出。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http://czj.yiwu.gov.cn/zwgk/tzgg/200810/t20081029_151588.html
E. 今年会计初级职称过了 听说可以继续教育免考 具体流程怎么办理 我是浙江嘉兴的
仍然要,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校参加学习。详情请参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F. 浙江会计继续教育 网络继续教育 时间超过2013.12.31 没办法安排考试 不知道会计证会不会被注销
2013年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同性质,初、中、高不同层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统筹安排、分类组织、按需培训。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高级会计人员除外)。
二、继续教育形式
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
(一)面授教育:
根据具体报名情况,将按照中级(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金融部门、初级(中小微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分类组织,培训教材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征订,培训师资由县财政局统一调配,培训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监考,采用集中书面考试。
(二)网络教育:
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报名、缴费和注册,在线接受相关课程的培训,学满规定课时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集中考试。
网络教育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方便会计人员学习,鼓励全县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面授教育内容选用《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网络教育根据网络课程自主选择内容。
四、培训时间
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到时自行登录教育平台参加学习;面授教育将于6月开始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另通知),培训时间安排在7-12月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在考核时由考点协助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做好登记工作。
(二)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面授教育、在职自学等)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三)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
六、培训管理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必要时应提供一定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的当年继续教育应该在当年继续教育截止时间前完成,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会计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继续做好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三)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鼓励我县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切实不断提高网络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我县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数不低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人数的50%。
(四)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竟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参加面授教育的人员在现场报名时办理抵免事宜。
(五)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G. 请问一下,2017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各地的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同,具体时间关注当地财政局通知
目前已经开始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的地区有:天津,重庆,湖北,河北等
2017年宜兴会计继续教育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现在是进行2015年的会计继续教育
2013年是补学,
也可以的。
9月8日 20:51 这个继续教育是一定要参加的,没有什么免不免的,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说的是对的,下半年是要参加后续教育的,每年都要参加的!如果当年领的证已经过了后续教育,那就不用参加了,只要参加明年的就和地,如果当年领了证,还没有到后续教育的时间那就得参加的,你么正好赶好后续教育的时间,所以不能错过,要去参加的!
你的会计证是哪里的,因为不同地方的继续教育时间和方式都有点不一样的,建议你可以咨询当地财局的
具体情况请质询当地财政机关,拨打电话或者登陆财政机关网站都可以
2009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是在2010年的三四月到七月底,应该已经结束了,2010年度的还没开始,要到明年三四月份,关注财政局网站就行了。
一般都是下半年开始!可以参加网上的继续教育!线上缴费答题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开通网上继续教育的地区可以去当地财政局参加继续教育。
网上继续教育汇总:hi../chinaa2010/blog/item/9e02501966562c43a75b40.
今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已经开始了。就是现在会计从业考试暂停了。后期,会计从业资格证可能会取消,如果,取消了这个证书,继续教育好像意义也不大。
建议:等下半年看财政局通知,如果,从业取消也不用再继续教育了。
茂名市当年取得会计上岗证,是在第二年开始会计继续教育,详情可致电财政局进行确认。
H. 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为完成怎么办
您好,领学网解答。
问:以前年度忘记参加继续教育怎么办?
答:在当年会计继续教育期间可补办以前年度未参加的继续教育。
问:会计继续教育在哪报名?
答:一般在当地的财政官网都有报名入口,登录当地财政局官网即可报名。
问:哪类人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答:所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都需要按规定完成每年不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培训
问:会计继续教育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问:会计继续教育怎么收费?
答:会计继续教育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方取消了会计继续教育费用,具体看当地财政部公告。
问: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从领取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如2015年领证的,要参加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么?
答:所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都需要按规定完成每年不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培训。
问:会计继续一般都什么时候进行?
答: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一般持续整个下半年。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地方财政局都会发通知宣布继续教育开始。
问: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会怎么样?
答: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会计证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诫,直至吊销会计证,清理出会计队伍。
问:2014年拿到会计证,现在是2016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014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2015-2016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具体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
问:会计类在校大学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当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时去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问:当年取得初、中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通过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取得初、中级职称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当年则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会计师任意科目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
问:会计继续教育都学些什么内容?
答:继续教育以下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I. 浙江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两者均可,具体如下:
1.普通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今年3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于今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3、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4、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5、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