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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12-26 23:55:24

『壹』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涉及管理人员的有以下三大类: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2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贰』 麻醉药品各岗位制度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0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09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10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0
药剂科主任职责………………………………………………………………11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1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2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2
调剂人员职责…………………………………………………………………12
处方医师职责…………………………………………………………………13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二、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三、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二、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三、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回收相同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剂),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空安瓿及废贴剂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医院内报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工作和记录。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意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意义是有利于引导医务人员正确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规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拓展了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知识,有效促进了麻醉、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及合理使用,对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肆』 如何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

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

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

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

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

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

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

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

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

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

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

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伍』 麻精药品培训多久一次

麻精药品培训三年一次。

麻精药品是国家实行特殊管制的品种,使用和管理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一直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底数排摸,形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高压严管态势。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举办市本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共计26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

授课专家结合多年从事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使用为切入点,对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加强处方管理、临床应用等内容进行重点讲解,启发学员们深入思考如何管好用好麻精药品,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结训结束后,对学员们进行了统一考核。考核结果公布后将授予成绩合格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成绩合格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麻醉剂是中国古代外科成就之一。早在距今2000年之前,中国医学中已经有麻醉药和醒药的实际应用了。

东汉时期,即公元2世纪,我国古代著名医学家华佗发明了“麻沸散”,麻沸散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最早的麻醉剂。

华佗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最早使用麻醉剂进行手术的人。麻沸散创造了中国古代医学的一个世界之最。作为外科手术时的麻醉剂。

麻醉是指用药物或非药物方法使机体或机体一部分暂时失去感觉,以达到无痛的目的,多用于手术或某些疾病的治疗。

『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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