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苏如何开办幼儿早教中心园
江苏开办幼儿早教中心园步骤:
一、工商局
1、早教行业尚缺管理部门,目前全国超过90%的早教中心在工商注册;
2、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建议50万元;
4、注册名称: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审批周期预计:一周到一个月,具体以当地实际审批为准。
二、民政注册
1、与幼儿园与培训学校注册类似,向教委与民政部门申请办学,目前全国少数早教中心在民政注册;
2、注册类型:民办非盈利性办学机构;
3、注册资本:各地要求不一样,有些地区无限制;
4、注册名称:某某早期教育中心;
5、审批周期预计:3-6个月。具体以实际周期为准。
B. 培训通知范本
培训通知(通用12篇)C. 非学历教育培训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啊
非学历教育培训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D. 南京书人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开门见山很好新华社南京5月17日电 针对新华社“新华视点”反映的江苏书人教育培训中心从事奥数培训、加剧“择校热”的情况,江苏省教育厅17日紧急出台举措,迅速组织教育培训机构专项督查,重点严查与升学挂钩的各类竞赛培训评比以及在职教师参与兼职等问题。
新华社15日播发的“新华视点”《书人:“树人”还是“坑人”?——揭秘“南京最牛培训机构”》,反映江苏书人教育培训中心从事中小学课外辅导、加剧“择校热”情况,经多家媒体转载,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据了解,江苏书人教育培训中心于2003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同时在省民政厅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范围为中小学生文化辅导、计算机、外语、思维训练。
16日下午,江苏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贯彻落实素质教育政策规定,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针对新华社报道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省教育厅将迅速组织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是否举办与小升初、中考挂钩的各类竞赛培训和评比活动,是否存在义务教育学校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情况作为升学的依据。督促全省各地各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的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调查了解在职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是否存在在非学历教育机构兼职情况,责成各有关市教育局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任教,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切实贯彻素质教育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加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关于江苏教育主管部门对书人等教育培训机构涉嫌违规行为的查处
E.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就业前的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学校教肓,以及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第三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第四条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各单位招工用人,应首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二章办学的主要途径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办好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或按“谁用人、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委托培养或培训。第八条就业前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在城市主要由劳动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中心或培训指导站承担;在农村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机构和设施进行培训。第九条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第三章学校的开办和审批第十条开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基本具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审批时,有关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由市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由市、县(区)劳动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分别向所在市的教育或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凡不按规定手续审批和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第十二条新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批准之日起,经三年不能招生的,即予注销。第四章学制和教学第十三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或四年。少数专业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少数工种(专业)经省劳动部门会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其他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招收初中毕业生,培训时间可根据专业、工种的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第十四条各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都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并进行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的适应能力。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结合教学,加强实习和生产劳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联办单位应提供实习场所,并在设备、技术力量、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村职业中学实习所需土地和水面,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第十六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经有关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其他职业技术培训的学员,培训期满,经劳动部门会同主办单位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十七条省、市、县(区)教育、劳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方向、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专业技术的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第十八条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或审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学校进行教育改革,搞好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F. 江苏省盐城市课外培训机构有那些救助政策
双减政策。
提升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负担,规范校外培训。
(一)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收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全面推行课后服务,全面禁止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学科类校外培训。年底前完成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登记,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审批。
(三)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推行“5+2”课后服务,同时探索实行“5+2+1”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提供2小时的课后服务,双休日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年级学生特点安排1天开展课后服务。确保100%学校开展课后服务,100%名师主动参与课后服务,100%满足有需求的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负担有效减轻,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明显减少。
(四)3年内教育生态显著优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充分显现,课堂教学质效明显提升;学生作业设计科学,批改规范,负担合理;课后服务覆盖面广,吸引力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校外培训规范有序,边界清晰,监管有力,社会教育焦虑明显减轻。
G. 无锡市要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很全了,还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里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H. 2022江苏已有艺术类办学许可证还需要从新注册吗
不用。
双减之后,全国7地(北京、郑州、金华、天津等)已经明确规定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托育归卫健委管理,监管部门的变更,意味着艺术类培训政策的变更。
首先,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具备有颁发办学许可证,但是可以发布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政策,一样具有类似于办学许可证的效力,其次不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是意味着艺术类机构不正规,艺术类培训机构依然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然需要按规范经营接受监管。
仔细翻看,《重庆南岸区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指引》、《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威海市中小学生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地艺术类监管政策就会发现,这些文件几乎都是对艺术类机构设置、运营做到标准性规范,而且所有政策发布部门都是当地的文旅局,但是文件中几乎没有提到艺术类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也没有相关字样作明确规定,很好地印证了艺术类机构不用办办学许可证。
I.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95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51项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
4.体育场所安全合格证明发放、注销、变更
5.体育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6.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核准
7.机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安全技术鉴定
8.外地机动车、驾驶员登记
9.省外、国(境)外承包人进入江苏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0.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11.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12.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
13.新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备案
14.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
1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名单备案
16.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单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审批
17.用水单位(户)转供水审批
18.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公约变更,业主委员会章程登记、确认、注销
19.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20.旅游定点标志牌核发
21.消防产品维修备案证书核发
22.市区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明的发放、注销、变更
23.液化气工程立项前审核
24.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认定
25.省外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购单位在江苏收购文物审批
26.省外文物收藏单位来江苏陈列展览馆藏文物审批
27.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减免审批
28.超出免征范围的单位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
29.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
30.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超出使用范围项目审批
31.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设定审批
32.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审批
33.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审核
3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减免核准
35.粮食风险基金减免审批
36.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37.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审批
38.太湖流域外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预审
39.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40.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41.公路养路费缴纳的变动手续核准
4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43.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44.省属高校、中专校基本建设规划审批
45.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项核准
46.市区亮化、美化工程建设、改造审批
47.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
48.设立水产种苗监测机构审核
49.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核准
50.省级党政机关超标车辆审批
51.省级机关车辆维修定点企业资格认定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4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2.省权限内不需要中央、省投资和平衡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设立地方性旧货市场审批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6.本地区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事项审批
7.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资格审批
8.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9.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资格审批
10.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核
11.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12.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1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4.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5.经济民警队伍组建、撤销审批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核发
1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
18.多色复印业务经营审批
19.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核发
20.消防产品备案
21.进口、外省消防产品进入江苏销售登记备案
22.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批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4.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5.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26.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27.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
28.公证员资格撤销
29.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30.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
3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32.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核准
3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35.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审核
36.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
37.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
38.探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
39.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0.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4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2.矿产勘探报告核准
43.矿床工业指标核准
44.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
45.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46.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4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48.外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隔震减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省审批
49.建设类培训机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0.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
51.在江苏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核
5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核(注:由注册建筑师代替并设过渡期)
53.二级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核准
54.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审批
5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56.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5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注:改为备案)
5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59.城市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发
60.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及车辆清洗运营证核发
6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62.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审批
63.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64.省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核准
65.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核准
66.船员培训机构资质核准
67.三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批
68.省际、市际零担货物运输、货运配载线路审批
69.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
70.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71.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资格审核
72.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审核发放
7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
74.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维生素C出口配额,大蒜出口配额(韩国以外市场),对日本桐木、板材、磷片石墨出口配额,对港澳鸡肉、猪肉、牛肉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准
75.托运、邮寄大宗音像制品核准
76.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77.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审批
7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审批
79.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核准
80.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备案
8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核准
82.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审批
83.未取得演出证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江苏的演出活动审批
8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85.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86.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备案(市管部分)
87.10KGy以下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88.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
89.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备案
90.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9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9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93.设置广告显示屏核准
9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核
95.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核
96.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97.Ⅲ类《药包材注册证》核发
98.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立项审批
99.全省军粮供应差价审核
100.全省军粮专供站资格审核
101.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102.鱼粉生产许可证审核
10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0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
107.旅居香港、澳门特区居民申请回内地定居审批
108.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109.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110.测绘项目立项审批
111.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12.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审核
113.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
114.申报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115.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审批
116.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甲级资质审核
117.船舶电焊工焊工合格证书核发
118.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119.输欧蘑菇罐头原产地证签发
120.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评估定级审核
121.数字电视试验技术方案审核
122.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核发
123.渔业船员服务簿核准
124.渔船设计图纸核准
125.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资格核准
126.渔船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127.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证书核准
128.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
129.船用产品检验证明书核准
130.船用产品证书核准
131.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132.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核准
13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决算审批
13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135.变更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备案
136.人防国有资产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审批
137.申办外国入境签证
138.出具出国(境)证明核准
139.签发途经香港、澳门证明核准
140.罪犯因故解回重新审理审批
141.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审批
142.监狱系统建立互联网网站审核
143.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监狱工作信息审批
144.监狱系统发生案件报道审批
J. 郑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办程序
http://www.laoshan.gov.cn/n206250/n206255/n206269/n206277/17547.html 一、申办范围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包括工会、科协、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二、申办条件1、单位申办必须具有青岛市崂山区注册的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担保单位。2、职业培训机构法人必须具有本区户口,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无违法记录。3、办学规模在年培训150人以上,并有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办学场地要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安全卫生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住宿和卫生条件;4、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暂没有证书者申办时可书面申请参加培训),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1名持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协议;5、有独立的帐户和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开户银行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6、有规范的办学章程,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学校、教学、财务、学员管理等制度;7、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三、办理程序社会办学单位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统一注册制度。市内四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各市、区所辖单位、个人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注册、向社会公告并进行日常管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五市的单位或个人申办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备案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在地教育局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申办人在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领取审批表及申请报告样式、章程文本;2、申办人向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⑴ 开办书面申请; ⑵ 《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⑶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 ⑷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 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⑹ 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⑺ 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 ⑻ 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⑼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3、受理审查⑴ 受理申请。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备的,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并开出《现场勘验建议书》,由分管局长审批;对资料不全的,训练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⑵ 勘验决定。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束后,出具《现场勘验结论报告》。 ⑶ 制发证书。勘验符合标准的,由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将该申请单位所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勘验结论报告》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凭办学资料、公告费发票和与审批部门签定的《规范办学责任状》到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领取办学许可证。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驳回其申请。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4、申请人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制后报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5、凭《办学许可证》到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6、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 7、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8、申请单位应该在自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存档备案。四、有关要求1、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青岛市崂山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青岛市崂山区XXX职业技能培训班”。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3、每期学员开学前要与其签定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协议》,开学半月内,要将学员花名册备案表报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一份备案。4、职业培训机构更名、变更法人或地址、增加专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新增专业申请表》;5、培训单位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需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领取广告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发布。6、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春季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消,未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仍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并予以注销。7、学员结业学校要发放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参加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